南市税办发[2020]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5-06
文号:南市税办发[20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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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到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税办发[2020]2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实施办法》(桂税办发[2018]33号文件印发)有关规定,现就常态化开展容缺办理服务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容缺办理内容


  容缺办理是指对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费)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二、容缺办理范围


  容缺办理适用于南宁市范围内,在税务系统中登记状态为“正常”的纳税人,当年存在未补正或逾期补正记录的纳税人,不再进行容缺办理。


  三、容缺办理事项


  容缺办理适用事项范围为所有依申请涉税(费)服务事项。纳税人办理依申请涉税(费)服务事项,对经办人已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只要涉税(费)表单填写齐全,经现场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详见附件1)并领取《税务事项容缺受理回执》(详见附件1)后即可办理。经办人范围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其他人员。


  四、容缺办理资料补正


  纳税人所容缺资料可自税务机关受理容缺办理申请之日起15天内,通过电子报送、邮寄寄送、上门报送等方式补正,补正时间以容缺办理材料送达受理税务机关的时间为准。


  五、未按期补正资料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承诺时限补正资料或补正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涉税(费)服务事项,受理税务机关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撤销、变更等处理,并在做出相关处理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做出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可选择免费邮寄退回或3个工作日内到受理税务机关取回申请材料。受理税务机关退回申请材料时,同时出具书面《容缺办理终止办理通知单》(详见附件2)。


  申请人逾期未取回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机关可自受理之日起满30日后将申请材料销毁。申请人因容缺办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对相关纳税人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在失信年度内不再为其提供容缺服务,并在评定其年度纳税信用级别时,主管税务机关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规定予以扣分。


  六、容缺办理相关要求


  受理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当填制《容缺办理记录表》(详见附件3),存档时间不少于3年。每月汇总《容缺办理失信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4)作为年内不予容缺办理依据和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扣分依据。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税务事项容缺受理回执


  2.容缺办理终止办理通知单


  3.容缺办理记录表


  4.容缺办理失信纳税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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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