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11-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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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国家房产税和城填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减免税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减免税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困难性减免税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对纳税人因政策原因关闭、停产(业)停用1年(含)以上的房产、土地,减免其停产、停业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政策原因关闭、停产(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提供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数据信息)。


  本条所称停产(业)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和被责令停产(业)的情形。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条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当年度财产直接损失额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助等因素后,超过其上年度总收入10%(含)以上。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生态环境治理等原因,造成应纳税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并提供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相关证明材料的,减免其当年度不能正常使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从事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事鼓励和扶持产业纳税人应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鼓励类项目中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到总收入70%(含)以上。


  社会公益事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本条所称发生严重亏损,是指纳税人当年亏损额超过当年总收入10%(含)以上的;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的。


  (五)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3年加权平均亏损率超过10%(含)以上,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累计亏损额占当年末资产总额35%(含)以上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年度亏损率=年度亏损额/年度收入总额×100%


  2.3年加权平均亏损率=∑连续3年亏损额/∑连续3年总收入×100%


  本条所称连续3年是指从申报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算起连续3年。


  本条所称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亏损额和资产总额,均以企业按国家各项会计制度和准则核算的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为准。


  第四条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用地的不予减免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申请困难减免税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本条所称纳税人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申请减免税理由、依据、所属年度、金额等。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附件)。


  (三)证明纳税人困难的受灾财产损失鉴定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纳税人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纳税人应在次年的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第八条 减免税受理和核准


  (一)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逐项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材料,可以采用案头审核、税务约谈、实地核查、集体审议等方式审核,作出核准决定或上报意见。


  (三)对纳税人符合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核准决定,并送达纳税人。


  (四)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经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第九条 减免税核准实行由市、县级税务局分级核准。对符合减免税条件,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核准;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税务局核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优惠事项后续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减免税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办理减免税,不得越权核准减免税,不得无故拖延和拒绝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国家房产税和城填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有十三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明确减免税管理事项(《办法》第二条)。


  (二)明确申请困难减免条件、可申请困难减免税纳税人的资格、申请报送的材料、申请时限等相关内容(《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三)明确税务机关核准困难减免税受理和核准的流程,核准的权限以及后续管理的要求(《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三、《公告》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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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