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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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转让收入、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转让收入、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6.6%(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核定征收率6.5%)。其中:增值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税率为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为12.65%(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核定征收率12.55%)。其中:增值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税率为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土地增值税5%,印花税0.05%,个人所得税2%。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6.95%(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核定征收率为6.92%)。其中:增值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税率为0.07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2%。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6%。其中:房产税4%,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1.5%。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1.7%(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核定征收率为11.6%)。其中:增值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税率为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房产税4%,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2%。


  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应税房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依适用税额计征。


  三、纳税人转让和租赁房产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符合条件的,各税种依法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由于税务机构改革的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求,《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2号)的内容需进行调整修改后重新制定和发布。


  二、本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1.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因此,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凭证,无法准确计算房产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费用的,对应税房产区分不同房产类型,对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明确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1.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计算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实行核定征收的,确定以月租金收入3万元为标准分档确定核定征收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房产市场供给结构的改善,我们以增值税起征点3万元为标准分二档确定个人租赁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1.2%,个人租赁商铺或其他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5%、2%,综合房产税、印花税的征收率最终确定核定征收率。


  三、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问题


  《公告》明确了纳税人转让、租赁房产应纳税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相关税种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属家庭唯一住房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租应税房产的,可按规定免征房产税;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等税收优惠。


  四、为何城镇土地使用税不采用核定征收?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差别化税率,不同等级的土地和单位税额标准差别较大,为充分体现该税种税收负担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本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不采用统一的核定征收率标准。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何有不同的适用税率?


  根据国家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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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