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房地产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核定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94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梧州市房地产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核定暂行办法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的金额标准的确定。


  二、本公告所列的梧州市2002—2013年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参考指标及说明(见附件,以下简称参考指标)系我局根据梧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的造价资料制定,以后年度的参考指标由我局根据造价变动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并按年予以公布。


  三、参考指标的用途


  作为纳税人、税务中介机构、税务机关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鉴证、审核时验证清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的参照依据。


  作为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金额进行核定的参照依据。


  纳税人、税务中介机构、税务机关在具体运用参考指标对清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进行验证时,应结合清算项目的房屋工程特征进行,对于清算项目房屋工程特征与参考指标对应的工程特征不一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参考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并以调整后的指标作为验证的参照依据。


  四、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金额的确定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或明显高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的建安造价定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依本办法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确定。


  (二)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审核报告确定。


  五、参考指标适用于梧州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六、核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应先将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房屋(建筑)用途、类型分别对照适用的允许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金额(即: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准予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准予扣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的建筑面积


  七、超过房屋建筑层高标准建筑安装工程应先将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房屋(建筑)用途、类型分别对照适用的允许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层高标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系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准予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金额=准予扣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某房屋建筑层高标准类型房清算的建筑面积+某超房屋建筑层高标准类型房清算的建筑面积×(1+系数)]


  对于能够准确核实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金额的清算项目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分摊各类型房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准予扣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准予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金额/∑[某房屋建筑层高标准类型房清算的建筑面积+某超房屋建筑层高标准类型房清算的建筑面积×(1+系数)]


  系数的计算方法:系数=(某超标准房屋层高-某标准房屋层高)/0.1*1%


  公式中的系数根据《梧州市2002-2013年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说明》制定。


  八、其它未尽事宜按土地增值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完成清算的房地产项目不作调整,未完成清算的按本公告执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梧州市房地产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核定暂行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梧州市2002—2013年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


  2.梧州市2002—2013年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说明


  3.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房地产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核定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将《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梧州市房地产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核定暂行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重新发文和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将原暂行办法中“梧州市地方税务局”的内容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二)明确了建安成本扣除金额的确定方法


  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了超过房屋建筑层高标准建筑安装工程应先将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房屋(建筑)用途、类型分别对照适用的允许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层高标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系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准予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金额=准予扣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某房屋建筑层高标准类型房清算的建筑面积+某超房屋建筑层高标准类型房清算的建筑面积×(1+系数)]


  对于能够准确核实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金额的清算项目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分摊各类型房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准予扣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准予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金额/∑[某房屋建筑层高标准类型房清算的建筑面积+某超房屋建筑层高标准类型房清算的建筑面积×(1+系数)]


  系数的计算方法:系数=(某超标准房屋层高-某标准房屋层高)/0.1*1%


  公式中的系数根据《梧州市2002-2013年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说明》制定。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梧州市2002-2013年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说明


  一、表中的年份是指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当年。“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房屋工程经工程质量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


  二、本参考指标对应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房屋的建筑工程(包含基础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工程、一般水电安装工程,不包含二次装修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空调安装工程及室外配套工程。


  三、住宅楼、商住楼及宾馆、酒店等建筑名称的定义


  (一)住宅楼是指该楼的使用性质为居民居住使用,不得用作他用。


  (二)商住楼是指该楼的使用性质为商、住两用,商住楼一般底层(或数层)为商场、商店、商务,其余为住宅的综合性大楼。


  (三)宾馆、酒店是指给宾客提供歇宿和饮食的场所。


  (四)城市居民用房(砖混)是指给居民居住使用的房屋。


  四、各类建筑的基本工程特征


  (一)建筑工程:包含土石方、基础、桩基础、砌筑工程、钢筋混凝土、门窗、楼地面、内外墙装饰、地下室及屋面工程。


  1.砌筑工程:粘土砖或粘土多孔砖;


  2.钢筋混凝土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未规定采用商品混凝土年度)、采用商品混凝土(不分泵送及非泵送);


  3.门窗:入户门为钢质防盗防火门或木门,房间门为木门,铝合金(或塑钢)窗;


  4.楼地面工程:水泥砂浆面层,厕所、厨房做防水处理;


  5.屋面工程:做防水保温隔热处理;


  6.墙面装饰:外墙涂料或贴外墙面砖,内墙为一般抹灰;


  7.天棚装饰:一般抹灰;


  8.卫生间设备配置:蹲便器;


  9.厨房设备配置:水龙头。


  (二)安装工程:


  1.电:包含电力照明(铜芯线)、各户电表、弱电系统(即有线电视、电话、防盗对讲等配管及配线)、消防工程等,但不含高低压变配电系统、电梯、卫生洁具、空调系统等;其中弱电系统主要指有线电视、电话、防盗对讲、闭路监控系统等的配管、配线。


  2.水:各户水表、入户水管(每户包一个水龙头)。


  五、房屋建筑层高标准


  (一)住宅楼建筑层高:地下室层高4.5米以内,地上建筑层高3米以内;


  (二)商住楼建筑层高:地下室、商场、商店层高4.5米以内,商务层高3.5米以内,住宅层高3米以内;


  (三)宾馆、酒店建筑层高:地下室、裙楼层高4.5米以内,其他楼层层高3.5米以内;


  (四)城市居民用房(砖混)建筑层高:3米。


  若超过以上层高,则每增高0.1米,造价增加1%。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