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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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则》的通知


  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


  5.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


  6.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7.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缫丝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棉纺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坚果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1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羽绒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1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松香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18.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19.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的公告


  20.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21.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问题的通知


  22.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各类市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2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25.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免抵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26.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7.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等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8.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9.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30.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公告


  3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32.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3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3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办法》的公告


  3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申报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3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3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3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


  3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4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


  4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事项的公告


  4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4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


  4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45.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应税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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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