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40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发文时间:2021-01-18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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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已经2020年1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主任:何立峰

  2021年1月18日


  相关附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为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在符合市场准入政策的前提下,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执行。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9年第29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20年第38号)中的产业。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原则上适用于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如所列产业被国家相关产业目录明确为限制、淘汰、禁止等类型产业,其鼓励类属性自然免除。


  (一)重庆市


  1.电弧炉短流程炼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高强度建筑用钢,汽车、电子信息、装备、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等产业用金属材料;铸锻轻合金材料;镁合金深加工产品;金属基粉体及表面处理新材料;锰基等新材料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化工新材料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锶矿(天青石)等金属矿精深加工;毒重石、岩盐、萤石、重晶石等非金属矿精深加工;高性能玻璃纤维及复合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年生产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机制砂石项目


  4.新型节能、隔音、防火门窗及配件的开发与生产


  5.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部件生产


  6.核设备、高精密核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


  7.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研发及制造


  8.矿山安全仪器、矿山应急救援装备研发及制造


  9.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10.达到一级能效的压缩机、电机、变频器、磁控管等家用电器关键零部件制造


  11.钟表计时、珠宝加工等精密加工产业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2.VR/AR/MR等沉浸式互动式娱乐设施设备、数字舞台灯光、智能影音、内河游艇、数字印刷、玩具、文化用品等文化旅游装备及用品研发制造


  13.汽车整车、专用车(不包括仓栅车、栏板车、自卸车、普通厢式车、普通挂车)及零部件制造


  14.适用于丘陵山区的微耕机、拖拉机、农作物种植收获等中小型农具、农田建设所需农用工程机械及相关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


  15.摩托车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制造


  16.船用齿轮箱和船用油泵油嘴、增压器、连杆、薄壁轴瓦、喷射控制单元等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铸锻一体化工艺大抓力船锚生产


  17.氧化铁(Fe2O3)含量不超过0.02%的高档玻璃器皿生产


  18.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


  19.公路、铁路客货运输


  20.笔记本电脑、通信产品整机和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制造


  21.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


  22.5G、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


  23.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24.仓储、货代、船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集拼集散、配送、多式联运服务、供应链服务以及单证、数据和信息处理等现代物流项目;口岸物流设施建设及运营;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5.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6.服务外包、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27.城市及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生活垃圾、畜禽粪便治理及厕所革命等城乡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28.医疗机构经营


  29.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30.工业企业场址污染治理及修复技术研发及应用


  31.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32.再生铝、铝加工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3.特种陶瓷、日用陶瓷、卫生陶瓷、建筑陶瓷、陈设艺术陶瓷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4.电梯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5.化妆品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6.苗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37.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通用名药物的开发和生产


  38.新型化合物药物或活性成分药物、高附加值制剂产品的原料药及其关键中间体开发和生产


  39.药物筛选平台、临床技术转化平台、安全评价中心、中试放大平台、工程转化中心、研发定制平台、委托生产平台、公共检测中心等满足药物及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和生产所需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


  40.富硒特色农产品开发


  41.园林绿化苗木生产


  42.影视节目、电竞、音乐、网络文学、知识付费、沉浸式互动式场景等数字内容创作生产、文化IP产业;数字媒体、数字出版、短视频、直播、网络表演等信息服务、数字营销、在线文化娱乐服务


  43.互联网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平台建设


  44.特色地质文化村旅游开发;观光旅游、休闲度假、森林康养、温泉康养等服务


  45.页岩气开采地下水污染防治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二)四川省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研发、应用及设备制造


  2.农产品产地贮存、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建设与运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生产


  4.核级石墨开发及生产


  5.高品质钛原料先进制造技术及应用(CaO+MgO≤1.5%);6万吨/年及以上钛渣生产技术(电炉容量≥25000kVA);钛材深加工及产品应用;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及配套氯碱生产、高盐废水处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钒钛磁铁矿规模化高效清洁分离提取技术开发及应用(钒钛磁铁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7.钨钼制品及钨钼丝材


  8.4万吨/年及以上炭黑新工艺开发及应用


  9.3000吨/年及以上氧化钒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废水、废渣零排放);钒制品先进制造技术开发及应用(钒基合金、钒基功能材料、钒精细化工产品)


  10.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的开发及生产


  11.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


  12.高精密核仪器、仪表开发制造


  13.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CNG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高压地下储气井、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制造与应用,液化天然气


  (L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制造与应用


  14.无线电测试仪器、无线电监测系统或设备的研发、生产


  15.火力发电、水泥、钢铁等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催化剂及SCR烟气脱硝设备生产


  16.种子生产加工机械、烘干设备制造


  17.适用于丘陵山区的微耕机、拖拉机、农作物种植收获等中小型农具、农田建设所需农用工程机械及相关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


  18.汽车整车、专用车与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9.教育技术装备开发及生产


  20.公路旅客运输,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1.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2.中药溯源电子码技术开发及应用


  23.服务外包


  24.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5.金融现代化技术开发及应用(移动支付、电子票据、金融IC卡等)


  26.医疗机构经营


  27.飞行员培训


  28.工业节能降耗技术开发及应用(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等)


  29.核、化学、生物等领域的侦察、防护、消洗等防化应急装备开发制造


  30.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高寒地区生活污水处理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轻钢装配式和现代夯土技术等新型农房建造技术推广应用


  31.钒钛磁铁矿高炉—转炉冶炼工艺(钒钛磁铁矿入炉比列≥60%)(《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2.电子束辐照加工


  33.口腔科用设备及器具制造


  34.康复辅具器具制造


  35.页岩气装备制造和油气技术工程服务


  36.节能环保型建筑用铝合金模板产品开发、生产和应用


  37.高性能稀土永磁、发光、催化、合金等稀土功能材料及器件的开发、生产及应用


  38.40MW及以上燃气轮机及关键辅机研发制造,分布式能源用小型燃气轮机研发及装备制造


  39.智能化绿色化纺织服装加工


  40.硅光集成电路芯片、光分路器、光纤活动连接器、光电收


  发模块、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和生产


  41.彩灯设计与制作


  42.科技推广与创业孵化服务


  43.茶叶种植及深加工


  44.果酒制造,糯红高粱种植


  45.木材储备加工交易、竹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特色经济林产品生产及加工


  46.森林康养基地建设与服务


  47.藏医药、彝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48.动植物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9.移动电信服务(5G)


  50.测绘地理信息服务


  51.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52.安全玻璃、节能玻璃等高端玻璃深加工


     (三)贵州省


  1.大功率液压台车用凿岩钎具及钎具用钢生产


  2.优碳钢钢丝(强度≥1670N/mm2)及其制品生产


  3.锰深加工新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铝及铝精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钛金属冶炼新工艺技术开发(直接用高钛渣、金红石电解生产金属钛),钛材深加工及含钛精细化学品新产品开发及生产


  6.钒深加工的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及新产品开发


  7.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


  8.“磷—电—化”一体化资源综合利用、精细磷化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9.重晶石精深加工新产品开发及生产


  10.白云石精细加工及综合开发利用


  11.己二酸与尼龙66生产


  12.天然植物精细化工产品的开发(香精、香料、化学药、化工产品中间体)


  13.动植物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4.高压柱塞式液压泵、液压马达等液压基础件研发及制造


  15.液力变速器研发及制造


  16.大型萃取装置(容器容积50—3500L,压力等级9.8—35Mpa,温度等级10—85℃)研发及制造


  17.适用于山区的轻便、耐用、低耗中小型耕种收机械研发及制造


  18.粉煤灰储运及利用成套设备制造


  19.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及制造


  20.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21.公路旅客、公路货物运输


  22.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3.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4.服务外包


  25.医疗、康养机构经营


  26.彝医药、苗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27.农林特产品、竹产品生产及深加工;食用菌种植及菌种培育,茶叶、蔬菜、刺梨、中药材、辣椒、水果、石斛、油茶种植及加工;生态畜牧、生态渔业


  28.高品质易切削钢


  29.膜用新材料研发制造及膜元件自动化生产


  30.煤炭地下气化开采技术开发与应用,煤炭地下气化发电成套设备制造


  31.煤炭开采110/N00工法配套智能化装备研发应用


  32.玄武岩纤维及后制品研发生产


  33.石材加工生产


  34.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35.跨境贸易、国际物流、货运代理、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产业;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36.氢加工制造、氢能燃料电池制造、输氢管道和加氢站建设


  37.民族特色食品生产及加工


  38.芳香植物种植、观光及产品加工


  39.工业节能降耗技术开发及应用


  40.蛋白桑、蛋白菊种植推广


  41.农林渔牧技术推广服务


  4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43.笔记本电脑、通信产品整机和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制造


  44.20MW以下小型、微型燃气轮机研发及装备制造


  45.电梯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四)云南省


  1.花卉、绿化和观赏苗木培育


  2.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制造


  3.有色金属产品开发及精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及装备制造;园区资源利用高效化改造


  (详见《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相关解释说明)


  5.石油精细化工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水溶性肥料、微量元素肥料、微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的开发及生产


  7.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


  8.绿色建筑材料制造、绿色建材认证推广


  9.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漏损控制建设和运营


  10.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及装备制造


  11.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和能效提升


  12.特殊环境(高原、湿热、高寒、重污染等环境)用发输变电、供配电及控制设备、高原型电工电器产品、中小水电成套设备研发及制造、智能化大型高效泵、城市排涝装备项目


  13.先进适用的制药及生物制剂成套设备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4.适用于高原山区的拖拉机、中耕机、微耕机以及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蔗收割机等现代农机具的开发及制造


  15.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6.蔗糖精深加工及废糖蜜、蔗渣、蔗叶、滤泥、酒精废液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7.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18.公路旅客运输


  19.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0.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1.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2.服务外包


  23.医疗机构经营


  24.森林康养基地建设与服务


  25.轧钢氧化皮生产磁性材料


  26.高原湖泊水污染治理技术开发及应用


  27.工业节能降耗技术开发及应用(余热、余压、余气等利用)


  28.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29.水污染防治装备制造


  30.绿色铝产业(生产、精深加工及其应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1.绿色硅产业(生产、精深加工及其应用)


  32.铁皮石斛、油桐培育、种植、加工等,绿色有机茶、蔬菜、特色水果、优质中药材、咖啡等高原特色农业,竹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


  33.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青稞种植与食品深加工


  34.猪、牛、羊及小家禽畜(含高原畜产品)饲养和深加工;云南高原特色水产养殖和加工


  35.互联网、物联网技术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36.在边境县市进行边境贸易进出口产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7.有机垃圾生物式处理设备和移动式破碎筛分系统


  38.生产天然橡胶深加工产品如浅色标准胶、子午线轮胎专用胶、恒粘胶、高等级轮胎专用胶、脱蛋白橡胶系列产品,大型子午线轮胎生产线,特种专用天然橡胶或胶乳产品的研制与开发


  39.联合疫苗产业


  40.民族地区院内制剂产业


  41.藏医药、傣医药、彝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42.种桑养蚕,各类丝胶蛋白产品、蚕蛹深加工产品等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茧丝绸深加工


  43.滇中锂资源开发利用及产业链发展


  4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中心和大宗商品进出口分拨物流中心建设


  45.核桃生产和初加工一体化成套机械设备及标准化技术研发和推广


  46.超高清视频产业制造:4K/8K超高清电视机、4K摄像头、监视器等制造


  47.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五)西藏自治区


  1.特色农林畜产品生产及加工


  2.高寒冻土地带可燃冰勘探和开发利用研究


  3.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4.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西藏特色食品加工、饮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7.公路旅客运输


  8.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9.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10.医疗机构经营


  1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12.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


  13.藏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14.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专合组织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15.特色产品溯源技术开发及应用


  16.食饮品外包装生产加工


  17.节能服务业


  18.天然饮用水(矿泉水)


  19.边贸产业(边贸市场建设、边贸企业培育)建设与发展


  20.在边境县市进行边境贸易进出口产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1.科学研究和决策评价服务业


  22.自然资源及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开发和应用


  23.地质灾害勘查、监测、治理技术开发及应用


  24.利用太阳能和风能公路照明


  25.城镇道路桥梁和供水、供暖、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营


  26.西藏乡土树种科研


  27.服务外包


  28.新型建材及装配式建筑材料研究、开发和应用


  29.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0.石材开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1.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


  32.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皮革及其制品制造和制鞋业,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3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5.农、林、牧、渔产品批发,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综合零售,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


  36.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技能培训、教育辅助等教育服务业


  37.广播电视集成播控、录音制作、文艺创作与表演、文物保护、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与档案馆、博物馆、烈士陵园、纪念馆、群众文体活动等文化艺术服务业


  38.体育组织、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健身休闲活动等体育服务业


  39.住宿和餐饮业


  40.民族演艺服饰、乐器设计、生产和销售


  41.房屋、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六)陕西省


  1.多元素共生矿资源综合利用


  2.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钛材深加工


  3.大型炼油、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生产的有机化工原料就地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新型、环保型油田化学品(二氧化碳及新型试剂驱油驱气)技术开发及生产,均聚甲醛、6万吨/年及以上二甲基甲酰胺、6万吨/年及以上聚乙烯醇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


  4.生物法、化学法生产可降解材料,包括聚乳酸、丙内酯基可降解材料、聚丁二酸丁二醇酯、聚羟基烷酸等,以及可降解高分子材料与淀粉共混的环境友好材料,新型炭质吸附材料,生物化学品等


  5.百万吨级大型乙烯、百万吨级大型芳烃、千万吨级大型炼油等重大煤化工、石油化工、电站用装备关键用泵、控制阀、调节阀的研发及制造


  6.高效微排放燃煤锅炉、高效煤泥复合循环流化床工业蒸汽/热水锅炉、烟气余热锅炉、全自动燃气(油)热水/蒸汽锅炉等锅炉的制造(优于国家标准)


  7.超越一级能效的微耗电冷暖空调系统


  8.汽车整车研发及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研发及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及制造


  9.适用于丘陵山区的微耕机、拖拉机、农作物种植收获等中小型农具、农田建设所需农用工程机械及相关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


  10.教具教学仪器及文化健康用品开发及生产


  11.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12.5G、人工智能、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建设


  13.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服务;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14.医疗机构经营


  15.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服装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16.地质灾害勘查、监测、治理技术开发及装备制造


  17.再生水、雨水、矿井疏干水等非常规水处理利用与分配工程建设及运营、节水产品研发、制造与推广、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


  18.棚室栽培等设施农业,苹果、茶叶、小杂粮、魔芋、食用菌等区域特色产品种植、生产、加工,奶山羊养殖及羊乳深加工制造,林产品生产及深加工


  19.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0.服务外包


  21.物流业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和商贸服务、农产品物流业


  22.北斗卫星导航及时空信息产业、遥感、通信、导航等卫星应用服务,雷达、通信、导航专用设备研制生产


  23.核、化学、生物等领域的侦察、防护、洗消等防化应急装备开发制造


  24.矿山安全仪器、矿山应急救援装备研发及制造


  25.复合材料加工设备


  26.陆上风电机组设备制造


  27.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水泥除外)


  28.工业节能降耗技术开发及应用(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等)


  29.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天然气调峰工厂、应急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及运营


  30.化工新材料、高端专用化学品的制造及深加工


  31.风电、光伏、氢能、地热等新能源及相关装置制造产业;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地热能勘探、开发和利用;地热、氢能等新能源产业运营服务


  32.300万吨/年及以上(焦煤15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


  33.进行煤炭分质利用,生产烯烃系、芳烃系及烯烃、芳烃结合产品


  34.第三代化合物半导体、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芯片研发及生产,化合物半导体外延生长及芯片生产


  35.无石棉纤维增强硅酸钙板(轻质墙板、预涂装饰板、外墙保湿一体板等)体系产品的研发制造


  36.国土空间环境污染修复技术研发及装备制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开发及应用


  37.半导体材料、新型光伏材料等电子材料的研制和生产,大功率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MOSFEF)和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器件的设计制造,低温共烧陶瓷(LTCC)滤波器、多芯片组件(MCM)、厚膜通信电源、压电驱动器等产品的研发制造


  38.汽车用机械式变速箱、电控机械式自动变速箱(AMT)、新能源变速箱、动力换挡变速箱、液压机械无级变速器(CVT)等,盘式制动器、离合器、同步器、取力器、齿轮、锻件、铸件等汽车零部件,RV减速器,商用车制动防抱死系统(ABS)、胎温胎压监测系统(TPMS)、驱动防滑转(ASR)、电子制动系统(EBS)、驾驶辅助系统(ADAS)等汽车电子产品制造


  39.对污水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及其净化后的利用活动,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40.农用地、生态用地、污染土地、废弃工矿用地等土地整治、修复、评估技术开发及应用


  41.信创产业(国产化)软硬件研发、适配及应用


  42.商业航天及相关配套


  43.新一代航天运载火箭发动机研制、测运控系统建设等,空间飞行器有效载荷及电子系统与设备


  44.复合材料、激光防护材料的研制与生产


  45.半导体、集成电路、连接器、传感器、人工智能处理器、新型电子元器件、高端芯片研制生产


  46.煤层气燃气电站、箱式移动电站等新能源装备研制


  47.机器人及关键零部件制造,工业机器人、工业机器人精密谐波减速器、电动舵机系统、永磁交流伺服电机、高精度直驱力矩电机、无刷旋转变压器等智能设备研制


  48.核辐射加工、核辐照产业、放射性同位素生产与研发、轻型辐射屏蔽材料、核级锆材等研发生产


  49.新能源材料、钛/锆/镍/镁/锂等特种合金材料、特种非金属材料、特种橡胶材料、高硅氧玻璃纤维、高温合金、3D打印材料、超导材料、特种陶瓷、石墨烯、吸波材料、含能材料等新材料研制生产


  (七)甘肃省


  1.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


  2.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3.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4.利用天然气替代化工及有色金属材料深加工中使用的重油、柴油、煤技术开发及应用(天然气产业政策限制、禁止类项目除外)


  5.高温气冷堆炭堆内构件及涉核炭—石墨材料开发及生产


  6.节能环保大型矿热炉用炭材料开发及生产


  7.高性能镁、钛合金开发及生产


  8.镍铜钴及贵金属粉体材料开发及生产


  9.镍钴二次电池材料开发及生产


  10.羰基冶金技术及羰基镍开发及生产


  11.电子级氟化氢(HF)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2.石棉湿法浮选改性工艺应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3.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的开发及生产


  14.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水泥除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5.300万吨/年及以上(焦煤15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


  16.种子生产加工机械、烘干设备制造


  17.高性能真空设备制造:真空获得类、真空材料表面改性类、真空炉类、低温贮运容器类、真空专用设备


  18.重离子治癌设备研发及制造


  19.余热余能利用锅炉、生物质锅炉、垃圾焚烧处理锅炉及高参数大容量高效节能锅炉(窑炉)制造


  20.绿色镀膜成套装备研发及制造:真空离子镀膜、磁控溅射镀膜、蒸镀膜、离子注入、离子清洁等装备


  21.高效电机及其控制系统制造(额定功率0.55—355kW,额定电压690V及以下的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额定功率355—25000kW,额定电压6kV或10kV的高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效永磁伺服电机)


  22.电网系统节电设备制造(比同类产品空载损耗下降10%—20%,负载损耗下降5%)


  23.太阳能多热源蔬菜低温联合干燥技术开发及应用


  24.公路旅客运输


  25.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6.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7.服务外包


  28.医疗机构经营


  29.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场馆(高尔夫球场、赛马场除外)设施建设及运营,大众体育健身休闲服务


  30.文化资源数字化、网络化展示平台研发及应用


  31.粉煤灰生产新型油田固井减轻剂


  32.高炉解毒铬浸出残渣技术开发及应用


  33.藏医药研发、生产、销售,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4.林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


  35.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36.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37.沙漠灾害综合治理


  38.单台100万吨/年及以上焦炉及焦炉煤气循环利用项目


  39.废钢、废铜、废铝以及稀有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0.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


  41.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的超大型机制砂石生产


  42.有机过氧化物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八)青海省


  1.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


  2.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3.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4.钾、钠、镁、锂、硼、锶、溴、碘、铷、铯等盐湖资源综合利用、系列产品开发及副产物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稀盐酸脱析制氯化氢


  6.六水氯化镁(MgCl2·6H2O)连续脱水制无水氯化镁


  7.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


  8.石棉湿法浮选改性工艺应用


  9.以各类无机盐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副产物为主的循环利用


  10.地下深层承压卤水资源勘探、研究及开发


  11.道路安全维护、养护设备研发及制造


  12.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3.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14.公路旅客、公路货物运输


  15.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16.医疗机构经营


  17.工业余热发电技术应用改造


  18.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19.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0.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1.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星级酒店、旅行社的运营


  22.林草特色种植业、特色养殖业、林下经济产业、林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


  23.藏医药、蒙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24.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


  25.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充电桩建设


  26.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


  27.高端、大规模集成电路用材料、电子特气及电子化学品


  28.服务外包


  29.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建设及运营


  30.电子信息制造业


  31.小型家用电器、消费电子产品制造


  32.枸杞、沙棘、红景天、青稞、藜麦、奶制品等特色食品的生产和加工


     (九)宁夏回族自治区


  1.地方特色优势农林产品(包括枸杞,优质高端乳品,优质肉牛肉羊,硒砂瓜、供港蔬菜等特色果蔬,水稻、小麦、玉米、土豆等优质粮食)的生产及深加工


  2.300万吨/年及以上(焦煤15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及煤田火灾防治新技术装备研究与应用


  3.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4.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5.硅系、锰系铁合金新产品(高纯硅铁、低钛微铝硅铁、高硅微碳锰、高硅硅锰、氮化硅铁、硅钙合金、硅钡铝合金等)的开发与生产,低硒锰片、脱氢锰片、氮化锰、低硫锰片、低氧化锰片的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符合国家重要用途钢丝绳标准(GB8918-2006)、直径在


  20—60mm的钢丝绳制品开发及生产


  7.钽、铌、铍、钛等稀有金属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技术开发及生产


  8.多层陶瓷电容器用镍粉开发及生产


  9.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


  10.20万吨/年及以上醋酸乙烯、6万吨/年及以上聚乙烯醇、10万吨/年及以上聚碳酸酯(PC)、6万吨/年及以上环氧乙烷、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双加压法硝酸生产工艺、电子级高纯化学品生产,单套装置5万吨/年及以上使用回转窑的石灰氮、使用液下投料低温循环分离法1万吨/年及以上单氰胺、2万吨/年及以上双氰胺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1.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2.大型煤化工、石油化工、火电核电站、油气储运、海洋工程等领域用耐高压、耐高低温、低噪音等高端智能控制阀和智能定位器的研发及制造


  13.轨道交通牵引、制动、信号、供电、载荷等关键零部件,包括电力电子牵引变压器、电抗器、合金枕梁、制动盘、电气化铁路地面变电站用牵引变压器、车载牵引变压器等研发生产


  14.汽车整车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5.煤炭气化及尾气综合利用、液化合成等洁净煤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6.食品加工


  17.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18.公路旅客运输


  19.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0.氮化铝粉、氮化铝陶瓷基片、氮化硅、氮化硅陶瓷制品的生产


  21.医疗机构经营


  22.矿热炉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余热发电回收利用


  23.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4.服务外包


  25.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26.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7.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


  28.高性能铝合金产品开发及生产


  29.生物发酵、化学合成氨基酸及相关衍生物的开发及生产


  30.模块化、物联网、系统化、智慧化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的研发及生产


  31.与动车轴承、轨道交通轴承、高铁轴承等精密轴承生产配套的专用数控加工机床、锻造辗环成套装备、轴承/齿轮模压淬火成套设备,用于精密零件的表面清洗、毛刺清理及吹干的通过式清洗机的研发及生产


  32.高原型智能化中低压配网成套开关设备、预制式箱式变电站/紧凑型箱式变电站、高压真空断路器及高原型高压真空断路器、低压微型断路器的研发及生产


  33.太阳能光热回转驱动减速器、光伏跟踪系统减速器、风能用偏航、变桨减速器的研发及生产


  34.IGBT逆变电源焊机、等离子切割机的研发及生产


  35.千万吨级综采设备配套用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防爆电机的研发生产;与综采设备配套的铸造、焊接中部槽、链环、减速机、托辊;煤矿机械再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6.养殖成套装备:包括全混合自动化日粮饲料制备、搅拌、青贮取料、撒料等成套装备;饲舍垫料抛撒、铺沙、粪便清理装备;智能精准配料系统装备;智能化成套饲料混合装备;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精量播种机械的研发及生产


  37.无机房乘用电梯及载货、医用、观光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研发及生产


  38.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


  39.节能环保大型矿热炉用炭材料开发及生产


  (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葡萄酒和饮料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单层厚度50米及以上巨厚煤层开采技术开发及应用


  3.风力、光伏发电场建设及运营,太阳能发电系统制造


  4.300万吨/年及以上(焦煤15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


  5.铁、锰、铜、镍、铅、锌、钨(锡)、锑、稀有金属勘探、有序开采、精深加工、加工新技术开发及应用,废铁、废钢、废铜、废铝以及稀有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及运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大型炼油、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生产的有机化工原料就地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7.风电机组控制系统,风电机组用新型发电机、高速叶片、全功率变流器、变桨控制器、增速齿轮箱、主轴、轴承等关键部件,海上风电工程施工机械研发及制造


  8.轴承、齿轮等通用基础件制造


  9.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


  10.建材机械及关键零部件制造


  11.塑料板、管及型材制造


  12.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研发及制造,电线、电缆、光缆、电工器材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组装、加工及销售


  13.钒钛磁铁矿开发、选冶联合工艺生产、综合利用及深加工


  14.干空气能应用装备研发及制造


  15.铸造、锻造、热处理、表面处理等基础工艺专业化服务(《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6.小麦、玉米、棉花、大麦、豆类、番茄、辣椒、甜菜、红枣、啤酒花等农林作物种植及精深加工、采收机械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17.乳制品的开发和生产


  18.方便食品、保健食品、调味品、生物发酵制品的生产


  19.棉杆采收专用设备研发及制造


  20.节水器材、种子加工、肥料、高效低毒农药、农牧机械加工组装等农业资料和农用化工产品制造


  21.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制造、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2.日处理甜菜3000吨及以上食糖生产线;甜菜糖精深加工及废糖蜜、甜菜渣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3.具有地方特色工艺美术产品研发设计及制造


  24.演艺设备和乐器制造及销售


  25.公路旅客运输,公路、铁路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


  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7.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仓储、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服务;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8.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9.服务外包


  30.医疗机构经营


  31.艺术及技能培训(民族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32.粮、棉秸秆、果木等农、林副产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33.城镇、农村(含兵团团场、连队)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34.花卉、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林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


  35.维医药、蒙医药研发、生产、销售,医疗卫生产品生产


  36.节水型渔业养殖及盐碱地渔农综合利用生态养殖模式示范与应用


  37.冷水鱼养殖开发与应用


  38.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储能电池材料、储能电池、储能电源系统及其关键部件、装备的开发与生产


  39.5G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建设及运营;网络技术;互联网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平台建设及运营


  40.城镇智慧市政信息化技术、智慧社区(小区)信息化技术研发与应用


  41.纺织服装产业,可带动群众就业的假发、梭织、针织、服装、家纺、毛巾、手套、织袜、制鞋、手工地毯、机织地毯以及刺绣产品的设计与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2.幅宽3.2米及以上年生产规模8万吨及以上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


  43.节能高效型三聚氰胺生产技术及其下游产品的开发和应用


  44.30万吨/年及以上羰基法合成醋酸技术及其下游产品的研发及应用


  45.碳酸二甲酯(DMC)开发与生产


  46.聚己二酸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AT)生物可降解聚合物的生产及其可降解塑料制品、农用地膜的研发及应用


  47.新型环保建材生产,废弃物烧结新型墙体、部件及道路用建材生产


  48.1万吨/年及以上甲硫醇硫化法生产二甲基二硫及其深加工产业


  49.工业设计软件、基础数据库、资源信息库、成果展示库和快速模具手板打印中心、工程实验室服务平台等信息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建设与推广应用


  50.煤制聚甲醛、煤经甲醇制烯烃、合成气制草酸酯、草酸酯加氢、合成气一步法制乙二醇等煤制乙二醇产业技术升级示范应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1.农林产品产地贮存、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建设和运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2.畜禽产品开发及精深加工


  53.农用滴灌带、地膜回收再利用技术研发与应用


  54.高纯铝生产及其深加工,铝基结构材料、变形材料(高性能合金、航空航天用合金、型材及配件等)、铝基电子电工功能材料(电子铝箔、电极箔、LED蓝宝石用粉体、半导体、液晶面板、芯片用材料、光伏导电银工粉体等)研发及生产,再生铝及铝的固废循环利用及处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5.现代马文化产业


  56.在边境县市进行边境贸易进出口产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十一)内蒙古自治区


  1.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林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


  2.兽用药品制造、饲用微生物添加剂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蒙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4.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产,有机肥料生产


  5.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6.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7.高性能稀土永磁、催化、抛光、合金、储氢、发光等稀土功能材料、器件开发及生产,稀土钢开发及应用;高纯稀土化合物、高纯稀土金属、稀土助剂的开发及生产


  8.锗、铀等新材料研发及应用:重水堆、压水堆、气冷堆系列民用核电燃料组件制造、钍资源开发利用、高纯锗及光纤通讯生产


  9.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6万吨/年及以上二甲基甲酰胺、6万吨/年及以上聚乙烯醇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


  10.15万吨/年及以上单套无水煤焦油深加工


  11.300万吨/年及以上(焦煤15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


  12.无汞催化剂聚氯乙烯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13.六氟乙烷等精细氟化工产品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4.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开发及生产;先进高分子材料、石墨新材料、高端金属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等新材料产业(生产、精深加工及其应用)


  15.煤系高岭土替代高铝矾土系列耐火材料产品及其它非金属耐火材料及制品生产


  16.大口径高压厚壁锅炉管生产


  17.磁感应强度0.3T及以上的稀土永磁核磁共振影像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18.牧区户用小型风机制造


  19.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20.90吨及以上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1.毛绒棉纺织加工


  22.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23.公路旅客运输,公路、铁路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


  24.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5.进口木材加工


  26.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7.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8.服务外包


  29.医疗机构经营


  30.飞行员培训


  3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32.传统蒙古包、蒙古族服装服饰的传承创新与开发应用


  33.新建120万吨/年及以上天然碱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34.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电储能技术开发与应用


  35.5G网络建设及运营,5G技术开发及应用


  36.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及应用


  37.在边境县市进行边境贸易进出口产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8.电子信息制造产业(新型显示除外),软件与信息服务业


  39.铝后加工产业链配套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0.现代马文化产业


  41.氢加工制造、氢能燃料电池制造、输氢管道和加氢站建设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新技术开发及应用


  2.铜、铝、钨、镁、锡、铟、锌、铅、锑、稀土等高性能新材料开发及精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低品位难处理铝土矿综合利用


  4.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


  5.精细化工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以锰矿为原料生产高纯硫酸锰、碳酸锰、四氧化三锰、锰酸锂以及电解金属锰为原料的电器元件、无汞碱锰电池、锂锰电池、不锈钢制品的先进生产技术开发及生产


  7.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CNG汽车储气钢瓶、长管玻璃纤维缠绕气瓶、压缩机、高压地下储气井、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制造,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成套设备(含LNG储罐)及装置制造


  8.甘蔗种植机、收获机、剥叶机等中小型农机具研发及制造


  9.1.8吨及以上挖掘机、1.6吨及以上装载机、45吨正面吊、电动叉车和3吨及以上内燃叉车、牵引车等工业车辆,应用AI技术、5G技术、无人驾驶技术或新能源技术的工程机械产品,液压压路机、液压摊铺机、平地机、矿山机械制造(磨粉机、选粉机成套装备)和移动破碎筛分设备,挖掘机用回转减速机总成、行走减速机总成、装载机用驱动桥、装载机用动力换挡变速箱、装载机用铸造件、平地机驱动桥、推土机传动系统及元部件(变矩器、变速箱、中间传动总成、终传动总成)、工程机械用液压元件、液压管路和液压成套设备,工程机械电控系统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0.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关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11.适用于丘陵和山区的拖拉机及农作物种植、收获等中小型农机具,农村水利、田间道路建设等农用工程机械及其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


  12.蚕茧丝绸、纺织及印染、服装精深加工


  13.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民族传统手工艺人才培训、民族艺术文化培训


  14.蔗糖精深加工及废糖蜜、蔗渣、蔗叶、滤泥、酒精废液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蔗渣制浆造纸副产品及废液利用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5.桑蚕产业资源循环综合利用


  16.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17.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18.城市水系淤泥综合利用


  19.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20.内燃机及其零部件产品研发和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1.船用配套设备制造


  22.电线、电缆、光缆、电工器材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


  23.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及智能制造技术与装备、节能、环保型橡胶机械成套设备制造)


  24.乙烯、丙烯、烷烃等有机化工原料生产及下游精深加工;盐化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5.高岭土、大理石、花岗岩、膨润土等特色矿物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及精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6.超细重钙、改性重钙、超细轻钙、改性轻钙、纳米钙等高端碳酸钙生产、下游精深加工及配套产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7.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开发及生产


  28.高端优质浮法玻璃、电子玻璃、汽车和光伏玻璃生产及下游精深加工


  29.电弧炉短流程炼钢及工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0.林木深加工及家具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1.康养基地建设与服务


  32.深度节能(氧化铝综合回收率达到80%、吨氧化铝综合能耗低于38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新水消耗低于3吨)的氧化铝及其制品


  33.偏析法生产精铝技术,高纯铝生产技术


  34.笔记本电脑、通信产品整机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制造


  35.生物芯片及相关数据获取、处理设备和软件的开发及制造


  36.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37.农产品贮存、保鲜、烘干、加工设备研发生产,设施建设与运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8.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39.茶叶和代用茶制造业


  40.广西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初加工及精深加工


  41.高端医药及医疗器材生产及现代医药物流,壮瑶等民族药及民族医疗器械研发生产


  42.文化创意产业


  43.跨境贸易、国际物流、货运代理、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市场采购贸易


  44.服务外包


  45.农村道路旅客运输


  46.在边境县市进行边境贸易进出口产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推荐阅读

明晰破产实操指引,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解读

公告核心内容

  1、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的范围包括:税费及滞纳金、罚款,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并明确各种债权类别;

  2、强调税收债权确认的截止日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裁定日未到期债权加速到期;

  3、规定破产期间办理涉税事项的各项规范,如: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破产期间纳税申报义务人为管理人;管理人可使用管理人印章办理涉税事项;非正常状态破产企业完成补充申报,并由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

  4、将破产期间新发生税款按不同情形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5、明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清偿税款及其滞纳金,不影响信用修复、税务注销事项;

  6、文件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破产案3万件,盘活资产7900余亿元,同比增长6.5%,积极引导重整,帮助650余家企业走出困境。破产程序在市场主体退出与重整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破产涉税问题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政策衔接与执行难题。

  为落实“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7日联合发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该公告的亮点包括:

  明确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需提前申报:

  受理破产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视为到期,应办理申报并纳入破产债权。

  强化管理人履行涉税职责的义务:

  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履行破产期间的纳税申报、开票等义务,并细化了办理流程与保障机制。

  24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系统整合了以往分散在破产法规中的涉税政策,统一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的衔接标准,强化了操作性与一致性。本文从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和结语及展望等四个维度,系统解读其制度创新与实务影响。

  一、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

  目前在破产案件税收征管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既涵盖税款债权的申报范围、确认标准等核心问题,也涉及欠税滞纳金的计算基数与截止时点、清偿顺位等具体操作问题,部分事项因现行税收法规与破产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明确,尚未形成统一的税收征管规范。

  (一)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的债权性质

  主要争议点:

  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认定为税款债权,还是普通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之规定,滞纳金与税款都具有税收优先权,滞纳金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之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税款滞纳金应认定为普通债权。

  (二)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予以确认

  主要争议点:

  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应予以确认为破产债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该条款并未约定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应予以确认。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应当遵守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规定,对于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不应予以确认。

  (三)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是否具有优先权

  主要争议点:

  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其由税务机关征收,具备税款属性,具有税收优先权,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归类为税务机关代替其他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应将其认定为普通债权。

  (四)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能否就前欠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争议点:

  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就前欠税款是否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有失公平?

  《税收征收管理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之规定,税务机关就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应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丧失该项权力。

  《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再强制执行追缴税款,否则可能形成“个别清偿”,有失公平。

  (五)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级

  主要争议点:

  当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税款债权是否应先于担保债权清偿?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之规定,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款债权应优先于担保债权。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及《破产法司法解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之规定,担保债权应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其他无担保债权清偿,即:无论税款债权是否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担保债权均应优先于税款债权清偿。

  二、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

  24号公告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专项政策,其核心意义在于系统性地构建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该机制有效整合了以往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涉税规则,统一了衔接标准并细化了操作指引,从而有效化解了因部门规范不一、执法尺度不同所导致的实践冲突。

  (一)系统整合既有政策

  24号公告对破产涉税领域的主要法律及政策依据进行了梳理与整合,其规范基础主要包括: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等。

  3.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等相关规定。

  (二)明确施行与衔接安排

  为确保新规定平稳落地并保持政策连续性,24号公告明确了以下施行与衔接规则:

  1.施行时间:

  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衔接适用:

  对于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尚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照24号公告的新规定执行。

  3.文件清理:

  同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及《税总发[2019]64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等相关内容,以避免新旧政策冲突,确保执法依据的统一性与清晰性。

  三、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的范围及债权性质

  1、债权申报范围

  企业破产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依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第四条(该条款已被24号公告废止)规定的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及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基础上,2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将以下项目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

  (1)税费及滞纳金、罚款:

  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2)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除破产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3)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

  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

  此前,虽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作为社保费和部分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通常已代为申报。本次24号公告将上述事项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实现制度统一与明确,确保了申报范围的完整性与权威性。

2、债权申报类别与清偿顺位

  24号公告明确“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的分类标准,进一步明晰债权类别,终结以往“滞纳金与税款同顺位清偿”等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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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受理破产前未到期纳税义务的申报规则与债权确认节点

  24号公告系统规范了破产受理前纳税义务的处理,核心在于确立税款债权确认的法定截止日,并对未到期义务作加速到期处理,以确保破产债权核查的完整性与公平性。

  1、税款债权确认的截止日

  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作为计算和确认税款及其滞纳金的截止日。截止日之后新发生的税费,不纳入本次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

  2、未到期纳税义务加速到期

  对于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尚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其申报期限已到期。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依法办理相关税费的申报,税务机关据此申报债权,并纳入后续的破产清偿程序统一处理。

  Case

  【典型场景示例】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即使破产发生在会计年度中途,也应将破产受理前的实际经营期间视同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依法完成汇算清缴。

  举例:

  若法院于2026年3月1日受理A企业破产,则A企业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原申报截止日为2026年5月31日)视为已到期,须立即完成申报。

  土地增值税清算:

  若在破产受理前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申报的,应依法进行清算申报。

  此前,对此类情形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就是否需要提前申报常存争议,影响了破产债权核查与资产清理工作的完整性。24号公告填补了制度空白,其意义在于:一是强化税收债权及时确认,确保所有破产受理前已产生的税费得以全面揭示和确认。二是防止税费规避,堵住了利用破产程序启动时点来规避潜在大额税费的漏洞。

  保障公平受偿:

  有助于全面、准确地厘清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

  (三)明确管理人涉税义务与履职保障机制

  24号公告将破产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从一项可行使的权利,正式确立为一项“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管理人自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之日起,即应代表企业依法履行包括申报纳税、扣缴税款、开具发票等在内的全部涉税义务。

  为保障管理人有效履职,24号公告同步细化了具体操作规范与支持措施:

  1、解除保全与中止执行

  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当依法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2、统一办税证明材料

  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需出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此举统一了各地税务机关此前口径不统一的要求,解决了因“证明材料不足”导致的办税难题。

  3、认可管理人印章效力

  明确允许管理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企业公章。同时,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可作为办税人员操作。这有效解决了因债务人公章遗失、人员离职或不配合而产生的实操障碍。

  4、支持电子化办税

  经实名信息采集与验证后,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处理债务人的涉税费事项,提升办理效率。

  5、明确非正常状态解除程序

  若债务人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管理人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出具相应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的非正常状态,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这一系列规定,在压实管理人涉税主体责任的同时,配套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和便利化措施,强化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合规性,显著提升了涉税事项办理的规范性与操作效率。

  (四)首次在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破产程序中两类新发生税费的法律属性

  24号公告明确对于新发生税款区分不同情形,“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优先级高),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并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解决“先缴税还是先偿债”的争议。对于破产程序中新发生的税费,应根据其产生原因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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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部分地区法院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已有类似操作,但此前税收规范性文件从未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企业破产法》本身虽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有明确规定,却未就具体税费类型作出对应操作指引。24号公告从税收征管角度与司法实践衔接,填补了制度空白,实现了税法与破产法的有效协同。

  (五)明确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规则,助力企业重整再生

  24号公告针对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程序,明确了宽松的信用修复与便捷的税务注销规则,旨在实质性地消除市场主体退出或重整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

  1、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24号公告明确规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即便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债权未获清偿或未以现金方式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该类债权属普通债权,依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可能被豁免或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处理),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信用评价,也不影响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项。

  此前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虽普遍允许进行信用修复,但常以“缴清”相关款项为隐含前提条件,这与破产法律框架下普通债权的处理规则(非必须现金清偿)存在冲突,导致重整企业背负历史污点、难以轻装恢复经营。本次公告统一了全国执行口径,消除了关键分歧,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提供了制度支持。

  2、破产清算税务注销

  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24号公告明确了便捷的退出通道:企业仅需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应当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按规定核销“死欠”(即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税)。

  此规定为彻底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便捷市场主体退出提供了清晰、高效的制度依据,有效清理了企业的历史包袱和“堵点”。

  四、结语及展望

  24号公告的发布,是在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推动税收征管体系与破产司法程序深度融合、构建协同治理新格局的关键一步。该公告系统整合了长期以来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破产涉税规则,从债权申报、管理人职责、未到期纳税义务处理到新发生税费性质的划分、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等多个核心环节,建立起一套权责清晰、覆盖破产全流程的税收管理机制。这不仅有效解决了以往因规则不统一、口径各异所导致的诸多实践争议,更显著提升了破产涉税事项处理的规范性、透明度与可预期性。

  随着各地执法标准逐步统一,破产程序中的财税管理将步入更加制度化、标准化的发展轨道。公告既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操作便利,也为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法院依法裁判提供了共同遵循的基准,有助于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实现更优平衡,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与脱困渠道。

  同时,24号公告作为一项框架性规范政策,在部分具体执行层面仍留有一定解释与细化空间。例如: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部分的债权确认与清偿规则、破产期间新生税款所产生滞纳金的性质界定、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竞合时的清偿顺位等实务中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尚未在公告中进行最终明确。这些“留白”既反映了制度的审慎,也提示了未来政策持续完善的方向。

  展望未来,期待有关部门依据24号公告施行后的实践反馈,通过发布操作指引、问答或案例等方式,对未尽事宜作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推动形成更统一、透明、可操作的执行标准,从而在更高水平上统筹破产程序的公平、效率和可预期性,助力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健全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的几大易错点及操作指引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是建筑行业高频税务事项,操作细节复杂,极易出错。以下是4个常见易错点的详细解析与正确操作指引,帮助您精准规避风险。

  易错点一:预缴义务判断错误——什么情况下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1:所有去外地(跨市、县)的施工项目都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2: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即可,无需在项目地预缴。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是否需要预缴,关键看项目地点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

  需要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跨省),或虽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省内跨市/县)。通常需在项目地预缴。

  无需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2. 必须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原“外管证”)。这是预缴的前提,需在电子税务局填报,并在有效期内经营。切记:“报告”≠“报验”,线上办理后一般自动报验,但需确认项目地税务系统是否成功同步。

  易错点二:预缴基数计算错误——到底按什么金额预缴?

  错误做法1:直接按收到的全部工程款(含分包款)计算预缴。

  错误做法2:从总包款中扣除分包款时,使用了不合规凭证或错误时点。

  错误做法3:忘记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导致多预缴税款。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预缴计算公式是核心,必须准确掌握:

  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1 + 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预征率:一般计税项目为2%;简易计税项目为3%。

  扣除前提:必须取得从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仅凭合同或付款凭证不得扣除。

  扣除时点:在预缴当期,仅能扣除已实际支付且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未支付的部分,即使有发票,也不能在当期扣除。

  价外费用:包括奖励、违约金、补贴等,需一并计入预缴基数。

  易错点三:计税方法选择与预缴匹配错误

  误做法: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却错误地按一般计税方法(2%)预缴,或反之。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判断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这是前提):

  一般计税(税率9%):通常情况。

  简易计税(征收率3%):适用于特定情况,如:甲供工程、清包工、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等。选择简易计税需按规定备案。

  2. 预缴时必须与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严格对应:

  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

  简易计税项目:预征率为3%。

  3. 重要提醒:一个建筑企业可以同时有不同计税方法的项目。预缴时务必按单个项目判断其计税方法,切勿混淆。

  易错点四:预缴时间与抵减申报错误

  错误做法1:收到工程款后未及时预缴,超过规定时限。

  错误做法2: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忘记或错误抵减已预缴的税款。

  错误做法3:预缴时未同时预缴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及企业所得税。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预缴时间:按次或按期。通常应在收到工程款项(包括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内,向项目地税务机关预缴。切勿拖延,否则可能产生滞纳金。

  2. 抵减申报: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将项目地预缴的税款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进行抵减,允许抵减当期或以后期的应纳税额。预缴税款不是“费用”,是已缴税金。

  3. 关联税费预缴:

  附加税费:随增值税预缴一同在项目地缴纳(按项目地税率)。

  企业所得税:跨省项目,需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项目部)。省内跨市预缴规定需查询本省政策。这是另一个独立税种的预缴,切勿遗漏。

  避坑自查清单

  在办理异地施工预缴时,请按此清单逐项核对:

  1. 第一步:判断义务

  项目地与机构地是否在同一地级市?否→需预缴。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否已开具并报验?

  2. 第二步:确定计税方法

  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9%)还是简易计税(3%)?

  简易计税项目是否已完成备案?

  3. 第三步:准确计算

  预缴基数是否已减去已支付并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

  适用预征率是否正确?(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

  4. 第四步:完整办理

  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预缴?

  是否同时预缴了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如需)?

  预缴完税凭证是否妥善保管?

  5. 第五步:正确抵减

  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是否已准确填报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最后提醒:各地税务机关在操作细节(如系统界面、资料要求)上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建议在首次办理前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规范操作,既能履行法定义务,也能有效管理企业现金流,避免资金占用和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