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发[2016]95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6-08-23
文号:黔国税发[201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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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规定,按照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6]1号)精神,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服务残疾人创业就业,对残疾人实施有效精准帮扶,助推残疾人同步小康,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残疾人通过创业就业参与社会劳动,是残疾人改善其生活状况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也是实现其人生价值和权利的关键,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既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其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又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省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和大扶贫战略行动的部署要求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各部门要强化协作,通过信息共享,细化工作措施,便利优惠政策落实,优化管理服务,积极为全省残疾人创业就业创造条件,确保残疾人、安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充分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快全省残疾人同步小康的进程。


  二、强化落实,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征税、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支持残疾人创业就业,不折不扣地落实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认真落实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符合安置残疾人条件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额。


  2.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符合安置残疾人条件的,即可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3.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加强协作,建立多部门合作长效工作机制


  全省各级国税、地税、民政、社保和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明确联合工作内容、方式和职责,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服务质效。


  (一)联合开展政策宣传。一是国税、地税部门整理汇集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办理流程等编印成宣传画册,制作浅显易懂,形象生动的宣传资料,向残疾人、残疾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免费发放。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主流媒体和各部门官方网站、短信平台、12366税收热线、微信及QQ群等现代化信息平台,多角度、全方位向社会、残疾人及企业单位宣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三是通过税务部门纳税人学堂和残联举办的残疾人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班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残疾人创业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在各级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残联部门办理残疾证窗口及社区等发放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资料,提供宣传和咨询服务。


  (二)联合开展调查走访。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残联和社区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自主就业残疾人、安置残疾人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开展联合调查走访活动。一是采取召开安置残疾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座谈会、上门走访等形式广泛宣传优惠政策,了解残疾人安置情况,收集服务需求,综合运用各项政策,切实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问题和困难。二是对安置单位的残疾人进行调查走访了解残疾人工作、工资待遇和权益保障等情况,宣传政策,收集问题意见,帮助解决残疾人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三是召开自主创业残疾人座谈会或进行实地走访,深入了解残疾纳税人的所需所盼,为其提供个性化有针对性的帮扶。


  (三)联合开展数据交换。各级国税、地税、民政、社保和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研究制定残疾人相关数据信息交换管理办法和方式,实现残疾人数据信息共享。残联部门定期将残疾人相关数据传递给省国税、地税局。社保部门按国税、地税提供的安置残疾人身份证信息,将安置单位缴纳其社保情况的信息传递给省国税局、地税局。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将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电子信息传递给同级民政、残联和社保部门。


  四、优化服务,提升管理服务质效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创新管理服务模式,为残疾人、安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个性化的服务。


  (一)在办税流程上进行简化。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实行前台受理,即时登记备案,后台流转办理,避免办理残疾人优惠事项多头多次跑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收到安置残疾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报送的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等相关资料后,主管税务机关依托共享数据,进行安置和退税申请信息比对,符合条件的及时退还税款享受税收优惠,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资料。


  (二)在服务措施上进行优化。一是主动上门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自主创业残疾纳税人开展上门宣传讲解政策,免费送达发票等主动上门服务项目,并对残疾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由专人提供全程服务和首问责任制服务,为残疾纳税人提供个性化办税服务,切实减轻残疾纳税人办税负担。二是配备“税户服务员”。选拔业务强、素质高的税务干部作为残疾纳税人专属“税户服务员”,实行一对一专人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咨询,定期发送税收风险提醒信息,及时解决涉税事项办理上的问题和困难。三是为安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项开设绿色通道,实行专人全程跟踪办理。


  (三)在管理制度上进行创新。一是建立管理服务台账。各级税务机关依托当地民政部门和社区,在本辖区开展残疾人创业就业摸底调查,了解残疾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情况,按类型分户建立管理服务台账,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二是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对安置残疾人企业、自主创业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在税收扶持政策、办理程序、服务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持续不断地优化办理程序和服务措施,对需上级部门完善的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及时报上级部门研究解决。三是通过残疾人相关数据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开展残疾人优惠政策相关信息比对,对享受优惠政策的残疾人、安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疑点数据信息进行逐一核查,对发现的风险点,及时调查处理,防范骗税风险。


  五、主动作为,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纳税服务提升年”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对接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工作要求,与民政、社保、残联和社区等部门密切配合,发挥政策的综合效用,有力推动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创新工作方法。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与税收管理和效能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各项工作相互促进、整体推进。


  (三)强化舆论宣传。通过简报、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介进行深入宣传,争取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广大残疾人和社会各界的了解、关心和支持,为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贵州省民政厅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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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