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关于修订《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01-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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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xls" style="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1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据统计数据,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以下简称逾期申报)的税务行政处罚数量占到全部税务行政处罚数量的9成,是基层税务部门日常办理业务量最大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也是关系税收营商环境和纳税人获得感的重要税收业务,还是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点和关键。现行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以来,基层税务部门和纳税人通过各种途径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也在领导干部驻厅服务调研、万名税干入企服务等工作中了解发现,现行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执行中存在裁量空间较大、罚款金额较重、分类不够科学、有关概念不清、程序较为繁琐等问题。


  针对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解放思想、奋发有为”大讨论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实践导向,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关于“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有关要求,积极对标先进、对标一流,充分借鉴先进省市的经验做法,组织人员对《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关于逾期申报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变化


  一是实施分类处理。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发生的逾期申报行为,按照违法主体为“正常经营户”或“非正常户”进行分类处理,分别设定处罚规则。其中:对正常经营户,按照违法次数和改正情形的不同,设置了四个裁量阶次;对非正常户,按照非正常状态时间的长短,设置了五个裁量阶次。同时,在罚款金额的设定上,坚持区别对待、合理衔接,引导税务行政相对人遵从税法。


  二是固定罚款金额。除正常经营户的“严重”裁量阶次和非正常户认定时间超过两年的仍留有裁量空间外,其他裁量阶次均对罚款金额进行了固定。同时,在基准适用条件的设计中,充分考虑了压缩裁量空间,确保正常经营户的前三个裁量阶次、非正常户的前四个裁量阶次涵盖绝大多数的逾期申报行为。


  三是降低处罚标准。修订后的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充分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参考外省处罚标准,回应基层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期盼,大幅降低了处罚标准。以正常经营户的“较轻”裁量阶次为例,同一纳税年度二次及以上发生,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以及同一纳税年度首次发生,且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的,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百元罚款。


  四是明确有关概念。明确了“首次违反”,是指同一纳税年度首次发生。同时,为了统一执行标准、方便基层操作,明确对正常经营户的逾期申报行为,按次处理;其中,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的逾期申报行为,按一次处理。非正常户发生的逾期申报行为,合并为一次处理,并适用单独的处理规则。


  五是简化处罚程序。本着适用简易程序为大多数的原则,修订后的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幅降低了处罚标准,使大部分逾期申报行为处罚(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从而简化了处罚程序,缩短了办理时间,降低了制度成本。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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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