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3-29
文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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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了《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29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纳税人,以及排放施工扬尘,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的纳税人。


   第三条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见附件1)核定计算。其中,禽畜养殖业是指达到《山西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见附件2)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禽畜养殖场。小型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企业的标准执行。


   饮食娱乐服务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月污水排放量或月实际用水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或月实际用水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3)核定计算。饮食娱乐服务业包括饮食业、娱乐业、住宿业、洗染服务业(衣物类)、美容美发保健业、洗浴业(洗脚、洗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摄影扩印服务业等服务业。


  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四条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医院和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指标数量(头、羽)÷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排放特征指标数量是指禽畜的数量,水污染当量数以月均存栏量除以污染当量值按月计算,月均存栏量为月初、月末存栏量的平均值。


  (二)小型企业、医院和饮食娱乐服务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以下顺序及方法计算:


    1.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能够提供月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月污水排放量=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


   医院和饮食娱乐服务业(娱乐业除外)的污水排放系数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小型三产污水排放系数》(见附件4)确定,娱乐业和小型企业的污水排放系数为0.85。


  3.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


   医院的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住宿业、洗染服务业(衣物类)、美容美发保健业、洗浴业(洗脚、洗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摄影扩印服务业的应纳税额=特征指标数量×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三)餐饮业和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第五条  建筑工地和市政(拆迁)工地施工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计算。其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大气污染当量数=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照《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见附件5)确定。其中:同时采取多种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一次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采取的措施对应系数的合计计算;二次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采取的措施对应系数中最高的一项计算。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第六条  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 其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大气污染当量数=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对不具备监测技术条件的,可参照以下排污系数确定排放量:


   煤炭装卸煤粉尘排污系数: 3.53--6.41kg/装卸吨煤;


  煤炭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1.48--2.02kg(吨煤×年);


   对有下列防煤粉尘排放设施并已实施者,可核减煤炭装卸、堆存单位的煤粉尘排放量:


  1.上风侧20米内已形成具有防风能力的防风带或有高于煤堆的防风墙者,核减20%;


   2.装卸煤作业有固定式或游动式除尘设施的,核减30%;


   3.建有喷水防尘装置且正常运行的,核减30%;


   4.建有封闭储煤仓的,按100%核减。


   以上削减措施,根据防尘效果分别适用于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放量计算,两者都适用的,均予以核减。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纳税人在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时应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一栏中填写“是”,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纳税人适用核定计算办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对纳税人采用核定计算办法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纳税人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如实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条件,不再适用本办法,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材料,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二)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纳税人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起草的背景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正式实施,对于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环保税法》第十条规定了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方法和顺序,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按此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山西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同时,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我省抽样测算方法共同制定了《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以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说明了公告出台的背景及文件依据。《环境保护税法》授权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抽样测算方法,同时,《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规定“ 三、除前两项外其他行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考《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等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原则制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确定了我省环保税核定计算办法。《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规定了纳税人适用范围、适用方法、税款计算及申报缴纳等内容。特别对于部分行业水污染物,规定了环境保护税计算的顺序和方法,对于能够提供月度污水排放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规定的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应纳税款;对于不能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是能够提供准确用水量的,医院和饮食娱乐服务业(娱乐业除外)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小型三产污水排放系数》中规定的污水排放系数换算出污水排放量,对《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小型三产污水排放系数》中未涵盖的娱乐和小型企业按照0.85的污水排放系数换算出污水排放量,然后计算水污染物当量值,再计算应纳税款。


  (三)确定了我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考虑到排污特征值系数测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按照税费平移的原则,该部分排污特征值系数平移了《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附件7中的系数。


  (四)确定了本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对施工扬尘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进行计算,该系数表平移了《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附件6中的系数。同时,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平移了以往排污费征收时的相关规定。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实施,《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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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