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工商企注字[2018]54号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12
文号:晋工商企注字[2018]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281

各市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综改区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字[2018]11号)要求,现就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推进企业简易注销,优化服务环境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登记信息采集范围


  省工商局按工商总局的要求,在线上、线下企业登记系统中增加相应信息采集功能。各级工商部门在企业登记注册时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并及时更新线上、线下提供的纸质及电子版办事表格。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不再重复采集,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税务部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税务部门要回传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要及时接收,并用于事中事后监管。


  二、协同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醒服务


  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向企业发放涉税事项告知书(附件1),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对到工商办事大厅注册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直接将告知书发放给企业;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将告知书内容加载在相关登记界面,供企业阅览和下载。


  工商部门在企业信息填报界面设置注销承诺书(附件2)的下载模块,并在企业筒易注销公告前,设置企业清税的提示(附件3)。


  三、深化改革优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一)放宽简易注销程序适用情形根据我省实际,下列情形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


  2、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二、四种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二)强化业务协同优化企业注销流程


  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因未办理税务登记税务部门无法开具“清税证明"的,可由税务部门查询税务信息系统后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工商部门可据此受理企业注销登记申请。


  四、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按照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确定的《简易注销技术方案》做好系统开发升级完善工作,并指导各级工商和税务部门实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相关工作。


  工商部门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起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通过省级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企业的相关涉税情况,对于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末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对于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应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


  企业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清,或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自公告届满次日起,至工商部门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决定之日或者企业自主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之日止,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企业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


  对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申请,工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简易注销结果推送给税务部冂。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补正并说明情况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五、建立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制,提升协同监管效能。进一步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协同监管,实现“一处违泫、处处受限”。省工商局定期将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共享给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由税务部门在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关联企业申领增值税发票时,提醒其到工商部门修复信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定期将列入非正常户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共享给省工商局,由工商部门在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关联企业办理工商业务和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提醒其到税务部门修复信用。加强企业风险分析,实施分类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大对经营异常名录和税收非正常户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双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适时开展联合检杳,倒逼企业珍爱信用,诚信守法经营。


  六、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组织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工商局、省国税务局和省地税局成立由各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主动作为,共同做相关工作,要联合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取支持,为开展相关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和基础。


  (二)加大宣传辅导。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介,做好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引导公众全面了解其享有的权利和对应的义务,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技术保障。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确定的技术方案的要求,做好线上、线下企业登记系统,以及相关信息共享系统的优化升级改造及部署,确保采集到的数据精准可靠,传输的数据及时、完整;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技术方案的要求,升级改造业务系统和相关信息共享系统,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转化和反馈,确保工商、税务系统之问的有序衔接。


  附件:


  1、“多证合一一”企业办理涉税事项告知书.docx


  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docx


  3、温馨提示.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省国家税务局

山省地税务局

2018年3月12日


推荐阅读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配套应用案例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评估应用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配套应用案例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评估应用案例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