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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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举措。


  一、拓宽发展渠道扩大灵活就业空间


  1.促进个体经营发展增加灵活就业。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鼓励劳动者兴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提供“一网通办”服务。落实商务部办公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215号)要求,拓宽经营场所和时间范围,鼓励发展小店经济,兴办早市、夜市,做活假日经济,促进市场消费,创造灵活就业机会。(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带动灵活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大学生)、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及刑满释放人员等10类人员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财政金融政策支持灵活就业。加大对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家政服务等非全日制劳动者较集中的行业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推动上述行业提质扩容。探索在西宁市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主办行制度,引导金融机构落实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减税便民支持创业促进灵活就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依规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报送材料,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开展政策精准推送辅导,确保政策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负责)


  5.发放补贴鼓励创业助力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青海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项目,已享受创业补贴,法人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的,不再重复享受创业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业增加就业岗位。加大政府购买养老等服务投入力度,推动开发一批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落实社保补贴强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保障。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的,按规定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扩充就业增长点。制定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微商、电商等网络零售、平台配送和网约车、物流快递、外卖服务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深入挖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造的就业机会,持续激发新的就业增长点。推进41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加快推进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和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助推高校毕业生、返乡青年、电商企业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积极引进知名电商平台入驻青海,依托互联网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进“互联网+”服务灵活就业。建设数字文旅、商务大数据平台,推进全省5A级景区智慧导览、信息发布、票务服务等智慧化建设。支持互联网医疗行业发展,完善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功能,推进市州级平台建设。推动线上教育培训,依托全国和省内优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出覆盖100个以上职业(工种)的数字培训资源。鼓励大数据、云计算、5G等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为劳动者居家创业就业、兼职就业等灵活就业创造条件。(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自主创业优化灵活就业环境


  10.优化灵活就业审批管理服务。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落实个体经营豁免登记规定,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引导劳动者规范、诚信经营。(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取消有关收费降低灵活就业成本。落实国家取消涉及灵活就业人员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对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并通过12315举报平台受理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提供低成本场地减轻灵活就业场租负担。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帮助个体经营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减轻房租负担。组织摸排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情况,核准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提供用于个体经营。(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推动灵活就业。将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供求信息。举办女性、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农民工等专场招聘会,实施“送政策、送岗位、送补贴、送培训”专项活动。帮助用人单位搭建招聘平台,推行回访制度,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线上线下信息服务平台,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加强劳务经纪人队伍建设,促进农牧区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组织劳务洽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全面推行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格执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加快完善清单信息公开机制,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实行柔性城市执法管理,支持灵活经营。(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政策扶持强化灵活就业服务


  15.增强创业和技能培训针对性。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鼓励准备创业和创业初期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创办企业、创业实训、经营管理等课程培训。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用工企业、线上培训平台,大力开展“青海拉面”“青绣”以及维修、养老、托育、家政、美容美发、餐饮、物流等技能培训和大数据、人工智能、电子商务、休闲旅游、文创产品开发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推进线上线下结合,支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创新培训方式,强化培训质量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支付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健全平台企业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职业保障。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加强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优势,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产业(行业、地方)工会代表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进一步规范各类特殊形式的用工行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厅、省总工会,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依法开展劳动监察和调解仲裁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权益保障。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加大对灵活就业等新就业形态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检查,加强对欠薪等违法行为的打击,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服务质效,优化办案程序,依法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和职业病预防工作。持续推进建筑、铁路、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落实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规定,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落实灵活就业人员阶段性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对于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免收利息和滞纳金,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到账当年开始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大困难灵活就业人员救助力度。落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的各项政策,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救助。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做好新职业培训和统计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新职业标准,适时开展新职业培训。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动就业统计监测制度,做好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组织实施保障灵活就业发展


  22.加强灵活就业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结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加强规范引导,完善监督管理,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和其他稳就业、保就业资金,狠抓工作落实,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围绕稳就业大局,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完善措施,狠抓落实,合力推进支持灵活就业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做好灵活就业激励督导工作。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强化政策服务供给。把城镇新增就业计划完成率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将支持灵活就业有关工作纳入到文明城市创建测评内容当中,使文明城市创建与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省文明办和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4.营造鼓励支持灵活就业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典型做法和典型事迹。落实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通知自2021年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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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