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0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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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是否在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相应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可不报送。纳税人应当事先依照执行的会计准则或制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分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


  (二)纳税人应按照自身所执行的会计准则或制度,结合行业的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财务报表,具体为: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纳税人:


  《资产负债表(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利润表(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现金流量表(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会计准则附注》(留存备查)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纳税人:


  《资产负债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利润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现金流量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会计准则附注》(留存备查)


  (3)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与新收入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


  《资产负债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与新收入准则的金融企业)》


  《利润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与新收入准则的金融企业)》


  《现金流量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与新收入准则的金融企业)》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与新收入准则的金融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会计准则附注》(留存备查)


  (4)已执行其他新企业准则但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企业具体行业报送):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留存备查)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留存备查)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企业会计准则附注》(留存备查)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2)《利润表_月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季度报送时使用)


  (3)《利润表_年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4)《现金流量表_月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季度报送时使用)


  (5)《现金流量表_年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4)《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留存备查)


  (5)《企业会计制度附注》(留存备查)


  4.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除彩票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外的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


  (2)《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彩票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彩票机构)


  (3)《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4)《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国有林场和苗圃)


  (5)《收入费用表_月报(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中报送期限为季报的纳税人)


  (6)《收入费用表_年报(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中报送期限为年报的纳税人)


  (7)《净资产变动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留存备查)


  (8)《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留存备查)


  5.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留存备查)


  (2)《业务活动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留存备查)


  (3)《现金流量表_年报(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留存备查)


  6.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留存备查)


  (2)《盈余及盈余分配表(适用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留存备查)


  (3)《成员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留存备查)


  7.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留存备查)


  (2)《收益及收益分配表(适用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留存备查)


  8.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单位)》(留存备查)


  (2)《应税所得表(适用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单位)》(留存备查)


  (3)《留存利润表(适用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单位)》(留存备查)


  9.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企业)》(留存备查)


  (2)《收入支出表(适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企业)》(留存备查)


  (3)《往来款项明细表(适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企业)》(留存备查)


  (4)《经费收缴情况表(适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企业)》(留存备查)


  10.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全国千户集团总部:


  (1)《合并利润表》


  (2)《合并现金流量表》


  (3)《合并资产负债表》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5)《企业会计准则附注》


  二、报送期限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为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纳税人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时,其财务报表的申报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或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的申报期限相同。


  (二)纳税人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时,其财务报表的申报期限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申报期限相同。


  三、报送方式


  纳税人应选取以下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使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未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也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或者其他方式办理报送事项。


  四、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进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备案,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新疆列名大企业及其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文件执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


  (三)非独立核算纳税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如未编制财务报表的,暂不进行财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报送。


  (四)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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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