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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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规定,现将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三)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1日。


  (六)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6月18日。


  (七)8月15日为星期日,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6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二、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为1月1日—3月31日。


  (二)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为3月1日—6月30日。


  (三)居民个人2020年度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申报纳税期限为3月1日—6月30日。


  三、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截至5月31日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工会经费的申报缴费期限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五、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申报缴费期为1月,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六、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申报缴费期为1月、2月,期限截至2月26日


  七、场外核应急准备金的申报缴费期为3月,期限截至3月15日


  八、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申报缴费期为5月,期限顺延至5月21日


  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为7月、8月,期限截至8月31日


  十、本通知未包含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以及按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等,增值税、消费税等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情况,请纳税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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