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会[2020]49号 上海市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2021年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17
文号:沪财会[2020]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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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监管企业,各区财政局,各区国资委: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准则贯彻实施工作,不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现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2021年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2021年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一年。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收入准则、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等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财会[2017]20号)规定,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公司,应当自2021年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拟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以及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大中型企业和母子公司等,应积极准备实施企业会计准则。


  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企业治理和国际化经营水平,推动企业稳健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监管企业要积极发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表率带动作用,高度重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组织协调,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财务及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二、遵循安排,积极稳妥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为保证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各监管企业应按照下列安排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


  一是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按照财政部的有关工作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贯彻实施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


  二是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监管企业,应于2021年1月1日起认真研究制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方案,在2021年底前完成人员培训、户数清理、资产清查等各项准备工作。


  三是新划转成为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应积极研究制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方案,原则上在划转后第三年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三、做好实施准备,切实规范新旧衔接


  企业是会计准则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监管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工作中要做到早准备、早布置,统一政策,加强督导,督促指导所属企业落实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主体责任,充分估计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提供组织、人力、制度、资金等保障,并指导所属企业根据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非上市企业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会[2020]4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各监管企业应在督促所属企业全面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坚持把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开展新准则转换工作量评估、制定转换方案、规范各项会计基础等工作,并做好《通知》要求的模拟测算工作、报告管理层、慎重选择会计政策、做好有关账务衔接工作、及时升级改造会计信息系统等新旧衔接工作,确保新旧准则平稳过渡。


  四、聚焦重点,关注企业会计准则重大变化


  各监管企业要借鉴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的经验,聚焦重点难点,及时加强业务指导,引导所属企业关注《通知》明确的十大重点难点问题外,还要督促所属企业注意以下实施问题:


  一是职业判断。企业需要作出职业判断的交易或事项(包括收入确认、预计负债、预期信用损失、公允价值计量等),直接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关注各项职业判断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是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应当保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统一性和前后一致,不得滥用会计政策或随意变更会计估计。


  三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43条的规定,对会计要素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各企业要审慎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要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是总额法或净额法。企业应当根据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控制该商品来判断其从事交易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如为主要责任人,应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即按照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如为代理人,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即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者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确定。


  五是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是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新收入准则实施后,企业不再通过预收账款、递延收益等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应通过合同负债科目核算;但尚未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的增值税部分,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当确认为合同负债。


  六是租赁与非租赁部分。鉴于承租人获得信息的难度以及简化实务的需要,新租赁准则允许承租人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选择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但对出租人未提供类似的简化处理方法,要求其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分摊合同对价。


  七是使用权资产。根据新租赁准则,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确认使用权资产,不得将租入资产作为在建工程核算。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八是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五、规范披露,按时上报备案资料


  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披露首次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财务报表项目金额的变动情况,以及重要业务活动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市国资委已建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重要财务事项备案管理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的企业,应于2021年5月30日前将下述资料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是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预计影响金额,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等。


  二是企业决策机构批准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的决议。


  三是修订后的《会计核算办法》及修订情况的专项说明,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情况,新旧会计科目衔接对照表等。


  各监管企业应当认真落实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强化对各级所属企业的财务监管,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努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在执行和准备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会计处和市国资委财务评价处联系。各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请参照执行。


  联系人:


  市财政局  会计处  林菊红  54679568*17042


  市国资委  财务评价处  金蕾  23117148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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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