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发[2020]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十二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25
文号:京税发[202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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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区人民政府,北京市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提升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加快打造国际一流北京税收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实


  (一)优化政策落实服务机制


  1.加大税费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解读力度,分类施策,在政策发布时,同步政策解读和宣传辅导。(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不折不扣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融合运用线上线下渠道,开展辅导培训、智能咨询答疑、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使纳税人对政策知晓、会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3.以企业需求为中心,持续推进以“集团在京成员单位”为整体服务对象的集团化服务措施。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辅导机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二)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


  4.深化大数据分析,主动向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确保政策应享尽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5.充分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并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享受税费优惠方式


  6.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加大部门信息共享与协调,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


  7.持续优化增值税留抵退税网上申请和办理,提高退税效率。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强化库款监控,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速出口退税办理


  8.进一步优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功能,一站式完成出口退税申报。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强化协作配合和数据共享力度,提升出口退税各事项办理效率。帮助出口企业加快事项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时间,通过电子退税方式提升退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9.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确保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一类纳税人办理时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六)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


  10.持续推进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5税种合并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11.按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加快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积极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申报,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七)压减纳税缴费时间


  12.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纳税缴费时间每年压减10%以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牵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按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八)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


  14.进一步扩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范围。推动涉税文书电子化推送与签收,实现全部涉税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主要涉税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实施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完善电子税务局申报端自动提示和监控功能,通过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扫描服务,帮助纳税人有效减少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九)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


  16.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北京冬奥会,紧抓北京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建设机遇,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先行先试,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牵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


  (十)分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


  17.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推进应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牵头,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电子发票应用


  18.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加强电子发票入账、报销政策宣传的解读,推进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执法方式


  (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9.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落实税务总局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制度。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持续优化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加强税费政策法规库建设,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增强税务执法依据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度,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十三)强化分类精准管理


  20.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管理体系。积极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实时分析识别纳税人行为和特征,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税收风险防控。努力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21.加强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牵头,北京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


  22.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开展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修复工作,实施纳税信用结果动态通知提醒,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促进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


  五、强化跟踪问效


  (十五)加强评价考核


  23.建立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的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工作制度。通过满意度调查、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调查、跟踪体验等方式查验提升办税便利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建立12366第三方热线评价体验机制。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24.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监督力度


  25.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源,根据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价结果,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加强政策措施运行情况的评估,健全政策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机制,完善全链条管理,充分发挥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督查的作用,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整改。确保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合力,结合实际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各区(地区)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创新举措,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和提高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质效。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档案局

北京市密码管理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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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