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发[2020]16号 上海市关于印发《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22
文号:沪财发[2020]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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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发[2020]7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了《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2日



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发[2020]7号),本市对经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给予建设经费支持。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资助经费来源于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助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坚持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深度融合,紧密结合本市重点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重点在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职业领域中培育一批发展急需、高精尖缺、行业引领的资助项目。


  (二)坚持绩效优先。加强培养基地资助项目的绩效管理,将项目建设运作情况、社会开放服务情况,以及申报单位历年资助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估结果等作为实施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


  (三)坚持共同分担。在财政资助的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所在单位应对资助项目建设给予必要支持;对实训设施设备添置项目,受资助单位应自行筹措资金与专项资金配套投入。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资助对象。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被认定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试运行基地”的单位(以下统称“培养基地”)。


  (二)资助内容


  1.实训设施设备添置。包括实训硬件和软件购置等项目。


  2.培养项目开发。包括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的开发和提升等项目。


  3.师资队伍建设。包括对培养基地专兼职教师提升执教能力和教研水平的培训、进修等项目。


  第五条 (资助标准)


  对于实训设施设备添置,专项资金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预算资金总额的50%,且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对于培养项目开发,专项资金最高资助额度一般为每个项目10万元。


  对于师资队伍建设,专项资金最高资助额度一般为每年5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做好中长期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规划,对实训设施设备添置、培养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统筹推进,申报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的,应具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培训项目,以及相配套的师资队伍,并同步规划培训实训和考核鉴定双重功能。


  (二)申报项目原则上应是申报单位中技术含量较高、技能类从业人数较多、培训需求较大的主体工种项目。对于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行业企业特有工种项目,也可根据需要进行申报。


  (三)申报项目的培养基地应已通过上一轮培养基地运行绩效评估或整改到位。培养基地在申报资助项目时,原则上历年已资助的同类项目均已验收通过。


  第七条 (项目申报)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培养基地可根据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在项目建设启动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实训设施设备、培养项目开发或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


  申报资助项目应提交相应材料,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培养基地建设情况、面向社会提供培训服务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和进度安排、预期目标、项目预算等。


  第八条 (项目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受理资助项目申报,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开展预算合理性评审。市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需要,对涉及重点产业领域、申请资助金额较大的项目开展财政重点评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核通过的拟资助项目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将审核和公示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单位。受资助单位收到通知后启动项目建设。


  第四章 项目跟踪与验收


  第九条 (项目建设)


  受资助单位应按照审核通过的资助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组建项目建设团队并落实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受资助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


  第十条 (跟踪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落实日常指导服务,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受资助单位按照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组织项目建设。发现建设中存在与项目建设目标发生偏离问题的,责成受资助单位限期整改。检查和整改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资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


  对实训设施设备添置项目,在项目建设目标不变的情况下,受资助单位确需变更项目资金所涉建设内容的,应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其中,资助部分发生变更的,变更内容不再予以资助,由受资助单位另行筹措资金解决;自筹部分发生变更的,应确保自筹部分投入资金不少于资助资金。对培养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项目,受资助单位变更项目资金所涉建设内容的,该项目不予资助。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


  资助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于规模较大的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项目建设完成后,受资助单位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问题等),经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其中,申请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验收的,还应提交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对验收通过的资助项目信息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受资助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终止)


  资助项目超过建设周期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建设并申请验收、项目验收未通过且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项目建设中止且无法继续实施,或受资助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被取消“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运作资质的,资助项目终止。实训设施设备添置项目终止的,受资助单位应退回该项目资助资金,若经评估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资助项目终止的,受资助单位应退回未使用的资助资金。培养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项目终止的,不再予以资助。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实训设施设备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办法,即项目审核通过后拨付5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培养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资助经费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各项目资金由项目预算管理单位拨付到受资助单位。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


  受资助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落实相关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进度,并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请客送礼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


  对资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受资助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资产管理工作,推进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受资助单位应加强资产的处置管理,不得随意处置资助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后续评估)


  项目验收后应及时投入使用。资助项目日常运行情况、社会开放服务情况、预期效果实现程度、资产管理等情况纳入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估范围,评估结果作为对受资助单位再次予以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资助经费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资助经费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资助项目实施不符合要求,或资金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应责令整改,并有权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或追回已拨付资助资金的决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资金绩效管理,编制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和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组织开展重点评价和绩效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日期)


  本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对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发生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事项,参照本文规定执行。



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的解读材料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发[2020]7号),我们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政策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


  一、基本情况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沪财教[2015]46号)已于近期失效。考虑到《实施办法》的上位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已修订并重新发布,且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资助政策实施以来,经费资助、管理模式、监管力度等均需作进一步调整完善,我们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实施办法》。


  二、新《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实施办法》对原《实施办法》结构进行了优化完善,改用章条式结构,共分为六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资助范围与标准、项目申报与审核、项目跟踪与验收、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等。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目的依据、资金来源、资助原则进行了明确。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资助遵循坚持需求导向、坚持绩效优先、坚持共同分担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标准,主要对资助范围和标准进行了明确。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新增资助标准的上限规定。在参照其他项目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对历年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资助政策进行梳理后,我们发现80%以上的项目资助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平均资助额为722万元。综合考虑,为防控资金监管风险,我们新增了单个项目资助额度的上限为2000万元。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主要对申报条件和流程、项目审核进行了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明确了项目申报审核环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其中,市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需要,对涉及重点产业领域、申请资助金额较大的项目开展财政重点评审。


  第四章项目跟踪与验收,主要对项目跟踪管理、项目变更、项目验收、项目终止进行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新增了关于项目跟踪、项目变更和项目终止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提供了依据。资助部分发生变更的,变更内容不再予以资助,由受资助单位另行筹措资金解决。实训设施设备添置项目终止的,受资助单位应退回该项目资助资金,若经评估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资助项目终止的,受资助单位应退回未使用的资助资金。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主要对资金拨付管理、资产管理、后续评估、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新增了资产管理、后续评估、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资助的实训设施设备资产归受资助单位所有,受资助单位按规定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需要报废的,报培养基地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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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