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开劳务发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有什么法律依据?
发文时间:2020-09-29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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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肯定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注意:上述劳务中,并没有包含建筑劳务。


  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依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说明:个人代开的劳务发票,在个税方面可能涉及到“劳务报酬所得”或“经营所得”。


  三、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一)收入额的确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与修订前一样,继续保持对稿酬所得的优惠政策)。


  说明:此处的“收入额”已经是《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的“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二)减除费用标准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毎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毎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三)预扣率和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说明:此处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及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不适用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计税。


  四、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每次的确定


  (一)税务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劳务报酬所得“同一项目”所得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目前只是部分条款失效,其中的“关于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依然有效:“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次”的法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法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法规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上述规定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并未明确规定失效,其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必然发挥效力,在没有新规定出台前必然会得到税务机关及基层税务人员的认可与执行。


  五、关于取得收入时实际发生的税费扣除问题


  纳税人在取得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时候,根据税法规定,可能会发生增值税以及附加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的附件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中的填写说明:第12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填写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费。


  ①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②纳税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同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附件1中《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也有类似说明。


  由于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时,使用的是不含税收入扣除20%费用,因此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已经扣除,不能重复扣除。


  因此,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时实际缴纳的税费(增值税除外)可依法税前扣除。


  六、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增值税和个税预征的说明


  (一)享受优惠政策说明


  根据当前税务规定,个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或办理了个体户注册等的,可以享受月入10万元以下(季度30万元以下)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税务局代开发票个税预征与支付方扣缴


  根据规定,如果个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或办理了个体户注册等的,或者是提供的劳务属于建筑劳务的,个人所得税属于“经营所得”,应由税务局代开发票时按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向纳税人出具完税凭证,支付方就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个人代开发票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务局在代开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会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扣缴”等类似字样,支付方就需要依法进行个税扣缴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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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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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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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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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