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21]7号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
发文时间:2021-03-24
文号:财办会[20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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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科学规划、全面指导未来五年的会计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的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十三五”时期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深入分析“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形势和挑战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黄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3030


  电子邮箱:huangyun@mof.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3月24日


  附件1: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


  “十四五”时期(2021年至2025年),是我国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在“十三五”时期成功开启转型升级之路的基础上,开始步入“十四五”时期以变革融合、提质增效为特征的新阶段,并将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为科学规划、全面指导未来五年的会计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家财政“十四五”规划》有关精神,制定《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引领会计行业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助推会计行业运用新技术、融入新时代、实现新突破,向更高水平迈进。


  一、“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一)“十三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主要成绩。


  “十三五”时期,是会计改革与发展推陈出新、成果丰硕、具有重要意义的五年,《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任务基本完成,为持续实施会计改革与发展战略,引领会计行业在新发展阶段实现更高质量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会计法制建设成效显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取得实质性进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4项部门规章修订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等16项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扎实推进,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会计法治环境正在逐步形成。


  ——政府会计改革全面推进。从无到有,包括1项基本准则、10项具体准则、2项应用指南、1项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在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基本建成并稳步实施,为深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夯实制度基础。


  ——企业会计标准持续完善。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总基调,收入、金融工具等11项具体准则修订印发并得到有效实施,建立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机制以积极回应并解决会计准则实施中的技术问题,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支持。


  ——会计职能转型实现突破。着眼于服务各类单位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和34项应用指引体系陆续出台,内部控制建设的督导力度日益增强,会计凭证电子化全面推开,会计职能实现从传统的算账、记账、核账、报账向价值管理、资本运营、战略决策辅助等职能持续转型升级。


  ——会计人才队伍日益壮大。会计人才培养方式持续创新、职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人员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具备初、中、高级资格会计人员分别达到670.20万人、242.02万人和20.57万人,重点人才培养工程陆续推出,高端人才培养力度持续加大,为行业改革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会计服务市场更加繁荣。以无纸化、“零跑路”为重点,持续深化会计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打造更友好的营商环境。大力倡导质量优先发展,狠抓服务质量整治,会计服务行业监管不断加强,会计审计质量得到有效改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收入年均增长率超过10%,代理记账行业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31%,会计服务市场活力得到充分激发。


  ——对外交流合作不断深化。全面参与会计国际标准的制定和重要会计国际机构治理,不断增强我国在会计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会计合作写入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宣言,“一带一路”国家会计准则合作论坛成功举办,双边、多边会计合作进展显著,我国在会计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得到显著提升。


  (二)“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面临的挑战。


  在肯定会计改革与发展取得成绩的同时,应当正视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相较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会计审计标准体系建设仍有差距;相较于“放管服”改革要求,会计服务市场管理仍需创新;相较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会计审计工作质量仍需提升;相较于高质量发展要求,高端会计人才供给仍显不足;相较于全面依法治国要求,会计法治建设仍有待加强;相较于数字化发展要求,会计审计工作信息化水平仍需提高。这些问题需要在“十四五”时期通过制度创新、体制优化、机制变革切实加以解决。


  “十四五”时期,会计作为宏观经济管理和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工作,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从国际看,国际形势正发生着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将会深刻影响现有国际会计秩序;国际经贸往来和跨境资本流动,对跨境会计、审计合作及监管等提出新要求;经济发展中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将深刻影响会计准则的发展走向。


  ——从国内看,在稳中趋缓的经济运行形势下,会计审计违法行为又有抬头之势,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案件频发,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随着科技发展及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工作挑战与机遇并存。


  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新机遇,要求会计法制、会计标准不断健全完善、有效实施,要求会计从业人员持续提升素质、加速转型,要求会计管理部门继续转变观念、改进方法,在认真总结过去五年会计行业成绩经验基础上,科学引导会计行业在未来五年持续健康发展。


  (三)会计改革与发展二○三五年远景目标。


  展望2035年,将基本实现打造会计强国的战略目标。会计法制水平与国内经济发展和国际资本流动的需求相适应,会计审计标准体系更加科学完备、执行更加平稳有效,我国参与制定国际会计审计标准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显著提升。会计人才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知识结构、执业能力与会计强国的地位相匹配。会计审计工作数字化转型基本完成,会计诚信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会计审计工作质量得到显著提升,现代会计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会计行业在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数字中国以及提升政府经济治理能力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管理工作全局,统筹国际和国内两个大局,牢牢把握会计审计标准制定和实施“两个重点”、切实抓好注册会计师行业和会计人才队伍“两个管理”、持续强化法治化和数字化“两个支撑”、努力实现会计职能对内对外“两个拓展”,积极推动我国会计事业取得新成绩、实现新跨越,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下会计管理工作的制度机制,提高会计行业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和水平,为实现会计改革与发展目标任务提供根本政治保证。


  ——坚持依法治理。坚持强化会计法治建设,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持续推动会计立法、普法、执法工作,建立健全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加强财会监督、加大违法惩处、加快推进职业道德建设,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强根基、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坚持创新变革。坚持新发展理念,不断推进会计管理制度创新,推动会计管理体制机制变革,破解会计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破除会计改革与发展中的制度性障碍,持续推动会计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坚持融合发展。坚持将会计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管理工作全局中去布局、去谋划,以数字化信息化技术为支撑,推动会计工作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工作、单位经营管理活动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效能。


  ——坚持开放包容。坚持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发展理念,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思想,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深度参与会计领域国际治理和国际标准制定,持续加强会计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我国在会计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三)总体目标。


  “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会计法治化进程取得实质性成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会计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会计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拓展,会计基础性服务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管理工作全局。


  ——会计审计标准更加科学。会计准则体系、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体系等各类会计审计标准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对基层会计实务工作的指导更加精准,对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反应机制更加及时高效,切实推动各类标准体系得到有效实施。


  ——会计服务行业更具活力。会计行业“放管服”改革日趋深化,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监管方式方法不断创新、政务服务持续优化,行业管理更加高效有力,市场更加公平规范,市场活力得到全面激发。会计服务行业进一步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会计审计质量日益提升、行业信誉度不断增强、国际化发展步伐加快,培育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会计服务机构,在提高国际双向投资水平中发挥积极作用。


  ——人才队伍结构持续优化。以经济发展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为导向,建立健全分层次、分类型的会计人才能力框架体系,持续创新会计人员培养方式方法,持续改进会计人才评价体系和评价手段,持续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推动会计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全面提升,会计人才结构更加优化、会计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会计法制更具约束刚性。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完成对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同步加快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修订工作,切实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水平。贯彻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刚性要求和法律约束得到强化,为社会经济平稳运行和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法制保障。


  ——会计职能实现拓展升级。以数字化信息化技术为依托,以推动会计审计工作数字化转型为抓手,健全完善各种会计审计数据标准和安全使用规范,形成对内提升单位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对外服务财政管理和宏观经济治理的会计职能双向拓展新格局。


  三、“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持续推动会计审计标准体系高质量建设与实施,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基础性保障。


  1.持续推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与实施。


  梳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明晰体系内各层级准则制度的框架和内容。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前瞻性研究,主动应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影响,积极谋划会计准则未来发展方向。紧密跟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项目进展和国内实务发展,找准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和解决我国实际问题之间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根据国内实务发展和国际趋同需要,全面修订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定期更新准则汇编、应用指南汇编,研究制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研究修订会计科目和报表格式。整合社会多方力量参与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研究工作,加强企业会计准则与监管、税收等政策的协调,增强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健全完善适用于中小型企业的会计准则体系。加强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会计准则委员会在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中的作用。


  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执行的运行框架,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前模拟测试,建立适合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评估机制,确保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有效运行。优化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跟踪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收集渠道、提升问题收集质量数量,做好上市公司财报分析工作,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实施问答等实务指导,及时回应市场关切。继续发挥联合政府监管部门、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多方参与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机制的作用,探索建立常态化联合解决问题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提高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效果。


  2.继续深化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


  根据政府会计改革与发展需要,继续深化政府会计改革,健全完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并推进全面有效实施。加强对自然资源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政府收入等政府会计问题的研究,制定有关政府会计具体准则,适时出台有关具体准则的应用指南;按年度制定发布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进一步明确准则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及时回应和解决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中的问题;适时出台有关指导意见,积极推进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入账;研究制定出台公立医院、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扎实推进事业单位开展成本会计核算;加强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编写和及时公布应用案例,积极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全面有效实施。


  适应非营利组织改革发展需要,修订完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修订发布工会会计制度及相关新旧衔接规定;适时修订发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非营利组织会计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推进相关会计制度全面有效实施。


  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资金)类会计标准,更好地满足相关改革发展需要。研究制定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费会计核算办法;配合相关基金(资金)管理改革需要,研究修订或制定相关基金(资金)类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对基金(资金)会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推进相关会计制度全面有效实施。


  3.不断完善和有效实施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体系。


  与时俱进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体系,充分发挥其对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的规范和引领作用。深入研究新技术对行业服务手段、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服务风险的影响,制定或修订风险评估、会计估计审计、集团审计、特殊目的审计、服务机构鉴证、商定程序等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及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


  紧密跟踪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的实施情况,积极发挥技术咨询作用,及时回应行业关切。做好注册会计师审计实务指南和问题解答工作,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理解和执行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的能力。


  (二)全面深化会计行业“放管服”改革,促进现代会计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1.推动简政放权纵深发展。


  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要求,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和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配合做好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简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代理记账机构审批业务流程、便利申请手续。调整优化市场禁入措施,稳定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预期。进一步激发现代会计服务业市场主体活力。


  2.切实提高会计审计质量。


  坚持系统思维、点面结合、综合施策,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秩序整顿规范,紧抓质量提升主线,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年度工作会议机制,完善现代会计服务业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监管格局,形成监管合力。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工作,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强化内部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规范审计底稿出境,保障审计数据安全。推动建立质量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着力解决注册会计师行业恶性低价竞争问题。完善会计师事务所风险保障机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升风险防御能力。着力整肃会计师事务所“有照无证”、注册会计师挂靠、注册会计师超出执业能力争揽业务等行业乱象。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自我服务、自律管理作用。


  3.优化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推进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政务服务流程无纸化和群众办事“零跑路”、“不见面审批”的目标。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代理记账行业电子证照的应用推广,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继续推动解决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取消地域名问题,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跨地域发展。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化发展,支持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国际网络,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税务咨询、价值管理、风险控制、战略规划等高端服务,成为承接中国企业境外业务的骨干力量。推动国际会计网络在中国境内本土化经营,支持中国注册会计师参与国际会计网络的高层决策机构。积极打造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服务中国经济参与和融入全球经济发展。


  (三)培养造就高水平会计人才队伍,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提供人才储备。


  1.推动会计类学历教育改革。


  持续推进会计学科建设,构建适应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新形势的会计学科专业体系,促进会计学科转型发展。配合教育部门深化会计学历教育改革,依托重点会计学科高校,聚焦直接影响会计学科专业建设的关键因素,从师资、课程、教材、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等方面进行教改研究和实践探索,大力推动会计人才培养从学术主导向应用主导转型。加强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加强核心课程教材建设和会计专业学位教育质量认证,持续提升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积极推进设立会计博士专业学位,完善会计专业学位体系。


  2.抓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继续做好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等高端会计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拓展高端会计人才培养范围,加强高端会计人才梯队建设,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设计培养方案,着力提升培养质量。健全高端会计人才使用机制安排,建立高端会计人才数据库,使高端会计人才更好服务于会计事业改革发展。积极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开展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使用工作。


  3.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统筹和指导,以会计人员为导向,优化继续教育机制,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方法,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闭环管理,切实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带动会计准则高质量实施。以经济发展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为导向,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会计人员分别构建会计人才能力框架,以能力框架为指引,完善不同层次、类别会计人才培养的内容和方式,并据此制定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会计人才培养、评价、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


  4.做好会计人员职业技术评价。


  探索建立以专业评价、能力评价、诚信评价为维度的会计人才综合评价体系,引导和教育广大会计人员提升能力、诚信执业。修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完善线上申报和无纸化考试相关规定,认真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对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的导向作用。以研究制定的会计人才能力框架为依据,修订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指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命(审)题工作,切实提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针对性和适应性。探索推进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年多考,满足广大会计人员能力评价需求。积极研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其他会计类职业资格认定、学历教育相互衔接的可行性,畅通各类会计人员流动、提升的渠道。加强对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指导,提高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质量。进一步完善会计人员结构。


  5.推动人才培养重点基地建设。


  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在会计人才培养上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推动国家会计学院“国际一流、中国特色”学院建设,加强国家会计学院载体平台建设,切实发挥学院董事会、战略咨询委员会的咨询、监督和支持作用,加强国家会计学院建设发展情况的定期评价工作,支持国家会计学院开展高端财经会计人才培养、会计专业研究生教育、新型财经智库建设、财经国际交流合作等。加强对会计行业组织(团体)的指导和监督,支持其加强会员管理,开展会员培训。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参与会计人员培养培训,共同提高会计人员能力水平。


  (四)全面推进会计法治建设,为建设高效规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提供保障。


  1.加快完善会计法制体系。


  坚持立法先行的原则,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落实会计审计工作的主体责任,丰富行政监管手段,畅通单位内外部会计监督衔接渠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引入民事责任承担机制,为持续推动会计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奠定制度基础。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会计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同步推进释法宣法普法工作。创新运用多种方式开展会计普法教育,加强对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的解读,指导督促会计审计人员掌握法规制度、依法开展会计审计工作。


  2.切实加强会计执法检查。


  围绕深化财会监督的要求,加强对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随机抽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日常业务备案和执业质量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等公众利益实体审计的检查力度,提高检查频率和比例,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和公开曝光力度。优化执法检查机制,统一执法标准、统筹执法计划、统合执法力量,提升执法检查的专业性、权威性,压缩处罚自由裁量空间。合理配置执法检查资源,加强信息共享,推动财会监督与其他监督相互贯通、相互协调,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持续推进会计诚信建设。


  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会计人才培养、评价、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动财会类专业教育加强职业道德课程建设,不断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持续修订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突出维护公众利益宗旨,严格独立性要求,强化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并以独立性监控为重点,积极推动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贯彻落实。加强会计诚信机制建设,依托会计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会计诚信文化建设,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结合起来,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加强德治与法治的衔接与贯通,营造全行业守法、合规、诚信的向善向上氛围。


  (五)切实加快会计审计数字化转型步伐,为会计事业发展提供新引擎、构筑新优势。


  1.积极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


  做好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顶层设计。修订《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将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适用范围从企业扩展至行政事业单位,实现会计信息化对会计核算流程和单位业务活动的全面覆盖。研究制定涵盖输入、处理和输出等会计核算全流程、各阶段的统一的企业会计数据标准。建立企业会计数据收集和分析机制,推动统一的企业会计数据标准在编制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国有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应用,改造行业管理数字化平台,启动企业财务报表数据财税共享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跨平台、结构化的会计数据库。


  2.积极推动审计工作数字化转型。


  鼓励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探索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数字化转型。大力推进函证数字化工作,加快推进函证集约化、规范化、数字化进程。积极推进函证数字化试点工作,制定、完善函证业务、数据等标准,加快函证电子化平台建设并规范、有序、安全运行,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解决函证不实等问题,以提升审计效率效果、防范金融风险。严厉打击在网络平台以低价广告宣传、低价与中介合作等手段争揽审计业务并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行为,探索采用审计报告查询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审计报告防伪验证,根除网络售卖虚假审计报告土壤。


  3.积极推动会计管理工作数字化转型。


  优化全国统一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持续采集更新会计人员信息,完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有效发挥平台社会服务功能,提高会计人员管理效率。完善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探索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综合查询平台,加大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力度,满足企事业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信息需求。升级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积极探索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对行业发展状况的实时动态跟踪,完善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信息公示,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稳步推进会计行业管理一体化平台建设,发挥会计数据标准的作用,打通不同平台之间的数据接口,运用会计行业管理大数据,为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数据支撑。


  (六)大力推动会计职能对内对外拓展,助力提升宏观治理能力和微观管理水平。


  1.推动实现会计职能对内拓展。


  加强管理会计的政策指导、经验总结和应用推广,推进管理会计在加速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有效实施经营战略、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步加强管理会计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用推广,为行政事业单位提升内部治理水平作出有益探索。全面修订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针对性地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强化上市公司、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的责任,为各类单位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有效开展风险防控、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夯实基础。聚焦绿色发展理念,密切跟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在可持续发展报告方面的相关工作进展,推动研究建立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


  2.推动实现会计职能对外拓展。


  加强对政府预算会计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和成本会计信息的分析应用,为更好地服务政府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绩效管理,提升政府部门财务管理水平和财政可持续性提供信息支撑。服务宏观经济管理需要,密切跟踪会计准则实施情况,有效运用财务数据,加强对宏观经济政策、财政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分析,为财政部门及相关方面评估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和财政税收政策效果、进一步做好相关政策决策等提供支撑。组织会计学术界结合典型案例深入研究,探索建立基于会计数据的优化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服务政府监管需要,开展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共享和电子发票入账试点,以会计数据库为基础,开发分析模型,分阶段形成非现场监管能力,支持会计准则高质量实施、审计质量提升以及其他监管工作,为会计监管数字化提供支撑。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探索、总结、推广现代会计服务业在推动社会价值创造中的实践经验,及时总结推广“数据增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困难”等会计改革创新成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在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七)全面参与会计国际治理,为促进国际合作和实现互利共赢提供专业支持。


  1.继续深度参与国际会计标准制定。


  全面参与、深度影响、努力引领企业会计准则国际治理体系建设,实现在企业会计准则国际治理体系各个层级中“有人”、在双边多边会计交流合作国际场合中“有声”、在支撑参与国际治理的各项基础能力建设工作中“有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准则项目研究报告制度、国际会计人才培养制度和涉外人员管理协同制度,有效提升参与企业会计准则国际治理能力。


  全面系统梳理会计国际治理层级,科学研究确立各层级参与策略,不断加大参与力度。全面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监督委员会、受托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咨询委员会等治理层、核心技术层和战略层的各项事务,巩固和利用现有中方席位,把握方向,高位协调,及时就会计国际治理体系改革和涉我核心利益等重大问题加强协调沟通,影响国际会计标准发展方向。加强国际会计技术前瞻性研究,广泛动员力量,积极发挥会计准则委员会作用,形成“目标统领、工作统筹、力量统合、口径统一”的整体工作格局。通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解释委员会、会计准则咨询论坛、新兴经济体工作组及相关咨询工作组、全球主要会计学术组织等,多层次多渠道深度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牢牢掌握中方代表在其中的重要席位,积极发声,深度影响,在重大会计技术议题上阐明中方观点,影响国际准则项目制定。


  2.持续深化多边双边会计交流合作。


  积极发展全球会计领域伙伴关系,不断扩大会计国际交流合作“朋友圈”,提升中方影响力。持续深化《“一带一路”国家关于加强会计准则合作的倡议》下的会计交流合作,提升“一带一路”国家准则建设和实施能力,定期召开合作论坛会议,相互宣传本国会计准则、法规和监管政策等,共同探索解决会计准则建设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更好地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实现互利共赢。充分利用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世界准则制定机构会议、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国际论坛、中日韩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等多边机制,协调立场,努力引领,发挥参与技术研究、引领议题讨论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继续推进与其他国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双边合作,争取支持,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和国际趋同创造有利环境。


  3.稳妥推进会计服务市场双向开放。


  秉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积极开展会计服务市场开放谈判,全面落实CEPA、ECFA协议,积极参与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建设;继续加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审计跨境监管合作,在互相尊重主权和法律尊严的前提下,寻求灵活务实的跨境监管合作途径和方式,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4.研究资本市场开放相关会计政策。


  适应资本市场开放要求,持续研究制定境外机构在华投融资会计标准适用政策。巩固与欧盟、英国、俄罗斯、中国香港会计准则等效成果。稳步推进中国—瑞士会计准则等效互认磋商,加快推进中国—俄罗斯和中国—英国等审计准则等效互认磋商。


  (八)着力加强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1.组织会计理论攻关。


  配合会计改革与发展重点任务开展前瞻性、战略性研究。围绕会计法规制度建设、会计行业转型发展等主题开展重大项目、重点课题研究,加快推出系列成果,切实促进学术成果转化应用,为有关政策的制定完善和有效实施提供科学论证和决策参考。


  2.完善理论研究机制。


  完善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专门论坛等学术活动机制,优化期刊选稿用稿、论文评选呈报、人才选拔推荐等学术评价机制,建立各级各类会计学会及其所属机构分工合作的学术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以中国会计学会为引领,服务全国、协同高效的会计理论研究体系,结合会计改革发展进程组织开展案例研究,讲好中国故事。


  3.深化国际学术交流。


  充分发挥中国会计学会、三家国家会计学院等在深化会计国际学术交流中的平台作用,有效运用“一带一路”财经发展研究中心、亚太财经与发展中心等国际合作机制,配合国家对外开放发展战略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更好地服务于经贸往来和资本流动。


  四、规划纲要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本规划纲要的内容,重点抓好《全国会计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三项子规划的编制工作,积极推动重点改革发展任务落地见效。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确保规划纲要的有效落实,并指导、督促会计管理机构、会计行业组织、会计学会等加强协作、抓好落实,共同推进会计管理工作,促进本地区(部门)会计管理工作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各地区(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将规划纲要中重大的会计改革与发展举措纳入本地区(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中,充分发挥会计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部门)会计“十四五”规划或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有关重大会计改革任务如期完成、取得实效。


  (二)健全会计管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会计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会计管理机构,充实会计管理队伍,落实会计管理经费,为会计改革与发展提供重要的组织、人力资源和资金保障。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用好会计工作联系点制度,抓好窗口建设,进一步提升会计管理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


  (三)积极营造规划纲要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划纲要的基本内容,广泛宣传“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争取社会各界对会计改革与发展的理解、重视、支持,为全面深化会计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建立健全规划纲要实施的考核检查机制。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要对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并督促落实;要定期检查、评估纲要的落实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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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yeyongqing@anlilaw.com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