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43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六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发文时间: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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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的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43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六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意见。


  申报本批《公告》新产品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786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601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83户、三轮汽车生产企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3373个,其中汽车产品2738个、摩托车产品632个、三轮汽车产品3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95户企业的276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88户企业248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7户企业14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0户企业14个型号。


  申报本批《公告》变更扩展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715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617户、摩托车生产企业96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共计7347个,其中汽车产品7069个、摩托车产品270个、三轮汽车产品8个。


  公示时间:2021年4月12日-2021年4月16日


  联系电话:010-68205185


  电子邮件:qiche@miit.gov.cn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43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及已准入企业变更信息名单


  2.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43批)的车辆新产品公示清单


  3.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43批)的车辆变更扩展产品公示清单


  4.《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六批)拟发布的车型及生产企业名称变更清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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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另有规定外”是哪些规定?

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我们发现“另有规定外”出现过13次。那么这个“另有规定外”到底是什么规定呢?

  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另有规定外”

  (一)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曾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但2011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已将其全文废止。除此之外,未见有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此处的“另有规定”作出特别规定。

  (二)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查询,有如下相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轻工集团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万向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另有规定外”

  (一)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查询,有如下相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三)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经查询,暂未见相关规定。

  (四)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查询,有如下相关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五)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查询,暂未见相关规定。

  (六)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经查询,有如下相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2、《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七)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经查询,有如下相关规定: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八)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经查询,有如下相关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九)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经查询,有如下相关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十)第七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经查询,有如下相关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十一)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经查询,有如下相关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

  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不动产传承中的中国税务考量

对于安土重迁的中国人而言,房子往往被视为安身立命之所,住房等不动产进而构成了诸多家庭的核心财产,其传承问题也就备受关注。面对转让、无偿赠与、继承等多种不动产传承模式,传承者与继承者们难免感觉“拔剑四顾心茫然”。

  不动产的转移涉及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并配套有一系列税收优惠制度。在不同传承模式下,其税务处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也通常构成传承模式抉择的关键。为此,本文以父母直接持有不动产、子女作为继承者为例,对不动产转让、无偿赠与和继承三种传承模式的税务考量要点展开分析,以期帮助传承者与继承者们云开见月明。

  01、前置性问题:购房资格的取得

  根据相关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引,诸多地方颁布了当地房产限购政策,这使得在考虑不动产传承方式时,首当其冲的便是购房资格的问题。通过转让和无偿赠与模式进行不动产传承时,通常要求继承者具有不动产所在地的购房资格[1],若不具备相应购房资格,则转让和无偿赠与模式将可能直接丧失可行性。

  在父母为中国国籍并持有境内住房,而子女为外国国籍时,该问题将更为显著。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在境内购买住房,但受到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住房的限制,同时在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购买住房时,还应符合当地政策规定[2]。以北京为例,北京的购房资格要求为“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的,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可在本市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3]。对于已移民国外的子女而言,其可能无法持有在境内工作的相关证明,从而无法通过转让和无偿赠与方式传承相关不动产,进而仅能考虑继承传承模式。

  此外,根据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公证已经不再是继承、无偿赠与房产等必须具备的程序[4],但实践中出于避免争议等目的,公证程序仍被广泛的运用于不动产传承中。在采用公证程序时,公证机关将会依据财产标的类型及价值收取固定或一定比例金额作为公证费用[5]。

  02、不动产传承中的增值税考虑

  1.不动产传承的增值税一般纳税规则

  子女以继承和无偿赠与模式从父母手中传承不动产时,均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法定情形,不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以转让模式进行不动产传承时,将适用个人不动产转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规则。


不动产传承中的增值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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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规则中,购买年限、不动产所在地以及不动产类型等对个人不动产转让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均产生实质性影响。就购买年限而言,深圳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购买年限从2年提高到5年[6]。

  就不动产类型而言,除了住房和非住房的区分外,为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国务院结合住宅小区容积率、单套建筑面积、实际成交价格进一步确立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并允许各地区就后两项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浮动[7]。同时,实际成交价格也随市场波动适时调整。以北京为例,2024年享受上述政策优惠的普通住房需同时满足:(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2)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3)5环内住房成交价格在85000元/平方米(含)以下、5-6环住房成交价格在65000元/平方米(含)以下、6环外住房成交价格在45000元/平方米(含)以下[8]。

  2.转让价格与计税基础的考量

  简单来讲,增值税是对流转环节实现的增值额进行课税的税种,这就使得在不动产传承模式选择时,应当基于传承和未来对外转让环节进行综合考虑。结合前述征税规则,转让价格的确定无疑是其中的关键性因素,其将直接影响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子女以继承、无偿赠与模式取得不动产时,将继承原有计税基础,而在以转让模式传承不动产时,将依据交易对价形成新的计税基础。因此,未来将不动产实际对外转让时,不同方式取得的不动产的增值额将会存在较大差异。

  在此,以父母取得不动产的成本为100万元(不含税价,下同),分别通过继承、无偿赠与和转让方式传承给子女(如采用转让方式,假设父母以1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子女),子女在传承后未来以1100万元价格对外转让为例进行举例说明,假设在传承环节均可适用相应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则此时各种传承模式下,增值税税负比较如下:


不同传承模式增值税税负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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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以转让模式传承住房时,合理的价格设置将可能使其符合普通住房标准,进而存在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能。同时,合理的价格设置也可以相应提高该住房的计税基础,未来再次转让时若不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条件,也得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负。

  3.增值税附加税费的考虑

  增值税的附加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若在不动产的传承中产生了增值税,则也需相应计算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根据现行政策及相关解读,由于自然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故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附加税费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9],不动产传承的税收负担被进一步减轻。

  03、不动产传承中的个人所得税考虑

  1.不动产传承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纳税规则

  类似的,子女以继承和无偿赠与模式从父母手中传承不动产时,均符合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情形。以转让模式进行不动产传承时,将适用个人不动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纳税规则。


不动产传承中的个人所得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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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满五唯一”免税政策的解读

  自用年限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界定是判断是否满足“满五唯一”免税政策的关键因素。“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五年以上,值得关注的是,对于采用继承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房产,在判断是否符合“满五唯一”的条件进而免征个人所得税时,其自用年限可以主张自被继承人、赠与人购买房产时持续计算[10]。“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则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是否持有非住房并不纳入该项免税政策的考虑范围内。

  此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同样也会有转让价格与计税基础的相关考虑。一方面,如果传承房产时适用了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规定,而对外转让时不能适用免税规定,则转让模式将具有提高计税基础的显著优势。在前述案例背景下,不同传承模式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对比如下:


不同传承模式个人所得税税负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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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其他税费的考量

  1.土地增值税

  就不动产传承环节而言,通过继承、无偿赠与传承的不动产均属于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法定情形。而在转让模式下,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除此之外,应适用30%-60%的累进税率,就转让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契税

  契税由不动产承受方缴纳。在各种传承模式下,契税存在较大的差异。继承模式下,子女继承父母的不动产权属仍属于不征契税的法定情形。而在无偿赠与模式下,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受赠人需全额缴纳契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并适用3%-5%的税率缴纳契税。在转让模式下,个人承受不动产需按照3%-5%的税率缴纳契税,符合首套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条件时,将适用1%-2%的优惠税率[11]。

  3.印花税

  印花税为传承者与继承方均需缴纳的税种。在各种传承模式下,印花税也存在较大的差异。继承和无偿赠与模式下,传承不动产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征收印花税,其计税基础将由税务机关根据市场价格等核定确认[12]。在转让模式下,将适用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的规定,对于非住房而言,同样也适用“产权转移书据”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结论

  此外,就目前而言,中国尚未开征遗产税或赠与税,如若开征,将会对继承和无偿赠与模式产生较大的税务影响,在该种情况下,采用转让模式或设立不动产信托或可减少相关的税务风险。因此,在考虑传承发生时间并进行不动产传承模式的选择时,也可以适当将该因素纳入考虑范围。

  可见,不动产传承模式的选择也需“因地制宜”,某一种传承模式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是最佳的。采用不同模式进行不动产传承所适用的税法规范有所差异,依据不动产的具体情况又可能符合相关税收优惠进而降低税收负担,故不动产的传承方式应依据不动产所在地、购房资格、取得成本、房产价值、未来用途等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结合税收负担成本、公证费用等因素综合做出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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