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4-27
文号:京财税[2021]7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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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区财政局、税务局、区委组织部,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7日


北京市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是第一资源,发展是第一要务,创新是第一动力。为构建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提升对全球高端人才的吸引力,支持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保障。北京市税务局负责根据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的授权提供相关申报纳税数据。市人才局、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相关区组织部门负责组织补贴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在北京市特定区域对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部分给予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北京市特定区域是指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中国(北京)自贸试验区、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创新型产业集群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引领示范区等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境外高端人才是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国家及北京市海外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等,需在北京市特定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北京市特定区域范围内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纳税年度内累计工作满90天,并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及北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及北京市重大奖项获得者,国家及北京市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


  (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持有者,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持有者,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认定标准并持有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身份证者。


  (三)承担国家及北京市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任务的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国家和北京市重大创新平台的负责人、研究员、实验室(中心)主任和科研团队核心成员,在京高等院校重点学科带头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在京医院获得正高级职称人员、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


  (四)经认定的"两区"建设重点企业、市级"服务包"企业、十大高精尖产业重点企业、国家和北京市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双自主"企业、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文化产业重点企业等副总经理以上级别高级管理人才和首席科学家、技术总监、首席专家等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关键技术岗位的业务骨干。


  (五)经认定的重点金融机构、重点投资基金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各类孵化机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等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创始人、主要股东、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六)对各相关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


  境外高端人才本人为补贴的申请人。申请人不能自行提出申请的,可委托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人员代为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实际税负是指在北京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重。其中,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前款第一至四项所得称综合所得。


  第三章 补贴计算


  第七条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北京市境外高端人才补贴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受理、发放。


  第八条 北京市境外高端人才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请人,取得本办法第六条所得的,其应享受的年度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


  北京市境外高端人才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北京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经营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北京市境外高端人才补贴每年办理一次,当年度的补贴申请于次年7月至8月间集中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提出补贴申请,相关区组织部门(或指定部门)将补贴直接拨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具体人才标准、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见申报指南,该指南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才局会同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根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更新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才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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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