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有何区别?这三方面请注意
发文时间:2021-06-03
作者:每日税讯
来源: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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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与非居民企业的业务往来中,经常接触到源泉扣缴、指定扣缴等问题,究竟二者有何区别?今天,小编带你从概念、范围以及税率等方面,一一说来。


  一、概念


  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其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指定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范围


  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属于源泉扣缴的范围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财产转让所得等。


  指定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三、税率


  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源泉扣缴享受10%的减免税率。


  指定扣缴: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规定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但对于一些非居民企业提供工程或劳务的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有证据表明其未履行纳税义务或未委托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时,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率25%征收(税收协定除外)。


  总结:


  根据上述分析,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这两种扣缴方式不同在于:一是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取得的所得类型各有规定;二是在税率方面,源泉扣缴目前适用10%税率,而指定扣缴一般为25%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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