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1-05-21
文号:深财法[2021]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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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1日


  附件


深圳市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深圳市蓝色海洋环境保护协会


  2.深圳市盐田区慈善会


  3.深圳市光明区慈善会


  4.深圳市松禾成长关爱基金会


  5.深圳市爱阅公益基金会


  6.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


  7.深圳市马洪经济研究发展基金会


  8.深圳市慈盼慈善基金会


  9.深圳市花样年公益基金会


  10.深圳市智慧东方公益基金会


  11.深圳市东风南方爱心公益基金会


  12.深圳市深圳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深圳市同心慈善基金会


  14.深圳市福顺公益基金会


  15.深圳市爱在行动公益基金会


  16.深圳市光明区玉律社区基金会


  17.深圳市光明区凤凰社区基金会


  18.深圳市光明区新羌社区基金会


  19.深圳市光明区圳美社区基金会


  20.深圳市五月花海公益基金会


  21.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


  22.深圳市瑜水慈善基金会


  23.深圳市汇心承爱慈善基金会


  24.深圳市守望心智障碍者家庭关爱协会


  25.深圳市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26.深圳市球爱同行慈善基金会


  27.深圳市深装总公益基金会


  28.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29.深圳市中国慈展会发展中心


  30.深圳市明英慈善基金会


  31.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


  32.深圳市亚太国际公益教育基金会


  33.深圳市南山区蛇口社区基金会


  34.深圳市瑞鹏公益基金会


  35.深圳市尚佐慈善基金会


  36.深圳市汇鑫海慈善公益基金会


  37.深圳市睿奕济慈善基金会


  38.深圳市长江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9.深圳市川基金公益基金会


  40.深圳市基石教育基金会


  41.深圳市兆恒教育慈善基金会


  42.深圳市李贤义教育基金会


  43.深圳市桃源居教育基金会


  44.深圳市德纳慈善基金会


  45.深圳市蜂群物联网公益基金会


  46.深圳市世健公益基金会


  47.深圳市文科公益基金会


  48.深圳市百合慈善基金会


  49.深圳市裕同公益基金会


  50.深圳市宝能慈善基金会


  51.深圳市平凡英雄公益基金会


  52.深圳市恒晖公益基金会


  53.深圳市兴正德公益基金会


  54.深圳市历阳公益基金会


  55.深圳市明园慈善基金会


  56.深圳市大疆公益基金会


  57.深圳市百年公益基金会


  58.深圳市越众公益基金会


  59.深圳市莲心公益慈善基金会


  60.深圳市华盛公益基金会


  61.深圳市崇上慈善基金会


  62.深圳市武英石财慈善基金会


  63.深圳市鹏瑞公益基金会


  64.深圳市递爱福公益基金会


  65.深圳市小赢公益基金会


  66.深圳市海学堂公益基金会


  67.深圳市拾玉儿童公益基金会


  68.深圳市振兴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69.深圳市平安公益基金会


  70.深圳市粤美特慈善基金会


  71.深圳市华联慈善基金会


  72.深圳市阿乐善公益基金会


  73.深圳市长宏公益慈善基金会


  74.深圳市质兰公益基金会


  75.深圳市光明区光明商会公益基金会


  76.深圳市承翰公益慈善基金会


  77.深圳市猛犸公益基金会


  78.深圳光彩事业促进会


  79.深圳市信息无障碍研究会


  80.深圳市关爱残友志愿者协会


  81.深圳市罗湖区深蓝志愿者协会


  82.深圳市众志公益基金会


  83.深圳市点亮梦想捐书助学慈善促进会


  84.深圳市木星美术馆


  85.深圳市梵融教育基金会


  86.深圳市生命之光帮教协会


  87.深圳市远见教育发展基金会


  88.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89.深圳市富道公益基金会


  90.社会价值投资联盟(深圳)


  91.深圳市慈德公益基金会


  92.深圳市安定慈善基金会


  93.深圳市爱燕慈善基金会


  94.深圳市汇爱公益基金会


  95.深圳市城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96.深圳市坤钦海慈善基金会


  97.深圳市德汇爱爱心促进会


  98.深圳市九连山公益基金会


  99.深圳市明喆公益基金会


  100.深圳市周大生天使公益基金会


  101.深圳市深理工教育基金会


  102.深圳市惟益慈善基金会


  103.深圳市燕鸟公益基金会


  104.深圳市万行公益基金会


  105.深圳市罗湖华润置地教育基金会


  106.深圳市中森未来慈善基金会


  107.深圳市宝安区流塘社区基金会


  108.深圳市潮医公益基金会


  109.深圳市百果园公益基金会


  110.深圳市众冠慈善基金会


  111.深圳市幸福西饼慈善基金会


  112.深圳市天星慈善基金会


  113.深圳市大夔慈善基金会


  114.深圳市东弘公益基金会


  115.深圳市点亮心光公益基金会


  116.深圳市福田教育发展基金会


  117.深圳市宏德公益基金会


  118.深圳市大鹏新区慈善会


  119.深圳市建文公益基金会


  120.深圳市中润大平慈善基金会


  121.深圳市肢残人协会


  122.深圳市聋人协会


  123.深圳市同益慈善基金会


  124.深圳市龙湖公益基金会


  125.深圳市盲人协会


  126.深圳市生科公益基金会


  127.深圳市德溪园慈善基金会


  128.深圳市南山区如意树爱心促进会


  129.深圳市一木公益基金会


  130.深圳市永续慈善基金会


  131.深圳市新安福晟慈善基金会


  132.深圳市深汕教育基金会


  133.深圳市青春公益基金会


  134.深圳市宝兴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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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增值税常遇到的分录


情况一: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上月增值税6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情况二:小规模纳税人支付境外费用106万元,并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借:管理费用106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万元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情况三:小规模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人缴纳上期增值税30000元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3万元

贷:银行存款3万元


情况四: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若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到租金10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5万元

贷:预收账款 100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万元

贷:银行存款 5万元


情况五:一般纳税人缴纳当月增值税60000元(当月还未结算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6万元

贷:银行存款   6万元


情况六:一般纳税人缴纳上月增值税60000元(已经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上月期末计提增值税6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万元


情况七: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300万元


如:2023年9月1日,济南万国花园取得预售许可证,当月全部售罄,取得预收账款1110万元.


预缴增值税:1110/1.11*3%=300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0万元

贷:银行存款300万元


结转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0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0万元


超范围经营能否开具发票?


  通常所说的超范围经营指经营者超出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的经营活动。经营者在购销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规定开具发票。经营者超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可以开具发票,一直是颇受关注的话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发票开具品名(包括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的规定主要有两点:一是开具发票时,品名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二是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开具的品名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构成虚开,并按相应规定处罚。对规定应用场景应当使用规定种类的发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是对发票的分类管理,并不构成经营者开展其他经营项目按规定使用发票的限制。就现行规定来看,除从事二手车销售的企业需经营范围登记有“汽车销售”并已备案才允许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特殊规定外,没有对超范围经营进行禁止性开具发票的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时,按经营范围规范目录选条目登记。规范条目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结合相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和专业文献制定,具有高度的概括特点并具有一定的兼容性,不构成对经营者经营活动和经营能力的限制。除另有规定外,通过统一的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的,品名开具采用税收分类名称叠加自行填写具体品名的双重显示方式。两者在归类和名称上有差异,发票开具品名是否属于超经营范围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就现行规定来看,税务机关除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中存在经营范围条件的和前述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审核外,并不存在审核超范围经营的法定职责。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外,法律法规规定无须许可(审批)的,经营者自主选择经营,即自主登记经营范围后即可经营。对此类无需许可的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由市监局查处。市监局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处理,即一般按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处理,只有拒不改正的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因此,笔者认为此类超范围经营不单独构成应税行为的无效,经营者可以开具发票并应依法纳税。


  对擅自超范围从事禁止经营项目的,能否开具发票是目前争议较多的话题。认为不可以开票纳税的主要理由是,既然是禁止经营的,税务机关就不应该给予开票纳税,否则相当于认可了经营的合法性。


  笔者认为,首先,从事禁止经营项目并不能全盘否定交易行为的有效性。虽然税务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是涉税法律、行政法规,但也要尊重民商事法领域的约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该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因此,笔者认为经营者虽然擅自经营了禁止经营项目,但符合最高法相关解释情形、构成民事关系有效的,就应当可以开具发票,履行纳税义务。


  其次,税务机关无法承担审核禁止性经营之责。禁止经营项目散布于各种法律法规,即使属于同样的经营项目,还有经营方式的区分、情节轻重的判断等,这些只能由查处部门才能进行认定。笔者认为,在查处部门未查处的情况下,经营者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税务机关知道属于禁止经营项目的,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不影响税务处理。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时要注意经营项目,如果明确知道属于禁止经营项目的,应告诫其停止违法经营,可以拒绝代开发票,促使其违法经营终止。


  笔者认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发生交易行为,从现行税法的视角,均可以按规定开具发票。经营者应自觉不从事禁止经营项目,超范围经营的应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变更登记,以免受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查处超范围经营和经营禁止性项目时,查处部门查阅票据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开具的发票可能构成违法行为的有力证据和确认情节轻重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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