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2020-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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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全省2020—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黑龙江省阳光健康公益基金会


  2.黑龙江省东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大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黑龙江省飞鹤慈善基金会


  5.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助学基金会


  6.黑龙江省哈药公益基金会


  7.鹤岗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8.黑龙江省哈三联慈善基金会


  9.黑龙江省中合慈善基金会


  10.哈尔滨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黑龙江省济众医疗救助慈善基金会


  12.黑龙江省应赫慈善基金会


  13.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黑龙江省哈哈福爱心慈善基金会


  15.黑龙江省哈尔滨妇女儿童基金会


  16.哈尔滨市道里区慈善基金会


  17.黑龙江省贾秀芳慈善基金会


  18.黑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9.黑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0.大庆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21.黑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22.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德善公益基金会


  23.齐齐哈尔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4.黑龙江省大庆市妇女儿童基金会


  25.黑龙江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26.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7.黑龙江省博助贫困精神病人救助基金会


  28.黑龙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9.哈尔滨市香坊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0.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1.哈尔滨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2.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3.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4.黑龙江省永续自然资源保护公益基金会


  35.黑龙江省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发展研究基金会


  36.哈尔滨市道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7.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8.黑龙江省大爱龙江慈善基金会


  39.黑龙江省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40.黑龙江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1.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2.黑龙江省家缘扶贫救助基金会


  43.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4.黑龙江省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45.黑龙江省志愿服务基金会


  46.黑龙江省家和公益救助基金会


  47.黑龙江省协力扶贫救助基金会


  48.黑龙江省木兰县马旭慈善基金会


  49.黑龙江省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0.黑龙江省仁芯骨健康医疗救助基金会


  51.黑龙江省济民慈善基金会


  52.黑龙江省女创业者协会


  53.黑龙江省同心公益组织发展促进中心


  54.黑龙江省慈善总会


  55.黑龙江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56.大庆市慈善会


  57.大庆市萨尔图区慈善会


  58.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慈善会


  59.黑河市慈善协会


  60.黑河市爱辉区慈善协会


  61.北安市慈善协会


  62.嫩江市慈善协会


  63.五大连池市慈善协会


  64.鹤岗市慈善总会


  65.哈尔滨市慈善总会


  66.哈尔滨市天德慈善公益服务发展中心


  67.哈尔滨市来顺公益志愿服务中心


  68.哈尔滨市关爱儿童志愿者协会


  69.哈尔滨市道外区慈善会


  70.依兰县慈善会


  71.鸡西市慈善总会


  72.密山市慈善会


  73.绥化市慈善总会


  74.绥化市北林区慈善总会


  75.肇东市慈善总会


  76.安达市慈善总会


  77.海伦市慈善总会


  78.兰西县慈善总会


  79.庆安县慈善总会


  80.绥棱县慈善会


  81.望奎县慈善总会


  82.明水县慈善总会


  83.青冈县慈善会


  84.伊春市慈善总会


  85.七台河市慈善总会


  86.佳木斯市慈善总会


  87.佳木斯市义工联


  88.同江市慈善会


  89.汤原县慈善总会


  90.桦川县慈善总会


  91.桦南县慈善总会


  92.建三江慈善总会


  93.齐齐哈尔市慈善总会


  94.双鸭山市慈善总会


  95.北大荒慈善会


  以上社会组织应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内,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以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及时告知民政部门。2021及以后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黑财税〔2021〕3号)执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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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的「横空出世」,财务人员千万别忽视!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登记和预征环节发生的若干问题,直接影响到后期税务清算的结果。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程序,可以说是“起点”直接决定了“终点”,稍有不慎甚至加重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因此,税务部门逐步渗透各环节的监管工作,全流程参与把控风险,引入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进行“标记”。


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近年来房地产企业从事新项目开发,从登记环节开始,税务机关统一要求赋予项目编号,该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具体来说,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是指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于纳税项目进行编号标记,以便于后续跟进纳税情况和管理的一种官方标识。这一举措,使得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征收时,需要根据纳税人所申报的项目编号进行核对,以确保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于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的获取与查询,官方给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部分税务部门会在当地官方网站上提供土地增值税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包括项目编号等信息;

2.纳税人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将会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指导。


纳税人可根据各自情况通过官方途径获取土地税收统计单位的唯一标识。


二、土地增值税项目税源采集操作 

 

【步骤一】税种认定

具体操作:进入“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涉税事项需求办理”模块办理),待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税源采集和申报。


【步骤二】税源采集

具体操作:“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合并纳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源采集”→“新增项目”,填写带“*”号必填项,填写完后点击“保存”即可。


特别提醒:

① “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要选择到“所属区”;

② 目前新增项目采集完成后不能进行修改,纳税人需要谨慎填写。


三、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开票时必须填写吗?


伴随着数电发票的逐步推广,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意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其中,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要特别注意,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时,这两类业务需填写特定信息的要求:


(一)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四项特定内容。

其中,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则作为票面备注栏信息的明细项列示。

*必填项目: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选填项目:跨地(市)标志(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二)不动产销售

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不动产单元代码或网签合同备案编号、不动产地址、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实际成交含税金额等信息。

其中,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等其他内容作为票面备注栏信息的明细项列示。

*必填项目: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以及备注栏中不动产地址、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选填项目:跨地(市)标志(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小编有话说】


税务监管的力度逐年加强,意味着纳税环境的规范化趋势,每一个纳税人需应当做到遵守税法、税收政策的规定,强化税务合规建设,把握减税降费的红利,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融资租赁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


融资租赁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


税法规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只能以折旧抵税,支付租金所产生的财务费用要纳税调增。这是不是说明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还是说能通过未实现损益递延?


解答:


提问所述的理解是错误的。


一、税务处理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假如不考虑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付款总额(租金总额)/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


比如,企业融资租入某设备,租赁期限3年,合计需要支付的租金总额为100万元(不含税金额),该设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则每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费=100万元/5=20万元。


二、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80万元(假定现购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首付款对应的进项)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20万元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90万元


银行存款 11.3万元(首付款)

2.在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率)分摊: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在租赁期间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每年折旧额=80万元/5=16万元


4.租赁期间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三、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新租赁准则)的情况下,承租方确认“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在租赁期间对“使用权资产”折旧和“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但是,使用权资产折旧费和分摊确认的“财务费用”,都不得税前扣除。


而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费,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需要做纳税调整。


由于会计核算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前期的财务费用会大于后期,导致会计核算的“折旧费”+“财务费用”前期金额较大、后期金额较小。而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费,采用直线法,前后金额一致。


因此,租赁期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租赁期间的前期是需要做纳税调减,后期需要做纳税调增。由于该项税会差异是暂时性差异,调增与调减会相互抵消。


企业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只要会计核算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符合税法规定,就不需要纳税调整。


也就是说,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都会得到税前扣除,只是扣除的方式跟执行新租赁准则有差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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