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会协[2021]86号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6-29
文号:陕会协[2021]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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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机构,各会计师事务所: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为引领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我会研究制定了《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经征求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意见,一致通过,现予印发。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规划》对于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认真研究《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结合事务所实际,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积极推动《规划》落地实施。


  二、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宣传、推广和分享在落实《规划》过程中采取的新举措、取得的新进展、获得的新成效,营造良好氛围。


  三、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进展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会。


  联系人:龚稳山丁月桂;


  电话(029)87611739、(029)68936423;


  邮箱:shanxizhuxie@163.com。


  附件:《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6月29日


  附件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是陕西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的关键五年,也是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五年。为统筹推进陕西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制定本规划。


  一、行业发展现状与形式


  (一)行业发展取得的成就。“十三五”期间,在陕西省财政厅领导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下,陕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服务国家建设主题和诚信建设主线,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自觉实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推动行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做强做大与做精做专相协调,诚信道德与专业素质相结合,人才建设与理念创新相融合,信息技术与技能创新相呼应,拓展执业领域和服务范围相适应,党的建设与业务工作相促进,全面提升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业水平,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能力,行业服务范围涉及我省经济建设发展的众多领域,注册会计师队伍已经成为陕西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261家,从业人员4650余人,业务收入17亿元,其中,收入上千万元的事务所29家。行业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261家,个人会员5039名,其中执业会员2731名,非执业会员2308名。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103家,党员1135人,团组织50家,团员1321人,“十三五”时期行业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为行业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行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新冠疫情加剧了全球经济衰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行业发展面临日趋复杂的发展环境。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期,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推进,要求行业服务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从鉴证服务向增值服务拓展。我省也处在创新推动和投资拉动并重阶段,发展动力加快转换,发展空间不断拓展。这些都对行业职业标准、服务能力、服务质量、行业监管和行业竞争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构想,强调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引导社会组织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公共事务,这些不仅有利于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也将为行业发展和行业价值提升提供新的机遇。


  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欠发达仍然是基本省情,行业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行业服务质量与公众需求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之间的矛盾凸显,行业人才缺乏、注册会计师老龄化等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行业信息化水平与数字强省战略不相适应,执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行业治理水平、专业化水平、职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挑战和机遇并存。我们要深刻认识自身发展优势和不足,坚定发展信念,不断强化机遇意识与风险意识,把握行业发展规律,科学应变,主动应变,找准方向,提出举措,确保行业发展始终与党的要求和社会经济发展步调一致,开启我省行业建设的崭新局面。


  二、“十四五”时期行业发展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十四五”时期我省行业发展,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基本动力,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众利益为根本目的,着力推进行业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品牌化、国际化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在财会监督方面的职能作用,对标国内一流水平,加快构建行业高质量发展体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谱写行业建设新篇章。


  (四)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对行业的全面领导、将党的领导贯穿行业改革发展的各个方面。坚持和完善党领导下的行业治理体制机制,不断提高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政治保证。


  ——坚持维护公众利益。坚持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众利益为目的,正确处理行业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能力,切实发挥行业服务社会、服务国家的职能作用。


  ——坚持主题主线。紧扣服务国家建设的主题,强化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体现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价值,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境界。坚持和完善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加强诚信教育和宣传引导,在服务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实现行业自身发展的新突破。


  ——坚持创新驱动。要大力推进制度创新、业务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创造优质高效供给,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发展方式,让创新成为行业发展最鲜明的特征和最强劲的动力。


  ——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贯穿行业发展全过程和各个领域,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行业更高质量、更高效率、更加健康、更可持续,更为平衡的发展。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统筹发展和安全,固根基、抓重点、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注重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平衡相统一。


  (五)主要目标。


  2035年远景目标。到2035年实现陕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水平与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注册会计师行业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高端现代服务业。行业诚信水平、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明显提高,促进提高地方经济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更加凸显。行业发展水平和竞争力迈上新台阶。行业人才队伍规模、素质和结构显著优化,行业整体竞争力强、信誉度高,拥有一批全社会广泛认可的知名度高、影响力强的事务所品牌。行业标准和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完备。行业执业环境明显改善,公平有序市场竞争机制基本形成。


  “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力争通过五年左右的时间,把陕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初步建设成为一个与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的行业,培育一批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会计师事务所,培养一批知名的注册会计师,形成具有注册会计师专业特色的核心文化价值体系,为促进改革发展和市场经济大局提供优质专业服务,成为市场经济中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专业服务行业。


  ——行业高质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行业由注重规模和速度的外延式扩张向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内涵式发展转型基本形成,传统审计鉴证服务和拓展增值服务并重,行业总收入年均增长9%以上,行业实现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


  ——行业服务领域取得新成果。创新服务品种,优化服务结构,通过业务创新满足市场不同需求,不断开辟高端、前沿、潜在业务领域,努力构建适应经济发展需求的新型服务市场体系,提升新业务比重。专业细分,功能细化,做到市场定位有特色,服务领域有突破,使服务品种与市场需求相协调,更好地服务陕西经济发展和“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实施。


  ——行业发展结构明显优化。推动行业发展结构与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大型事务所做强做大取得重大进展,中小事务所做精做专效果显著,形成运行规模合理匹配,行业自律机制健全,监管工作规范有力的市场格局。


  ——行业人才建设取得实效。深化人才培养战略,行业人才队伍的层次、素质和结构进一步优化,注重专业技能为核心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升,以及职业道德为核心的专业精神提升。形成梯队合理、可持续发展的行业人才队伍。实现新增注册会计师考试通过人数增加2400名,从业注册会计师超过4800人。再着力培养60名左右领军人才、30名高端领域复合型业务骨干。


  ——行业数字化转型取得新突破。行业标准化、数字化、网络化水平明显提升。通过实施信息化发展战略,推动行业信息化加快升级,形成以信息化设施为基础,以数据资源为核心,以技术支持和安全管理为保障,全面提升行业新一代信息化水平。


  三、持续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强化职业道德守则的遵循,职业道德与专业素质并重。严格独立性要求,持续提高职业素养,强化社会责任的履行。推动建立职业道德守则遵循情况的奖惩机制,并作为事务所综合评价、执业人员考评晋级的重要参考。


  (七)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完善行业诚信档案制度,优化诚信信息的披露。持续开展执业人员诚信宣誓,推崇承诺守诺践诺的行业氛围。强化行业诚信约束机制,研究建立负面清单,并适时公开,激发事务所诚信建设主体责任。


  (八)坚决抵制不正当低价竞争。引导事务所根据自身执业能力承接业务,树立专业服务形象,以质量赢取客户。重点关注收费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事务所,适时启动自律监管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自律惩戒力度,维护行业秩序,净化行业环境。加强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招标单位和委托人的协调、沟通,引导建立以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标规则,优化营商环境,改变“低价者得”和“唯价格论”的局面,不断提升行业执业环境市场化水平。


  (九)夯实诚信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文化建设主题活动并使之常态化。发挥管理层在文化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对守诚信事务所,通过表扬等方式给予鼓励,推动形成行业持久的诚信文化。


  四、推动行业服务与管理体制创新


  (十)丰富自律监管手段。健全执业异常情况监测机制,加强风险预警功能的运用。健全约谈和质询等制度,完善自律监管措施。完善对投诉举报等事项的处理机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十一)加大自律监管力度。对存在执业异常情况的机构进行实时预警,予以重点关注。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机制,将随机抽取的频次与事务所的诚信水平、执业情况挂钩,继续加大对不良诚信行为、执业异常情况的抽查力度。加强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对标检查,加大对职业道德遵循情况的监管,强化事务所风险意识。


  (十二)拓展自律监管服务。加强行业执业情况分析,及时发布执业风险提示。利用监管成果,开展汇总分析,编发典型案例。发布专业指引,做好专业技术咨询,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对中小事务所的辅导,深化帮扶。


  (十三)加强联合监管。加强协会与财政部门等其他监管主体联合,促进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相协同,避免或减少多头监管和重复检查。发挥行业协会服务监管工作的沟通协调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事务所在执业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行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寻求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五、深入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


  (十四)发挥行业高端人才队伍引领作用。加强行业高端人才队伍建设,鼓励行业优秀人才参加选拔,发挥行业高端人才引领作用,促进高端人才反哺行业。培养一批知识结构优化、精通财会业务、实践经验丰富、创新能力突出、善于经营管理、职业道德高尚、并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素质、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为推动行业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和强大的智力支持。


  (十五)持续加强行业继续教育培训。构建科学完善的继续教育体系,优化培训内容。巩固行业知识、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及综合类课程内容,加大培训资源向新政策、新业态、新技术等热点的倾斜。建立新入职员工、助理人员、执业人员、管理人员分职级全覆盖的阶梯式培训体系。加大网络远程培训供给,构建行业知识库,提升从业人员自主学习意识和能力。与其他相关行业开展培训合作与经验交流。进一步完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体系。


  (十六)加强行业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扩大高校合作范围,建立多层次、跨区域的后备人才培养网络。组织开展校园宣讲会、职业基础技能培训、岗前(实习)培训、毕业生招聘会,建立行业实训基地,着力提升毕业生学科知识、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加大跨界人才吸纳力度,吸引经济、金融、信息等学科的优秀生源加入行业,适应行业多元化、信息化发展趋势。


  (十七)提升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强化行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多途径引导和促进行业人才供需协调,改善行业人力资源结构。引导行业注重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激发员工活力与创造力,建立健全职业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引导行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数字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技术促进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六、培育优质事务所


  (十八)推动事务所做优做特、做专做精。加强政策指导和扶持力度,以做优做特、做精做专为导向,培育一批优质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对新业务领域的研究和指导。研究出台事务所特色业务的标准和指引。支持专精特色事务所发展壮大,继续鼓励和引导事务所积极开拓业务领域。探索建立事务所业务交流机制,指导事务所加强与其他专业服务行业的合作,全面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十九)深化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推动事务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加强以章程(合伙人协议)为核心的内部治理体系建设,引导事务所切实提升内部管理水平。指导事务所建立以职业道德、执业质量为关键标准的业绩评价体系、晋升退出和奖惩机制。推动事务所健全股东(合伙人)机制,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倡导会计师事务所树立“人和、事和、心和、志和”的治理理念,形成诚信、合作、民主、和谐的治理文化。


  (二十)强化事务所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推动事务所按照质量管理相关准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行业风险警示教育,提高事务所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能力。强化关键岗位人员的风险意识,探索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支持事务所参投执业责任保险,防范民事责任风险。


  (二十一)加强事务所品牌建设。深入推进事务所品牌建设,推动事务所提升品牌意识,以品牌为引领提升综合实力。增强事务所品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品牌塑造、维护及传播意识,努力打造有影响力的“知名品牌”。


  七、加强服务市场建设


  (二十二)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全力拓展专业服务市场。把握经济热点,实施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丰富专业服务产品供给,优化服务产品结构和质量,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新格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积极研发推广专业服务产品,紧紧围绕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府职能转变、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资本市场改革的需要,提升行业专业服务的价值。大力开拓非传统审计业务领域,引导事务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咨询、并购重组、破产管理、绩效管理等非传统审计业务。


  (二十三)强化行业法律意识。加大行业法治宣传,引导会员树立法治思维,推进行业依法治理。加强民事诉讼及民事责任的研究,加大行业典型案例宣传;定期发布行业相关法律专业指引,增强会员法律意识,促进会员依法执业。借助法律专家和行业维权委员会,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鼓励事务所设立法务岗位,解决法律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积极参与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及时反映行业诉求。


  (二十四)加强行业发展理论与实务研究。为行业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通过行业发展理论与实践的系统研究,强化协会对行业发展的引领功能。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智库作用,积极与业务相关的院校合作开展行业理论、实务基础研究。打造行业建设理论研究基地。调动和利用行业内外各方面力量,组织开展行业重大问题研究,着力破解行业发展难题。以行业研究成果服务政府决策,助力市场经济建设,带动行业创新发展。


  (二十五)加强行业文化建设。突出行业文化建设特色,紧贴行业、会员实际,不断丰富文化建设内涵,增强行业及执业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创新行业文化建设活动形态,开展行业文化理论探讨,研究行业文化核心价值和时代内涵。


  (二十六)加强行业宣传。提升协会网站、期刊的影响力,加大对行业专业价值和专业服务能力的宣传力度。加强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调,引导社会各方对行业的专业认知。鼓励会员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树立行业正面形象,提高会员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全方位展示行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不断扩大行业的社会影响,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八、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


  (二十七)开展行业信息化技术研究。加强宣传引导,开展行业信息化技术培训和交流,提高行业对信息化建设的重视度,把信息化建设放在行业发展的战略高度。研究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政策,制定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指导行业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提高行业数据挖掘应用能力,探索研究现代信息技术的融合应用。


  (二十八)提升行业信息化建设水平。健全信息化建设激励机制,鼓励事务所加大信息化投入。促进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经验交流,积极推广典型案例、特色产品及实用工具。加强信息化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重点,对行业各级人员进行信息化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行业整体信息化素质和技能。丰富信息化实现路径,探索信息化产品联合购买模式,促进事务所与软件服务商的供需对接。引导并普及事务所运用内部管理系统及审计作业信息化系统。


  九、不断加强行业党的建设,为行业发展提供政治保障


  (二十九)严格落实党建主体责任。坚持“书记抓、抓书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开展调研指导、考核评价、书记述职等,推动党建责任和任务落到实处。强化监督责任,把党内监督、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监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持续推动“党建入章”、“一肩挑”等要求在事务所有效落实,更好发挥党组织政治功能。不断提高党建与业务工作的融合发展。


  (三十)持续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全面落实党支部工作条例,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党支部“五化”建设,夯实党建工作基础。按照“成熟一个,建立一个,巩固一个”的工作思路,不断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抓好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工作,强健基层党组织,不断提高战斗堡垒作用。依托行业党校,采取集中培训、现场体验、异地教学等多种方式,开展行业党员教育,确保党员教育全覆盖。


  (三十一)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管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主要精神,加强行业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持续保持党的组织和工作的全覆盖。探索行业党建工作新模式,创新基层党组织活动新方式,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活力。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以增强党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重点加强思想建设;以造就高素质的队伍为重点加强组织建设;以狠抓落实、增强执行力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党员队伍。


  (三十二)不断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加强行业统战群团建设,认真落实新时代统战、群团建设总要求,坚持把统战和群团工作纳入党建工作体系,以党建带统战、团委、工会合建的工作思路,将行业统战成员和群团组织有机结合、整合资源,把保持和增强党的统战工作和群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自觉贯彻到各项工出作中去,推动形成强大的统战工作合力和优势互补的群团工作格局。


  十、工作措施及保障


  (三十三)强化组织领导。推动行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从业人员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充分发挥行业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规划落实注入动力。牢固树立行业上下一心的意识,充分调动广大会员的积极性,形成行业上下步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三十四)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配合,细化落实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及时把握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开展不同阶段规划执行情况的全面评估,动态完善规划,进一步增强规划对行业发展的指导性。


  (三十五)确保责任落实。一是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广大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主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本规划宣传,让规划的理念、目标任务深入人心,凝聚各方面力量参与规划的实施监督工作。各会计师事务所要紧紧围绕规划目标任务,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调动本所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自觉树立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带领事务所共同进步,确保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二是省协会充分发挥好与政府和事务所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切实履行好法律授权、政府部门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转变工作作风,注重调查研究,狠抓政策执行,推动扶持行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配套落实,完善和实施行业奖励政策,保证政策实施的效果,确保“十四五”规划的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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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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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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