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21]36号 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
发文时间:2021-10-09
文号:财办会[2021]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4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有关单位:


  为科学规划、全面指导“十四五”时期我国会计人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送审稿)》的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十三五”时期我国会计人才发展取得成绩、深入分析“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面临形势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请于2021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请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反馈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 李静、刘璐


  联系电话:010-68553024、2544、4214(传真)


  电子邮箱:renyuanchu@mof.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附件:


  1.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


  2.《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9月30日


  附件1


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


  目录


  一、会计人才发展的总体情况和面临形势


  (一)会计人才发展总体情况


  (二)“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面临形势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三)指导思想


  (四)基本原则


  (五)发展目标


  三、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任务


  (六)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大中型企业高端会计人才


  (七)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要求的高端会计人才


  (八)着力培养符合国家建设要求的注册会计师


  (九)着力培养符合教育改革要求、贴近会计实务的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和学术带头人


  (十)着力培养符合会计国际交流合作需要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


  (十一)着力提升各级各类会计人才能力素质


  四、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十二)加强会计诚信建设


  (十三)构建会计人才能力框架


  (十四)健全会计人才评价体系


  (十五)完善继续教育管理体制机制


  (十六)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


  (十七)推进会计学科专业体系建设


  (十八)提升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


  (十九)搭建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


  (二十)加大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五、会计人才培养的重大工程


  (二十一)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培养工程


  (二十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培养工程


  (二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培养工程


  (二十四)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工程


  (二十五)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六、实施保障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七)加大宣传引导


  (二十八)强化管理队伍


  (二十九)做好评估反馈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会计人才队伍,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结合会计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会计人才发展的总体情况和面临形势


  (一)会计人才发展总体情况。


  会计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会计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发布以来,财政部加快完善会计人才建设各项制度,有效实施会计人才培养重大工程,积极营造会计人才发展良好环境,会计人才规模有序增长、人才结构不断优化、人才竞争力明显提升,会计人才在推动企事业单位现代化管理、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会计人才建设各项制度不断健全。制定出台《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卷工作规则》等制度。二是会计人才队伍规模不断壮大。通过加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注册会计师资格管理,有序推进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和能力评价工作,加强会计学历教育和师资队伍建设,我国会计人才队伍规模稳步增长,整体素质明显提升。截至2020年底,我国共有670.20万人取得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242.02万人取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20.57万人通过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近40万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3.6万人;在开设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高校及科研单位中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超过1.3万人。三是会计人才培养重大工程成效显著。实施一系列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加强对企业总会计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和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的培养,发挥高层次高素质会计人才的引领辐射作用,带动和推进各级各类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截至2020年底,共有1802人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1071人;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6.7万人次;实施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招收90名学员;实施会计名家培养工程,70人入选,39人获得“会计名家”称号。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从最初的24家培养单位发展到269家,已累计招生超过12万人,授予学位超过8万人。四是会计人才发展环境不断改善。会计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国家级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建设,区域重点会计人才支持政策相继推出,增设正高级会计师,会计职业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会计人才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区域发展不平衡,会计人才培养结构与社会需求契合度不够,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会计人才供给不足,产教融合、科教融合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会计人才创新活力未能充分释放,全方位会计人才培养、评价、使用体系尚未形成,会计人才协同发展、交流合作、shui5资源共享有待加强。


  (二)“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面临形势。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会计人才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从机遇看,一是我国将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在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会计工作作为一种管理活动和治理手段,需要会计人才在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二是以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轮技术革命将加快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数字经济等发展,促进先进技术与传统产业结合,会计作为重要的现代服务业,产业跨界融合、转型升级将为复合型会计人才培养提供生动实践。


  从挑战看,一是我国会计人才队伍“大而不强”,区域发展差异较大,东中西部地区会计人才数量不平衡,结构性失衡问题仍然存在,基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力量薄弱,会计人才梯队分布不平衡,从事基础核算的人员较多,具有新时代发展理念、全球战略眼光、管理创新能力的高端会计人才供给不足,会计人才实现高质量均衡发展的难度较大;二是数字经济、绿色经济等蓬勃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革新,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会计工作需要不断引入新理念、新思想、新技术,会计人员在持续更新知识体系,不断提高战略思维、分析判断、沟通协调等能力,主动适应数字化转型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面临较大压力。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三)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立足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会计职业特点,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建立以诚信评价、专业评价、能力评价为维度的会计人才综合评价体系,形成育才、聚才、用才的良好环境和政策优势,推动我国会计人才战略思维提升、创新能力发展、数字智能转型,提升我国会计人才教育培养综合实力和会计人才国际竞争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四)基本原则。


  ——坚持立德树人。将立德树人作为会计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会计法治教育、诚信自律教育、职业精神培育、专业能力建设,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为党和人民事业培养德才兼备的会计人才。


  ——强化顶层设计。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目标,有效整合会计人才政策措施,理顺政府、市场、社会、用人主体关系,明确各自功能定位,构建梯次分明、定位清晰、科学合理的会计人才培养体系。


  ——聚焦高端群体。优化人才结构,突出“高精尖缺”人才培养,着力做好企业总会计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等群体的培训培养,突出点上聚焦、以点带面、高端引领。


  ——注重分类施策。根据新时代各级各类会计人才的特点和实际,考虑区域差异,精准发力,构建包括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等在内的终身学习培养体系,建立健全分层次、分类型、差异化的会计人才培养长效机制。


  ——加大协同推进。政府部门强化组织领导、政策支持、投入保障,激发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构等参与会计人才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和活力,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会计人才发展大格局。


  (五)发展目标。


  展望2035年,将建成一支结构合理、专业扎实、富于创新、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会计人才队伍,形成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会计人才制度体系,充分激发会计人才创新活力,促进会计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十四五”时期,通过深化改革,在会计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会计人才管理体制和人才激励机制更加科学高效,会计人才培养、评价、使用体系更加健全,会计职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会计人才对会计事业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会计人才资源总量稳步增长,人才结构进一步优化。


  会计人才资源总量比“十三五”期末增长30%,较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涉及会计审计实务、会计理论研究和会计管理等方面的各类别高层次高素质会计人才总量比“十三五”期末增长40%;具有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会计人员中所占比重持续增长,会计人员的分布、层次和类别等结构更趋合理。


  ——会计教育培养体系不断健全,人才培养效能显著提升。进一步优化会计人员教育培养布局结构,基本形成各级财政部门、用人单位、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共同参与的开放、协同、联动的会计人员终身学习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基地作用,持续提升我国会计人才队伍素质。


  ——会计人才评价体系不断完善,人才评价作用有效发挥。围绕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对会计工作的新要求,完善会计人才评价标准,突出评价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充分发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价在会计人才评价方面的重要作用,Shui5促进评价结果与会计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会计人才使用机制不断创新,人才使用效能明显提升。推动会计人才信息整合、数据共享,积极为会计人才拓展事业和实现价值提供机会、条件和平台,加强与组织部门、人才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联动,促进人才资源有效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任务


  (六)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大中型企业高端会计人才。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大中型企业高端会计人才,应当具有良好职业操守、新时代发展理念、管理创新能力、全球战略眼光、社会责任感,能够站在时代前沿和战略全局思考问题,为实现企业战略目标出谋划策;能够发挥财会工作对企业经营决策的支撑作用,不断提升价值创造能力;能够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为企业发展提出全球性解决方案;能够有效识别、研判和应对经营风险,为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能够引领带动企业会计人才队伍发展。


  (七)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要求的高端会计人才。符合新时代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要求的高端会计人才,应当具有较高政治素养、专业水平、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能够加强预算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为构建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提供支持;能够加强单位内控建设、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会计应用,推动单位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提升单位管理水平。


  (八)着力培养符合国家建设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符合国家建设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政治型、职业型、专业型、复合型、国际型”要求,能够带头践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精神,持续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熟悉国际规则,具有国际视野,既“专”又“博”发挥辐射效应,推动价值提升;能够在规范会计服务市场,优化执业环境,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和审计质量,增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九)着力培养符合教育改革要求、贴近会计实务的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和学术带头人。符合教育改革要求、贴近会计实务的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应当具有良好师德师风、科研成果或教学效果突出,能够在加强会计理论和实践应用研究,推动会计学术创新和理论成果转化,融入国际学术前沿,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培养优秀会计人才,优化会计学科体系,提升会计学科地位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学术带头人应当在会计学术领域造诣精深、成就突出、享有较高声誉。


  (十)着力培养符合会计国际交流合作需要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符合会计国际交流合作需要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应当具有开阔的国际视野、丰富的实务经验、突出的专业能力、娴熟的英语技能,能够运用综合战略思维,参与企业会计准则国际治理;能够利用开放的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在多双边会计国际场合中踊跃“发声”,积极影响国际会计标准制定;能够凭借过硬的专业能力,深入研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项目,为我国会计准则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十一)着力提升各级各类会计人才能力素质。我国会计审计人员上千万,分布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行业和领域,从事会计核算、财会监督、风险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工作。通过加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继续教育、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等,着力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会计人才队伍,以提升职业素养、创新能力为重点,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不断提高会计人才队伍的能力素质和整体水平,促进各级各类会计人才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执行财经法规、有效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四、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十二)加强会计诚信建设。诚信是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也是对会计人员的最基本要求。要加强会计法治教育、会计诚信教育和思政教育,制定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修订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会计人才培养、评价、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动财会类专业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和课程思政建设,不断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要组织开展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健全评选表彰机制、严格评选程序、创新评选方法、宣传先进事迹、弘扬诚信理念,支持用人单位推进会计人员信用状况与其选聘任职等挂钩,激励广大会计人员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增强会计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要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利用,探索诚信积分管理机制,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实现信用信息的互换、互通和共享,将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作为会计人才评价、会计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等的重要依据;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联合惩戒。支持会计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十三)构建会计人才能力框架。会计人才能力框架是从事会计工作或履行会计岗位职责应具备的能力和要求的组合,包括知识、技能、价值观等。财政部要以经济发展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为导向,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会计人才分别构建能力框架;以能力框架为指引,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构建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核心课程体系。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能力框架组织开展本地区会计人才培训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根据能力框架开展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才培训工作。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各系统、各单位的共同努力,积极引导广大会计人员根据职业发展要求,持续加强能力建设,推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


  (十四)健全会计人才评价体系。会计人才评价是会计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部分,是会计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使用的前提。要探索建立以诚信评价、专业评价、能力评价为维度的会计人才综合评价体系,充分发挥会计人才评价对会计人才教育培养的导向作用,促进广大会计人员提升能力、诚信执业。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价制度,修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加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管理,探索推进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年多考。加大对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指导力度,向艰苦边远地区适当放宽评审标准。建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互认、与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衔接机制,减少重复评价,畅通各类会计人才流动、提升的渠道。


  (十五)完善继续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开展继续教育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会计人才队伍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进继续教育信息化平台建设和应用,提供标准统一、内容规范、质量优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程和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全要素模块课程,开展继续教育师资库建设。shUi5将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作为参加会计人才评价、会计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的重要依据。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鼓励继续教育机构提供优质继续教育课程资源。各业务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应主动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十六)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做好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的有关制度安排,重点对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等群体及其后备人员进行培训培养。完善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为重点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模式,课上讲授与课下研讨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现场教学相结合,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增强培训的实践性和实用性。财政部重点对中央单位和省级单位开展培训,设置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两个类别,短期培训聚焦岗位能力培训,长期培训着重加强中青年人才培养,有关培训资源将适当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鼓励和支持各地财政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单位重点群体的培训,并注重加强对本地区中小企业和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人员的培训。各地财政部门应推动将本地区高端会计人才纳入本级政府高端人才体系中。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根据行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培养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高端会计人才和涉外会计人才。各用人单位应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参加培训,并提供必要保障。


  (十七)推进会计学科专业体系建设。会计学科专业是会计人才培养的基础和载体。构建适应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新技术革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新形势的会计学科专业体系,积极推进会计学一级学科申报和建设。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发展的契机,促进会计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适当增加政府会计相关课程


  内容的比重。配合教育部门深化会计学历教育改革,依托部分高校,聚焦直接影响会计学科专业体系建设的关键因素,从师资、课程、教材、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实践基地等方面进行以战略思维、业财融合、数字智能为导向的教改研究和探索,推动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增强会计职业教育适应性,进一步完善培养机制。加强会计基础理论研究,争做国际学术前沿并行者乃至领跑者,开展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研究,创新科研组织模式,建立重点研究基地,打造一批新型高校智库,为重大会计政策制定提供支持。


  (十八)提升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要培养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会计工作的应用型会计人才。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面向会计行业当前及未来人才重大需求,开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核心课程建设、教学案例库建设和教育质量认证等工作;积极推进部分高校试点设立会计博士专业学位,完善会计专业学位体系;优化跨院校的教师、学生之间的交流沟通学习平台,推进培养单位与实务部门在课程建设、实习实践和科学研究方面的合作。各培养单位应加大教学投入,健全教学激励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培养方案动态调整机制,着力增强研究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优秀师资,引入和配备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大数据分析等学科交叉背景的会计青年教师;丰富课堂形式,采用案例教学、沙盘模拟、情景模拟、翻转课堂、整合性学习、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等教学方法;规范实习实践基地管理,与实践基地深入合作,开展符合实务导向要求的课外综合素质活动。


  (十九)搭建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搭建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管理的重要手段。建设全国统一的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对会计人员的基础信息、信用信息、继续教育信息等进行采集、管理和维护,建立全国会计人员数据库。加强会计人员信息的分析、查询、利用,推动会计人员信息互联与共享,为会计考试报名、证书办理、继续教育登记等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鼓励各省建立本地区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建立高端会计人才数据库,搭建高端会计人才交流平台。


  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用人单位、会计人员共同参与的会计人才服务体系。


  (二十)加大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会计人才培养基地是对会计人才进行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的服务平台。要加强国家会计学院建设,推动国家会计学院坚守高端培训办学使命,开展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创新培养模式、提高师资水平,打造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主阵地;坚定特色发展办学方向,在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中突出优势领域,形成差异定位协同发展新格局;坚持整合资源办学策略,加强高质量在线学习平台建设,共建携手共进合作共赢大平台,切实发挥学院董事会、战略咨询委员会的咨询和支持作用。鼓励和支持各地区重点针对地区、行业中急需紧缺的会计人才开展培训,为社会各单位和会计人员提供精细化的业务培训、能力提升等服务。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会计人才培养,注重发挥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在会计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支持会计行业组织(团体)搭建会计学术交流、实践交流平台。


  五、会计人才培养的重大工程


  为解决高层次高素质会计人才依然短缺的问题,财政部将实施一系列重大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着力培养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及其后备人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及其后备人才、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其后备人才、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等,通过提升各类会计人才的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我国大中型企业提高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提高执业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国会计学科建设和会计理论繁荣,促进提升我国在会计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二十一)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培养工程。对中央企业一二三级企业、省级国有企业一二级企业、上市公司和地方重点企业总会计师开展轮训,提升总会计师岗位能力素质,每年培训约2900人,五年共培训约14500人;选拔一批大中型企业优秀中青年会计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周期三年,每两年选拔1次,五年共选拔培养约240人。


  (二十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培养工程。对国家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开展轮训,提升财务负责人岗位能力素质,每年培训约720人,五年共培训约3600人;选拔一批行政事业单位优秀中青年会计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周期三年,每两年选拔1次,五年共选拔培养约120人。


  (二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培养工程。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开展轮训,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能力和管理能力,每年培训约1000人,五年共培训约5000人;选拔一批会计师事务所优秀中青年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周期三年,每年选拔1次,五年共选拔培养约180人。


  (二十四)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工程。选拔一批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的优秀中青年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周期三年,每两年选拔1次,五年共选拔培养约120人;实施会计名家工程,发现、培养、举荐约15名造诣高深、成就突出、影响广泛的杰出会计理论与实务工作者。


  (二十五)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选拔培养约150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通过参与国际会计标准制定和国际交流合作、发表会计专业意见、担任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等方式,为我国参与国际会计标准制定建言献策,提高我国在国际会计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六、实施保障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负责本规划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制定重点工程实施办法。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要重视会计人才工作,加强政策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加大专项资金对会计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切实抓好规划的贯彻落实,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部门)会计人才发展规划或配套政策措施。各用人单位应当重视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本单位会计人才发展环境,为会计人才成长提供必要的平台和经费支持,切实发挥会计人才作用。


  (二十七)加大宣传引导。财政部、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大力宣传规划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政策措施、重大工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宣传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和成效,引导社会各界关注会计人才,支持会计人才工作,营造会计人才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八)强化管理队伍。财政部加强对会计管理人才、财会监督检查人才的培训培养,通过组织承担重点专项任务、重大课题等,提升各级会计管理人才、财会监督检查人才的专业素质、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加强本地区、本系统会计管理、财会监督队伍的建设,更好发挥会计管理人才、财会监督检查人才在推动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加强财会监督检查、提升会计服务管理水平、营造良好会计环境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九)做好评估反馈。财政部、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要建立规划实施的过程跟踪、执行监督、信息反馈和定期评估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和指导;根据反馈信息以及评估和监控情况,对实施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实到位。


  附件2


《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科学规划、全面指导“十四五”时期我国会计人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送审稿)》的有关要求,在全面总结“十三五”时期我国会计人才发展取得成绩、深入分析“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面临形势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计人才规划》)。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2010年财政部发布了《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个中长期会计人才发展规划。按照该规划确定的指导方针、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等,财政部门不断健全会计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力度,统筹开发各级各类会计人才,深化会计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推动我国会计人才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我国会计人才规模有序增长,人才优势不断增强,人才效能明显提高,我国已基本形成一支规模宏大、素质优良、敬业奉献的会计人才队伍,在推动我国企事业单位现代化管理、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我国将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会计工作将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迫切需要我国会计人才在企业管理、政府治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教学科研、会计国际交流合作等领域施展才华、积极作为。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革新,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将进一步推动会计工作与经济业务深度融合、推动会计智能化发展,迫切需要加快培养一批既精通专业又熟悉信息技术,既具备战略思维又富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会计人才,推动会计工作适应数字化转型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但是,从我国会计人才发展实际看,我国会计人才队伍结构性失衡问题仍然存在,中西部等经济落后地区人才发展缓慢,基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力量薄弱,会计人才梯队分布不合理,从事基础核算的人员较多,具有新时代发展理念、全球战略眼光、管理创新能力的高端会计人才供给依然不足。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通过全面总结过去十年会计人才工作的成绩、经验和不足,深入分析当前以及未来会计人才工作面临的形势,认真思考未来五年乃至更长一段时期我国会计人才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措施,形成指导我国未来五年会计人才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进一步巩固前十年会计人才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中央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重大部署和“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发展重要任务的必然要求。我们通过制定《会计人才规划》,将加强对我国会计人才工作的总体谋划和顶层设计,充分调动各方参与会计人才工作的积极性,切实解决制约我国会计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着力打造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会计人才,逐渐形成我国会计人才的国际竞争优势。


  二、起草过程


  自2021年1月以来,围绕《会计人才规划》的编制工作,先后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前期研究。2021年1-2月,组织部分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学员,围绕如何做好“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深入讨论,并就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出若干意见建议。2021年3-4月,对《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进行全面总结,在此基础上,启动《会计人才规划》的起草工作。


  二是组织座谈调研。2021年4月以来,通过会议、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听取地方会计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会


  计师事务所、高校、行业组织、培训机构等各方面关于会计人才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梳理、汇总、研究《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征求意见和座谈过程中收到的关于会计人才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是进行集中研讨。2021年6月,在前期研究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会计人才规划》初稿。2021年7月,组织部内相关单位,部分地方会计管理机构、企业、高校相关工作负责同志或专家,对初稿进行集中研讨修改。之后,根据专家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是组织征求意见。2021年9月,形成《会计人才规划》征求意见稿,组织征求部内有关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的意见。共收到39个单位反馈的132条意见,其中:已采纳或部分采纳54条,待进一步研究18条,未采纳60条。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会计人才规划》。


  三、总体考虑和主要内容


  (一)总体考虑。《会计人才规划》是《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的子规划,既要保持与其有序衔接,也要对其中涉及会计人才工作的重点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同时,会计人才是国家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部署,推进相关工作。为此,围绕“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中央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部署以及“十四五”时期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有关要求,我国会计人才工作将从以下方面谋篇布局:


  着力构建一个体系。即构建包括人才选拔、培养、评价、使用在内的会计人才工作体系,重点健全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健全以诚信评价、专业评价、能力评价为维度的会计人才综合评价体系。


  有序推动两个发展。即通过完善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继续教育培养模式,推进会计学科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等,推动会计人才向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发展、向复合型国际化人才发展。


  积极打造三个平台。即打造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会计人才资源共享平台。


  有效解决四个问题。即解决会计人员诚信机制建设滞后的问题,解决会计人员评价体系不健全的问题,解决高层次高素质会计人才供给不足的问题,解决基层会计人员教育培训需进一步加强的问题。


  重点实施五个工程。即实施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培养工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培养工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培养工程、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工程、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二)主要内容。《会计人才规划》共6个部分、29条。


  第一部分,总结“十三五”时期会计人才发展取得的成绩、分析“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面临的形势。


  第二部分,明确“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通过深化改革,在会计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会计人才管理体制和人才激励机制更加科学高效,会计人才培养、评价、使用体系更加健全,会计职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会计人才对会计事业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第三部分,明确“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任


  务,具体包括六项任务: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大中型企业高级会计人才,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要求的高级会计人才,着力培养符合国家建设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着力培养符合教育改革要求、贴近会计实务的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和学术带头人,着力培养符合会计国际交流合作需要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着力提升各级各类会计人才能力素质。


  第四部分,提出“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具体包括九个方面: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构建会计人才能力框架、健全会计人才评价体系、完善继续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推进会计学科专业体系建设、提升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搭建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加大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第五部分,提出“十四五”时期实施的会计人才培养重大工程。


  第六部分,提出贯彻实施《会计人才规划》的有关保障措施。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对于《会计人才规划》,我们重点就下列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


  1.《会计人才规划》(征求意见稿)的框架结构是否合理?


  2.《会计人才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目标、任务否合理?还需要增加哪些目标、任务?


  3.《会计人才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政策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还需要增加哪些政策措施?


  4.对于推进会计人才使用有哪些意见建议


推荐阅读

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yeyongqing@anlilaw.com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