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字[2021]5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促进“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0-26
文号:冀政字[2021]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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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就业促进“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省就业促进“十四五”规划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十四五”时期,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对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本规划依据国家《“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和《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提出我省“十四五”时期促进就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全省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行动指南。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


  (一)现实基础。“十三五”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将就业优先政策置于宏观政策层面并不断强化,着力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全省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城镇新增就业420.5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就业质量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总量增加到302万人,高技能人才总量增加到247万人。创业环境大幅改善,返乡入乡创业蓬勃发展,创业带动就业效应进一步增强。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青年就业见习计划,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稳定在90%以上。积极推动省际省内劳务协作,持续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健全退役安置制度,鼓励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加强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帮扶工作,困难群体就业状况得到改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强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依法保障职工权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成果显著。


  (二)面临形势。“十四五”时期,我省发展处于历史性窗口期和战略性机遇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问题,把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为就业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稳中有进,转型升级与结构优化持续深化。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冬奥会筹办等重大国家战略和国家大事深入实施,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等重大平台加快建设。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新动能新业态加速成长。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孕育巨大发展潜力,新的就业增长点不断涌现。劳动力市场协同性增强,劳动力整体受教育程度上升,社会性流动更加顺畅,为促进就业夯实了人力资源支撑。


  但也要看到,“十四五”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稳定和促进就业任务艰巨。国际形势日趋复杂,不确定性不稳定性明显增加,同时,未来五年是我省转型升级、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对就业的潜在冲击需警惕防范。人口结构与经济结构深度调整,劳动力供给侧与需求侧均出现较大变化,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下降。产业转型升级、技术进步对劳动者技能提出更高要求,“就业难”与“招工难”并存,结构性就业矛盾更加突出,将成为就业领域主要矛盾。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压力不减,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还有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规模性失业风险依然存在。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技术加速应用,就业替代效应持续显现。就业方式更加多元,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权益保障亟待加强。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主要目标,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有利于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完善政策体系,强化培训服务,注重权益保障,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容量,努力提高就业质量,着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切实防范和有效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就业优先、政策协同。把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政策优先位置,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头等大事,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和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宏观政策取向、聚力支持就业。


  坚持扩容提质、优化结构。兼顾容量、质量与结构,抓住主要矛盾,多措并举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的同时,更加重视日益凸显的结构性就业矛盾,聚焦劳动者技能素质提升,突出抓好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推动形成劳动力市场更高水平的供需动态平衡。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调控。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既要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方向,加快破解制约就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强化政府责任,优化整合各类资源,为促进就业提供强有力政策支持和基础性服务保障。


  坚持聚焦重点、守住底线。紧盯就业领域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瞄准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群体,制定更加精准有效的举措,因地因企因人强化分类帮扶援助,切实兜牢民生底线。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要实现以下目标:


  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城镇新增就业4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左右,重点群体就业保持稳定。城乡、区域就业机会差距逐步缩小,劳动力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劳动报酬提高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覆盖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劳动权益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更多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


  结构性就业矛盾有效缓解。人力资源质量大幅提升、结构进一步优化,更加匹配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全省高技能人才总量稳步扩大,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3年。


  创业带动就业动能持续释放。创业引领作用更加凸显,对高质量就业的带动能力不断增强。创业环境更加优化,政策服务体系更加完备,创业机会更多、渠道更广,更多人可以通过创业实现人生价值。


  风险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就业领域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处置机制不断健全,失业人员保障范围有效扩大、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体得到及时帮扶,就业安全保障更加有力。


河北省“十四五”时期就业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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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内为五年累计数。②劳动报酬占比是指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③带*号的为2019年数据。


  三、重点任务


  (一)积极扩大就业容量。


  1.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将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将就业优先政策置于宏观政策层面并持续强化,实现经济增长与就业扩大良性互动。强化财税、金融、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支持就业的导向,实现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持续促进消费、增加有效投资拉动就业,通过保市场主体保就业。健全就业影响评估机制,提升重大政策规划、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生产力布局对就业的促进作用,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健全就业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建立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促进就业的推动作用。


  2.稳定提升制造业就业。实施制造业降本减负行动,强化要素保障和高效服务,加大制造业投资支持力度,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融资,提升制造业盈利能力,提高利润率和从业人员收入水平,增强制造业就业吸引力,缓解制造业“招工难”问题。加快全国产业转型升级试验区建设,推动钢铁、装备制造、石化、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深化“万企转型”行动,实施“千项技改”和“百项示范”工程,打造一批有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扩大传统优势产业就业容量。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职业技能培训深度融合,促进制造业产业链、创新链与培训链有效衔接。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发展,注重发展技能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制造业领域技能型就业岗位。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以雄安新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等重大承接合作平台为依托,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做大做强新兴产业链,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先进制造基地,打造更多制造业就业增长点。


  3.努力扩大服务业就业。聚焦产业转型升级和消费升级需要,构建优质高效、结构优化、竞争力强的服务产业新体系,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更大空间和更多选择。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深入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加强金融服务业市场和社会服务业市场开放合作,吸引优质金融资源向我省聚集。促进服务业数字化转型、线上线下双向发展,推进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融合发展,培育一批服务业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和项目,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外包创新发展。加快生活服务业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鼓励商贸流通和消费服务业态与模式创新,加强城市特色商业街区和主题商圈建设,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以养老、托育、家政、社区服务为重点,大力开展贴近群众的社区服务,稳定开发社区超市、便利店、社会工作服务等岗位,充分发挥服务业就业容量大的优势。


  4.拓展农业就业空间。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全省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升。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和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重点培育一批产值超百亿元的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带动农民就近就地就业。将科技、绿色、品牌、质量元素融入生产各环节,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提升农业价值链,带动全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打造农业产业强镇、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引导农产品加工等乡村产业向中心镇(乡)和物流节点聚集,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业。实施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和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扶持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跟进、广大小农户参与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持续带动农民就业增收。


  5.发挥中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和用工的制度环境和政策体系,构建常态化援企稳岗帮扶机制,持续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增强就业岗位创造能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生态,取消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构建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完善河北省金融服务平台、河北省普惠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增强政策发布和融资对接能力,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完善融资增信支持体系、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共享整合机制,打造并发布一批符合河北特色、用户识别程度高的“信易贷”产品,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提高融资便利度。


  6.促进数字经济领域就业创业。加快建设网络强省、数字河北,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催生更多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构建现代化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数字经济试验(示范)区,用好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重大平台,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就业容量大的重点园区和数字产业集群。深入实施“上云用数赋智”行动,推动传统线下业态数字化转型赋能,创造更多数字经济领域就业机会。推动数字经济领域市场准入、行业秩序、贸易交易等方面的创新改革,探索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监管体系,探索建立免罚清单等容错监管方式,营造更加宽松的体制机制环境,给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留足空间。完善平台企业治理,促进平台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规范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创业。推动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培育多元化多层次就业需求。


  7.发展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完善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平台就业。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商业资源供给。鼓励传统行业以跨界融合、业态创新等方式增加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就业机会。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新技术、新职业发展变化,持续开发新职业。建立完善适应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引导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水平。规范平台企业用工,明确平台企业劳动保护责任。


  专栏一: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持保障行动


  1.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以个人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灵活方式就业的劳动者,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各项政策和服务。建立灵活就业岗位信息发布渠道。


  2.实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提升项目。创新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培训形式和内容,开展数字资源线上培训服务,支持其根据自身实践和需求参加个性化培训。


  3.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按照国家部署要求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探索用工企业购买商业保险、保险公司适当让利的机制,鼓励用工企业以商业保险方式为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多层次保障。


  (二)鼓励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1.深化创业领域“放管服”改革。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防范和制止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出台。定期评估、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台账,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最大限度解除对创业的束缚。加快推进“证照分离”“照后减证”,持续减少和优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涉企经许可事项清单制度,全面推动电子签章、电子证照应用,创新审批方式,广泛推行告知承诺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建立便利高效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为企业留足发展空间。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加大创业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场地租金补贴等政策,增强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加大创新创业用地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用于创新创业。持续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带动更多金融资源更好服务创新创业,提升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及时性。强化对初创企业的融资支持,拓展创业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创投基金,加大初创期、种子期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专项行动,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场景、应用、需求,打造基于产业链供应链的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国家科研平台、科技报告、科研数据、科研仪器设施、高校实验室进一步向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放,创造更多创业机会。


  专栏二:创业促进行动


  1.创业扶持行动。举办河北省创业就业服务成果展示交流活动,组织优秀项目参加全国创业就业服务展示交流活动。实施创业培训,宣传创业政策,开展创业指导,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50亿元,提供创业服务300万人次。


  2.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带动就业等专项行动。


  3.鼓励支持全民创业。深入实施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行动,壮大新一代乡村企业家队伍。鼓励引导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支持计划、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充分利用高校双创示范基地、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等平台,大力发展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培育一批创业拔尖人才。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入乡兼职和离岗创业制度,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政策,最大限度支持和帮助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倡导敬业、精益、专注、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加大创业人才引进力度,为外籍高层次入才来冀创业提供便利。完善试错机制,对创业失败者提供就业服务、援助。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创新创业人才评价体系,加强创新创业激励和保障。


  4.提供优质创业服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开发优质创业课程,打造创业培训品牌。加强服务队伍建设,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进、开业指导等服务。推广创业导师制,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到基层开展创业服务。发挥创业指导专家库、创业项目库、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孵化园作用,引导帮助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组织开展创业创新大赛和创业成果展示交流活动,营造浓厚创业创新氛围。加强创业平台载体建设,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和园区建设,完善双创基地服务设施,强化服务质量管理,积极创建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打造更多、更专业、更高水平的双创支撑平台。引导现有孵化载体聚焦核心优势,完善孵化器功能,加强与国内专业孵化机构合作,探索“孵化+创投”“天使投资+创新产品构建”“创业导师+持股解化”等孵化模式,推动孵化服务向精准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打造具有开放式、全生态、产业化的创业孵化体系。支持各地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等场地开辟退役军人创业专区和退役军人创业园地,鼓励依托各类产业园区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支持加快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推动省部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加强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等孵化载体建设。


  专栏三: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行动


  1.整合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对现有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创业载体等各类园区平台整合拓展、优化布局,重点打造功能完备、环境优良的返乡入乡创业园,为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提供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和办公研发场地。


  2.培育返乡入乡创业产业集群。依托返乡入乡创业园,探索适合当地的返乡入乡创业发展路径和模式,通过承接产业转移、资源嫁接输入地市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方式,培育具有区域特色、大中小企业协同联动、上下游产业全链条一体发展的返乡入乡创业产业集群。


  3.强化资金支持。允许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安排资金,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和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发展。


  (三)提高重点地区就业承载力。


  1.深化京津冀就业服务协作。完善京津冀劳务协作会商机制,支持各类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提供求职招聘、失业登记、就业培训等信息服务。完善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相互衔接的劳动用工政策和人才政策,加强技能人才培养交流合作。健全劳动监察执法协作和争议处理协作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雄安新区、廊坊北三县以及环京津县(市、区)与北京在人力资源领域实现全面对接。


  2.支持雄安新区高质量就业。推动雄安新区建立城乡一体化就业创业管理制度,完善城乡一体化就业政策、管理、服务体系,实现城乡居民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支持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和技师学院,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支持雄安新区建设国家级“中国雄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打造优质人力资源服务集聚辐射基地。


  3.促进特殊类型地区充分就业。按照“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的要求,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统筹各类政策资源,强化后续扶持,支持脱贫地区发展壮大本地特色产业,积极引进适合当地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持续带动就业增收。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重点地区倾斜支持力度,促进当地群众就业。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吸纳就业效果好的优势富民产业,完善就地就近就业配套设施。


  4.壮大县乡村促就业内生动力。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推动县乡村联动发展,促进产镇融合、产村一体,打造“一县一业”“一乡一特”“一村一品”经济圈,做好产业和就业帮扶。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补短板强弱项,增强综合服务能力,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吸引各类生产要素向县城流动聚集。做大做强县域经济,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县域特色产业在县城集聚发展,扩大县城就业需求。支持乡镇提升服务功能,增加生产生活要素供给,为发展产业、带动就业创造良好条件,把乡镇建设成拉动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区域中心。在农业产业强镇、商贸集镇、物流节点布局劳动密集型加工业,鼓励大型商贸企业在乡镇布点,增强就业支撑。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丰富乡村经济业态,促进乡村产业多模式融合、多类型示范,打造乡村产业链供应链,加快乡村产业振兴步伐,培育乡村就业增长极。


  (四)统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


  1.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多措并举全力拓宽就业渠道,确保就业形势保持稳定。结合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布局、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创造更多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长和智力优势的知识技术型就业岗位,带动高校毕业就业创业。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服务乡村建设行动和基层治理,拓展基层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农业技术等领域就业空间,健全激励保障机制,畅通成长发展通道。为有意愿、有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提供资金、场地和技术等多层次支持。健全校内校外资源协同共享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多元化服务机制,将留学回国毕业生及时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加强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加大就业实习见习实践组织力度,开展大规模、高质量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实名制帮扶,健全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机制。加强常态化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精准组织线上线下就业服务活动,开展行业性、区域性、专业性专场招聘,加强户籍地、求职地、学籍地政策服务协同,提高供需匹配效率。强化岗位推送不断线、指导培训不断线、重点帮扶不断线、接续服务不断线就业服务,确保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全面纳入社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学习宣传活动,引导更多毕业生到中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


  专栏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


  1.岗位拓展行动。实施高校毕业生中小微企业就业支持计划,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指导国有企业健全公开、竞争、择优的市场化招聘制度。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河北省大学生志愿者健康行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开发一批社区就业、科研助理、社会组织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大学生参军入伍。


  2.就业能力提升行动。开展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搭建校企对接平台。实施就业见习计划,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增加新兴产业、智能制造、现代服务业等岗位培训。


  3.精准服务行动。实施大学生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组织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的校园招聘,开展城市联合招聘、“24365校园网络招聘”“千校万岗”、中小微企业专场招聘等活动,实现专项就业服务活动精准对接。组建专业化就业创业导师队伍,推出线上线下直播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


  2.高度重视城镇青年就业。聚焦城镇青年(主要包括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青年、转岗青年职工等),完善就业支持体系。在推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中,开发更多适合青年的就业岗位,带动更多城镇青年到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领域就业创业。对接产业优化布局、区域协调发展和重点行业企业人才需求,完善人力资源需求发布、要素配置、协同发展机制,支持城镇青年到人才紧缺领域就业。发挥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产业企业园区、青年之家、青年活动中心等各类平台作用,支持城镇青年参加职业指导、职业体验、创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增强青年就业能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强化青年就业见习计划,开展青年职业技能培训,针对不同群体特点实施专项培训。探索组织职业训练营、就业训练工场,增强青年职业发展能力、职业转换能力。运用“互联网+”,打造适合城镇青年特点的就业服务模式,畅通信息服务渠道,提高青年择业精准度。加强青年职业文明引领,引导职业青年立足岗位创优。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对城镇长期失业青年开展实践引导、分类指导和跟踪帮扶,激发就业内生动力,促进融入市场就业。将劳动精神、奋斗精神融入指导和实践,引导青年自强自立、就业创业。为城镇困难失业青年提供就业援助。


  3.加强退役军人就业保障。科学制定安置计划,改进岗位安置办法,推进落实安置政策,压实属地安置责任,规范接收安置程序,提高安置质量。优化安置方式,探索市场化安置改革,实现多渠道、多元化安置。推广“直通车”式安置,健全“阳光安置”工作机制。鼓励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城乡基层安置。将退役军人按规定纳入现有就业服务、教育培训等扶持政策覆盖范围。探索推开“先入校回炉、再就业创业”的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高职学校,落实招收、培养、管理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完善退役军人优先就业岗位目录,建立退役军人个体需求台账、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台账、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台账。加强行业企业合作,促进退役军人到民营企业就业。实施“兵支书”协同培养工程,引导退役军人就业向城乡基层延伸。落实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加强服务管理,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全面推行退役军人就业适应性培训,实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积极支持退役军人学历提升,现有培训实训基础设施向退役军人开放,建立军地职业技能证书衔接机制。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创业能力。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实名台账,强化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就业服务功能,及时提供针对性服务。


  专栏五: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提升行动


  1.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退役军人纳入职业技能提升政策体系优先培训,将返乡创业退役军人纳入返乡创业培训计划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


  2提升退役军人网络学习平台。引入优质教学资源,丰富课件内容,加强对学习培训过程的跟踪管理,升级站点访问容量,增强系统负荷承载能力,保障在线学习系统运行顺畅。


  3.建设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通过改扩建、新建、挂牌、嫁接等方式,设立一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省级设立2—3家,设区的市至少设立1家,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设立县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


  4.力促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发展城市经济,创造更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机会,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进城务工。重大投资项目、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吸纳更多当地农村劳动力参与。加强劳动力跨区域精准对接,培育劳务组织和经纪人,打造一批有地域特色、行业特征、技能特点的劳务品牌。强化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实训,实施农民工素质提升工程,推进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继续开展百万农民工培训,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每年为2万名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在生产生活、文化旅游、农田整治、水土保持、林业草原、交通、水利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广泛组织当地农村劳动力,优先吸纳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工程建设及维护运营,稳定增加脱贫群众收入。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放开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以下城镇落户条件,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以上城市落户条件并取消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对首都周边市县和雄安新区实行差别化户口迁移政策,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落实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年度指标分配依据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和提供保障性住房规模挂钩的政策。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健全农户“三权”市场化退出机制和配套政策。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


  专栏六:劳务品牌促就业行动


  1.劳务品牌发现培育计划。广泛开展摸底调查,发现有一定知名度、从业人员规模大、未固定品牌名称的劳务产品,引导形成劳务品牌。深入挖潜细分行业工种的用工需求,打造一批中高端技能型、高品质服务型、文化型、民生保障型劳务品牌。


  2.劳务品牌发展提升计划。加强劳务品牌高技能人才培养,打造具有一流水准、引领行业发展潮流的劳务品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多形式开展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就业推荐活动,加强用工信息对接。健全劳务品牌质量诚信评价体系,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实施劳务品牌信用承诺准入制度,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劳务品牌质量诚信和社会责任评价。


  3.劳务品牌壮大升级计划。依托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等创业载体,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劳务品牌特色创业孵化基地。发挥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等优势,培育劳务品牌龙头企业。推动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打造产业集聚、定位鲜明、配套完善、功能完备的劳务品牌特色产业园区。


  4.开展劳务品牌宣传推广。定期开展劳务品牌征集,组织劳务品牌竞赛,选树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劳务品牌项目,推出劳务品牌创立人、传承人、领军人以及形象代言人等典型人物。开展劳务品牌展示交流活动,举办劳务品牌专业论坛。


  5.统筹做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健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长效机制,确保脱贫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保持脱贫人口就业领域的扶持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健全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机制,将脱贫人口作为优先保障对象,稳定外出务工规模。支持脱贫地区大力发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继续发挥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等就业载体作用,为脱贫人口创造就地就近就业机会。聚焦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组织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实施集中帮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持续开展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优先帮扶和重点帮助,统筹做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等各类帮扶活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推动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强化大龄劳动者就业帮扶和权益保护。持续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工作中的人员转岗再就业。


  专栏七: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帮扶巩固提升行动


  1.就业服务站建设。在有条件的安置区建设就业服务站点或专门服务窗口,掌握脱贫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就业需求和就业意愿,实施动态精准帮扶。实施培训进安置区活动,集中开展技能培训,提升搬迁群众就业能力。


  2.就近就业支持。支持当地充分利用特色资源,对接外部市场,大力发展带动就业增收能力强的产业。加强产业配套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提升一批劳动密集型产业园,引进一批适合当地群众就业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积极承接产业转移。鼓励农村安置区因地制宜发展农村电商、生态旅游、种养加一体、景观农业等新业态。围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实施一批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搬迁群众就业。


  3.有组织劳务输出。将易地扶贫搬迁群众作为重点输出对象,为有集中外出务工需求的提供便利出行服务。充分发挥省际、市际、县际协作等机制作用,拓宽搬迁群众外出就业渠道。


  4.创业就业支持。鼓励安置区内的产业园对搬迁群众创办的企业给予优先入驻、场地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安置区加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给予一定奖补。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搬迁群众创业,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提供便捷金融服务。


  (五)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


  1.持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健全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多层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稳步扩大培训规模,重点加强高校毕业生和城镇青年、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脱贫人口、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技能培训,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突出高技能人才培训、急需紧缺人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储备技能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积极发展养老、托育、家政等生活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大力开展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强化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安全生产素质。健全职业技能竞赛体系,举办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大赛,打造职业技能竞赛品牌。推动培训市场全面开放,构建以公共实训基地、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的多元培训载体。充分发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的主体作用和职业院校培训资源优势,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开放。支持各地依托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行动,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县域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试点。健全分层分类的培训补贴标准体系,畅通培训补贴直达企业和培训者渠道。引导培训资源向市场急需、企业生产必需等领域集中,动态调整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采取政府按规定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等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广泛开展订单式、套餐制培训,探索“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健全职业技能培训监督评价考核机制。探索建立个人培训账户,形成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实现与就业、社会保障等信息联通共享。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劳动者职业素养。推进新型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提高产业工人综合素质。


  2.构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突出职业技术教育类型特色,深入推进改革创新,推行“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打造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健全职普融通机制,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实现职业技术教育与普通教育学习成果双向互认、纵向流动。探索中国特色、河北特点的学徒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和产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争创国家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健全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联动预警机制,增强人才培养前瞻性。实施教育提质扩容工程,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新建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符合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成长规律的政策措施。推动高水平大学开放教育资源,完善注册学习和弹性学习制度。健全终身教育学习成果转换与认证制度,推进“学分银行”试点,探索学分积累转换制度。促进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在线教育,扩大社区教育资源供给,推动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完善终身学习服务平台,建设学习型社会。深化技能人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技能中国行动”,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措施。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


  专栏八:劳动者技能提升行动


  1.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不低于50万名高层次、急需紧缺型专业技术人才。依托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现代大型企业建设5个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网络平台,搭建能容纳100万人在线学习的网络平台。


  2.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建成35个国家级、50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新建35个国家级、5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新建50个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支持保定市依托保定技师学院筹建中德(保定)工业4.0智能制造公共实训基地,为培养高端技能人才提供全方位智能制造产业平台。


  3.技工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着眼经济、科技、产业发展,整合教育资源,优化院校布局,加快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建成1—2所层次高端、特色鲜明、在国内具有竞争力的优质技工院校。


  4.举办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河北省选拔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排部署,举办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省级选拔赛,鼓励引导农业家庭户籍人员特别是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员参加竞赛。


  (六)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1.建立健全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围绕制造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供精准专业服务。深入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扩大产业规模,优化行业结构,增强服务能力,提升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细化专业分工。大力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寻访、人才测评等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融合发展,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品牌化建设,促进行业协会建设。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开展“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放管服”改革,简化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化、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和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建设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一批有规模、有辐射力、有影响力的地方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发布和市场统计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评价机制,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制,探索创新网络招聘等领域监管手段,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业营商环境。选树一批诚信人力资源服务示范典型,发挥示范机构诚信带头引领作用。


  专栏九: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


  1.人力资源服务业骨干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一批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具有竞争力的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加快发展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细化专业分工,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计划。推进国家级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建成1—2家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力争建成4—5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鼓励各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需要,建设6—7个有规模、有辐射力、有影响力的地方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并积极建设专业型、行业型人力资源市场。


  3.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持续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联合招聘、重点行业企业用工、重点群体就业、促进灵活就业、劳务协作等服务。


  2.健全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户籍地、常住地、参保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机制,推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覆盖全体城乡劳动者。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注册地、经营地、用工地免费享受劳动用工咨询、招聘信息发布等服务。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实现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便利共享。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完善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平台,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合理配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加强职业指导、职业信息分析、创业指导等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组织动员各类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等参与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完善设施设备配置、人员配置等指导性标准,统一公共就业服务标识,统一核心业务流程和规范。加快就业服务智慧化升级,推动就业服务向移动终端、自助平台延伸,打造集政策解读、业务办理等于一体的人工智能服务模式,逐步实现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公共就业服务需求分析、社会满意度调查和第三方评估。创建一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建设。


  专栏十: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


  1.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县以上政府设立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招聘求职、创业服务、失业管理、重点群体帮扶等服务。县以下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设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综合服务大厅设置就业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宣传受理等基本事项。


  2.开展就业服务社会组织培训。发挥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就业服务积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和专长,依法有序提供就业服务。


  3.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建设。结合当地产业结构,因地制宜建设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支持零工需求较多地区建设零工市场,或分时段分区域共享同一市场。


  4.完善智慧服务体系。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全省共享、联网发布。


  5.开展专项招聘服务系列行动。持续开展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百日千万网络招聘等招聘活动,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促进供需匹配。


  (七)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


  1.合理增加劳动报酬。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实现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基本同步提高。完善工资指导线、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实施企业薪酬指引计划。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劳动、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改革完善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国有企业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2.营造良好劳动环境。实施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重点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覆盖。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数据采集工程,持续加强矿山、冶金、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加强对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监管。推动简单重复的工作环节和“危繁脏重”的工作岗位尽快实现自动化智能化,加快重大安全危险领域“机器换人”。


  3.强化劳动者社会保障。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应保尽保原则,持续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加快社会保险扩面提质,解决选择性参保问题,提高劳动者参保率。加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力度,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推进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向职业劳动者广覆盖,实现省级统筹。推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高社会保险待遇。


  专栏十一:社会保障扩面提质行动


  1.全民参保计划。实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险联动,坚持社保、就业、劳动关系、监察执法四管齐下,实现与税务、财政、市场监督等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法依规将未参保单位和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做好新就业形态群体参保工作。


  2.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全省工伤事故发生率较“十三五”时期下降15%左右,其中重点行业下降20%左右;工亡事故发生率下降10%左右。


  4.促进平等就业。深化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同步推进户籍制度、用人制度、档案服务改革,加快破除妨碍劳动力和人才市场化配置和自由流动的障碍,搭建横向流动桥梁、纵向发展阶梯,构建合理、公正、畅通、有序的社会性流动格局。完善评价激励机制,拓展基层人员发展空间,加大对基层一线人员奖励激励力度,拓宽技术技能人才上升通道。建立劳动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就业机制,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逐步消除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身份、残疾、宗教信仰等各类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增强劳动力市场包容性。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技能培训、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权益,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和联合约谈机制,及时纠正含有歧视内容和不合理限制的招聘行为。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依法受理涉及就业歧视的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


  5.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持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招聘过程中的虚假、欺诈现象。健全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规范用工管理,加强对国有企业、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小企业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劳动者同工同酬。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工时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健全欠薪治理长效机制,推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进智慧劳动保障监察系统建设,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平台建设,完善监控预警功能,提升分析研判能力和执法效能。


  6.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引导中小企业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推动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推动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新机制,提升企业与劳动者沟通协商的制度化程度。完善劳动关系形势分析制度,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制机制,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开展“互联网+调解仲裁”工作,大力推进标准化、数字仲裁庭、智能仲裁院和“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建设。


  专栏十二: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行动


  1.和谐劳动关系“十百万”计划。开展“十名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十家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十家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培树行动,培育“百户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服务万户新企业用工。


  2.重点企业用工指导计划。建立完善对用工规模较大企业的用工指导服务机制,帮助企业提升用工管理水平。以用工规模较大、生产经营存在较大困难的企业为重点,指导企业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工作岗位,发挥集体协商协调劳动关系重要作用,引导企业尽量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劳动关系。


  (八)防范化解就业失业风险。


  1.完善就业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立体化的就业失业监测网络,实现劳动力市场、企业用工主体和劳动者个体全覆盖。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统计方法,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健全就业形势科学研判机制,组建专业分析团队,开展就业重大问题研究,提升形势感知、分析研判和科学决策水平,增强风险预警预判能力。完善企业规模裁员减员及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适时发布失业预警信息。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失业风险预警制度。


  专栏十三:就业失业统计监测调查能力提升计划


  1.构建广覆盖的监测网络。加强移动通信、网络招聘、工业用电、企业征信等大数据应用,健全就业大数据监测网络。


  2.健全失业动态监测机制。优化监测企业样本结构,细分企业规模、性质等,按月分析岗位变化情况,研判企业减员风险。


  3.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扩大劳动力调查样本,按月做好全省调查失业率统计工作,加强劳动力调查数据的分析研究。


  4.建立就业岗位调查制度。开展就业岗位调查试点,细分区域、行业等,按月调查各类用工主体岗位空缺和用工需求,逐步建成就业岗位调查制度。


  2.全面加强风险应对。完善失业保障体系。稳步推进失业保险扩围,进一步畅通申领渠道,提高政策受益率。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推动中小微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失业保险。健全失业保险待遇确定办法和调整机制,实现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合理增长。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保生活基本功能作用,有效发挥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畅通失业人员求助渠道,建立失业人员常态化帮扶机制,实现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生活保障联动。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求职等社会救助范围。推动建立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技术应用对就业影响的跟踪研判和协同应对机制,避免其就业替代效应短期内集中释放。构建不同行业、不同业态间的转岗机制,广泛开展人工智能应用适应性、储备性培训,提升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技术通用技能,及时对受人工智能影响的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帮扶。制定分级政策储备和风险应对预案制度,有效防控规模性失业风险。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指导企业依法依规裁员。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对促进就业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和体现到促进就业工作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充分发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尽责,合力推进规划实施和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明确工作举措,确保各项规划任务有力有序推进。强化政府促进就业主体责任,健全市、县(市、区)政府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统筹推进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创新规划组织实施方式,针对重大任务,专题专项推进。


  (二)强化资金保障。落实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加大就业补助资金筹集力度,按规定统筹用好各类就业资金,加大援企稳岗、鼓励就业创业、支持技能提升、保障基本生活等政策落实力度。健全就业领域投融资机制,拓宽资金渠道,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在返乡入乡创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就业服务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


  (三)鼓励探索创新。对规划确定的重大举措和创新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试先行。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围绕规划重点任务,创新思路和形式,积极探索多种务实有效的实施方式和有用、管用的落实措施,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制度性成果。


  (四)做好宣传引导。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完善政策宣传机制,开展政策推介解读,扩大政策覆盖面和知晓度。及时总结推广政策实施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为促进就业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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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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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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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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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