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22]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1-30
文号:晋政办发[202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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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30日


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提升市场主体要素服务保障水平,提高市场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保护和激发全省市场活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制定以下措施。


  一、金融支持


  1、提高信用贷款占比。银行业机构要减少抵押担保依赖,推动全省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获得信用贷款户数显著增加。在市级层面设立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全省远期规模不低于10亿元,省级财政按市级出资额的1/3给予支持,为小微、“三农”、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等增信支持。将太原地方征信平台升级为省级地方征信平台。推广银税互动、信易贷等,提高首贷成功率和融资获得率。(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


  2、提升续贷转贷比重。提升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效率。落实无还本续贷、分期偿还本金、年审制贷款等政策,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鼓励银行业机构给予小微企业中长期授信额度,额度有效期内免于或简化逐年重检审批流程。受新冠疫情、洪涝灾害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享受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3、开展首贷户拓展专项行动。建立市县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无贷户名单,推送银行业机构。鼓励各市设立首贷中心及首贷户服务站点,推动首贷户数量持续增加。依托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创设“三晋贷款码”,及时归集市场主体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


  4、优化银行业机构内部绩效考核。银行业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权重,推动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年增速达到30%以上,地方法人银行年增速高于国有大型银行。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小微信贷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力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个基点。安排专项激励费用补贴,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发贷积极性。(责任单位:山西银保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5、建立融资服务“四张清单”。全省银行业机构编制授权、授信、受理回告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明确公开小微信贷审批权限、客户准入条件、申请资料、办理流程等,小微“无贷户”授信申请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回复。向基层银行机构和客户经理公布尽职免责清单,推动建立“敢贷、愿贷”的小微金融服务长效机制。(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6、强化体系化普惠型融资担保服务。大力发展“国家融担基金—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各类融资担保机构”三级担保体系。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强化对全省融资担保体系业务管理,严格机构准入、评级授信、项目报备、保后调查等环节,牵头与银行对接构建2∶2∶4∶2风险分担合作模式,推行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实现一次签约、体系内机构共同准入。建立融资担保体系银担合作、担担合作信息化信用共享机制。构建以融资担保放大倍数为导向的考核机制,推动担保服务覆盖市场主体数量倍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7、加强融资担保机构建设。通过财政增资、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股权投资等方式,扩大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资本规模。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规模到2023年达到5亿元以上。通过吸收合并、控参股、托管等方式,推动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一体化运营。符合条件的国企、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在风险分担、补偿补贴方面享受同等政策支持。市县政府及出资部门严禁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完善融资担保机构市场化运作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8、完善融资担保补偿补贴机制。逐步提高省级财政对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面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业务风险补偿标准,从1‰提高到在保业务余额的2‰,到“十四五”末提高到在保业务余额的5‰.对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单户担保金额100万元以下、且担保费率低于15%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担保、再担保业务,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盈亏平衡点为基准,分行业给予担保费率补差,补偿补贴资金当年预拨,下年清算。各市参照同样标准制定相关办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9、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作用。有序拓宽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上年度评级为A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开展委托贷款、代理销售持牌金融机构发行产品。探索对小贷公司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倍增进行奖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10、健全股权投资体系。设立首期规模3亿元-5亿元的省级天使投资基金,由省财政厅、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山西金控集团共同出资、支持种子期、初创期项目和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市参照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培育壮大风投创投市场主体,支持国有股权投资机构适当放宽返投比例,吸引优质基金管理人来晋创业。对我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可提高出资比例至50%.设立总规模10亿元的省级推进企业上市倍增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跟进参与,加快实施企业上市倍增计划,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助力我省企业加速上市。优化股权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流程,建立照前联合会商机制,提高股权投资企业落户效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证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运营公司、山西金控集团)


  11、推动地方法人银行突出支农支小主业。引导地方法人银行建立普惠金融部门事业部,专业化相对独立运行。建成普惠金融专业化服务信息系统,改进运用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用好人民银行再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全省融资担保体系机构“2+1”融资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强化与征信、担保对接,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规模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财政厅)


  12、拓展供应链融资。工业、农业、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相关行业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强对上下游小微企业应付账款确权。国资部门推动省属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确权。用好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便利供应链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优化“政采智贷”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利用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支持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并为上下游企业提供高效票据贴现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财政厅)


  13、持续推动普惠金融创新。鼓励创新发展仓单、存货、知识产权、出口信用保险保单等抵质押融资业务。鼓励发展共有厂房按份抵押融资。探索推行小微企业资产授托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碳账户金融试点。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简化贴息流程,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银行及担保机构给予奖励。支持银行业机构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属信贷产品。(责任单位:山西银保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小企业局)


  14、强化监管政策引导促进作用。金融监管部门定期对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督促激励银行优化业务结构、完善内部机制、畅通政策传导渠道,健全差异化监管制度,提高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推动普惠性金融服务达到“十四五”目标要求。(责任单位:山西银保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财税支持


  15、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按照规定,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个转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对符合条件的免征契税。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人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规定以投资额70%抵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巩固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清零成果。(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16、延续升级自主减税政策。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两次下调政策期限延长至2025年底。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高限扣减政策期限延长至2025年底。我省契税执行法定最低税率。顶格下调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依法扩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的适用范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住建厅)


  17、推动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推行“晋享税惠”智能管家,实行普惠性优惠政策“免申即享”,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系统自动识别应享受优惠政策,自动计算减免税额,自动填写纳税申报表。简化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相关资料由事前备案改为留存备查;简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助账。(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8、推进多元化退税方式。探索退税业务由税务部门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纳税人一键确认、在线申请、在线退税,实现税费退库“72小时到账”。整合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增量留抵退税流程,纳税申报后系统自动生成申请表,实现留抵退税“报退合一”。优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抵税流程,自动生成多缴税款申请表,实现退抵税业务“一键办理”。推行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税收减免“免申请退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9、实行重点企业落户奖补。省级财政对世界50强、中国50强、民营50强、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行业公认的头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来山西注册经营的,根据贡献给予一定奖励;对世界50强、中国50强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功能型总部、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独立核算子公司等,按规模分档给予开办补助;对以商招商引进上下游企业的已落地引荐企业,可给予最高100万元引荐奖励;对省外整体新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对照先进地区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省外特级(综合)资质建筑业企业总部迁入我省或省内企业首次获得特级(综合)资质的,给予不少于200万元奖励;对产值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进档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小企业局、省发展改革委)


  20、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省级财政安排省级技术改造、数字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对产业链“链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进档奖励;对产业链“链主”企业每提高5个百分点本地配套率的,按照配套率增幅相应采购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小企业局)


  21、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对2021-2023年建设的5G基站,按照每站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融合应用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改造和企业智能化、数字化改造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项目固定投资额15%的财政补助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上规奖金在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基础上上浮3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小企业局)


  22、支持服务业提质增效。对年度营业收入在全省排名前10的重点服务业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根据贡献给予一定奖励;对年度营业额达到50万元的新增限上住宿、餐饮、养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入选“中华老字号”、国家品牌战略的省内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对零售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连锁化发展项目,择优给予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数字商务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纳入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的省内电商企业给予专项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设备购置给予补助;对农村地区下行快件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


  23、支持市场主体集聚平台载体建设。省级财政扩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引导省级以上开发区配套建设中小企业园区,对培育新兴产业、本土小微企业贡献突出的中小企业园区给予补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对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和山西智创城内重点双创项目给予补助,省、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对本级智创城给予运营经费补助。省级财政对省级培育的乡村e镇给予每个最高200万元的补贴,对主导产业培育、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物流配送体系健全、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省级布局建设完成的省级文旅康养示范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重大文旅康养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24、健全首次创业扶持政策。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首次创业人员给予最高5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失败人员给予不超过一年的社保补贴;对进入全省创业大赛决赛的创客团队奖励开办费,开展后续跟踪孵化。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租房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小企业局、省住建厅)


  25、规范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加强政府采购合法性、公平性审查,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全部实行采购意向公开。推行“书面承诺+信用管理”的政府采购准入管理制度,供应商书面承诺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严格合同履约资金支付额度和进度,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建成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化体系,加快实现“全程在线、一网通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6、拓展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占预算总额的30%以上。对同时符合绿色发展、创新发展的中小企业,以合理叠加各支持政策后具体幅度作为价格评审优惠比例。在满足采购标的实质性要求的同等情况下,优先向中小企业采购。(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7、提升政府采购服务能力。设立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服务线上专区,加强政策支持、技术引导、供需对接和权益保障服务。免收政府采购文件费,减免保证金,引导供应商以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优化“政采智贷”线上融资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8、扶持云会计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会计记账等财务管理服务,鼓励平台与金融机构进行数据对接,帮助中小微企业提升财务信息质量、降低财务管理成本、提高融资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三、用地保障


  29、发挥主体功能区和国土空间规划作用。省级主体功能区净增加25个重点开发城镇,解决我省部分省级开发区布局及省级重点项目落地难问题,满足市场主体项目落地需求。编制太忻一体化经济区、黄河流域(山西段)高质量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指导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内市县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在符合三条控制线管控规则下推进市场主体倍增。(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0、加快推进国有建设用地网上交易。全面推行网上交易工作,全省凡经营性用地全部纳入网上交易。制定全省统一的交易规则,优化更新网上交易系统,打通省、市、县三级数据通道,形成统一工作主体、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系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市场。(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1、持续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持续开展年度“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强化“增存挂钩”机制落实和节约集约利用专项考核,以存量土地消化处置核算产生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倒逼市县持续盘活存量土地资源。(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2、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坚持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纳入省级重大项目清单重点保障的能源、交通、水利、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在建设用地依法依规批准后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增存挂钩”产生的新增计划指标,优先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民生工程及省级以上开发区重点转型项目用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3、强化重点工程项目用地服务。主动与相关部门对接,及时了解重点工程项目用地需求,加强重点工程用地手续办理调度,指导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及用地单位解决重点工程用地报批中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4、培育土地综合整治市场主体。“十四五”期间实施10个省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国家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以土地综合整治为平台,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培育土地综合整治市场主体,助推乡村振兴和美丽乡村建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5、深化“标准地”改革。积极探索和推进“标准地”模式,大幅提高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出让“标准地”宗数占本开发区工业用地的比重。在山西综改示范区探索将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向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延伸。制定《山西省“标准地”改革工作指引》,实施全周期管理,推动与“地证同交”“标准化厂房”“弹性出让”深度融合。(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6、构建产业用地政策支撑体系。结合国家及省出台的支持各类产业发展的政策,分行业、分类别整合归类,制定《山西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2年版)》,汇编成册印制产业用地政策口袋书。编制产业用地政策线上App,为市县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类用地主体提出政策支撑。(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7、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系统梳理补充耕地渠道来源,推进项目信息报备入库工作,着力增加补充耕地指标储备。进一步加大补充耕地指标省域内统筹力度,完善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建设,简化交易流程,提高占补平衡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8、加强绿色矿业用地保障。建立《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名录》,分类制定绿色矿山评价标准,指导矿山企业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和提升计划,实施绿色矿山建设动态管理;优先保障列入名录的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用地需求,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采用灵活方式出让土地,减轻用地成本。(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四、环境能耗保障


  39、拓展环境能耗空间。强化重点区域、行业、企业污染防治、节能降耗,不断提升我省污染治理水平和节能降耗水平。严格控制能耗强度,合理控制能耗总量,结合各市能耗强度下降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分解年度双控目标。指导企业合理测算新上项目原料用能,在节能审查中合理扣减原料用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不断腾出环境能耗空间,为新兴产业发展提供保障。(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


  40、科学统筹排污能耗保障。重大产业项目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所在区域保障确有困难的,由省级储备指标统筹解决,并将现行的总量指标在环评审批前取得调整为建设单位承诺投产前取得。将单位增加值能耗作为新上项目的重要标准,优先发展有利于完成全省及所在市能耗强度下降目标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行业产能已经饱和的“两高”项目要按照“减量替代”原则,落实能耗指标以及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主要产品设计能效水平应对标行业能耗限额先进值或国际先进水平。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动态监测。积极争取省内更多项目列入国家能耗单列目录。(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41、简化项目环评编制。加强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入区项目,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价等环评内容可以简化。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现状环境质量原则上以引用现行有效监测数据为主,取消评价等级判定、模型预测、环保措施技术经济论证等内容。(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42、试行“一本式”环评编制管理。针对焦化、钢铁等行业出台“一本式”环评报告编制技术指南,规范约束项目选址、主体工程、环保措施等方面编制内容。实行标准化编制、标准化审批,减少环评的随意性,缩短环评编制和审批时间。(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43、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对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汽车制造业、专用和通用设备制造业、低于600千瓦的光伏发电、经济林基地(原料林基地除外)、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房地产开发等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办理。(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44、拓展环评承诺制改革试点。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书等要件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包括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项目。(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45、深化区域环评改革。对已完成园区规划环评且落实规划环评相关要求的,开发区内“标准地”区域环评可豁免。协同推进园区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为企业降低环境治理成本。(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


  46、优化小微企业环评。对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建设项目,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探索园区内同一类型小微企业项目打捆办理环评手续,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可不再重复开展环评。(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小企业局)


  47、简化排污许可管理。未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按照通用工序管理,且不涉及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的煤炭开采洗选,天然气开采以及黑色有色金属、非金属采选,设备制造等行业项目,一律实行登记管理,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48、优化执法监督管理。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充分保障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灵活运用“线上+线下”等方式开展抽查。对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生产工艺先进的小微企业,纳入监管执法正面清单,减少执法检查次数或免予现场检查。(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五、科技创新支持


  49、支持壮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50万元。对存量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孵化毕业的企业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择优奖励30万元。对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奖励20万元。对存量众创空间,按照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择优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50、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选取部分省属高校作为试点单位,探索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51、大力培育“四不像”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绩效评价和研发经费实际支出等情况,按照建设周期持续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晋转移转化的,可享受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补助政策。省级财政按上年度技术成交额,可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其最高10%的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52、创建独立技术创新中心。鼓励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或科研优势突出的科研院所,集聚整合相关科研力量和创新资源,带动上下游优势企业、高校院所等共同参与建设具备独立法人实体的技术创新中心。对正式获批运行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每年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对符合条件开放运行且绩效考核优良的省技术创新中心,根据经费情况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53、强化基础研究平台支撑。正式获批运行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每年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对符合条件开放运行且绩效考核优良的省重点实验室、省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54、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储备。各市通过建立培育库、设立培育资金、完善培训服务机制等方式,压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主体责任。鼓励各级政府与企业共同建立联合研究基金,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20%,最高可达50%.对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在省内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55、改革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每年研发投入总量和增长情况,按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分年度进行奖励,分层次激励引导企业持续增强研发活动。首次通过认定的最高奖励10万元,连续两次通过认定的最高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56、引导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政策。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按其研发费用存量和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的方式对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资助,省级科技创新券对每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57、搭建高科技领军企业培育服务机制。建立高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库,推动人才、成果、社会资本等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高科技领军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比例。支持高科技领军企业组建由高校、科研院所和中小企业参加的创新联合体。对承担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取得重大突破、实现成果行业共享的创新联合体,省级财政给予最高10万元后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58、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高科技领军企业牵头创建科技创新平台,鼓励承担国家、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每培养或新增全职引进一名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0万元奖励。牵头承担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课题)、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课题)的,按所承担项目(课题)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5%奖励企业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59、设立山西省创新生态服务支撑子专项—科技金融专项。推动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效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及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获得的金融贷款进行贴息补助,对提供以上科技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常态化征集机制,定期组织科技型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专场活动,对提供专业化对接服务的机构进行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政务服务


  60、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优化升级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平台,推动“照、章、税、金、保、医、银”数据一次采集、对接互通、集成办理,实现申请营业执照、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务Ukey、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业务0.5天内同步办结,并为新设立市场主体和“个转企”成功企业免费刻制公章和发放税务Ukey。(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


  61、全面推行电子照章综合应用。建设服务企业的统一电子印章管理系统,对开办企业同步免费制发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推广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货物报关、银行贷款、项目申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应用场景,启动电子印章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互通互认互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


  62、推行“一业一证”改革。选取餐饮、便利店、药店等行业,梳理同一行业的全部准入条件并进行标准化集成,将一个行业准入所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制定相关行业综合许可办事指南,企业只需填报一张表单、提交一套材料、申领一张许可证即可营业,进一步降低行业准入成本,实现“一证准营”。(责任单位: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


  63、优化发票领用服务。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顶格核发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对纳税信用A级的一次领取3个月增值税发票用量,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的实行“先准后核”。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上线应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提供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


  64、优化办税缴费服务。发布税收事项容缺办理清单,市场主体对清单内事项主要资料齐全、次要资料欠缺时,承诺“先办后补”后可以容缺办理。推广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一键报送”。推广“数据自动预填+信息补正申报”要素化模式,运用大数据自动预填功能,在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推行非税收入掌上办,由系统自动生成计费依据和应缴费额,实现“一键缴费”。推行省内跨区迁移“无障碍”服务,无需核准,系统自动办理迁移。简化跨省迁移程序,实现资质异地共认。推行跨省电子缴库“一键直达”、实时入库。(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


  65、推进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将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各类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将公示时间由45天压减为20天。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对部分存在轻微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待其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完善《企业注销指引》,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的行政指导。持续开展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清理,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责任单位: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


  66、深化企业投资建设领域改革。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完成项目赋码、立项备案、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全流程审批服务不超过80个工作日。探索编制“一本制”综合报告,明确项目建设技术标准,实现环评、水土、能评、洪水、取水等事项综合评估、一次评审。完成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深度整合,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项目审批效率。(责任单位: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


  67、推动水电气热网报装联办。推动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报装服务事项进驻市县政务服务大厅。提供“一站式”报装、维修、过户、缴费、查询等服务,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一站办结。优化水电气报装流程,实现低压非居民用户、高压单电源用户、高压双电源用户获得用电时间分别压减至5个、15个、25个工作日以内,无外线工程、有外线工程企业获得用水用气办理时间分别压减至3个、5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


  68、深化拓展“全代办”服务。深化“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集成改革,建立项目前期研判策划服务机制,对重大项目实行“一项目一方案一清单”审批服务,帮助企业快速完成项目审批。组建涉企服务专家团队,提供涉企政策解读、手续办理难题协调等服务,企业可通过电话预约、微信或平台留言等方式提出服务需求,专家团队指派专人或多人主动上门服务,做到“有求必应、随叫随到、服务周到、无事不扰”。(责任单位:省审批服务管理局)


  69、深化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诚信守诺为重点,企业只要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企业拿证后即可开展经营。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能源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重要事项外,全省推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达到10项以上。(责任单位: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


  70、推行“一件事”集成服务。从市场主体需求出发,按照不同应用场景、业务情形,将涉及面广、办理量大、办理频率高、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政务服务事项整合优化为“一件事”,实行“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网办理、一口发证”,企业后续准营许可、备案事项实现“智能引导、能联尽联、证照联办”。(责任单位:省审批服务管理局)


  71、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编制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设立和实施行政许可,清理规范“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等各种名义变相设立的行政审批,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规范全省统一的涉企许可事项办理标准,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收费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布,实现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所需材料以及办理流程、时限等要素同源管理、同标准办理。(责任单位:省审批服务管理局)


  72、推行企业“证照通办”服务。加快推进高频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加强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和管理,完善电子证照和数据库建设,凡是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比对获取的审批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凡是能够通过电子证照替代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实体卡证,企业持电子证照即可办理部分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责任单位: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


  73、打造“7×24小时不打烊”政务服务超市。拓展延伸涉企服务链条,在各级政务大厅、基层便民服务机构、银行网点等开辟涉企服务专区,全面提供企业开办、涉企经营审批、报税缴税、信用查询、招才引智、融资贷款等综合性服务,探索在工作时间以外提供简易事项智能办理、无障碍提交办事材料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审批服务管理局)


  74、打造涉企政策“一站式”发布平台。建设涉企政策“一站式”发布平台,统一打造面向企业的专属服务空间,梳理归集各级各部门出台的涉企政策,统一集中发布惠企政策清单。坚持服务跟着企业发展需求走,健全完善“一企一档”功能,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精准推送政策信息,帮助企业用足用活用好政策,主动甄别符合条件的企业,推动部分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责任单位:省审批服务管理局)


  75、开展“政策找企业、服务到企业”系列活动。建立政府与中小企业对话沟通机制。每年举办全省中小企业创新嘉年华活动,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面对面、多元化的综合服务。实施百县万企服务计划,常态化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三进四送”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力争每年服务企业1万家以上。设立“企业维权接待日”,省市县三级党政领导在各级政务大厅,组织有关部门现场集中解决企业合理诉求。(责任单位:省小企业局)


  76、健全完善信用监管机制。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探索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探索扩大“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范围,加快办理进度,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做到“无事不扰”。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后即可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


  77、全面扶持协会商会发展。鼓励重点民营企业牵头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做大做强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机械装备、航运物流、贸易、金融等传统行业协会商会;推动设立工业互联网、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行业协会商会;支持网络直播、数字游戏、网络视频等网红时尚产业和各类新经济新业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挥自身特点优势,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市场拓展、权益保护、人才保障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工商联、省民政厅)


  78、提高企业家社会地位。推荐思想政治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优秀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代表定期列席参加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和各类重大活动。为企业家在晋就医及子女就学等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其消除后顾之忧。设立“晋商企业家节”,举办晋商论坛,在劳动模范、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评比中,适当向非公企业和非公企业家代表倾斜。实施“晋商晋才”培育计划,由各市财政补助,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家开展战略规划、创新发展、决策管理、资本运作、市场开拓、企业文化等方面系统性培训。(责任单位: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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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yeyongqing@anlilaw.com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