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22]1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惠企纾困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2-09
文号:豫政办[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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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动企业生产经营,着力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奋力实现开门红,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惠企纾困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度缴纳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免“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分别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15%抵减应纳增值税额。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免收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6个月房租;承租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鼓励各地出台房租补贴政策,省财政给予奖补。优化“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省”(省力、省时、省钱)办电服务,电力接入线上并联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持续清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


  二、鼓励企业满荷生产、挖潜增效。对因受疫情、春节等因素影响停产停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2022年2月15日前实现满负荷生产的,给予10万元的财政奖励;对2022年第一季度保持连续满负荷生产且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财政奖励,奖补资金由省级和属地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三、加强企业融资支持。加大省级应急周转资金池奖励资金奖补力度,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规模。深入开展金融支持市场主体特别帮扶行动,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增量的1%给予资金奖励。强化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专精特新贷”等针对性信贷产品,支持受疫情灾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鼓励金融机构向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30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放宽反担保要求,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完善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功能,强化企业融资急需数据平台共享,每周1次常态化开展线上银企对接活动,积极推广“信易贷”、政府采购合同等融资模式。完善政府性基金与地方重点培育企业对接机制,加快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材料两支政府母基金落地。(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局)


  四、做好重点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和“就业援助月”活动,举办1000场以上招聘活动,组织用工企业采取进校园、入乡村等多种形式进行招工。对2022年2月28日前省内企业租用(含合租)车辆“点对点”组织员工返岗复工的,免收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具体方案由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对依法设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求职者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受疫情灾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3个月,缓缴政策执行期到2022年年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支持职工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加强与院校合作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


  五、加大服务业企业支持力度。引导各地策划开展地方特色商品展、休闲旅游季、特色美食节、惠民文化消费月等多样化、系列化促消费主题活动,实现“周周有活动、月月有亮点”。鼓励实物商品消费,支持各地加大对购买新乘用车的补贴力度,结合实际开展家电家居下乡、绿色智能家电补贴、智能手机以旧换新活动。对各地实际核销的消费券等促消费补贴财政资金给予奖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提振文旅餐饮服务消费,深入开展“河南人游河南”活动,扩大景区免门票活动范围,按照自愿原则,对全省A级旅游景区、重点旅游企业在2022年2月16日到5月31日期间免门票和门票优惠金额给予50%的补贴,补贴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推出滑雪、民宿、美食、温泉等特色旅游线路,鼓励景区、运动场所延长夜间经营时间,发放单张面额不低于50元的文旅、体育消费券。支持各地按照“一城一策”要求,制定出台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政策举措。(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六、强化重点外贸外资企业帮扶。优化信保承保理赔条件,扩大中小微企业出口信保统保覆盖面,鼓励推广小微出口企业“单一窗口+出口信保”模式,扩大保单融资规模。推动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全年安排200亿元外贸产业专项信贷额度,分类支持外贸重点企业、龙头生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出口退税资金池和外贸贷规模,继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2022年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鼓励企业在重点国家和市场布局建设海外仓,认定省级跨境电商海外仓示范企业并给予资金扶持。修订《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奖励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


  七、优化投资审批流程。发挥“容缺办理”“区域评估”“联合审验”等改革创新举措叠加效应,将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60个工作日以内,实行承诺制的备案类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间压减至40个工作日以内。优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规划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在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实施分步施工许可。对开发区备案类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推行“标准地+承诺制”,实现“拿地即可开工”。将重大项目省级联审联批频次加密到一周一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大数据局)


  八、强化惠企政策靠前发力。加快政府财政资金下达拨付,对直接用于企业、产业、项目的各类奖补等专项资金,加快下达支付进度,力争2022年第一季度完成全年总量的1/3。提前下达2022年建设资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投资计划,上半年下达全部在建项目省、市两级建设投资计划。加快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提前批专项债券2022年3月底前发行60%以上、5月底前发行完毕,保持正常批专项债券发行进度领先优势,争取第三季度发行完毕。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直达企业机制,支持企业纾困解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


  九、加强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制定省重点项目用地指标保障计划,积极争取国家用地指标和盘活存量资源,实现重点项目应保尽保,利用省级以上开发区用地审批直通车制度,开辟重大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做到即来即办、快审快批。制定实施重大项目能耗和煤炭指标单列实施办法,省级统筹部分能耗和煤炭指标,对国家及省重大项目实施能耗和煤炭指标单列。实施差异化环保管控政策,环保管控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防治措施前提下,对重点项目不采取停工措施。加强能源合同签订和履约监管,实现电煤中长期合同全覆盖,全面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全力保障社会用电需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电力公司)


  十、优化营商环境。加快组建省级政务服务大厅,实现“一口进、一口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加强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互通互认。全面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有诉即办”。启动全域营商环境评价,开展重点指标攻坚行动,创建一批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市(区)。(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


  围绕强化惠企纾困、稳定经济运行,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同步实施支持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若干措施、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实施方案、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形成“1+3”政策体系。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完善政策制定、实施、反馈、督查、落实工作闭环,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解读、业务指导、跟踪调度等工作,对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并调整完善政策。各地要细化落实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合力推动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9日


  附件1


支持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稳增长、扩就业、保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应对疫情灾情影响,帮助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解难纾困恢复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落实小型微利商贸企业减征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度缴纳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要应退尽退、应退快退。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退税款及时到位。对确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落实援企稳岗政策。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对受疫情灾情影响较重的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三、减轻房租压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灾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6个月房租。对承租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灾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鼓励业主(房东)在双方平等协商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租,鼓励各地出台房租补贴政策,省财政根据各地实际补贴房租总额给予适当奖补。(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商务厅、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四、降低水电气成本。对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用水用气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企业在3个月内补缴欠费。开展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租赁物业业主(房东)代收电费违规加价专项治理行动,严格落实国家电价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鼓励各地出台具体政策,引导城市燃气企业对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用气实行价格优惠,根据实际对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用水用气用电给予适度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五、强化融资服务。依托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开展线上银企对接活动,推动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建立贷款审批“绿色”通道,优化贷款审批流程。鼓励各地探索出台贷款利息补贴政策,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开发提供特色金融产品,提升中长期贷款占比,缓解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压力。对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维护正常征信记录,并适当降低利率。对2021年7月1日以来贷款到期但还本困难的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金融机构应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省大数据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六、提升企业市场拓展能力。加大对外向型小微企业(含跨境电商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制定降低国际物流成本的政策措施。发挥省企业服务信息平台作用,协调推动重点网络平台完善佣金收费机制,制定阶段性降低佣金率方案,维护平台内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利益。联合大型电商平台开展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帮扶行动,为企业提供免费认证、免费培训服务,减免运营服务收费,提供流量支持,帮助企业快速拓展销售渠道,对贡献突出的平台企业给予表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七、加强财政资金支持。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小微商贸企业集聚发展和老字号扩大规模,在全省组织开展示范步行街改造提升、新型消费示范集聚区创建,对新评选的国家试点步行街、省级示范步行街、新型消费示范集聚区给予资金奖励。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支持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健康稳定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八、拓展消费需求供给。推动传统商贸企业转型升级,支持餐饮、品牌连锁便利店、老字号创新经营模式,打造体验式、沉浸式消费场景,提升服务质量,促进绿色发展,对业态模式创新、经营成效突出的小微商贸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支持各地采取“政府消费券+平台优惠券+商户消费折扣”等形式开展促消费活动。落实对各地实际核销的消费券等促消费补贴财政资金给予奖补政策执行期限,由原定的2021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各地要协调商圈、商业街户内外大屏分时段向小微商贸企业免费开放,帮助企业宣传促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九、优化审批监管。推动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加强行政提示、行政指导和行政告诫,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对信用状况好的小微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监管抽查比例和频率。简化零售、餐饮企业装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等事项审批程序,放宽关于户外促销活动的限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十、优化经营环境。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常态化帮扶企业,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经营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业务指导,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和申报便利度,增强企业获得感。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依法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权益。严格规范市政工程占道及围挡施工,合理设置临时通道,切实保障沿街商户正常经营。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业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附件2


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推动全省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保障全省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科学分类、分批推动,强化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大力推动“小升规”工作,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目标任务。从2022年起,全省每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少于2500家,力争通过4年努力,圆满完成“十四五”时期全省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0000家以上的总体目标任务。根据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在全省占比测算结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2022年新增“小升规”工业企业预期目标为:郑州310家、开封130家、洛阳230家、平顶山110家、安阳100家、鹤壁50家、新乡170家、焦作140家、濮阳90家、许昌200家、漯河70家、三门峡50家、南阳200家、商丘170家、信阳150家、周口160家、驻马店140家、济源30家。今后每年预期目标任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经省政府同意后下发。


  二、主要举措


  (一)实施分类分批推动。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要按不低于年度预期目标的1.2倍建立“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积极引导年主营业务收入已达规模但未入统的工业企业及时申报入统。帮扶新开工(投产)工业企业投产升规模,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范围。统计部门要建立规模以上企业退规预警机制,加强企业数据监测分析,筛选可能退规企业名单,反馈相关部门进行精准帮扶。加大退规企业跟踪关注力度,“一企一策”加强服务,力推企业尽快再次升规入统。(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税务局、统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二)强化企业升规辅导。组织开展面向“小升规”工业企业的政策辅导。税务部门要根据企业规模、业务类型,积极宣传有关税费政策,实现精准推送、精准辅导、精准享受。定期举办工业企业升规入统业务培训班,由统计部门对各临规企业的财务人员就工业企业升规入统的入库标准、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及申报注意事项进行培训讲解,积极指导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完善入规申报材料。财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小升规”工业企业强化财务制度建设,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升规入统相关奖励扶持政策的宣传解读,切实消除企业升规后顾之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税务局、统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制定激励政策,加大对重点培育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政策倾斜力度。各级风险补偿资金要依法依规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融资业务。各地应急周转资金池要积极为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提供资金周转服务,在资金池奖励资金评比中可依据服务升规企业数量适当提高计分权重。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大对培育库入库企业的政策倾斜力度,将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纳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专项资金申报。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运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对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依法依规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减税等优惠政策,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更名时,符合国家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变的按照规定免收交易手续费。对企业升规后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强化违规收费整治,聚焦重点领域,开展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水电气暖公用事业、交通物流等领域涉企收费专项清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政策规定,确保企业不因升规入统增加额外负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税务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五)加强信贷融资服务。将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纳入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河南站)、省中小企业融资云平台支持范围,推动金融机构加强数据应用,积极组织银企对接活动,建立企业“白名单”,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信贷产品,对名单内企业实行无还本续贷政策。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定期摸排培育库入库企业和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的融资需求,及时向金融机构推介。金融机构应采取优先提供授信额度、中小微企业首贷任务重点向培育库入库企业和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倾斜等方式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省、市、县三级联动,每周1次常态化组织开展线上银企对接活动,对符合条件、活动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局)


  (六)积极发挥“担”“保”作用。建立“政银担”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作用,对符合代偿补偿条件的小微工业企业担保项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银行等按照一定比例分担风险后,资金池对省级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引导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各地要加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险公司等保险机构合作,推行“政银保”模式,建立政府、银行、保险机构三方风险共担机制和超赔补贴机制,为本地培育库入库企业和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七)大力服务企业上市。开展分层分类精准辅导,引导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选择合适上市板块,形成重点突出、错位发展、梯次前进、持续推动的上市路径,提高企业上市辅导培育效率。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融资的企业,省财政给予不超过融资额0.1%的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鼓励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基金方案明确的投资领域,通过市场化运作设立子基金,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及投贷联动等方式,引导社会基金协同跟进,加强对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的支持。(责任单位:河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八)着力加强要素保障。优先满足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用地需求,纳入重点项目用地报批“绿色”通道,保障建设项目尽快落地。对企业因增资扩产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年度计划指标;要“一企一策”研究解决企业遇到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积极帮助完善规划用地手续。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租用标准工业厂房的,优先安排并给予租金优惠。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持续在规3年内的新增电力、燃气等能源消耗部分予以补贴。(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九)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加大对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对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的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时,同等条件优先给予支持。引导数字化服务商面向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开放平台接口、数据、计算能力等数字化资源,提升培育库入库企业和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二次开发能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加强帮扶纾困。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在升规动员、纾困解难、保障权益等方面精准发力,将服务企业“小升规”实效列为重要评价指标。发挥大型企业、龙头企业引领作用,分行业、分领域组织产销对接活动,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协作,将更多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加强精准对接服务,促进大型企业扩大向中小企业采购规模,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适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小升规”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各地要参照省级做法,建立“小升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领导力量,强化政策措施,确保工作实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认真履行“小升规”工作主体责任,指导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等单位发挥贴近企业、了解企业的优势,关注生产经营状况,加强培育帮扶,消除企业后顾之忧,提高升规入统积极性。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省“小升规”工作的统筹推动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


  (三)营造良好环境。除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除信用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以及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确需重复检查的事项外,同一单位对同一企业开展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以联合检查为首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检查次数。


  (四)强化工作督导。省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要对各地“小升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省通报。每年1月底前,对各地上一年度预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对推进不力的进行批评并提请省政府领导约谈。


  附件3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锚定“两个确保”目标,服务“十大战略”实施,进一步提升我省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梯度培育


  (一)完善梯度培育体系。按照国家《“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到2025年,力争每年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10000家、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家、新增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0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二)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支持各地制定培育计划和扶持措施,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对标全省梯度培育体系目标,高位嫁接传统产业、抢滩占先新兴产业、谋篇布局未来产业,聚焦特色产业和细分领域,按经济总量、企业数量、现有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数量等综合指标,按比例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对具有“专精特新”发展潜力的企业早发现、早培育。(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加强财税支持


  (一)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税收服务“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开通税费服务直通车,提供“点对点”精细服务,建立“一户一档”,实施“一户一策”,进行滴灌式辅导培训,推送减税降费红利账单,确保税费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


  (二)支持企业承担和实施重大创新项目。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和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专项。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实施、取得标志性成果的项目,达到一定体量的可纳入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并按照研发投入给予一定比例支持;对联合承担并获得国家重大项目立项的,按照国家拨付经费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三)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处于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年度投资计算区间内用于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购置设备、软件,按照实际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三、强化金融服务


  (一)拓宽融资渠道。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河南站)、省中小企业融资云平台支持范围,常态化组织银企对接活动。统筹用好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开发“专精特新贷”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形成银行直贷、银担合作和投贷联动等多层次、特色化的金融服务模式。建立“政银担”联动机制,引导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鼓励各地政府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推行“政银保”模式,建立政府、银行、保险机构三方风险共担机制和超赔补贴机制,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融资便利功能,持续推广“信保+担保”融资模式,为“专精特新”中小出口企业提供融资增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二)发挥基金作用。充分发挥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改进创新基金投资管理和考核评价办法,重点用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鼓励支持各地多渠道筹措资金参与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拓展股权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三)促进企业上市。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开设“专精特新”专板,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加快企业股改、上市。对申请在沪深交易所、北交所上市的省内“专精特新”企业,按照辅导备案登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两个节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50万元补助。申请境外上市融资的省内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后,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融资的省内企业,省财政给予不超过融资额0.1%的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证监局、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提升创新能力


  (一)加强产学研合作。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和项目对接活动,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发、生产协作配套产品提供服务。引导和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建或与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企业研发机构,深化产学研合作,提高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的动力。发挥产业创新、技术创新、标准创新平台作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


  (二)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定期发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供需目录,召开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对接会。省属国有企业要发挥龙头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特别是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共同打造创新协同、资源要素共享、供应链互通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生态。搭建我省中小企业与中央驻豫企业合作平台,促进中小企业融入其供应链、产业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


  (三)推进提升数字化发展水平。持续开展企业上云上平台提升行动,聚焦“订单、成本、质量、交期”等核心业务痛点,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维服务等关键环节广泛上云。加快构建数据协同共享的产业数字化发展生态,提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获取数据、应用数据的能力,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推广应用场景,培育智能制造新模式。推动数字化产品应用,加强工业互联网赋能,提升智能制造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从创新到运用全过程服务。组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专家团,提供公益性知识产权咨询和信息服务,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应用、保护维权工作。(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推进育才引才


  (一)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开展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题培训,围绕国情教育、宏观经济形势、产业发展趋势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内容,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每年不少于1000人次,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支持企业技能人才培养。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全面提升职工职业技能水平,指导企业自主开展技能岗位人员定级晋级评价,按规定给予备案机构评价补贴,逐步实现全员持证。持续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加快“专精特新”等重点领域急需紧缺技师、高级技师培养,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促进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三)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实施“中原英才”计划等人才引育工程,精准引育一批高层次领军型人才和团队,为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成果的人才提供个性化政策支持的“绿色”通道,搭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层次人才供给渠道。(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打造服务链条


  (一)建立服务机制。重点打造一批专业性、服务能力强的公共服务平台,构建资源整合、空间聚合、服务融合、政策适合的中小企业服务生态,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点对点”“一站式”服务,实现“万人助万企”活动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全覆盖。鼓励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定制专属服务包,提供个性化服务产品,将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作为年度综合考评的重点内容。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档次奖励,其中,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建立服务团队。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为导向,组织各领域、各行业专家学者和志愿者服务站提供政策、法律、金融、管理、技术、创新创业等方面的咨询和个性化解决方案。组织节能诊断机构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节能诊断服务,支持计量技术机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计量技术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


  (三)开展服务活动。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积极搭建成果展示、产融合作平台。组织各类媒体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系列宣传,选树发展典型。依托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栏,对企业进行全面推介和宣传,提升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鼓励各地以优先采购、增加预留份额等方式,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的首购首用和推广应用支持。组织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省内外展会,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重点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区域性展销洽谈活动,推进企业间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走出去”与境内外企业开展产能合作和技术合作,瞄准海外行业龙头和有技术专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机构,谋划和对接一批产业项目,力争在引进核心技术、关键设备、营销渠道和人才团队方面实现新突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七、健全保障机制


  (一)优化发展环境。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营造更加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发展环境。依托全省“万人助万企”一体化信息平台、省民营企业诉求响应智慧平台,建立企业诉求实时响应和问题闭环解决机制。(责任单位: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二)强化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省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务实举措,提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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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yeyongqing@anlilaw.com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