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规字[2023]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30
文号:苏府规字[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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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府规字〔2023〕1号           2023-01-30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文件精神,提振发展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力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结合苏州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财税政策支持

  (一)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安排14亿元,重点支持创新型企业培育、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创新载体平台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育和科技创新生态建设,加快打造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积极支持苏州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不断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政策均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工业企业有效投入等专项资金安排10亿元,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扩大有效投入、龙头骨干企业培育、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绿色化改造升级、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打造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对产业创新集群工业企业当年度设备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给予6%~15%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市、县级市(区)两级财政按照项目贷款额年化利率不低于2%给予贴息奖励,单个企业市级财政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积极支持苏州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高端人才引聚,加快集聚产业支撑人才。聚焦生命科学、先进材料、人工智能、第三代半导体、高端装备等重点领域加快引进战略科学家等顶尖人才,按照“一人一策、按需支持”的方式保障其开展原创性、引领性、颠覆性研究。深入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对引进重大创新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最高5000万元、1000万元的资助。对于符合产业创新集群的紧缺人才,给予最高15万元的薪酬补贴;对新引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可给予个人最高100万元安家补贴、引才单位最高50万元引才补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给予税收优惠。(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金融政策支持

  (八)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争取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依托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充分发挥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地方征信平台作用,2023年力争推动银行机构依托平台投放中小微企业信用类贷款700亿元。发挥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发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以及小微、双创等专项金融债补充资本金和中长期资金,缓解贷款资本约束,提升信贷投放能力。(市财政局、人行苏州中支、市金融监管局、苏州银保监分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期限2年。实施支持制造业、服务业、社会服务领域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更新改造设备优化政策,支持辖内各银行以优惠利率积极投放中长期贷款,重点支持市场化的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项目,引导资金投向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人行苏州中支、市金融监管局、苏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引导小微企业贷款继续扩面、增量、降价。加大普惠金融引导督促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持续加大投放,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较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交通物流、养老服务等行业企业,加大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优化贴现手续,降低贴现利率。用好文化产业贷款贴息项目补贴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支付利息按比例进行补贴。落实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贴息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申报,积极争取贴息资金。(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增强持续发展能力,积极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尽职免责制度落实,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能担、愿担、敢担工作机制,加强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的融资担保服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推广“小微贷”“苏农贷”“信保贷”等产品,满足差异化金融需求。市服务业担保基金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贷款展期提供担保,担保费率降低0.3个百分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以及“农发通”“惠农贷”等金融支持。(市金融监管局、苏州银保监分局、人行苏州中支、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金融机构全面落实优化内部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要求,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将再贷款利率下调和LPR下调传导至贷款利率,合理降低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支持银行机构、支付机构推出特色减费让利举措,健全支付服务减费让利专项工作机制,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挂牌、上市。(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持续完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完成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二期建设上线,积极发挥平台的作用,依托平台对交通物流、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养老服务、会展等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白名单企业实现特色标签,推送金融机构,提升信用贷款投放的对接精准度。鼓励银行业机构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发放更多信用贷款。支持金融机构用好用足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加大交通物流领域贷款投放力度。聚焦数字文化、创意设计、演艺娱乐、文旅融合、工艺美术、文化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鼓励文旅企业借助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文易贷”专栏进行贷款融资。(市发改委、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十四)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继续实施社保降费率、稳岗返还等政策,具体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率政策,缴费比例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根据待遇清单规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经批准后阶段性适当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鼓励订单较多、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一季度生产安排。激励企业加大留人引人力度,对春节期间重点企业安排非苏州户籍职工在苏过节的,按不低于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慰问补贴。1~2月份重点企业吸纳首次来苏就业的非苏州户籍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的,按不低于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来苏就业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推荐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并实现稳定就业的,分别给予1000元/人、150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多渠道发布岗位信息,高频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加快布局“家门口的就业服务站”,发挥零工市场作用,提供可及性更高的均等化就业服务,2023年实现新增就业20万人。深入实施百万“姑苏工匠”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18万人次以上。巩固现有公益性岗位规模,持续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鼓励企业推行弹性休假,按规定足额支付职工正常薪酬和加班工资。开展“码上沟通薪酬无忧”活动,指导企业建立内部沟通协调机制,采用“一企一策”指导企业有效防范化解劳动用工领域矛盾纠纷。(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跨地区人力资源交流协作机制,支持各地更大力度走出去、引进来,深化与劳务输出地的人力资源合作。实施春节后返岗交通补贴,春节后一段时间内,企业或人力资源机构包车“点对点”组织外地职工返岗复工,达到一定规模的,按包车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交通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可根据需要,对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首次来苏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给予交通补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对重点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来苏州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求职面试的,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江浙沪皖地区高校500元/人,其他地区高校1000元/人。对新引进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本科以上青年人才加大生活补贴力度,其中博士不低于5万元/人,硕士不低于3万元/人,本科不低于2万元/人。持续推进人才乐居工程,加快打造一批高品质人才社区、建设一批高质量人才公寓、升级一批高标准集宿区,2023年新增青年人才公寓2万套,让每一位来苏州创新创业的青年人才“住有所居、住有宜居”。实施“百校进苏”“千才留苏”“万企聚苏”行动,新增姑苏领军人才650人以上、卓越工程师2000名、高技能人才6万名,引留高校毕业生15万人以上。(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减轻企业收费负担

  (十八)强化水电气生产要素保障,对暂时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审核通过后,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完善苏州“全电共享”服务流程,推行用电报装“一站式”服务。对10(20)千伏中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部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建设电气部分、属地政府建设土建部分,无需用户投资。用户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采用低压供电,由供电企业建设电力接入工程。对春节前后连续生产有电力增容需求的企业,提供“供电服务不打烊”用电报装绿色通道服务。持续加大水电气领域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力度。(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苏州供电公司、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在建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限制或拒绝。(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省特检院苏州地区各分院减半收取全市住宿餐饮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以及个体工商户委托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市市场监管局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减半收取全市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费用。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下调20%。延续执行水资源费优惠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对水资源费按标准的94.6%征收,合法的自备水源取用水户以及供水公司代收水资源费(自来水价含水资源费)的自来水用户免申即享。(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改善整体流通环境

  (二十一)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含)以上的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ETC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对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对进出省内年吞吐量达到200万以上标箱或年吞吐量达到100万标箱且连续三年增长率超过全省平均增长水平的主要集装箱港口(目前符合条件的为太仓港、连云港港、南京港、南通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全市所有普通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给予ETC通行费五折优惠,执行期限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2023年一季度暂按原优惠政策和范围执行)。对进出省内中欧(亚)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集装箱运输车辆,继续在全市所有普通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全免车辆通行费,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鼓励电商增加佣金比例、设置跑单奖励,为快递员和外卖骑手购买相应保险、提供必要餐饮保障。督促快递企业保持合理末端派费水平,鼓励建立旺季服务派费激励机制。推动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鼓励购买商业保险。按省部署要求,对各地邮政快递业人员发放必要的抗疫物资。(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鼓励各集装箱码头企业加强与大型国际班轮公司以及国内航运骨干企业合作,与班轮公司签订长约合同。支持客运枢纽向城市综合体转型,统筹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打造城市综合体。在保证交通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适度拓展车辆租赁、旅游集散、邮政快递、商务会展、贸易金融、文化休闲、购物餐饮等功能,促进交通与关联消费产业集聚发展。加大对纯电动船舶发展的支持力度。(市交通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着力恢复和提振消费

  (二十四)做好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工作,加快推进工业园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示范区建设。持续开展促消费工作,组织开展“苏新消费·笑拼苏州”“双12苏州购物节”“夜ZUI苏州”等系列促消费活动。鼓励举办高水平专业展会,支持举办大型市场化专业会议和会展品牌推介会,推动会展企业国际化发展。加大汽车消费促进力度,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绿色智能家电下乡等促消费活动。支持住房改善消费,开展苏州“云上房展”,线上线下联动促进住房消费。组织开展“寻味苏州”餐饮促消费活动,组织企业参加省苏新消费销售竞赛季活动。支持各地开展早餐进商务楼宇、早餐摊位集中配送等工作。(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数字人民币促消费应用,鼓励各县级市(区)通过数字人民币红包等发放消费券,开展系列数字人民币促消费活动,打造“苏新消费、数惠苏城”数字人民币促消费品牌,更好发挥数字人民币精准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积极作用。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数字人民币贷款试点,发挥助企纾困作用。(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支持举办文旅消费活动,鼓励创新文旅消费促销模式和营销手段,支持举办音乐节、直播季、数字文化节、非遗体验季、电影首映和主创路演等各类文旅消费促进活动。评选一批苏州市文旅消费优秀活动,给予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补。鼓励支持各地发展夜间经济,对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建设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全面推动水上旅游产品提档升级,鼓励企业融入餐饮、演出、游戏、互动等更多旅游沉浸式内容,打造集历史人文、休闲游乐于一体的水上旅游新体验。(市文广旅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支持苏州文旅企业争取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文旅产业创新发展。鼓励苏州文化企业聚焦原创内容孵化和5G背景下新消费、新文娱方向,通过新兴数字化技术为苏州文化载体发展赋能。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对提供广告和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市文广旅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鼓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等文旅企业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鼓励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与工会加强合作,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民宿、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红色旅游景区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开发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和符合政策的路线和产品。建立苏州职工(劳模)疗休养基地联盟,向外省市推介苏州职工(劳模)疗休养资源,助力旅游经济复苏。(市文广旅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办好第五届大运河文化旅游博览会、第十二届文化创意设计产业交易博览会,开展苏州文旅消费季系列活动,激发文旅消费活力。做好国际旅游推广,组织本地文旅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会。制定推动旅游业国际化转型计划,加强与国际旅游组织、国际论坛组织的合作,利用好144小时上海浦东机场过境免签政策,推出适合的苏州旅游线路。(市文广旅局、市委宣传部、市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三十)加大对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力度,可由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作出承诺,制定并试行用地承诺制,在地方政府承诺兑现排污总量指标来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下,可实施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通过靠前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容缺并联审查,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双信地+定制地”供应模式,推进产业用地储备,科学设定产业用地准入标准,根据项目不同产业类型、用地特点、生命周期以及投入产出要求等,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出让等供应方式,探索采用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等方式缴纳竞买保证金,实行“合同”+“协议”监管制度,强化产业项目供后监管,鼓励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强化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在符合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支持保障所需用地、用林、用能、煤炭替代、排污总量等资源要素。按照最新“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保障各类用地需求。加大对上争取力度,强化用林项目调度,优化林地定额供给,落实容缺受理、精简程序、简化论证等各项政策,保障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省重大项目排污总量指标不足部分,可按程序申请省、市储备库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予以解决。市级权限节能审查项目审批流程精简为5个工作日,省级权限能评项目所需市级转报流程时长控制在5个工作日。(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为重大项目建设开设“线上专窗”、开辟“线下专区”、开通“热线专席”,建立重大项目联动服务机制。根据审批权限,依法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建立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信息卡制度,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积极推广“苏州·慧选址”自助选址服务系统,引导帮助项目单位科学选址。用好“苏州市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应用平台”,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市以上重大项目用地全部上图管理。(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持续拓宽民间投资行业领域,支持民间投资更多进入交通、能源、水利、城建、环保以及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体育、养老、农业农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支持民营资本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对纳入各级重大项目清单的民间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建设用地、资金支持以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政策便利。支持民营资本通过基础设施REITs等金融工具盘活存量资产。(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广旅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用足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申请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完善类、提升类等有收益的改造内容,通过争取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金。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积极争取国家结构性金融工具,通过发行权益类、股权类金融工具等,多渠道规范筹措项目资本金。支持公路、铁路、城建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当下调项目资本金比例。(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力促外贸外资稳中提质

  (三十五)统筹国家、省级和地方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3亿元支持外贸稳中提质工作,参与百展万企拓市场行动,支持企业参加超150个境外线下重点展会,统筹各级资金对出境参展企业展位费给予最高80%的补助,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展位费和大型展品回运费给予补贴。积极组织苏州企业参与江苏优品线上专区,引导外贸企业触网上线、加快提升数字营销能力。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跨周期逆周期调节作用,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持续扩面降费,进一步扩大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对“一带一路”国家、新兴市场国家、RCEP缔约国出口业务的支持力度,买方限额满足率不低于86%。加大小微外贸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承保支持,开展专精特新企业一对一专人服务,吸引更多企业参保。加大产业链龙头企业承保力度,全年产业链承保规模超170亿美元。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降低短期险费率和资信费用。加大对走出去“小而美”项目支持力度,推动“苏州智造”走向全球。加大“苏贸贷”融资功能推广力度,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增信保障作用,帮助外贸企业提升融资能力。(中国信保苏州办事处、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苏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按照“应纳尽纳、应享尽享”原则,指导符合条件的银行积极参与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纳入便利化政策范围,推进服务贸易试点企业扩面,促进便利化政策红利充分释放。推进贸易新业态规范发展,丰富资金结算模式,为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提供更多契合业务实际、安全高效低成本的资金结算服务。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丰富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拓宽汇率避险服务产品及办理渠道供给,强化对中小微企业、贸易新业态的汇率避险扶持,积极推广常熟“市采通”平台汇率避险应用场景,用好用足外汇套保奖补措施。保障重要物资产品进口,指导企业扩大应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两段准入等措施,提高货物通关效率。(人行苏州中支、苏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八)加强对国家级重点外资项目的调度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层面资源要素保障。强化大中外资项目服务推进,提高项目实际落地成功率。争取更多外资项目入选省级重点外资项目库,加强对项目全周期、全流程服务,加大要素和服务保障支持,推动加快建设、投产达效。落实《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中“设备投入”综合奖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进行奖补。(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外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利用苏州市邀请外国人来华信息系统、东亚企业家太湖论坛、2023年跨国公司交流活动等平台,邀请更多跨国公司总部高层来苏考察洽谈,提供入境商务洽谈考察交流的工作便利。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和重点项目外籍高管在苏办理停居留提供绿色通道,推进外国人来苏工作、居留一件事改革,优化完善“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建设,提升外国人来苏工作居留便捷度和体验感。(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外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用好中新、中德、中日、自贸片区等重大开放创新平台优势,瞄准全球产业创新资源集聚区,健全完善离岸创新孵化体系,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海外离岸创新中心。发挥苏州市RCEP企业服务中心作用,用好苏州市RCEP企业服务平台。继续办好苏州与跨国公司交流活动,积极吸引海外知名大学、研发机构、跨国公司在苏设立全球性或区域性研发中心,为创新集群注入更加强劲的国际创新动能。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风险可控的领域,深入推进国际职业资格与国内职称资格比照认定。(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十一)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房地产长效机制工具箱,调整优化限制性政策和土地出让政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坚持“房住不炒”,认真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加快推进房屋征收搬迁货币化安置,优化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市公积金中心、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二)支持房地产业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建筑业金融支持力度,重点推进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政策落地见效。用足用好国家专项借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配套贷款力度,制定苏州市专项借款实施方案,全力以赴保交楼,切实维护购房者利益。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股权融资政策,开展再融资、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加入交易所债券市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央地合作增信共同支持民营房地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三)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优化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在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安全和项目正常交付的前提下,合理释放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促进房地产企业加快资金回笼。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前提下,经综合研判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预售时间节点提前30日。(市住建局、人行苏州中支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防疫药品器械生产研发

  (四十四)聚焦企业创新药临床试验Ⅰ期、Ⅱ期、Ⅲ期不同阶段以及高端医疗器械研制进入创新绿色通道、创新产品获批等里程碑式创新成果,加大政策性资助支持力度,鼓励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保持持续创新活力。(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五)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风险分析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体系文件材料。企业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延续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对延续前必须开展现场核查改为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减少检查频次。办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设区市一级媒体公告遗失声明。对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公布的治疗指南中涉及的药品(医用耗材)实施绿色挂网通道,符合阳光挂网政策的,随报随挂,第一时间供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着力提升医疗保障能力

  (四十六)市财政安排资金支持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全方位提升医院医疗救治能力,确保其平稳运行,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七)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门急诊治疗专项保障政策,参加苏州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在苏州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助有关的门急诊费用,纳入专项保障范围,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为85%。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八)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医疗保障工作要求,扩大“互联网+”医保支付范围,助力患者在线诊疗,开放新冠感染互联网首诊服务,医保基金按照线上和线下一致的原则,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异地就医患者在联网医院发生的住院、门急诊费用直接划卡结算,做好未通过异地直接结算的新冠感染患者的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工作。加强口罩、药品等防疫物资的生产供应和组织调拨,保障重点单位和人群医疗物资供应。开展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督促提醒零售药店加强进货和储备。(市医保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提升政府服务

  (四十九)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综合运用预留份额、价格扣除、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举措,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协助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指导和帮助失信市场主体重塑信用。推广行政处罚“两书同达”机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协同工作平台受理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实施全国一体化行政处罚修复“不见面”办理,将市级受理时间缩短至1个工作日。通过400服务专号,畅通业务咨询渠道。提供信用修复指导。加快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适当降低抽查比例与频次。(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旅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苏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优化升级“一网通办”平台,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视角将涉企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分类,实现办事“一键直达”,增设人才、交通运输、公积金等22个一类事专区,方便企业“一站式”办理。扩大一件事覆盖面,推出企业开办、涉企不动产登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等12件涉企一件事,推进一件事线上全流程办理,支持各地结合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推出本地特色的涉企一件事套餐。2023年底前,实现96%以上的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推广“免证办”,企业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数据共享核验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实现部分材料免提交。优化企业开办便利度,推行住所产权信息在线核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网上全程电子化登记、手机移动申报、银行网点专窗帮办导办、自助设备智慧办照等多渠道注册体系。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出一照多址、分支机构集中登记、企业迁移调档线上“一次办”、营业执照全城通办通取、企业歇业备案服务等便利化服务举措。(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一)围绕苏州法人服务总入口“苏商通”品牌打造,以“营商惠企,一键通达”为服务宗旨,丰富专区服务种类,增加法人服务事项和高频应用,为市场主体提供全规模、全所有制、全生命周期的便利化服务。调动各方资源,提升惠企政策服务效能,探索研发资源共享新服务,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定制化服务,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二)依托12345总客服,多渠道、全口径接受政务服务诉求,为企业和人才提供全生命周期、跨区域的24小时“不打烊”咨询投诉服务。完善“一企来”企业服务热线建设,融合12345政务便民热线的“线上专席”与“线下专窗”,为企业打造集“查、问、办、评”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推进“尚贤”人才服务热线建设,设立人才服务专席和政策专员队伍,为人才提供专业政策咨询与解答。(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三)持续推行柔性执法、精准执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沙盒监管”等方式,给予市场主体容错纠错空间。落实涉企免罚轻罚清单,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明显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组织专家团队上门帮助高危行业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及安全诊断治理。(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四)深入推进“产业链+法律服务”专项行动,开展“法企同行”系列法律服务活动,指导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建立完善内部治理体系,深入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制度,提升企业依法治理能力。推动、支持仲裁机构在商会、协会、企业等设立联络点,进一步在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等新经济、新业务、新领域中推广运用。推广应用“苏解纷”非诉讼服务平台,加强企业、商会等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强化涉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优化完善知识产权存证应用,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模式,强化知识产权权利和商业秘密预防性保护意识。为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国际商事法律咨询和国际商事调解等公益性法律服务,为企业国际化经营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为重点产业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服务,防范知识产权国际风险。发挥苏州中小微企业司法金融纾困联动平台作用,推动以非诉讼方式化解金融借款纠纷。(市司法局、市工商联、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贸促会、市中级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五)高标准建设苏州国家质量基础(NQI)基地,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设立“质量赋能站”,有机融合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要素资源,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质量基础“一站式”综合服务。大力推广运用“苏质贷”,为具有质量荣誉、质量标准、质量认证等企业提供融资授信。(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支持市场主体。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服务指南,加强宣传解读,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市级层面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健全政策实施评估机制,推动解决存在问题。市政府将适时就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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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yeyongqing@anlilaw.com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