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23]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08
文号:穗府[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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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府〔2023〕4号              2023-02-08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支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

关于支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要求,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大力提振市场信心,全力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努力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税费优惠政策力度

  (一)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抓紧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等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按照50%幅度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广州市税务局负责)

  (二)降低企业、职工社保缴费负担。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20%。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由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调整为上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将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由8.76%(含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0.26%、职工补充医疗保险0.5%)调整为6%,不再另行征收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广州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参保单位可申请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延长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经营困难的缴存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缓缴期满后按规定进行补缴。缓缴期间,职工缴存时间连续计算,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

  (五)减轻小微企业贷款还本付息负担。对于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落实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减息政策,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让利,应减尽减,尽量扩大政策受惠面,支持小微市场主体纾困发展。充分发挥银行机构小微贷款业务考核引导作用,鼓励广州地区银行加大力度服务小微企业。(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贷款风险保障。充分发挥年度额度为10亿元的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对合作银行机构发放的1000万元及以下符合条件的普惠贷款,在发生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时给予合作银行机构最高50%的风险补偿。进一步发挥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作用,对合作银行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3000万元及以下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在发生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时给予合作银行机构最高50%的风险补偿。(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融资担保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取消市融资再担保公司对担保机构的再担保收费。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进一步提升融资便利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交通物流、养老服务、会展等行业企业,加大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优化贴现手续,降低贴现利率,助力企业加快恢复发展。鼓励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交通物流、养老服务、会展等行业主管部门主动与金融机构共享信息,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发放更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专项再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广州地区银行机构积极争取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碳减排支持工具、科技专项再贷款、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清洁煤炭专项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持续提升融资综合信用服务成效。推动“信易贷”“粤信融”“中小融”等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主动对接服务小微、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小巨人”、新型农业经营等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深化创造性、差异化信用信息服务供给。以“信易贷”为场景开展公共数据运营和隐私计算试点,研发符合行业领域特征的普惠金融产品,提升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可得性。优化“粤信融”首贷服务中心功能,提升首贷服务质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十一)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加强企业用工监测,对缺工企业实行清单式管理和提供针对性服务,组织开展系列促进就业专项行动,做好各类线上线下招聘。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重点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每成功介绍1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按每人400元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每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累计申领金额不超过50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继续发放就业补贴。按照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发放就业补助等,切实促进重点群体稳定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继续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进行贴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支持和引导新就业形态发展。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持续推进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鼓励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引导职工积极参加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计划。改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环境,做好来穗务工人员服务,扩大“户外劳动者工会爱心驿站”等公益站点覆盖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市总工会,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降低企业综合成本力度

  (十五)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完善用水用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深入推进供水价格改革,持续强化输配环节价格监管,最大限度压减供水供气层级。做好电力运行监测预警,确保中长期电煤合同、天然气供用气合同资源落实,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推动村级工业集聚区供电环境综合升级改造,确保迎峰度夏企业用电平稳有序,切实降低企业电力成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凭“信用广州”网站出具的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失信记录)和信用承诺,可替代物业产权证明进行用电报装。鼓励有条件的区实施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补贴政策。(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广州供电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落实促进航空运输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对新开通定期国际、国内货运航线首个运营年最高补贴4000万元、500万元,基地货运航空公司落户补贴标准为1000万元,每家航空公司新注册全货机投放最高补贴1000万元。安排资金1.5亿元,继续对新增外贸航线、外贸班轮箱量增长、进出口企业完成箱量等进行扶持奖励。支持发展海铁联运,按考核年度完成海铁联运集装箱量进行奖励,省际和省内的奖励标准分别为350元/标准箱、250元/标准箱。继续实施免除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和引航费的优惠政策。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制定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的相关措施。(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港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加大工业用地供应力度,严格工业产业区块管理,制造业重大项目按程序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保2023年工业仓储用地供应量不少于815公顷,占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比例不少于26%。优化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用地审批服务,加快推动实施工业用地“标准地”“带项目”“带方案”供应,推动实现产业项目“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常态化。推广“大项目供地、中项目供楼(产权分割)、小项目租赁厂房”模式,推动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鼓励工业产业区块内成片连片“工改工”,降低“工改M1”项目审批门槛,规范新型产业用地“工改M0”管理。建设一批适应需求、集中高效、配套完善、低于市场价租赁和出售的政策性标准厂房,研究推动“工业上楼”新模式。优化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试点项目土地规划管理,除按规划提供公益性用地外,无需再移交经营性用地给政府;配套行政办公及公共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最高可达30%,且该部分建筑面积不额外计收土地出让金;分割转让最小单元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因行业性质、企业规模等原因可不低于300平方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提振消费力度

  (十八)加大促消费活动频次力度。继续办好国际购物节、国际美食节、直播电商节、羊城夜市、全国网上年货节广州专场等消费品牌活动,做到周周有活动、月月有主题,促进接触型消费加快恢复。支持企业合理外摆及促销活动,优化促销活动、外摆特色经营、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展示等经营行为的管理措施。合理增加消费信贷,适时研究发放政府消费券,在节假日发放文旅专项消费券,鼓励支持重点商圈、电商平台以及零售、餐饮、文体旅商户等积极参与并配套开展打折让利、优惠叠加等活动。鼓励国有企业所属的商业设施和自有品牌带头开展让利促销活动,发挥引流导入作用。鼓励老字号穗企创新发展,挖掘品牌传统文化特色,传承、提升产品制作技艺和服务技能。出台实施促进首店首发经济发展专项政策,对国内外知名品牌在广州设首店、旗舰店给予支持。积极创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促进汽车消费。出台促进汽车消费专项政策,通过一揽子综合措施进一步激发汽车消费活力。继续实施新能源指标直接配置措施,2023年上半年额外增加3万个节能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并临时放宽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节能车增量指标资格条件。继续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继续互迁。支持二手车市场交易,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探索建立汽车改装行业管理机制,加快发展汽车后市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推动会展行业恢复提升。发挥广交会展馆作为全球最大会展综合体平台作用,支持各类展会加快复展,办好联合国采购商大会、中国国际家具博览会、广州博览会、汽车展等品牌展会。出台广州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对认定的广州市品牌展会给予扶持。落实广州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安排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给予支持,鼓励会展项目扩大规模,鼓励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专业展览落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协作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推动商务领域居民生活服务业品质化升级。支持餐饮、住宿、家政、美发、洗染等商务领域居民生活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鼓励有条件的品牌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对符合条件的新设或升级门店、数字化建设、中央厨房建设等基础设施软硬件投入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增加优质商业载体供给。用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金字招牌”,加快推进地标性商业综合体建设。出台“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方案,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的规定。推进实施广州市支持商业网点建设若干措施,鼓励大型零售商业项目、现代化商贸物流设施等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最高300万元支持。(市商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促投资力度

  (二十三)加快重点项目“攻城拔寨”。发挥广州市推进重大项目稳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并联审批要素保障专班等机制作用,举办重大项目开工签约活动,争取287个新开工项目9月底前全部开工,推进1722个“攻城拔寨”项目完成年度投资5261亿元,争取带动固定资产投资超万亿元。(市发展改革委、各项目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保持工业投资快速增长势头。对“十四五”期间我市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在省级对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比例普惠性投资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1∶1配套扶持。对2023年新落地新开工的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给予跟踪支持。实施“四化平台”赋能产业、服务企业专项行动,以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提升为路径,力争为超1000家工业企业提供从诊断到解决方案等一揽子服务,并提高事中扶持比例。制定加快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项目奖补额度,推动850家以上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争取全年工业投资超1800亿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鼓励民间投资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运用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多种方式,提升基础设施、社会民生补短板项目对民间投资的吸引力。面向民间资本集中推介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领域和项目,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兴业。(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大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坚持“拆、治、兴”并举,有序推进沥滘、黄边等一批城市更新项目,探索新中轴线、广州火车站、罗冲围、机场高速两侧等连片开发,推动中大国际创新谷、天河智慧城等片区城中村、旧城区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推进127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支持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复建安置房、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公益类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落地实施。坚持“房住不炒”,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统筹全年土地储备出让,全年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7.5万套,推进老旧小区改造不少于100个。力争完成2000亿元城市更新固定资产投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强关键要素保障。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承诺制审批”。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通过专项债、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土地综合开发等多种手段解决资金问题。通过“争、挣、腾、买、挪”等多种方式配足重点项目用地。(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五外联动”力度

  (二十八)促进外贸提质扩量。组织企业参加100场“粤贸全球”境外展会,走出国门拉订单。发挥南沙出口汽车监管仓作用,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快海外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外贸新业态发展,加大财政资金对保税物流的支持力度,支持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试点。对广州市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政策扶持,对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对投保“小微企业类”或“普惠平台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实缴保费金额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2021年度出口额的0.048%。实施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鼓励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减免相关汇率避险费用。持续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正常办理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对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推广“船边直提、抵港直装”改革,开展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促进口岸通关降费增效。(市商务局,各区政府,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州市税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积极引进外资。实施促进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落实鼓励产业目录,重点引导外商投资制造业,鼓励外资企业深度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重大战略。落实外资奖励政策,对在广州设立的外资新项目和增资项目,按获得省财政利用外资项目奖励的一定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并鼓励各区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奖励。支持多种形式外商投资,实施市场准入“极简审批”,统筹保障外资用地用电,完善金融支持外资服务,便利跨境投融资。完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便利重点外商和境外高端人才出入境。(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大力发展外包业务。高标准建设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好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重点打造人工智能、检验检测、时尚设计等7条服务外包产业链。深入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扩大专业服务、商务服务、电信服务等领域开放合作,促进服务外包赋能制造业发展。发挥综合保税区政策优势,支持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等外包业态入区发展。(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优化外经布局。建设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在境外经贸合作区建立实体展示、销售、配送及售后服务一体化营销体系。(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南沙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引好用好外智。重构“广聚英才”人才工程,加大“机构化、成建制”引才、顶尖人才“一事一议”支持力度。探索建立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对引进的战略科学家、重点产业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推行“绿色通道+政策定制”服务。优化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境外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指导目录,制定人才安家补贴指导标准,出台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鼓励全球人才来穗。支持南沙实施面向港澳人才的特殊支持措施,在人才引进、股权激励等方面率先取得突破;实行更大力度国际高端人才引进政策,对国际高端人才给予入境、停居留便利;搭建国际人才数据库,允许符合条件的取得内地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人代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南沙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产业提质增效推进力度

  (三十三)推动重点产业加快发展。实施稳产增产奖补政策,支持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加大首台套、首版次奖补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研发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的奖励,最高300万元;符合市目录要求的产品,对同一家企业的同一个装备产品按不超过单台(套)销售价格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滚动编制产业短板动态表、关键产品“揭榜挂帅”榜单、工业“六基”攻关清单,打造一批典型场景、示范园区和产业链供需对接品牌活动,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开展重点产业链“大手拉小手”供需合作对接系列活动,引导“链主”企业、大型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业生态。修订延续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对金融业发展、金融机构新设等给予奖励,加大对企业境内外上市的支持力度,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科创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成功上市的企业进行奖励。支持农业发展,出台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政策,对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科研和服务等贷款进行贴息;新组建2个种业基金子基金,吸引社会资金不少于8000万元;对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龙头企业、种粮大户等实施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出台实施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挥好300亿元汽车产业及零部件产业发展基金作用,近地化构建“432”汽车产业园区,提升车规级芯片、动力电池等核心零部件近地化率。出台专项扶持政策,推动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发展。扶持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发展,对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证书的企业进行最高500万元补助;对我市安全评价检测机构(GLP)、合同研究机构(CRO)、生物医药产业中试平台等研发服务机构提供生物医药研发服务进行最高3000万元补助;优化创新药物临床服务中心功能,提升“研发—临床—中试—制造”全产业链协同创新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支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通过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的高新技术企业额外奖励10万元,同时根据企业申请认定时间上一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给予额外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修订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通过“以赛促评”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以赛代评”“以投代评”,优选一批优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予以奖励性后补助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

  (三十六)深化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开展营商环境6.0改革,推出一批含金量高、市场主体获得感强的改革举措,真正把优化营商环境融入抓项目、兴产业、促招商全过程。积极参与和引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入实施新一轮国家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省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努力破除影响市场平等准入的各种壁垒。优化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深化“一照通行”审批服务,推动“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改革,实施市场主体“准入即准营”,完善失联企业吊销出清制度,持续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优化食品销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在全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推广试行“告知承诺制”许可,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延续手续。完善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继续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加快“信用+风险”税务监管等改革任务落地。(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广州市税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支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加快推动《广州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立法,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对于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采购项目,取消投标保证金;对于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采购项目,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继续执行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健全和完善清欠工作长效监管机制,持续开展专项行动,加强源头预防和化解拖欠问题力度;加强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依法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组织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工作者,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宣讲、法律咨询、法治体检、依法维权等服务。(市委统战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法院,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八)做好企业精准服务。完善服务重点企业、项目工作机制,主动送政策和服务上门,“一链一策”做好重点产业链精准支持,努力帮助各类重点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开展“服务企业效能年”行动,加大“链主企业”、“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等重点企业的精准服务力度。大力推广“免申即享”模式,梳理编制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清单,增强政策可及性、实效性,实现“政策找企、应享尽享、免申即享”。(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文件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反复适用的内容,由责任单位另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对外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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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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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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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