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23]1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14
文号:豫政[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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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豫政〔2023〕11号           2023-02-14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也是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的攻坚之年,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意义重大。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砥砺前行、真抓实干,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努力完成2023年各项目标任务。

  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具体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下达。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4日

河南省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一、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2022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也是我省发展历程中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风高浪急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坚定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为总纲领、总遵循、总指引,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大要求,扛稳“经济大省要勇挑大梁”政治责任,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以“人一之、我十之”的拼抢劲头,积极应对超预期因素冲击和多重压力考验,稳中求进、难中求成,推动经济发展呈现稳定向好、稳中提质的良好态势,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全面高于全国、排名大幅前移。初步核算,全省地区生产总值迈上6万亿元新台阶,达到61345.05亿元、同比增长3.1%;全年粮食总产量678.935亿公斤、再创历史新高,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5.1%,服务业增加值增长2%;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0.1%,货物进出口总值增长4.4%;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下降2.1%,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5.3%,居民消费价格上涨1.5%,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42天,10件省重点民生实事全面完成。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2023年我省发展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依然复杂严峻,世界局势动荡不安,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仍然较大,经济恢复的基础尚不牢固,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高度关注:房地产投资恢复增长难度较大,居民就业收入预期下降,消费意愿更趋谨慎,出口持续稳定增长面临挑战;制造业多处在产业链前端、价值链低端,在原材料价格高位运行等多重因素制约下企业盈利空间进一步压缩;稳定就业任务艰巨,高负债房地产企业仍存在风险,地方中小银行资产质量有待提升,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等方面风险不容忽视。这些都需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二、2023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2023年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抓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机遇,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锚定“两个确保”,深入实施“十大战略”,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大力提振市场信心,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经济发展质量更高、效益更好、速度更快,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贡献河南力量。

  2023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经济增长6%,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2%以上,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左右,进出口总值保持平稳增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5%,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10万人,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粮食产量650亿公斤以上,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与“十四五”控制目标统筹衔接。

  三、2023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

  着力做好9个方面工作:

  (一)持续扩大有效需求,增强经济恢复发展动力。坚持扩内需与稳外需并举,全面促进和恢复消费,优化投资结构、拓展投资空间,大力实施出口拉动,合力推动经济提质提速发展。

  充分发挥消费基础作用。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落实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放宽二手车迁入限制等政策,加快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替代,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向干线公路服务区和县域延伸,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集中式充电示范站县域全覆盖。开展绿色智能家电等大宗消费品以旧换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绿色建材、绿色智能家电下乡。深入开展“河南人游河南”活动,鼓励发展“云旅游”等智慧旅游新模式,支持洛阳、开封等地打造全国领先的全城沉浸式体验旅游目的地,新增一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乡)和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大力发展平台经济,做强做优线上学习服务,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支持打造线上演播、数字艺术、沉浸式体验等新业态,拓展无接触式消费体验,建设一批智慧超市、智慧餐厅、智慧书店。加快15分钟社区生活圈建设,完善菜市场、药店、早餐网点、家政服务网点等社区商业设施布局,推进省辖市新型消费服务综合体建设,提升体验消费业态比重,结合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布局发展高端时尚消费服务中心,大力支持首店、首牌、首发、首秀消费,实施都市精品商业街区提升和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鼓励邮政、快递企业由服务到村向驻村设点转型。

  更好发挥投资的关键作用。滚动开展“三个一批”项目建设活动,以省重点项目“双百工程”为牵引实施扩大有效投资重大项目集中攻坚计划,健全重大项目领导分包、储备熟化、评估督导等工作机制,建设重要项目挂图作战系统,组织开展集中观摩点评活动,出台实施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方案,强化用地、能耗、环评等要素保障力度,统筹用好政府专项债券等各类资金,积极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方面,建成安阳红旗渠机场,推进郑州新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商丘机场建设,建成郑济高铁濮阳至省界段、菏泽至兰考铁路,加快平漯周高铁、雄安新区至商丘高铁、郑州南站建设,开工呼南高铁焦洛平段、南信合高铁,力争开工京港台高铁阜黄段,加快实施高速公路“13445工程”栾川至卢氏段等47个项目、新增通车里程312公里,抓好唐河航运工程马店至省界段等续建项目建设。开工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南水北调左岸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昭平台水库扩容等项目,加快实施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推动南阳电厂二期、陕煤信阳、中煤永城等煤电项目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核准开工三门峡灵宝、济源逢石河、汝阳菠菜沟等抽水蓄能电站,推动国家核准开工陕电入豫工程。新型基础设施方面,重点推进中国电信中部数据中心二期、郑州人工智能计算中心、省量子通信城域网及卫星地面站建设,加快安罗、郑洛智慧高速和沙颍河智慧航道、周口港智慧港口等建设。推进万兆无源光网络规模部署,5G基站总数突破18万个,新增绿色数据中心标准机架2万架。公共设施补短板方面,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停车设施、充电设施等建设,新建、改造道路1000公里以上,完成各类管网改造3500公里以上,新增海绵城市达标面积100平方公里,新建充换电站600座以上、公共充电桩8000个以上,新增公共停车泊位10万个以上。

  继续发挥出口对经济的支撑作用。落实外经贸白名单企业“服务专员”、政府直通车、外企服务日等机制,全力保障重点外贸企业稳定生产。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引导企业用足用好市场开放承诺、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等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服装、电子产品、农产品等优势产品进出口规模。高标准推进济源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区建设,大力培育市场采购、二手车出口、外贸综合服务等外贸新业态,推进郑州、洛阳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积极申建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举办第七届全球跨境电商大会。

  多措并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抓细抓实经济运行监测调控,持续完善先行指标监测体系,优化提升省“四保”平台监测功能,丰富监测工具、拓展监测触角、提高监测时效,努力做到经济运行异常地方及时调度、波动行业及时保障、困难企业及时帮扶。聚焦稳定大企业生产经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帮扶特殊困难行业,以直达快享、免申即享为重点抓好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等落实,因时应势更新完善企业帮扶政策“工具箱”,持续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深入推进“万人助万企”活动,常态化开展产销、产融、用工、产学研“四项对接”,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库,加快打造规模以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产业链主导企业等企业群,力争新培育头雁企业100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0家,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600家。坚持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协同发力,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等重点领域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支持发行绿色债、科创债等新型债务融资工具,用足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政策,深入实施企业上市五年倍增行动,力争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总体较2022年下降,新增上市企业20家。

  (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塑造高质量发展新优势。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不断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加快建设国家创新高地和重要人才中心。

  汇聚一流创新要素。以技术攻关为牵引、创新平台为支撑,全面优化、系统集成科技资源配置,积极创建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一体推进省科学院重建重振和省实验室体系重构重塑,启动运行一批研究机构,新征集实施一批前沿攻关课题,加快中原科技城建设,深化与大院大所合作对接,积极引进一流大学(科研机构)郑州研究院落户中原科技城,推进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企业化运作,建设国家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在高端轴承、动物疫苗、超硬材料、光电信息等优势特色领域争创5家左右国家级创新平台,新增省级创新平台400家以上。规划建设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功能区,谋划一批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加快构建标准化双创载体体系,建成一批全要素、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智慧岛”。支持省新型智库建设。

  孵化一流创新主体。牢牢锚定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深入实施创新型企业树标引领行动和高新技术企业倍增、科技型中小企业“春笋”计划,强化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新设立一批创新联合体,力争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000家。积极推动重点产业链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创新成果产业化,新设立一批省产业研究院和省中试基地,提速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1100亿元以上。

  建设一流科教体系。聚焦办出特色、差别化发展,深入推进高校结构布局、学科学院、专业结构“三个调整优化”,加快郑州大学、河南大学“学分制”“大部制”“学部制”改革,推动7所高校11个“双一流”创建学科所在学院探索“院办校”发展模式改革,积极筹建电子科技、航空航天、医科、张仲景国医等高水平大学,加强示范性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校建设,新布局一批未来技术学院、现代产业学院、特色行业学院、工业设计学院、工业软件学院等新型专业学院,打造“学院、学科研究院、产业研究院”共同体。聚焦企业有需求、高校有服务,积极推动高校参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争取共建高质量研发中心1500家,建设15个左右省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统筹开展省级产教融合型城市、企业、院校建设试点,调整优化职业教育专业结构,每所职业院校重点打造1—3个具有行业特色和区域优势的专业(群),建设200个左右省级示范性专业点和200个服务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工匠实验室、生产性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型实训基地。

  集聚一流创新人才。坚持用政策引才、用平台聚才、用环境留才,继续办好中国·河南招才引智创新发展大会、中国·河南科技创新暨跨国技术转移大会,精准引进高层次创新型领军人才和团队,力争引进培育10名左右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和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顶尖人才。实施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学术校长(院长)引进培养专项行动,新聘任一批“院士级校长”。实施“中原英才计划”、青年人才倍增行动、博士后招引培育“双提”行动等人才培育工程,新建中原学者工作站30家左右,新设一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招引博士后等青年人才2000人以上。加快开发省“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建成投用一批省人才公寓。

  打造一流创新生态。聚焦科技、金融、产业深度耦合、良性循环,优化郑州银行政策性科创金融运行机制,引导天使风投创投基金与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探索建立风投创投、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优质项目推荐机制,鼓励各地设立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支持产业龙头企业设立企业风投公司或创投基金,积极争取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深化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推进科技项目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揭榜挂帅”、“赛马制”、PI制等项目组织机制,组织发布新一批重大科技项目榜单,力争在重点领域形成一批突破性成果。深入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使用权试点改革,支持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共享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探索建立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合规尽职免责负面清单。积极打造科普活动品牌,推动科技创新与科学普及协同发展。

  (三)锚定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推动制造强省、现代服务业强省、数字强省建设取得新进展。

  加快传统产业焕新升级。把稳住基本盘与嫁接新动能结合起来,制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提升基础固链、技术补链、融合强链、优化塑链能力。巩固提升装备、食品、汽车、轻纺等优势产业,在智能农机、高铁轴承等领域开展重大技术装备攻关,丰富服装、制鞋、家居、工艺美术等终端产品供给,加快河南航天智能制造产业园、洛轴高端轴承产业园、漯河现代食品产业园、千味央厨20万吨预制菜等项目建设,积极推进酒业、奶业振兴和烟草转型,推动农产品加工提质升级。加大先进基础材料高端化发展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扩大再生金属生产规模,加快信阳钢铁、济源钢铁等企业装备大型化改造,组建省钢铁集团、新材料投资集团,推进开封时代新能源全钒液流电池基地建设,支持大型骨干水泥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推进平顶山尼龙新材料、周口生物可降解材料、焦作锂离子电池、三门峡金属新材料、济源纳米新材料等基地建设。加快洛阳百万吨乙烯项目建设,同步招引集聚产业链下游配套企业,统筹谋划聚烯烃后加工产业延链、补链项目。继续推进濮阳、焦作和灵宝等3个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

  推动新兴产业融合化集群化发展。立足现有优势聚焦重点,实施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培育工程,积极创建国家级产业集群。抢抓新能源汽车“风口”机遇,建成投产比亚迪新能源乘用车一、二期及动力电池项目,争取比亚迪车规级半导体研发中心产业链上下游项目落地,强化宁德时代、中航锂电等储能产业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支持宇通客车开展智能电动客车技术平台攻关,“一企一策”推动产能利用率较低汽车企业整改提升,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发展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实施生物经济重点工程,发挥生物医药新材料产业引导基金作用,加强重点企业引育,推进航空港区临空生物医药园、华兰生物医药研发及智能化生产基地、驻马店原料药基地建设,争创国家级生物经济先导区。提升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产业发展能级,推进超聚变全球总部建设,围绕龙头企业招引布局一批产业链配套项目。加快省级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引育一批污染治理、固废资源循环利用骨干企业。

  抢占未来产业新赛道。聚焦氢能与储能、前沿材料、类脑智能、生命科学等领域,实施未来产业重点示范工程,积极创建国家未来产业先导试验区。统筹推进郑汴洛濮氢走廊和郑州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建设,完善支持政策体系,适度超前布局加氢基础设施,建成中原油田风电质子交换膜电解水制氢等首批绿氢示范项目,加快建设宇通客车氢燃料电池整车制造基地。推进郑州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拓展智慧安防、智能机器人产品规模。细化落实卫星产业发展规划,设立省卫星产业发展基金,深化与航天宏图等龙头企业合作,在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领域打造一批示范应用场景。实施数据价值化行动,推动郑州数据交易中心建设,打造国家级交易平台,培育一批试点企业和城市。

  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加快现代物流强省建设,制定大力发展枢纽经济政策举措,持续提升国家和区域物流枢纽功能,做强航空、班列、保税等国际物流品牌,积极培育壮大物流“豫军”,争创国家物流枢纽经济示范区。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积极培育省级中介服务特色园区(楼宇)和品牌企业(机构),启动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开展“设计+制造”项目示范应用,争创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实施生活服务新供给培育工程,推广“社区+物业+养老托育”模式,建设30个家政服务示范社区网点,争创国家家政服务业“领跑者”试点,打造一批适应都市新型消费需求的新服务聚合地。

  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和推广,新增智能工厂(智能车间)150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10家。加快典型应用场景建设,推进重点领域智能化改造,遴选100个融合应用新模式示范项目,争创国家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智能化仓储物流示范基地、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在高标准农田示范区推广5G+智慧农业项目。制定支持建设中部算力高地的政策措施,加快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与全国算力枢纽和大数据中心集群联动对接。

  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召开全省开发区工作推进会议,实施开发区跨越发展行动,研究制定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产业转型示范开发区创建,科学有序推进扩区调规,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建立亩均投入产出综合评价体系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完善月度监测、季度通报机制,组织开展开发区观摩活动,强化经济发展主责主业,更好发挥开发区经济建设主阵地、主战场、主引擎作用。

  (四)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持续注入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强化开放制度供给、内外联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更好统筹国内循环和国际循环,持续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

  全力打造“六最”营商环境。坚持从市场主体反映最强烈最急迫的问题入手,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系统性重塑行政审批制度,着力抓好“一件事一次办”、“有诉即办”、“交房即交证”、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审批事项免证可办等5件事,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全面落实营商环境“1+7”系统改革方案,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行动,高标准推动以评促改、以评促优,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争创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开展县级营商环境示范创建。深入推进信用河南建设,持续抓好政务诚信监测,开展重点行业信用监管省级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争创全国信用建设示范区。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按照国家部署,动态发布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指引目录。分层分类推动混改,以上市和战略重组为方向推动集团公司股权多元化,运用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出资新设、兼并重组等形式提升资产证券化水平,加快实施二、三级公司混改。实施建设一流企业“220”行动,打造一批旗舰劲旅和创新型国企。完善省管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制度,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做强资本市场金融“豫军”,加快设立省级金控公司、寿险公司、征信公司。建立公共数据开放清单,探索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支持郑州、新乡开展数据价值化试点。加快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稳慎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进一步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深化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增量配电、工程供水和污水处理、天然气管道运输、城镇集中供热等价格机制,推动电力现货市场长周期结算试运行,持续规范教育、垃圾处理、托幼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收费管理。健全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

  强化开放通道优势。推动“空中丝绸之路”论坛机制化、项目化发展,探索与卢森堡轮流举办“空中丝绸之路”国际合作论坛,联动中国河南投洽会、境外卢森堡投洽会、中欧班列物流博览会等活动,打造“论坛+展会”的内外协同招商引资平台,进一步叫响中欧互联互通“空中桥梁”品牌。深化拓展双枢纽合作模式,加快国际客运航班恢复运营,争取开通郑州至巴黎、慕尼黑等客运航线,启动实施郑州新郑国际机场航空货运提质增效行动,强化“跨境电商+空港+陆港+邮政”协同联动,扩大中原龙浩机队规模,引进汉莎航空、博立航空等航空公司,争取中国邮政航空第二基地落地,开工建设郑州航空邮件处理中心,持续开辟国际货运航线、提升运营价值。加快“陆上丝绸之路”扩量提质,推进郑州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完善提升中欧班列郑州集结中心功能,高标准建设郑州国际陆港航空港片区,拓展欧洲、中亚、东盟等国际干线物流通道,实施中欧班列省内货源发掘和“班列+园区”行动,加快布局建设进口商品集散中心及加工基地。积极发展“丝路电商”,支持海外仓建设和B2B扩大出口,深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推动周口中心港、信阳淮滨港、漯河港等内河港口拓展功能,促进内河水运和沿海港口联动发展。

  提升开放平台功能。高水平建设河南自贸试验区2.0版,深化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竞争中立、绿色环保等重点领域“边境后措施”改革,支持郑州片区打造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示范区,高起点谋划申建自贸试验区空港新片区,推进开封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支持洛阳片区构建国际智能制造合作创新生态体系。推动航空港区航空口岸、功能性口岸、综合保税区资源整合、联动发展,扩大国际邮件枢纽口岸业务规模,科学布局郑州航空口岸国际货站,积极申建口岸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推动开封综合保税区封关运营,积极有序申建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深化国际产能合作,高质量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精准对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重塑、国内统一大市场重构,健全重点产业集群和产业链企业图谱、核心技术清单,突出抓好产业链集群招商、龙头企业链式招商、股权投资招商、市场规模和物流枢纽优势招商,形成“引进一个、带动一批、辐射一片”的集聚效应。持续发挥港资、台资、日韩和世界500强四个专班作用,实施外资百企招引工程,开展对欧招商专项行动,赴港开展系列经贸活动,加快中德产业园建设,支持各地结合产业基础优势谋划布局一批国别产业园。加快中原—长三角经济走廊建设,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开展驻地招商,支持具备比较优势的地方采取异地孵化、飞地经济、要素合作等模式,与东部沿海地区共建省际产业转移合作园区。编制发布《河南省外商投资指引》。

  (五)扎实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进一步发挥“三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压舱石”、缓冲区、稳定器作用,努力在农业农村现代化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大力发展特优产业。持续深耕市场和加工两大领域,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推进十大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做大做强国家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开展绿色食品集群培育行动,培育一批农业全产业链“链主”企业,进一步提高精深加工比例。加快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中药材集散地建设。突出抓好“两牛”(肉牛、奶牛)产业发展,建设一批工厂化集约养殖、立体生态养殖等新型养殖设施。持续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加快发展设施农业,集中建设制苗育苗工厂化设施,积极创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

  持续深化农村改革。把住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条主线,把强化集体所有制根基、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同激活资源要素统一起来,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序推进账务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让广大农民在改革中分享更多成果。积极推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深化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试点工作,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抓好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县建设,力争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分别达到20万家、27万家。深入推进中原现代农民展翅行动,完善职业农民生产技能评价标准,整合资源开展各类农民“人人持证”培训50万人,打造“豫农技工”品牌。推广兰考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卢氏金融扶贫试验区试点经验,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重点推进乡村建设“184”行动,扎实开展“五星”支部创建活动,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乡村治理水平。积极开展乡村建设示范创建,每年创建20个示范县、100个示范乡镇、1000个示范村,争创50个国家级美丽宜居村庄,努力打造可看、可学、可复制的乡村建设样板。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深入实施“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分层分类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救助工作,在重点工程建设领域积极实施以工代赈。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推动灾后恢复重建任务落实,抓实受灾群众搬迁安置工作,强化配套设施建设,做好后续服务保障工作。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和黄河滩区迁建后续扶持。

  (六)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中心城市“起高峰”、县域经济“成高原”,全面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

  “双核引领”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聚焦当好“国家队”、提升国际化,加快推进主城区功能板块融合,吸引创新型经济、服务型经济、总部型经济、流量型经济龙头企业落户,做优做强前沿创新、高端服务、国际交往等功能,提升城市经济首位度。高水平编制新阶段航空港区发展规划,深化体制机制重塑重构改革,推进双鹤湖国际科创谷规划建设,探索组建市场化项目运营公司,引进电子信息、现代物流、新能源汽车等行业龙头企业,基本建成“汽车新城”。

  加快郑州都市圈一体化和区域协调发展。争取国家批复郑州都市圈发展规划,健全都市圈联动发展推进机制,探索与国家部委建立“政策直通车”机制,加快构建系统高效的都市圈规划体系。支持洛阳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建设,深入推进郑开同城化,加快郑开兰特别合作区建设,推动郑(港)汴许联动发展,启动郑开、郑洛、郑新、郑焦等都市圈交界地区融合发展试点工作。完善南阳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规划政策和推进机制,统筹推进豫西转型创新发展示范区、豫南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区、豫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豫北跨区域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支持大别山、太行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创建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支持许昌建设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试验区,推进鹤壁高质量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加快豫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豫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强化豫北航空经济协作,深化苏州信阳对口合作。大力发展省辖市城区经济,加快推进撤镇(乡)设街道。

  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持续深化县域放权赋能、省直管县财政、一县一省级开发区“三项改革”,在产业配套设施提质增效、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等方面接续谋划实施一批补短板强弱项项目,吸引农村人口就近就地市民化,加快培育形成一批50万人口的中等城市。复制推广践行县域治理“三起来”示范县(市)典型经验,创建一批省级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以县域为载体促进城乡空间融合、要素融合、产业融合。

  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快燃气、排水等“里子工程”建设,全面开展城市内涝治理,改造燃气管道2000公里、供排水管网1600公里,新建、改造雨水管渠1000公里。推进省级新型智慧城市试点工作,有序推动县城智慧化改造,在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城管、智慧安防、智慧社区等领域推广一批典型应用场景,打造数字孪生城市。积极创建国家完整社区试点,持续开展“五星”社区创建,实施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补齐“一老一幼”等社区服务设施短板,为居民提供一站式生活服务。

  (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打造美丽河南。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持续实施水土流失治理、湿地保护恢复、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建设等项目,加快秦岭东段洛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一体推进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和“人工湖”整改,推动黄河干支流河道和水库泥沙资源化综合利用。实施丹江—唐白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丹江口库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生态综合治理等重大工程,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送。出台省、市两级国土空间规划,谋划推进鄂豫大别山区、鄂西北山地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深入推进洛阳、三门峡、南阳、信阳等省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工作。

  强化环境污染治理。坚持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协调统一、同向发力,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持续消除重污染天气,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多污染物协同治理。开展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支持郑州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安全利用类耕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监督管理。实施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强化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深入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发布省绿色低碳先进技术成果目录,建成省级节能降碳数智管理平台,力争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能耗降低4%左右,新增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500万平方米,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强化重点行业能效标杆管理,持续推进钢铁、化工、有色、建材、煤电等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力争形成节能量200万吨标准煤。建设一批碳达峰试点,培育一批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企业,分行业、分领域探索绿色低碳发展模式。

  (八)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围绕全生命周期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办好十件省重点民生实事,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全面提升医疗救治能力,充分发挥三级医院医疗救治核心骨干和兜底作用,尽快扩充发热门诊资源,全面加强县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接诊和服务能力建设,持续加强农村等重点地区疫情防控。加快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积极创建国家中医医学中心。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实施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力争完成6万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持续实施托育服务能力倍增行动,力争每个县(市、区)建成1家市级以上示范性托育机构。实施博物馆群建设计划,支持殷墟国家遗址考古公园、汉魏洛阳城遗址博物馆、仰韶村考古圣地建设和开封古城保护与修缮,支持省考古研究院打造国际一流考古基地。推进省体育综合训练中心建设。实施基本公共服务便民化工程,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攻坚行动,以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为重点,扩大企业职工参保覆盖范围。健全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异地就医结算。适度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保障标准及补助水平,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深入开展“关爱你我他(她)温暖千万家”行动。

  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实施“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全省生活必需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生猪产能调控和猪肉储备调节,保障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加大物价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下先手棋打主动仗,进一步织密织牢经济安全网。坚持控新治旧、标本兼治、依法治理,更多运用改革思路和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处置经济领域风险问题,以河南一域之稳定为全国大局之稳定尽责任、作贡献。

  全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落实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加快推进黄淮海平原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河南核心片区建设,全年新建高标准农田535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400万亩,确保粮食播种面积161亿亩以上、粮食产量稳定在650亿公斤以上。以“中原农谷”为载体推进种业创新资源优化整合,推动神农种业实验室与中国农科院开展合作,完善提升国家生物育种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小麦技术创新中心等种业创新平台功能,筹建河南种业集团,加快周口农高区建设。抓好生猪调出大县、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和标准化规模场建设,确保能繁母猪存栏稳定在360万头以上。

  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突出长短结合、标本兼治,推动省内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扩产增储,组织签订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全力增加中长期外电吸纳规模,确保省内煤炭日产量稳定在25万吨以上、力争实现28万吨,力争大负荷期间外电入豫电力稳定在1000万千瓦以上。加快平顶山盐穴等重大储气设施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提升全省储气调峰能力。稳步加快抽水蓄能项目建设,积极实施风电、光伏项目,支持新型储能与源网荷一体化发展,接续谋划储备一批高效清洁火电项目,加快中原大型煤炭储备基地建设,深化兰考农村能源革命试点。

  全力稳住就业基本盘。坚持把促就业作为优先目标,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和基层成长计划,推动“豫见·省外”劳务输出活动扩面升级,积极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通过以工代赈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促进更多劳动力通过微商电商、外卖跑腿等灵活渠道就业,开展规范化零工市场建设试点。深化“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实施人力资源品牌示范培育创建行动,全年完成职业技能培训300万人次,新增技能人才200万人。完善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孵化、创业服务“四位一体”创业扶持体系,推动省部共建打造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兜牢财政金融风险底线。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加强基层“三保”资金调度和库款监测,建立健全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机制,分类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深入落实存量金融风险三年出清任务,以组建河南农商联合银行为牵引,先易后难、积极稳妥推进农信社改革,加快处置高风险机构,积极稳妥处置村镇银行风险。防范化解企业风险,建立上市公司异常经营预警机制,开展全省国有企业债务风险排查,探索实施债券发行年度计划管理,积极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风险。

  抓实房地产领域风险处置与防范。全面落实金融支持房地产16条政策措施,以扩大信贷总量为抓手,以稳定市场预期为关键,以保企业为重点,以保民生为目的,因城施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化解优质头部房企风险,稳定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建筑企业贷款投放,落实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政策,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兼并收购受困项目,探索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引导房地产企业兼并、做强、转型、出清。取消和调整过热时期妨碍住房消费需求释放的限制性政策,指导各地“一城一策”积极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个人贷款需求,完善二套房认定标准,支持集中团购商品住房,全面实施预售商品房项目“交房即交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扎实做好“保交楼”工作,推动商业银行加强配套融资支持,用足用好房地产纾困基金,持续推动已售逾期项目加快建设交付。积极推进租购并举,完善长租房发展政策。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38万户以上。

  加强安全生产和社会风险防范。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风险意识,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我省50条具体措施,全面开展消防重点领域隐患治理,巩固提升城镇燃气和自建房安全整治成果,加快老旧燃气管道改造,扎实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完善重大风险点智能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覆盖全灾种、全行业、全过程的应急预案体系,加快建设区域性应急救援中心,加强城市人口疏散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深入开展“三零”(零上访、零事故、零案件)平安创建活动,创造性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深入推进网络社会综合治理,强化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附件:河南省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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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yeyongqing@anlilaw.com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