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发[2022]11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8-11
文号:丹政发[202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393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丹政发〔2022〕11号           2022-08-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规划》,加快推进辽宁沿海经济带“黄海翼”建设,推动丹东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落实《丹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24年,丹东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经济实力得到新跃升,沿海开发开放辐射牵动力不断增强。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超过7%,力争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经济总量争取在全省各地市排名位次前移。“黄海翼”发展实力明显增强,丹东开放型、创新型、幸福宜居城市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新时代丹东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新突破。

  ——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三篇大文章”深入推进,产业发展格局进一步优化,汽车及零部件、仪器仪表、农产品加工、纺织服装等传统产业提质升级成效明显,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等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海洋经济比重稳步提升。园区聚集效应明显。到2024年,规模以上工业主营收入达到800亿元,打造超百亿产业集群5个以上,园区工业总产值占比50%以上。

  ——创新能力明显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幅增加,创新活力不断增强,到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5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700家,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120户以上,实质性产学研联盟230个。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速超过7%,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超过8.5%,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升。对外开放平台建设取得新突破。丹东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综合保税区争取获批,互市贸易创新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一核心、八区点、九园区”的互市贸易创新发展新格局全面形成。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显著提升,成为我省面向东北亚开放的新前沿。

  ——绿色发展走在全省前列。生态保护取得新进展,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深入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统筹治理全面加强,空气优良天数、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稳定在90%以上,全市生态系统质量保持全省前列。绿色清洁能源得到广泛利用,绿电比例提升5%。绿色产业体系基本构建,绿色发展优势进一步彰显。

  ——共享发展不断取得新进展。民生工程补短板步伐加快,共同富裕扎实推进,兴边富民成效不断拓展,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进一步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完善,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成效明显。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重点工作

  (一)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产业提质增效

  1.壮大农产品加工业。发挥丹东农业资源优势,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为载体,做大做强水产养殖、粮食、蔬菜、水果和畜牧等主导产业。加快推进渔业转型升级。加快东港市省级现代农业(贝类)产业园建设,加速贝类养殖标准化、产品加工精深化、商贸物流专业化进程,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推进淡水养殖结构优化,推进网箱生态健康养殖,有序开发中小水库渔业资源。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稳定发展。推进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建设市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到2024年,贝类增养殖面积稳定在80万亩、产量30万吨,海水池塘养殖面积稳定在10万亩、产量5.2万吨,淡水养殖面积保持48万亩,产量力争达到10万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全市粮食生产面积稳定在266万亩以上,产量稳定在111万吨以上,全市蔬菜生产面积不低于18.25万亩、产量不低于54.75万吨。“三莓”生产面积达到16万亩、产量26万吨以上。开展草莓、蓝莓、软枣、猕猴桃等特色果品深加工以及果蔬贮运保鲜等技术研究。聚焦食品精深加工,持续提升休闲食品、海产品、白酒等产品品质和产量,积极打造“凤城老窖”“中国塔醋”“渔之郎”等知名品牌。培育壮大一体化肉鸡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带动新建、改造肉鸡规模化养殖场年均10个以上。加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争创,完善区域农业品牌体系,提升丹东草莓、板栗、大米、梭子蟹、柞蚕等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影响力,到2024年底,入选辽宁省百强农产品品牌总数达到35个以上。全市“两品一标”数量达到50个。(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积极推进林产品交易中心东北分中心建设,加快完成与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及有关投资方签署推进东北分中心建设战略合作协议,构建以林产品精深加工、林产品交易功能于一体的东北林产品交易中心。推进建设林业产业园区。(责任单位:市林草局)

  2.大力发展汽车及零部件产业。依托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基础,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加强技术创新和核心技术攻关,提高企业生产装备水平。整车重点发展混合动力城市客车、大运量纯电动公交车皮卡、特种车辆,提高整车研发生产能力。以市场需求大、附加值高为主攻方向,大力开发新车型,抢占市场制高点。汽车零部件重点发展车桥、曲轴、增压器等产品,加快产品向乘用配套方向转型,推动重点企业提高模块化、集成化发展能力。推进凤城增压器产业集群申报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加快建设凤城增压器公共研发检测平台。积极开发、引进汽车电子、仪表等新产品,拓展我市汽车零部件产品领域。到2024年,基本形成以新能源汽车为核心,以增压器、车桥、汽车电子为特色的涵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整车制造、关键零部件配套、智能信息服务的全产业链协同发展产业格局,全市规模以上汽车及零部件产业产值达到65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根据任务做好配合(下同)〕

  3.壮大纺织服装业。依托雄厚纺织工业基础和劳动力优势,加快构建全市纺织业从纤、纺、织、染、加、贸到电商的完整产业链,打造“中国防护纺织品名城”和“中国运动户外服装名城”。纺织业以新型纺织和面料生产与开发为重点,积极发展高档精梳纱线、多种纤维混纺等产品;印染业重点发展印染、染料等产品;服装业重点发展防护纺织和运动等户外服装产品。全力推进纺织服装产业集群建设。高新区、振安区以防护纺织制品产业为重点,建设形成30亿级应急防护产业集群,将高新区建设成为中国先进的特种防护面料军民融合研发基地、全国重要的医疗卫生用纺织品产业基地、东北地区最大的防护服装生产基地。东港前阳充分发挥“中国运动户外服装名城”的品牌影响力,以运动户外服装为重点,以“互联网+”为契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全力打造运动户外服装产业集群。东港大孤山等以贴牌加工为重点,打造50亿级贴牌加工产业集群。凤城推进服装代工企业向冰雪产业、运动产业、户外装备产业转型,发展壮大高端滑雪服等本土品牌。深入推进纺织服装业内部资源优化配置、重组并购、协同合作,不断扩大产业规模。加快培育自主品牌产品。全力把丹东打造成东北重要的纺织服装生产贸易基地。到2024年,全市规模以上纺织服装行业产值达到6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做大仪器仪表产业。依托边境经济合作区、金山经济开发区仪器仪表产业基础,以智能化、网络化、集成化为导向,重点发展核检测仪表、X射线仪器、电力仪表、物联网用仪器仪表和通用仪器仪表等五大领域。推动龙头企业整合国内外仪器仪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不断延伸仪器仪表产业链,提高模块化研发生产能力。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仪器仪表上的应用,加强智能终端、服务集成等关键技术数字赋能,积极开发传感器等市场需求大的新产品。加强仪器仪表实验室、公共检测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全市仪器仪表产业公共研发、检测体系。培育壮大一批仪器仪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进打造仪器仪表产业集群。发挥我市手表产业链完整的优势,加快发展高端手表及零部件产业,提升品牌知名度及价值,重振丹东手表工业。到2024年,培育有效期内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5家,规模以上仪器仪表业产值达到25亿元以上,将丹东打造成为全国仪器仪表细分领域竞争力突出的特色产业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5.培育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以“数字丹东”建设为统领,积极提升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加工技术能力。重点发展IC芯片、光通讯高端零部件、可调式贴片电阻等产品。积极融入省集成电路发展布局,重点发展半导体芯片、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陶瓷外壳等产品。加快推进丹东电子科技产业园建设,推进产学研合作,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加快工业互联网和大数据建设。大力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促进企业业务数字化转型,提升工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发展水平。加强丹东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持。加快发展软件产业。依托仪器仪表,医疗器械、机械制造等产业基础和特定场景的数字化应用需求,重点开展嵌入式操作系统、过程控制系统和行业解决方案等软件的研发。大力发展数字互动娱乐、数字媒体、位置服务、社交网络服务等信息服务。积极推动5G基站建设,实现5G建设规模组网,满足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的联网需求。加速光纤网络扩容,优化骨干网络结构,全面推进高速光纤宽带网络城乡覆盖,开展“千兆城市”“百兆乡村”“光纤到户”建设。积极推进大数据中心建设,满足大数据存储服务需求。到2024年,规模以上电子信息产业产值达到3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依托东港经济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产业基础,加强与辽宁沿海经济带产业基地对接,强化与行业龙头企业合作,重点发展风电配套核心零部件,围绕核心技术延长产业链条。依托重点企业,发展船用曲轴、钛及钛合金铸锭棒材、石油天然气管材、海洋工程电缆等产品。依托仪器仪表产业基础,探索发展海洋监测装备等产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丹东临港集团)推进数控机床配套产业发展。依托边境经济合作区和东港、汤池、金山经济开发区现有机械加工生产能力,推动伺服电机、刀具等核心部件产品的水平提升,引进精密机械加工企业,优化提升精密机床配置产业。扶持发展轨道交通关键零部件配套产业。到2024年,全市规模以上高端装备制造业产值达到4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发展新材料产业。依托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面向国内重大需求,重点发展非金属新材料、金属新材料和化工新材料等领域。发挥我市硼、镁等现有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培育引进一批先进基础材料和前沿新材龙头企业,加快开发以硼、石墨为基础原料的新材料,提升硼、石墨资源深加工能力和产品附加值。积极推进六方氮化硼、硼陶瓷新材料的规模化生产和应用,研发核级硼酸、硼化合物新材料。加快推进凤城、宽甸地区石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发展石墨制品新材料,延伸石墨下游产业链,推进石墨产业发展壮大。依托丹东不锈钢、钛合金等重点原料,加快发展不锈钢下游加工产业,研发生产不锈钢管材、耐热铬合金钢、析出硬化系列不锈钢和医用特种不锈钢等不锈钢深加工产品。以钛合金生产企业冷轧无缝管材先进技术为支撑,加快扩大钛合金冷轧无缝管材生产规模。积极研发海绵钛、钛材及钛合金铸锭、钛合金油井管等新产品,拓展钛合金材料在航空航天、石化、发电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加快发展化工新材料。重点培育发展沥青中间项、沥青基碳纤维,扩大树脂催化剂、新型染料、尼龙66等化工新材料产业规模,巩固提升市场地位。以开发生产生物基纤维材料、差别化聚酯纤维、新型纺织涂层涂料等为重点,加快发展功能性纺织材料。围绕生物基纤维材料,积极开发高性能纤维材料、防护新型面料,发展以纺织防护制品为重点的应急防护产业,打造特种防护面料军民融合研发基地、医疗用纺织品产业基地、防护服装生产基地。利用生物基尼龙纤维材料,积极开发户外运动及防护服装,培育自主防护服装品牌。积极推进发展新型功能涂层材料、新型染料产品,推动企业优化生产工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积极打造集高性能纤维材料研发、纺织制造、创意设计、服装加工、服务贸易于一体的防护纺织全产业链。到2024年,全市规模以上新材料产业产值超过25亿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促进满族医药与健康产业融合发展。以宽甸县“国家中药材溯源系统建设试点县”为依托,充分利用丹东北部山区森林资源,优选扩大道地中药材种植品种和面积,推进中药材种植基地标准化建设,打造东北重要的中药材种植加工聚集区。积极引导重点制药企业扩能及技术改造,扩大满药复方木鸡、加味八珍益母膏等优势品种生产能力。加强与科研机构合作,不断挖掘开发满药新品种,开发中药创新药和古曲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推进现有中药二次开发,促进“老药新用”。积极发展满药保健品和功能性食品,丰富满药产品种类,促进新医药与健康养生产业融合发展。形成医药产品和健康食品生产、中医保健、旅游休闲等于一体的满族医药与大健康产业体系,到2024年,全市规模以上满族医药及健康产业产值达到15亿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加快发展海洋经济。推动传统海洋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利用丹东港周边土地积极培育和引进水产品深加工企业,拉长水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链,建设海洋牧场,构建育苗、养殖、捕捞、加工、仓储、物流和营销的全产业链。加强精品渔业设施建设,推进淡水养殖、滩涂养殖、近海养殖、深海网箱养殖提质增效,支持远洋捕捞、大洋捕捞和境外合作捕捞等远洋渔业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积极发展海洋生物医药、海洋保健食品等产业,积极推进重点企业开发方便营养食品、功能食品等新型海洋食品,探索水产品加工从冷冻保鲜向即食保健方向转变。培育“风光发电+氢储能”一体化应用新模式。加快推进东港海上试验风电场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东港市政府)加快建设渔港经济区和丹东中心渔港,推进东港海洋生物科技产业园建设。全面整合现有渔业资源,进一步完善渔港服务功能,促进海洋服务业提质升级。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吸引现代航运服务企业投资兴业。争取创建丹东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东港市政府)发展滨海旅游。依托大孤山、大鹿岛、獐岛等旅游资源,加快海洋旅游、海洋休闲体育、海上垂钓、海岛民宿等滨海旅游产品开发,创新滨海旅游模式,积极发展邮轮经济,共同打造六市黄金海岸旅游带。积极推进甲午海战纪念馆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自然资源局)

  10.强化园区集聚效应。树牢“抓园区就是抓工业,就是抓工业强市”的理念,按照“体制机制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空间布局优化、主导产业明确、产业加速集聚”发展要求,坚持“一县一区、一区多园、一园一业”发展原则,精准确定各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定位,推进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园区集中。建立“政府+企业”的园区发展体制,构建“企业+平台”的园区运营机制,提升园区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攻关技术“一站式”服务水平。加强园区规划约束,严格按规划发展产业,按产业布局项目。加快园区水、电、路、气、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园区研发、设计、生产配套和生活设施配套。推进智能园区建设,加快建设5G等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工业互联网在园区企业广泛应用。加快推进各产业园区提质升级,形成特色化、规模化、集聚化园区发展新局面。到2024年,9个市级以上园区工业总产值占全市比重达到一半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50亿元,打造超百亿级产业集群5个。(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11.推动金融创新服务。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金融产品。积极引进全国性政策银行、商业银行、合资银行以及投资基金、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细分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比例,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积极培育股权和债券金融市场,支持企业在主板和“新三板”上市融资。完善金融信用体系,积极开展政银保企对接活动。探索组建负责开展边境贸易的专业性地方银行。充分发挥我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推动市场化管理运营,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设立专项基金。加强政银企多方合作,积极创新风险分担机制,增加信贷资金有效投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丹东银保监分局)

  12.加快发展商贸物流业。以港口为依托,以丹东至沈阳、丹东至大连、丹东至通化等高速公路、铁路和鸭绿江大桥为支撑,全力打造东北东部区域性物流中心。发挥我市互市贸易优势,培育发展外贸、互市、农贸、商超等综合性商贸平台,构建面向日本、韩国、朝鲜、俄罗斯、蒙古等国的国际商贸交易平台和信息平台。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态,整合多种运输资源,引导物流信息共享。加快发展冷链物流。围绕丰富的海产品、小浆果、无公害蔬菜等特色农产品资源优势,完善鲜活农产品储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冷链物流流通体系。进一步完善邮政基础设施网络,加快发展邮政和快递物流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物流。建立和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和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支持有实力的电商、邮政、快递和连锁流通企业向农村下沉供应链。深入推进物流领域商事制度改革,减轻物流企业税费负担,畅通物流企业融资渠道,切实降低物流企业运营成本。(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13.培育壮大信息和科学技术服务业。围绕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5G应用等新技术发展,重点发展研发设计、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检验检测认证、科技成果转化、软件技术、信息集成、信息传输、增值网络等科技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积极构建数字化经济新生态,加速信息技术在电子商务、金融、物流、商品流通、文旅等服务业各领域的应用融合。大力引进和培育大型科技和信息服务技术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围绕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农产品深加工、纺织服装、仪器仪表等优势产业,积极推进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丹东市农产品质量综合检验监测中心、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研发检测中心等省级以上的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不断拓展检验检测服务的覆盖范围。加强丹东市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健全科技咨询、科技评估、技术经纪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促进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14.加快构建旅游业发展新格局。充分利用丹东地处边境区位特点,发挥山水、气候资源优势,立足东北,面向全国,辐射东北亚,努力打造国际国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深入推进全域旅游建设,加强全季旅游开发,形成以边境旅游为龙头、红色旅游、生态旅游、温泉旅游、冰雪旅游、乡村旅游等为支撑,多元旅游主题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旅游业发展新格局。加快推进凤凰山、天桥沟申创5A级景区。推进长城国家文化公园虎山段文旅融合项目、浪头港国际商贸旅游综合体等项目建设,建设丹东游客集散中心。积极推进凤城、宽甸创建全国全域旅游示范区。加强丹东红色资源整理和内涵挖掘,深度做好抗美援朝、革命老区红色旅游品牌。积极推进旅游创新融合发展,加强与大连、沈阳、本溪、通化、白山等周边城市的旅游合作,推进建立沿海六市、东北东部城市旅游联盟,共同打造经营跨区域旅游精品线路产品。积极发展冰雪旅游。培育边境自驾旅游品牌。持续实施旅游“后备箱”工程。积极争取设立边境旅游试验区。利用主流媒体与新兴媒体同频共振,加大宣传力度,着力提升丹东旅游品牌知名度,叫响丹东“边境观光游”“红色教育游”“温泉休闲游”“海岛体验游”等品牌,打造丹东“国内赴朝旅游第一集散地”、“抗美援朝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到2024年,新增国家5A级旅游景区1家,国家4A级旅游景区2家,省级旅游度假区1家,全国和省级旅游重点村6个,国家健康旅游示范基地1家。(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丹东临港集团)

  (二)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构建协同创新体系

  15.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在创新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构建行业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创新梯队体系。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实施龙头企业培育工程,着力培育一批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创新型、引领型龙头企业,提升产业竞争力。实施“专精特新产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计划,推进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积极打造一批在行业中“小巨人”“隐型冠军”“单项冠军”企业。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双倍增”计划,梯次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雏鹰、瞪羚企业。不断壮大我市战略性新兴性产业企业群体。到2024年,每万家企业法人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50户,每万家企业法人中高新技术企业达到90户。(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16.加快各类创新平台建设。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坚持以需求为牵引,培育、引进一批高水平创新平台。推进现有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协同创新平台提质增效。持续完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建立完善的创新平台体系。鼓励骨干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建设高层次创新平台,充分发挥丹东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作用,瞄准培育发展智能传感器、高端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积极推进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为企业提供技术二次开发和中试熟化验证服务,促进先进技术的产业化应用。推动建立检测、检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等开放式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向中小企业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发挥资源最大效用。推动实现沿海六市科技研发、科技金融平台共享,实施好《辽宁沿海经济带六城市科技创新共享平台建设协议》。完成国家级高新区创建工作。到2024年,全市新引育国家级创新平台2个、新增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新增省级专业技术创新中心10个、新建公共研发平台1个、新建新型研发机构1个。(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

  17.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围绕重大成套装备、“卡脖子”技术装备、关键共性技术、核心零部件等领域开展产学研用联合攻关,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形成可以为我市优势产业赋能的技术创新成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广泛参与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牵头的科技项目,组建创新联合体“揭榜攻关”,力争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能源交通、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等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积极推荐我市优秀科技攻关项目申报省“揭榜挂帅”科技计划。协调全市玉米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全市每年通过省级和国家审定的玉米新品种15个以上。加强小浆果种苗选育与开发,打造全国最大草莓良种苗木繁育基地和重要蓝莓、奇异莓种苗繁育基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加强合作互动

  18.完善港口功能。深入实施“以港兴市”战略,优化港口功能布局,提升港口泊位及航道等级,推进LNG接收站项目,实施丹东港大东港区航道维护性疏浚工程。加快推进专业化堆场装车楼、机车检修库及检修车间等改造,推进港区供电管网改造工程。与辽宁沿海经济带六城市协同落实《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积极推行陆海铁联运模式。加快实施丹东港疏港铁路工程。推进大宗货物企业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强化公铁衔接。加强专业化运输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集装箱运输系统和能源运输系统。积极参与吉林出海大通道建设,推动建立省港、市港战略合作关系。积极打造“北粮南运”转运基地。加快建设智慧绿色平安港口。以“智慧港口”建设为目标,积极推广物联网技术,大力推进射频识别、多维条码、卫星定位系统、货物跟踪等信息技术应用,加快自动化码头、智慧管理平台等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推进5G、北斗、物联网、区块链、智能控制等港口场景应用,加快提升港口智慧化水平。推动港口绿色发展,加快港口作业机械、港内车辆和拖轮等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改造,加快码头环保设施升级改造,推进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严格实施危险废物、船舶水污染物转移联合监管制度。加强港口安全设施建设维护,建立完善港口储罐、安全设施检测和日常管控制度,提高设施设备安全可靠性,完善港口应急预案,健全港地联动快速反应机制。推广重点大型港机设备在线监测、实时检测技术,提升危化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丹东港口集团)

  19.大力发展临港产业。依托港口和临港发展空间,坚持做大做强现有产业和招商引资相结合,以国际物流为龙头,以临港加工制造业和进出口贸易为支撑,加快发展农水产品深加工、钢铁选矿加工和精细化工等临港产业。充分利用丹东临港集团30平方公里临港土地,积极承接产业转移,重点引进海工、海洋油气设备、渔业装备等大型涉海装备制造企业。推进园区开展招商引资,促进临港制造、临港化工、临港物流、粮食运输等产业规模化、绿色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丹东临港集团)

  20.加强沿海六市协同平台建设。积极落实沿海六市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社会信用工作一体化、海洋环境保护监测与治理、科技创新共享平台、大连商品交易所战略合作、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合作等6领域合作框架协议落实落地。积极参与推进六市在产业发展、园区共建、公共交通、旅游休闲、医疗教育等领域开展务实合作。加强“黄海翼”高质量发展,推动丹东东港市与大连庄河市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推动建设北黄海经济合作区。推动丹东高新区与大连高新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合作,支持企业跨区域开展上下游产业配套,形成优势互补产业空间布局,打造紧密协作的区域供应链,谋划一批重点项目,以“飞地”等方式开展共建。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积极推进丹东—庄河天然气管道项目。推动与大连市建立双方互派干部挂职锻炼、人力资源对接和共享人才市场信息等机制,联合举办大型招聘活动。探索通过政策引进、产业嫁接、物流共享、税收分成等方式,推进产业结对共建。建立旅游市场联动机制,推动建立“大连—丹东”旅游合作框架,开辟特色旅游线路,推动两市适时开通旅游直通车。加快建立教育、医疗、托育、文化旅游资源共享和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21.加强与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对接。深入对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积极开展与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的合作,主动承接先进地区产业转移。聚焦主导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工程。(责任单位:市经合发展服务中心)深入推进与扬州市对口合作,以旅游合作、产业园区共建为重点,全面提升对口合作领域、层次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深化东北东部地区多方面合作,借助国家加快完善连接东北地区腹地通道和在东北东部和内蒙区东部地区布局建设一批新陆港的有利时机。加快推动长(春)白(山)通(化)丹(东)陆海新通道建设,加快“白通丹”区域发展一体化进程。推动丹东港建设东北东部重要的国际综合枢纽港,加强与东北其他地区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协同合作。推动丹东、吉林通化的航空应急救援通道建设,积极与国网公司通航集团开展直升飞机救援合作,进一步加强与大连市协作,建设丹东地区航空应急救援基地,提升丹东及周边地区应急救援能力。推动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建立跨区域重大固废环境污染事件通报制度,完善跨界固废污染防治的协调和处理机制,依托辽宁省固废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跨界固废污染防治的协调和处理机制,推进建设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22.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实行严格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开展监视监测工作,加大巡查执法力度,认真执行和落实海洋执法监察“四项制度”,遏制破坏和占用自然岸线资源围填海等行为。积极参与《辽宁沿海经济带六城市海洋环境保护、监测与治理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工作。实施湾长制,持续打好黄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加强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大力开展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在生态敏感地区严格控制围填海活动。到2024年,实现海水养殖尾水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强化渔政管理,积极参与省建立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加强鸭绿江流域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实施湿地生态恢复工程,提升入海口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完成鸭绿江口湿地申请世界自然遗产配套展馆建设,积极开展鸭绿江口湿地世界自然遗产工作。实施30座交通门的智能改造,完成河道生态治理18.6km,使JH丹东段防洪体系更加完善和高效,达到百年一遇防洪标准。开展船舶污染专项检查,完善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设施。鸭绿江流域13个国考断面达到考核标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丹东海事局)

  23.持续提升环境质量。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巩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成效。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淘汰老旧燃煤锅炉。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动生活污水就近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强化环境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推动环境执法标准统一进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推进清洁能源项目建设。出台新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加快清洁能源发展,推进实施一批屋顶光伏、抽水蓄能、海上风电、生物质发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加快推动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振安区生物质热电联产及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因地制宜推进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利用。加快组建能源产业集团。(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4.积极培育绿色低碳产业。以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为引领,大力发展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相关产业。积极推进凤城庙沟、宽甸爱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争取“十四五”省核准开工建设。科学统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分布式园区光伏、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多种产业融合发展模式,积极争取省集中式光伏发电指标向我市倾斜。积极推进海上风电发展,建设海上风电试点项目。加快发展空气能,推进空气能规模化利用。推进发展生物质能,有序推进垃圾发电工程。根据辽宁风光电能源布局,推进建设氢能“制储输用”一体化项目,提高我市能源消纳能力。加快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推进建设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加快发展新能源客车,加强新能源汽车研发机构建设,加快推进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现有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产品转型,加快发展纯电动车桥,加大对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氢燃料电池等关键技术研发和引进力度。加快发展丹东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加强过滤材料、过滤器等产品生产,推进新型净化材料产品升级换代,不断适应市场新需求。围绕工业除尘、净化工程领域,积极研发生产工业脱硫、脱硝等除尘设备、油水分离设备和空气过滤净化设备等环保装备新产品,拓展环保产品领域。鼓励空气净化装置产品和设备本地化应用。加快发展污水处理系列产品,支持重点企业开拓市场,提高总承包能力。围绕节能输变电设备,加快发展具有节能功能输变电设备产品,开发特种电力电缆、磁控并联电抗器、高电压等级有载调容调压装置、500KV以上超高压交直流输变电产品,积极发展智能化成套输变电装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探索建设碳中和岛(零碳岛)、碳中和村(零碳村)。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创新“农业+互联网”“农业+旅游”等绿色发展模式,为碳中和发展提供基础支撑。重点推进东港市大鹿岛村和獐岛村打造“零碳岛”“碳中和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五)扩大高水平开放,打造对外开放新前沿

  25.加快推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以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引领对外开放,加快丹东港等互市贸易区建设,全面开展面向东北亚五国互市贸易,推动互市贸易商品落地加工实现突破,推动海关特殊监管政策与互市贸易政策叠加取得实质性进展。巩固传统市场,开拓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为主的新市场,扩大出口规模。2024年,互市贸易落地加工额达到 320亿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经合发展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丹东海关、大东港海关,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6.构建对外开放平台。积极参与辽宁“一带一路”综合试验区、辽宁中东欧“17+1”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深化与东北亚各国合作,加强与欧美、东南亚、中东欧等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经贸联系,打造辽宁对外开放新前沿。做好辽宁丹东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工作,研究提出政策清单、任务清单和项目清单,积极争取丹东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获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综合保税区申建工作,争取保税物流中心(B型)工程开通运营,全力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提质扩能。积极主动对接辽宁自贸区沈阳片区、大连片区、营口片区,复制推广各地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口岸通关能力。依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知名展会平台,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完善支持企业落户综合保税区相关政策,吸引企业落地日韩产业园,培育一批从事保税仓储、展示、维修、研发等业态企业。到2024年边境经济合作区实现工业总产值35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六)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共享高质量发展成果

  27.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和新改建、大中修农村公路工程。加快本桓宽高速公路建设。实施东港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推进中小型灌区改造、涝区整治、中小河流治理、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完成城市水源地上移工程。完成JH三期工程,治理干流河长234公里。完成5条城市内河(五道河、白房河、花园河、大沙河、二潮沟)水系连通工程,主城区达到百年一遇防洪标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水务局)不断改善能源结构,加强能源输配网络建设。推进沿海LNG接收站建设,加快庄河—丹东天然气管线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丹东临港集团)推动丹东机场配套工程建设。推进丹东机场国内航线和全货机开通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加快建设新型基础设施,积极推进5G基站、5G网络和“千兆城市”等建设。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步伐,实施城市基础数据与城市大脑工程,积极推进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创新中心、云基地等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前阳经济开发区服装产业园5G服装智能工厂建设,努力创建省级智慧园区。(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28.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引进特色优质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公司+合作社+农户”订单农业发展模式,推动农业由单一种植向全产业链经济发展,夯实乡村振兴农民富裕基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推进国家“兴边富民行动中心城镇”试点,科学谋划试点建设项目,依托沿边沿海重点乡镇,打造一批人口集聚、产业发展、民族团结、环境友好、兴边富民的国家级示范中心城镇,顺利完成试点任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9.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建设。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完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加强公共绿地建设,完善环境卫生设施,加强小区物业管理,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加大市政道路建设,优化路网结构。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高质量绿色发展,促进建筑工业化低碳转型。加快建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推动城区原生生活垃圾实现“零填埋”,到2024年前,全市完成3平方公里中心区平房改造工程。推进3个完整社区建设,元宝、振兴、振安区各建设一个。(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注重发掘城市内涵和价值,大力弘扬城市文化、提升城市品质。以抗美援朝纪念馆和鸭绿江断桥等为重点载体的红色文化,以虎山长城、甲午海战馆等为重点的边境历史文化,以满族、朝鲜族文化为重点的民族文化。结合文化特点和特色空间,在志愿军过江地建设抗美援朝出征地标志作品,提升“抗美援朝出征地”标志性景区能级,推进红色经典景区提档升级,将燕窝浮桥遗址、燕窝小碛子岛、太平岛以及志愿军公园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形成集过江体验、红色演艺、红色文创于一体的沉浸式红色旅游精品项目区。积极推进恢复改造站前区域历史建筑等文化设施,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改造完成安东老街、兴安步行街,完成虎山长城文化保护利用项目。推进老旧厂区改造,通过活化利用工业遗产、发展工业旅游等方式,将“工业锈带”改造成“生活秀带”。全力推进全国文明城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0.提升民生保障能力。坚持就业优先,落实各项援企稳岗政策,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积极发展灵活就业。持续抓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每年控制在5.0%以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主动应对老龄化趋势,加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培育区域养老托育服务人员专业化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探索建立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开展医养结合急需人员技能培训。借鉴大连市安宁疗护试点建设模式,推动两市交流合作,打造安宁疗护体系。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推进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共同发展,实现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发展,建立分级诊疗体系,发展远程医疗,市医疗卫生综合楼投入使用。抓好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健全医疗救治、科技支撑和物资保障体系。加强健身设施、篮球场、足球场、体育公园等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快构建高水平全民健身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七)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激发振兴发展活力

  31.实施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工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四大行动”落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创新监管、“一网通办” 等各项改革,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现同一许可事项不同地区基本要素统一,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实现涉企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推广“一件事一次办”,推进“只提交一次材料”改革。积极参与实施《辽宁沿海经济带六城市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框架协议》,推进沿海六市政务服务同事同标,线下“收受分离、异地可办”。到2024年,市县两级依法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100%实现“一网通办”,“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不断提升,营商环境相关指标要达到国内同类地区先进水平,营商环境竞争力在全省处于前列。(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2.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编制修订各年度非税收入目录和涉企收费目录,确保取消一切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加强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检查,开展收入执行分析和预测。积极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强政策执行监控,整理优惠政策汇编电子书,向企业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确保纳税人及时知晓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完善办税便利化举措,确保各项政策最大限度惠及纳税人缴费人。严格落实国家、省价格政策,依法、科学定价,加强电、水、气价格监管,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33.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加快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同时提升国有企业活力。加快农业产业发展集团组建运营。(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

  34.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信贷投放,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推进基础设施项目REITs试点。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制定普惠金融3项信贷计划,强化金融服务“三农”与乡村振兴,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能。落实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有效助力民营小微等实体经济薄弱环节解难脱困。积极推进城商行和农商行改革,加快存量不良资产处置,全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出台《丹东市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到2024年,每年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信贷投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新增境内上市公司3家,新三板挂牌企业3家,股交中心挂牌企业8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丹东分行、丹东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35.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培育计划,研究“一企一策”帮扶措施。实施中小企业“上云用数赋智”行动,促进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开展边境贸易商事主体登记制度改革,深化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工作,推进丹东市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出台《丹东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围绕专利助推创新型经济发展、商标助推品牌经济发展、地理标志助推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保障工作,抓好休眠企业服务管理。完善“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支持政策。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到2024年,力争新增产值达10亿元民营企业5家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36.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出台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新政策,除继续采取出让最高年限供地外,全面实行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出台推进省级园区 “标准地”出让、工业用地带方案出让有关办法,优先在国家级、省级园区内全面推行,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大幅度压缩审批时限,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37.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落实“鸭绿江英才计划”若干政策,吸引各类人才来丹返丹创新创业,实施“项目+团队”的“带土移植”工程,引进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设立人才服务窗口,对接公安、教育、卫生等市直部门,在各类人才子女入学、留丹落户、在丹就医、政策补贴、个人职称、住房租房等方面的协同受理,为各类人才引育留用提供一站式服务,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

  38.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资金。加强政策研究,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围绕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丹东实际,储备筛选一批促进结构调整、带动就业增收的重点项目和优质项目。扎实做好项目申报前各项准备工作,提高项目谋划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39.探索多渠道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统筹各地区严格按照2018年化债计划推进隐性债务化解工作,确保累计化债额达到十年化解隐性债务方案的要求。统筹使用各类资金偿还到期债务,确保不发生违约行为。有效利用“银政企”平台缓释债务风险,督促各地区积极梳理到期债务情况,对符合“银政企”合作条件的债务提前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推进债务的展期、续贷工作有序开展。积极争取建制县试点政策,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到2024年,力争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取得明显成效,债务达到红线以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加强党对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市级统筹,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市级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推进组,负责部署本区域协同发展具体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加强统筹协调、跟踪督导,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二)推进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着力提升把上级决策部署和战略要求转化为具体项目和具体行动的能力,围绕重点任务谋划推进一批具有代表性、引领性的高质量项目、重大工程和改革创新举措,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加强协调、定期调度及时跟踪了解区域发展情况,推动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三)统筹各方力量保障方案实施

  统筹利用各方资源和社会资本推进重点任务落实,认真研究国家投资方向和产业政策,加强项目谋划和包装,全面做好项目申报。用足用好投资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用地用海政策、产业政策等优惠政策,利用好产业联盟、智库、金融协作等平台,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项目建设,研究健全支持和保障丹东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

  (四)加强宣传引导

  积极开展对我市特色产品、优势产业、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对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主动向外讲好丹东故事,传播好丹东声音。聚焦我市推动沿海经济带优势产业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举措、典型做法、亮点成效,在各级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彰显丹东美好形象。


推荐阅读

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yeyongqing@anlilaw.com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