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23]1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智赋万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06
文号:湘政办发[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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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智赋万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3〕10号            2023-03-06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智赋万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6日

湖南省“智赋万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战略部署,全面推动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千行百业数字化转型,构建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形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以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为基础,以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重点,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加快推动数字技术驱动生产方式和企业形态根本性变革,让更多企业插上智能化翅膀,着力提升企业生产效率和产业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取得显著成效,企业智能化水平极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推动全省70万家企业上云,4万家企业上平台。全省75%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基本实现数字化网络化,工业互联网平台在规模工业企业中的普及率达50%。打造1000家智能制造企业、3000条(个)智能制造生产线(车间)、15000个智能工位。孵化1万家左右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3500家左右,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1000家左右。打造150个左右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推动1000家以上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三、行动举措

  (一)夯实智能化底座,加速提升基础设施、基础技术支撑水平

  1.实施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抓好以算力为代表的新基建支撑,构建完善的数据与算力基础设施体系。完善网络供给。以长沙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运营为基础,打造区域性互联网枢纽。每年新建成约2.5万个5G基站,加快交通枢纽、工业园区、矿山、医疗机构等重点区域5G网络的深度覆盖。推动5G与工业互联网的融合创新,支持重点行业龙头企业进行内网改造。支持企业建设运营一批标识解析二级节点。优化算力布局。积极参与国家“东数西算”工程,以更大力度统筹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布局,推动行业龙头企业算力资源共享。加快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湖南分中心。充分发挥国家超级计算长沙中心作用,赋能算力产业创新发展。建设好中国电信天翼云中南大数据中心、中国移动(湖南株洲)数据中心、中国联通中南研究院数据中心等新型数据中心,推动数据中心加快由存储型向计算型转变,着力提升数据中心平均利用率。建设面向特定场景的边缘计算设施,推动边缘计算与云计算协同部署。(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中国移动湖南公司、中国联通湖南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基础技术攻关工程。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瞄准数字技术基础前沿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重大问题,积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数字技术攻关。聚焦重点领域。通过“十大技术攻关”“揭榜挂帅”等方式,加大新一代半导体、新型显示、基础电子元器件、关键软件、人工智能、大数据、先进计算、高性能芯片、智能传感等重点领域核心技术创新力度,提升基础软硬件、核心电子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供给水平,突破数字孪生、边缘计算、区块链、智能制造等集成技术。建设创新主体。加快岳麓山实验室、岳麓山工业创新中心、湘江实验室、芙蓉实验室等“四大实验室”建设,梯度培育一批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推动行业企业、平台企业、数字技术服务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加快原创数字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增强智能化供给,打造具有显著比较优势的数字产业体系和服务体系

  3.实施数字产业集聚工程。加快数字产业集群集聚,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国家级数字产业集群,推动全省数字经济年均增长15%。培育优质企业。聚焦人工智能、先进计算、新一代半导体等重点领域,培育引进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生态主导型企业,发布省级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重点企业名单。发展优势产业。大力发展计算机制造、智能设计制造等数字产品制造业,持续培育以“两芯一生态”为核心的计算产业。加快发展具有高级别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培育壮大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产业,布局建设一批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园。大力发展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发布省级工业软件优秀产品名单,推动中国软件名城、名园创建。打造增长引擎。加快建设世界计算·长沙智谷,打造先进计算产业亮丽名片。以中国联通中南研究院建设为牵引,以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为主要载体,结合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相关区域内数字产业基础,沿浏阳河流域打造硬软兼备的“浏阳河数谷”。加快发展东江湖大数据产业集群,支持益阳打造“电容器之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中国移动湖南公司、中国联通湖南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施平台体系壮大工程。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持续壮大国家级和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为提升企业全流程、全方位数字化水平提供专业支撑。推动综合平台“双跨”。重点面向综合性工业互联网平台龙头企业深化工业要素资源集聚,支持有条件的平台企业建设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为企业设备接入、知识沉淀、应用开发提供第三方专业化基础支撑服务。支持特色平台赋能。重点面向制造业资源集聚程度高的国家、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区域,打造一批区域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撑重点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依托专业平台聚能。重点面向特定工业场景和数字化转型需求,规模化建设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企业加快建立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PLM)、资源计划系统(ERP)、制造执行系统(MES)、供应链管理系统(SCM)、仓库管理系统(WMS)、质量管理系统(QMS)、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等,推动企业内部信息化系统的综合集成和云化改造迁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中国移动湖南公司、中国联通湖南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实施服务体系支撑工程。加强数字化转型专业服务能力供给,着力解决企业“不会转”“不能转”“不敢转”的难题。做优服务主体。推进数字化转型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建设,培育引进一批优秀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应用服务商、网络服务商和安全服务商。发布省级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智能制造供应商名单,吸引全国优秀解决方案供应商在我省竞相开展数字化和智能制造诊断咨询服务。提升服务水平。支持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研发推广具备行业特性的产品服务,推动基础通信运营商、智能硬件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等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网络建设、硬件改造连接和软件应用部署等。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建设工业APP商店,加速工业APP交易流转应用。建设运营好湖南大数据交易所,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中国移动湖南公司、中国联通湖南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实施数字安全屏障工程。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筑牢企业数字化转型安全屏障。增强网络防护。落实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要求,确保重要系统和设施安全有序运行。健全完善网络安全应急事件预警通报机制,提升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威胁发现、应急指挥、协同处置和攻击溯源能力。提升网络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推进我省国家网络安全教育技术产业融合发展试验区、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区(长沙)建设,推动形成网络安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良性生态。支持网络安全保护技术和产品研发应用,推广使用安全可靠的信息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保障数据安全。按照国家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研究推进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规范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销毁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数据使用者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实施企业“安全上云”工程,建设省、市州、企业三级工业信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管理试点工作。(省委网信办、省委国安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智能化应用,着力提升企业生产效率和产业核心竞争力

  7.实施试点示范培育工程。围绕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打造一批国家级和省级试点示范项目企业。推进融合融通。发挥龙头企业牵引作用,推动产业链供应链深度互联和协同响应,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大力发展数字商务,深入推进“数商兴农”。加快对传统物流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升级,促进现代物流业与制造业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工业互联网融通应用,培育供应链金融、服务型制造等融通发展新模式。培育企业标杆。组织企业申报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制造等试点示范和人工智能“揭榜挂帅”并给予政策支持。围绕推动生产流程优化与工艺流程再造,推进单工位的智能化改造,打造一批智能工位。围绕推动工业设备联网和生产环节数字化连接,打造一批智能制造车间和企业,实现生产数据贯通化、制造柔性化和管理智能化。每年组织实施一批省级制造业数字化改造、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升级重点项目,认定一批省级“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厂、“上云上平台”标杆企业。组织遴选一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典型应用场景,推动一批重点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实施中小企业数改工程。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大力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探索分行业分领域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供需匹配。大力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支持中小企业从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的环节入手,加快推进线上营销、远程协作、数字化办公、智能生产线等应用。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聚焦中小企业转型痛点难点,提供“小快轻准”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实施梯度培育。以数字化变革支撑中小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提升,形成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工作体系。每年培育3500家左右创新型中小企业,每年遴选500家左右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创一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实施重点产业带动工程。推动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装备、中小航空发动机及航空航天装备、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现代石化等重点产业集群率先开展数字化转型示范,加快带动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工程机械领域,支持企业以设备远程操控为切入点,构建面向设备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孪生系统,加速工业技术软件化,推动产品研发智能化、生产制造服务化。轨道交通装备领域,支持企业以设备智能运维为切入点,形成一批面向电力机车、动车、地铁等交通设备的运行监控、故障诊断分析、产品回溯等优秀解决方案。中小航空发动机及航空航天装备领域,支持企业以网络化协同为切入点,从整合研发资源、重构生产范式、变革管理模式、提升维护效率等方向进行数字化转型。电子信息领域,支持企业以提升软硬协同水平为切入点,深化5G、人工智能、边缘计算等新技术的创新应用,加快发展人机协同装配、质量智能检测等新应用新模式。新能源汽车领域,支持企业以规模化定制生产为切入点,探索整车个性化定制及零部件规模化定制生产模式,加速推动研发协同化、生产柔性化、产供销网络化。现代石化领域,支持企业以设备智能管控为切入点,加速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工业数据集成共享,培育推广一批流程管理工业APP和解决方案,推动实现生产管控一体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实施产业园区赋能工程。按照创建“五好园区”要求,“一园一策”推动产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数字化转型。推动要素汇聚。开展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活动,重点推进网络、标识、平台、应用进园区,推动园区要素资源的网络化汇聚和高效配置。支持平台企业、基础通信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组建联合体,面向产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企业规模化推广数字化转型优秀解决方案,加快园区企业生产方式和商业模式重塑。建设智慧园区。推进数字技术与园区管理深度融合,营造数据驱动、智能运营的园区环境,建设认定一批省级智慧园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创建省级“5G+工业互联网”先导区,面向数字化基础好的重点园区建设一批省级工业互联网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在数字湖南建设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形成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重点企业、行业商协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设立开展“智赋万企”行动专班,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调度。各地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抓好重点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细化分解本方案明确的行动举措,推动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二)加大政策支持。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智赋万企”专项行动有关重点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财政配套支持,着力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门槛。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化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持续加大对数字化企业和应用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强化人才支撑。加强高端人才引进,着力引进数字化领域顶尖专家、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和青年科技人才。推动数字化领域新工科建设,支持高校与企业共建一批现代产业学院、联合实验室、实习基地等,发展订单制、现代学徒制等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人才培养,在职称评审等人才评价工作中给予重点支持。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一线员工参加数字化培训,提升数字素养和技能。

  (四)推动开放合作。高水平举办世界计算大会等展会活动,搭建高端国际合作交流平台,推动产业资源导入、科技成果转化、前沿研究落地。增强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联动,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要素流通、设施融通和人才互通。支持协会、联盟等组织开展有关对话交流活动,多层次构建优质的数字化发展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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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同时构成内地和香港居民,适用“加比规则”确定税收居民身份

实务中,个人可能同时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居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税收协定中普遍采取“加比规则”判定。“加比规则”的使用有先后顺序,即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顺序来确定最终税收居民身份,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部分纳税人的生活和工作呈现出“双城模式”,其实际申报缴纳税款时,需注意居民身份的判定。

  典型案例

  王先生持有中国内地(北京)户籍和身份证,并于2018年取得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一家合伙企业并任职,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时,王先生受雇于某香港公司,从香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在香港缴纳薪俸税(类似于内地个人所得税)和强制性公积金(类似于内地社保)。

  根据CRS(共同申报准则)信息交换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将王先生在港金融资产信息交换至内地主管税务机关。2025年7月,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按非居民身份申报纳税。进一步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北京)和香港均有停留,但据本人陈述说明和后期出入境记录核验,在任意一个纳税年度内,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时间均未超过183天,在香港的停留时间也未超过180天。同时,王先生的配偶和子女长期在北京工作学习,家庭核心成员的生活重心在北京。

  由于王先生的主要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均集中于内地,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王先生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是否须就全球所得在内地履行申报义务发出核查通知。

  政策分析

  如何准确判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案例中,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天数明确未满183天,因此判断其是否构成居民个人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代表个人的长期居住意愿和生活归属。

  王先生认为,其已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香港购置物业、受雇工作、缴纳税款和强制性公积金,体现了其将香港作为长期稳定生活中心的明确意愿,其已经构成了香港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住房且始终保留内地户籍,其配偶、子女等核心家庭成员均长期在内地生活、工作和学习,同时其在内地拥有合伙企业股权,且担任职务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这是构成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的最有力证据,也是判定“习惯性居住”的核心要素。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判断,王先生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内地习惯性居住,构成了内地的税收居民。

  案例中,王先生的情况已同时触发了内地和香港的居民身份判定条款,形成了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此时,应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中的“加比规则”来确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

  判断结论

  根据《安排》规定,启动“加比规则”后,首先进行“永久性住所”测试。案例中,王先生在北京和香港均拥有自有住房,即王先生在内地和香港均拥有永久性住所,故此标准无法明确判定,应按照顺序转入“重要利益中心”测试。

  “重要利益中心”要求审视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一方,以此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案例中,王先生尽管在香港有工作并购置物业,但其配偶、子女均长期在北京生活、工作和学习,即最密切的家庭关系位于内地。同时,王先生在北京任职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且其主要资产(如房产、投资、银行存款)也集中于内地,这意味着王先生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位于内地。

  据此,王先生的家庭纽带、经济重心和社会关系均位于内地,“重要利益中心”已明确指向内地。按照“加比规则”,当“重要利益中心”可确定时,即应认定王先生为“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最终判定王先生为内地税收居民,王先生认可该判定后,就此前未申报的全球所得,包括香港公司支付给王先生的薪金及香港的投资收益等,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拆分收入骗享优惠再被查,合理商业目的架构如何搭建?

编者按: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至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与此同时,一些本已超过标准、应正常纳税的企业,试图通过人为拆分业务、资产或收入,制造符合优惠条件的假象,从而非法获取税收利益。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年第22号),明确将分拆收入列为税收违法行为,释放出强化监管拆分收入偷税的信号。

  本文基于国税总局最新公布的三个典型“拆分收入”偷税案,从行为模式、违法动因、法律后果及合规边界等多维度展开分析,旨在为市场主体厘清“拆分收入”中合理安排与违法偷税的界限。

  一、案例引入

  (一)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拆分收入偷税案

  2020年至2022年,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通过操控关联企业拆分收入偷逃税款。该公司在广西拥有多家关联企业,均登记为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表面合规,实则由同一集团控股:销售人员由咕咕狗公司统一管理考核,但劳动合同和社保被周期性调至不同关联企业,制造独立经营假象;收入通过预收账款挂账,再按需拆分至关联公司开票,确保单家公司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门槛。

  经查,该公司通过拆分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118.94万元。2024年5月,南宁市税务局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64.67万元。

  (二)安顺百年婚宴公司拆分收入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

  2021年至2023年间,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为使其单体收入始终维持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门槛之内,利用其员工身份注册了两家无实际经营场所的空壳个体工商户,将本属于公司的巨额婚宴收入,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分流至这些空壳主体,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掩盖其真实营收规模。该公司因此少缴各项税费249.77万元,最终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合计392.79万元。由于逾期未缴清款项,该案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夏安阳拆分收入骗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偷税案

  2019年至2021年,夏安阳以其实际控制的9家注册于宁波象山的个体工商户为工具,承接某影视公司的综合服务项目后,将本应归属于其个人的经营收入人为拆分至多家个体户,利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等个税优惠政策,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部门最终查实其拆分收入少缴个税345.92万元。2024年9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罚款,合计518.88万元。因夏安阳逾期未缴清款项,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面临刑事责任追究风险。

  二、从案例看“拆分收入”的常见形式

  (一)集团控制下的多主体协同拆分

  该模式常见于集团化运营企业,其核心特征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形式,掩盖业务、资产、人员及资金的统一控制实质。违法性主要体现在:

  1.各关联主体在核心经营要素上不具备真实独立性,如人员由同一团队统一管理、考核与调配,业务承接与执行由同一控制方决策,资金收支实行统一归集与调度。

  2.收入款项通常先归集于某一核心主体或挂账处理,再根据各关联主体的税收优惠额度进行反向拆分配比与开票,导致发票流、资金流与真实的业务流、经营主体严重背离。

  (二)企业借助空壳个体工商户分流收入

  此模式关键识别特征在于作为收款方的个体工商户缺乏经营实质,通常表现为:

  1.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必要从业人员、无真实开展业务的能力与记录,仅作为配合主体现金流与开票的“工具主体”。

  2.业务款项往往不直接进入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账户,而是经由企业控制的个人账户或直接转入空壳个体户,形成“公司业务、个人收款、个体户开票”的资金回路,刻意阻断收入与企业主体的关联。

  3.该类个体户在整体业务链中不承担任何创造价值的经营功能,其设立和存在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即为开具发票并适用低税率或免税政策。

  (三)个人收入分拆至多个个体户

  个人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收入性质为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主要体现为:

  1.实际控制人通常在短期内集中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这些主体在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开票对象上高度相似或一致,并全部由该自然人实际控制。

  2.这些个体户共同承接源自同一委托方或关联方的同一类型业务,将本应由个人作为单一提供者取得的整体收入,在无合理商业理由的情况下,机械性地拆分至多个主体进行核算与申报。

  三、违法“拆分收入”的原因

  (一)增值税优惠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超过该标准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营收规模超过免税额度的企业或个人而言,拆分收入后,单个主体的销售额可控制在免税门槛内,从而全额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年销售额130万元的主体,拆分至两家个体户后,若每家月销售额均不超过10万元,可全额免税;若不拆分,则需缴纳约1.3万元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低至5%,而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税负差距高达20个百分点。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若通过拆分业务使拆分后的主体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大幅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例如,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的企业,不拆分需缴纳100万元企业所得税(25%税率),拆分后若两家主体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合计仅需缴纳20万元企业所得税(5%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率最高为35%,如果个人按照劳务报酬申报所得税率最高为45%,考虑到20%的扣除,实际劳务报酬税率最高为36%(45*(1-20%))。从以上看来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税负率相差不大,但是因为在实践中,经营所得往往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政策,例如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那么经营所得最高的实际税率只有3.5%,个别地方甚至能达到更低,这样大的税负差异是吸引个人成立多个个体户将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的重要原因。

  以取得增值税和附加税税后100万的收入为例,假定当年仅有6万的基本减除费用,以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税为(100*80%-6)*35%-8.592=17.3万元,而如果按照经营所得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则需缴纳个税仅为100*10%*20%-1.05=0.95万元。

  四、违法“拆分收入”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述三起案例中,税务机关均依法作出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罚款比例在50%左右,合计处罚金额均远超少缴税款本身,也体现了税务机关对该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二)刑事责任

  当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能从行政违法领域上升至刑事犯罪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构成逃税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述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与夏安阳案,均因当事人逾期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案件已由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这标志着案件性质已从行政违法质变为刑事犯罪,当事人将面临失去人身自由并处财产刑的严峻后果。

  五、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拆分收入”不构成违法

  (一)判断标准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2号公告)的解读中提出,判断拆分收入是否违法的核心标准在于其是否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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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本文通过案例与法理相结合的分析,揭示出“拆分收入”违法与合规的本质界限在于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违法拆分通常表现为人为制造多个缺乏经营实质的主体,以套取税收优惠为核心目的,其背后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差异驱动。

  随着税收监管从“以票管税”迈向“以数治税”,税务机关对业务实质、资金流向与发票逻辑一致性的审查能力显著增强。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架构安排,不仅面临补税、滞纳金和高额罚款的行政责任,更可能因逾期未缴而触发刑事风险,导致企业及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税务合规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生存发展的底线要求。任何组织架构与交易模式的调整,都应以真实业务为基础,以长期价值为导向,确保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不逾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