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22]93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9-24
文号:通政办发[202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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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政办发〔2022〕93号           2022-09-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厅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4日

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工作,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吸纳就业。企业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本年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中小微企业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本年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见习留用补助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将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纳入扩岗补助。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本科(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首次到我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的,给予大专500元/月、本科1000元/月的综合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加大“苏岗贷”融资项目宣传力度,帮助吸纳就业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民营企业享受政策,提供信用贷款及优惠利率支持。畅通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支持中小微企业优秀青年人才直接申报评审相应层级职称(“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在年度招聘计划中安排不低于50%的就业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招聘信息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纳入信息公开范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就业渠道。积极稳妥做好公务员考录、优秀青年人才公开选调、事业单位考聘、“三支一扶”考录的组织工作。2022年度全市事业单位新发布的招聘条件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主要应面向高校毕业生。安排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的高校优秀学生骨干,到我市基层党政机关开展跟岗实习锻炼。在两级检察院招录计划内设置一定岗位专门用于招录应届毕业生。根据法官与书记员、检察官与书记员配比要求,提供更多司法辅助工作的就业机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社区工作等基层岗位就业,对新入职养老服务机构且在护理岗位工作的大专院校毕业生给予入职补贴;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市区事业单位、镇(街道)、城乡社区和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社工岗位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工作实绩经考核合格者,增发专业岗位补贴。鼓励学校积极开展“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市委组织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创新创业。着力发展壮大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产业,促进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发展,拓展就业新空间。大力宣传相关创业政策,完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延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稳岗返还、税费减免等政策。对毕业前两年的在通高校大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意识、创业能力的培训,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人社部门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要积极引入大学生创业实体,且占在孵企业数量的50%以上,并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遴选一批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和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择优推荐成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园和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可分别给予60万元和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开展“省级创业指导专家基层行”活动,组织“创响江苏”大学生创业大赛市级赛,举办第五届“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南通选拔赛、第十届“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南通赛暨“通创荟”科技创业大赛等各类赛事,选树高校毕业生创业典型,每年扶持大学生创业不少于2000人。(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人行南通中心支行、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就业服务。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人才需求信息征集发布机制,扩大南通人才工作站辐射范围,加强与全国高校的交流互动。推广运用“江苏省人才服务云平台”高校毕业生专窗,办好具有南通特色的人才服务云平台、公众号、视频号,开通人才招聘官方直播室,利用全媒体方式常态化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举办南通市高校毕业生“云聘会”,深入开展“发展环境和人才政策”百校推介、“访企拓岗”就业促进、“千企万岗”进校园、“万名学子看南通”暑期社会实践等活动,同步举办“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民营企业云聘直播大会”等高校毕业生系列专场,举办线上线下各类招聘活动不少于600场。支持高校健全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推进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打造一批名师、优秀课程。组织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支持高校职业生涯特色咨询工作室的建设命名工作。(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能力素质。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22年全市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2.86万人次、创业培训不少于6500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不少于1600人。将有培训需求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引导企业对新招用职工和转岗职工开展学徒培训,学徒培训达到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水平的,每人每年分别补贴4000元、5000元、6000元和8000元。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开发优质见习岗位,2022年全市募集见习岗位不少于5000个,确保有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及时参加就业见习。对符合条件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南通上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5%,并购买见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留用率达50%以上的,按每留用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公益实践和职业体验活动。(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团市委、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重点帮扶。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教育、人社、公安等部门离校前后信息比对,扎实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跟踪帮扶。运用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各类渠道,与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遍联系,提供“一对一”精准就业服务。健全青年就业服务机制,强化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责任,将长期失业青年及时纳入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范围,根据个人需求和就业能力,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岗位推介等服务,帮助其提高就业和求职能力。深入开展“百校千企万岗”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实施青商就业帮扶南通“1+1”支持计划,依托求职创业补贴政策数据库,建立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帮扶清单,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鼓励银行机构实施国家助学贷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南通中心支行、南通银保监分局、团市委、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维护合法权益。编制发布《劳务派遣协议书》,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诚信经营提醒,加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监管,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适时开展平台企业劳动者权益维护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严厉查处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行为,加强治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畅通劳动保障监察热线等投诉渠道,及时解决劳动者欠薪问题。启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推动试点平台企业为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实名参加职业伤害保障。(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简化就业手续。支持在通高校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等相关就业手续。公安部门针对高校毕业生来通落户,简化手续材料,不再收取就业报到证。对已经确定工作单位或暂未确定工作单位拟来我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和毕业证书可直接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登记。继续实施好人才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凡是有意愿来我市就业的应届、往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才,可凭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教育部门支持在通高校为学生搭建适量视频面试间,鼓励受疫情影响地区实行网上签约,配合在通高校按有关具体要求完成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教育部门指导在通高校建立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配合有关部门需要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推进我市医疗机构入职体检结果互认,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重要位置,明确目标任务,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市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同向发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快政策落实。各高校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形成联动促就业的工作局面。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将职业选择融入南通发展,在奋斗中实现人生价值,为“强富美高”新南通现代化建设贡献青春力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通政办发〔2022〕93号),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后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2022年5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5月17日,市政府领导专门作出批示,要求我局研究贯彻落实意见。5月24日,我局函请37家市有关部门研究提供相关创新举措。6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5号),提出许多新路径、新举措。在此背景下,经过多轮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

  二、决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5号)。

  三、主要特点

  为确保我市出台的文件接地气、可操作,我们紧扣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迫切问题,总结吸收各部门的创新举措。一是突出岗位供给的多样性。提出顺应数字经济发展新趋势,加快培育数字经济新兴就业机会,在带动经济转型提质过程中创造更多更高质量的新兴就业创业增长点。同时,着力稳公共部门岗位、拓市场就业渠道、加强基层就业引导,提供更充分就业机会。二是突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紧贴国家、省文件精神,顶格用好上级政策,细化量化市内举措,在充分吸收系统内处室单位、县(市、区)和相关部门意见,梳理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新旧结合,远近兼有,把省文件中的12条政策措施集成细化为我市9条可操作、可落实的具体举措,努力融会上级要求和南通特色。三是突出就业帮扶的精准性。坚持把困难高校毕业生作为重中之重,强化数字赋能,优化就业服务,做实实名制调查登记和跟踪帮扶,加强职业培训、就业见习和权益保护,建立帮扶责任清单,把“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的要求真正落实到位。

  四、政策拓展

  文件主要包括鼓励吸纳就业、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创新创业、优化就业服务、提升能力素质、实施重点帮扶、维护合法权益、简化就业手续、压实工作责任等九条具体举措,对各部门现行政策进行了梳理整合、适度拓展。对省政策的拓展和细化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加大资金支持。实施中小微企业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本科(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首次来通就业或自主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的,给予大专500元/月、本科1000元/月的综合补贴。对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和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00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开展学徒培训,达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水平的,每人每年分别补贴4000元、5000元、6000元和8000元。对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给予不低于南通上年月最低工资标准75%的就业见习补贴。二是聚焦能力提升。2022年全市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2.86万人次、创业培训不少于6500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不少于1600人,募集见习岗位不少于5000个。对毕业前两年的在通高校大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意识、创业能力的培训,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每年扶持大学生创业不少于2000人。三是优化就业服务。扩大南通人才工作站辐射范围。办好具有南通特色的人才服务云平台、公众号、视频号,利用全媒体方式常态化开展服务。举办高校毕业生“云聘会”,深入开展“发展环境和人才政策”百校推介、“千企万岗”进校园、“万名学子看南通”暑期实践等活动,举办线上线下各类招聘活动不少于600场。实施青商就业帮扶南通“1+1”支持计划。对困难毕业生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鼓励银行实施国家助学贷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编制发布《劳务派遣协议书》,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诚信经营提醒。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加强治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畅通投诉渠道。支持在通高校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等相关就业手续。对已确定工作单位或暂未确定工作单位拟来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和毕业证书可直接办理落户登记。凡有意愿来通就业的应届、往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才,可凭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四是稳定公共岗位。安排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的高校优秀学生骨干,到我市基层党政机关开展跟岗实习锻炼。在两级检察院招录计划内设置一定岗位专门用于招录应届毕业生。根据法官与书记员、检察官与书记员配比要求,提供更多司法辅助工作的就业机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社区工作等基层岗位就业。鼓励学校积极开展“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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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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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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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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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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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追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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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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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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