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发[2023]1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03
文号:云政办发[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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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3〕12号           2023-03-03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深化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深化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有关部署,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面提升我省质量总体水平,根据《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行动方案(2022—2025年)》(国市监质发〔2022〕9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意见,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聚焦产业链供应链质量堵点、关键核心技术质量难点、消费领域质量痛点,一个一个行业、一类一类产品抓,着力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更好支撑现代产业体系优化升级,有效扩大中高端产品供给,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25年,新产品、新业态蓬勃发展,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显著改善,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提高到96%,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8.5%以上,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不断提高,城镇新建建筑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民生消费产品提档升级

  1.扩大高原特色农产品质量优势。以绿色生态为引领,加快培育名、特、优、新、稀农产品,培育“农业精品品牌”,全面提升“绿色云品”影响力。推进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推广化肥农药减量、有机肥替代、绿色种养循环、土壤污染防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建设全国重要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推进奶牛产业绿色化发展,发挥乳品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推动乳品企业现代化发展。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农产品“三品一标”),深入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及地理标志促进乡村振兴示范区建设,着力提高农产品绿色化、有机化、标准化、品牌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提高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构建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和溯源体系,强化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及风险防控。大力推进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提高肉类食品、酒及饮料、精制茶、果蔬、坚果、烘焙食品、乳制品、制糖、谷物及粮油产品质量。加强大宗粮油产品和蔬菜、果品、木本油料质量保障,开展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推进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建设。保持冷链食品严管态势,严防脱冷变质的冷藏冷冻食品流入市场。(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昆明海关)

  3.强化优质特色消费品供给能力。推动实施消费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以满足和适应消费升级需求为核心,加快优化消费品制造业布局,促进消费品制造业创新创业升级。引导企业利用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改造提升造纸和纸制品、橡塑制造、印刷包装等传统行业,支持纺织服装、日化用品等行业引进国际国内先进生产线,提高智能化生产能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具有个性化、时尚化的民族民间工艺品、蚕桑丝绸、木竹制品及家具等消费品,培育一批文化底蕴深厚、民族特色鲜明、市场占有率高、附加值高的消费品自主品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

  4.增强特殊消费品安全性适配性。围绕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消费品发展需求,推进企业数字化改造,加大人体功效基础研究,加快特殊人群消费品基础创新和产品服务迭代升级,推动适老化产品研发、升级,拓展智能可穿戴设备等智能应用及终端产品适老化改造。扎实开展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提高校服、玩具、文具和婴童用居家防护、运动防护、助行骑乘等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防疫用品和应急物资质量监管,提高药品、疫苗、口罩、消毒液、防护服及帐篷、被服等产品的质量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

  5.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完善建筑工程设计审查论证机制,提高建设工程节能、无障碍、适老化性能。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健全以工程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为核心内容的工程质量评价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状况评估和标准化创建。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监管,探索推进住宅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质量监督、主体责任、建筑材料、工程验收和备案、质量承诺、质量保修和质量投诉等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绿色建材、抗震建筑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鼓励政府和国有为主的投资项目以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使用绿色建材。加强建材质量监管,开展重点领域电线电缆、水泥等监督抽查,督促落实建材生产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及建材使用单位质量责任。(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提高产业基础质量保障水平

  6.优化高质量基础件通用件供给。深入实施产业基础质量提升工程,聚焦产业基础质量短板,推动绿色能源、新型材料、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现代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质量攻关、技术研发,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提高生产制造敏捷度、精益性。大力发展数字技术应用产业,加强产学研用合作,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深度融合,创新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软件产品,打造重点行业数字应用示范。突出绿色能源、绿色制造等重点领域,充分运用量子芯片、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强先进测量仪器设备研发应用和关键参数测量技术研究,构建现代测量体系,提升测量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防科工局)

  7.提高新材料质量竞争能力。实施新材料标准领航行动和计量测试能力提升工程,支持科研院所、龙头企业深度参与冶金、化工、纺织、建材、林产工业等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围绕高纯金属、贵金属催化剂、第三代半导体及显示材料、集成电路材料等关键新材料技术,加强协同攻关,加快新材料研制、生产、验证及应用。推动有色金属产业由原料型向材料型转变,不断提高质量技术水平和绿色化、智能化发展水平。聚焦建筑结构、交通轻量化、包装容器、电力电子、耐用消费品等领域,不断丰富铝深加工产品品种。加快推动钢铁产业绿色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进一步延伸铜锡铅锌下游产业链,提升钛产业规模和技术水平。持续推进“稀贵金属材料基因工程”,做精贵金属新材料。加快液态金属电子浆料、液态金属热界面材料、液态金属导电胶、液态金属导热膏等功能材料的研究和产业化进程。推动水泥产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积极支持发展光伏玻璃、超白玻璃、超薄玻璃、电子玻璃、特种玻璃等产品,满足高端建筑和家电、光伏、电子等产业对玻璃产品的质量要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国防科工局)

  8.推动装备制造业创新发展。落实国家工业强基工程,依托国家科技专项、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等,实施数控机床、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装备、先进农机装备等重点领域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攻关,加快传统装备智能化改造,增强高端装备自主设计和制造能力,提升装备产品质量可靠性。加快培育壮大电子设备、节能环保等装备制造业。大力推进高原型变压器、节能电机、智能开关成套设备、风电光伏装备等研发生产。推动中高端数控镗铣床、数控卧式车床、光机和精密中小件等优势产品提质增效。全方位提高自动化物流装备、铁路养护装备、农机装备、内燃机等特色领域优势企业的研发、生产、技术、服务水平。落实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加强重大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运维等重点环节的监管,保障重大设备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高质量发展

  9.提高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质量。鼓励企业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基于用户交互信息的大数据应用,发展质量控制与全产业链追溯、个性化定制、产品差异化创新、线上销售和服务等新模式,提高生产管控集成、柔性制造和敏捷服务能力。加快推动5G、千兆光纤网络、IPv6、时间敏感网络(TSN)、软件定义网络(SDN)等新型网络技术在各行业领域深度应用。加快培育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解决方案供应商、运营商,推进标识解析服务在重点行业规模应用。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提升企业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力。(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

  10.推动新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推进实施5G应用“扬帆”云南行动计划,推动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开展智能制造、5G智慧工厂试点示范,建设一批智能工厂(车间),加快带动行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面向重点行业打造制造业全业务数字化标杆,培育数字化管理、网络化协调、智能化生产、服务化延伸等新模式新业态。围绕提质增效、绿色降碳、安全生产三大主题,聚焦制造业关键生产过程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制造开展示范项目建设。围绕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推广,打造产业链数字化转型示范或产业聚集区共享协同应用示范。围绕新材料、生物技术、医疗器械、数字技术等前沿领域推进实施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深入开展相关标准研究和验证。(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11.提升平台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深入开展消费数字化升级行动,围绕促进消费、直播电商、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加强与知名平台企业合作,培育消费新模式新业态,挖掘线上新型消费潜力,提高我省数字商务发展质量。推动传统商贸数字化转型,加强数字商务市场主体培育,支持直播电商、虚拟产业园等新业态新模式,打造一批数字商务龙头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直播电商产业基地、电子商务孵化众创空间等产业载体,推进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积极推进“数商兴农”行动,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开发培育适合电子商务销售的特色农产品。组织开展网上年货节、“双品网购节”、农民丰收节等活动,充分发挥“云品乐购专区”作用,助力“云品出滇”。强化网络交易活动监管,督促平台企业履行经营主体责任,落实交易安全保障义务、治理义务和协助监管义务,建立健全商品及服务质量管理、广告管理、价格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保护等机制。(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着力提升服务品质

  12.推动生活性服务业高质量多样化升级。有序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结合完整社区试点和老旧街区改造等,打造“15分钟便民生活圈”和活力街区。创新服务业态和商业模式,推动家政服务业扩容提质,鼓励养老、育幼、家政、物业等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开展“家政兴农”,在养老、育幼、家政、物业等传统服务业领域广泛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完善物业服务标准体系,推行电梯“全包维保”、“物联网+维保”,有效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推动滇菜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发展,以传统滇菜、民族特色菜肴和特色小吃等为突破口,加快完善产业链、强化供应链、升级消费链,大力发展云南预制菜产业,推广“中央厨房+服务配送”新模式,推进餐饮服务等级评定,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家居服务市场监管,推行标准化家装设计、家装服务。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提升快递绿色包装标准化水平。支持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多种模式推进“快递进村”,提升快递“最后一公里”投递服务能力。推进“旅游+”、“+旅游”,因地制宜丰富优质旅游产品供给,打造乡村旅游、康养旅游、红色旅游等精品旅游项目,纵深推进“旅游革命”,强化旅游市场监管和游客满意度监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

  13.推动生产流通服务专业化融合化发展。持续加大财政金融支农力度,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及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发展农业产业链金融,加大对冷链物流、绿色货运等领域的投入力度。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建立全省政银企保衔接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协同,优化服务方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服务企业发展。加快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物流网络化一体化发展。统筹用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冷链物流投资奖补等政策,持续补齐冷链物流设施短板,培育一批冷链物流骨干企业。推动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与国家物流枢纽、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冷链物流集配中心协同衔接。加快智能标准生产设施、技术研发转化设施、检验检测认证设施、职业技能培训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进一步优化专利商标申请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

  14.提高公共服务效能。加强公共服务业领域质量满意度测评,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办理,加强便民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公共配套设施适老化、适儿化、无障碍改造。实施养老服务质量提升计划和特困人员养老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工程、普惠托育服务提升工程,加强医养结合人才能力提升培训,发展社区和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培育打造医养结合优质服务单位、基层医养结合机构。加强医疗质控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省、州市、县三级医疗质控网络,不断提升医疗质量管理水平。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和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促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领域企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资费标准等信息,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公示内容。(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五)大力推进质量变革创新

  15.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围绕科学前沿、国家和我省战略需求,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各类创新平台的有机衔接和相互支撑,高水平建设重大创新平台。构建科研成果中试、产品创制试制和模拟应用场景等成果工程化应用平台,支持培育一批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协同研发、资源共享和成果推广应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加快构建从双创孵化载体、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到科技领军企业全过程的政策与服务链,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推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行动计划,引导企业强化基础研究、加大质量技术创新投入,发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提升产品质量、生产技术和工艺水平。鼓励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推动质量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和实现产业化应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16.联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质量。充分发挥中央驻滇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力军作用,支持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科技领军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围绕新材料、数字经济、绿色能源、先进制造、高原特色农业、现代食品与特色消费、生物医药产业等领域,开展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瓶颈”问题。积极推广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深化“质量管理小组”、“信得过班组”、“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竞赛”、“现场管理”等群众性质量活动,助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围绕提质升级和产业转型,加快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和质量管理联动,积极应用食品农产品追溯码、物品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提升产业链供应链质量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

  17.提升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效能。加强质量基础技术保障能力建设,推动在高原特色农产品、优势高新技术产业、公共安全等领域规划建设国家和省级质检中心、重点实验室、质量标准实验室、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有机融合质量、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要素资源,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加强云南省标准化信息传递服务平台建设,优化标准信息服务质量。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判应对和信息服务,加大出口商品风险监测力度,引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优化出口商品和服务质量。加强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昆明海关)

  18.加强云南品牌建设。认真组织开展中国品牌日活动,推动建立以质量和诚信为核心的云南品牌文化。支持企业创建自主品牌,鼓励开展品牌价值评价,提升云南品牌影响力。加强“中华老字号”、“云南老字号”培育保护,促进“老字号”品牌传承创新发展,提升“老字号”品牌影响力。深入实施农业品牌建设工程和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健全“绿色云品”品牌目录管理制度,持续推进名品名企宣传推广,培育农业品牌精品。加强工业质量标杆遴选活动,组织实施一批工业质量品牌提升重点项目,引导全省工业企业加大质量品牌投入,提升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分级制度,推进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积极培育家政服务行业领域品牌,塑造“生态、健康、时尚”云南旅游品牌。加强品牌保护和海外维权,指导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推动企业国际商标注册和国际认证,打造一批代表云南产业形象、在国内外市场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品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

  19.持续提升劳动者质量素养。推动将质量内容纳入中小学义务教育,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加强质量相关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质量领域高层次人才申报“青年人才”、“首席技师”,开展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和质量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质量行业协会作用,广泛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质量管理创新等群众性质量活动,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品牌建设、质量管理等技术服务,推进行业质量诚信自律。推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围绕旅游、家政、养老、育幼、康养、医疗护理、工程建设等领域,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质量管理能力和技能培训。(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财政金融政策保障。各地要将质量提升行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健全质量提升资金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对质量提升的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企业质量提升活动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更好实现政府采购优质优价。认真落实国家质量统计监测有关要求,做好质量统计分析。支持企业运用保险手段强化产品质量保障、服务承诺兑现和消费争议解决,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平行进口车“三包”责任相关保险、工程质量保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认真落实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落实质量分级、披露等制度,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工业品和消费品质量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抽查结果后处理。加强市场秩序综合治理,强化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网络市场等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推动跨行业跨区域监管执法合作,推进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监测工作的效能。积极推进质量共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推进行业自律,鼓励新闻媒体和各类消费者组织等加强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及其负责人质量责任,分类引导农业、工业和服务业领域市场主体建立健全现代化质量管理和质量追溯体系,推动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应用。推动企业实施质量和服务承诺及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严格履行缺陷召回、质量担保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定义务。鼓励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和团体标准“领先者”行动,广泛开展对标达标质量提升专项行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

  (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培育先进典型,支持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创建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鼓励各地在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创新激励举措,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广泛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组织积极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充分发挥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常态化开展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宣传推广活动。加强质量工作考核和督查激励,将质量工作纳入对各地、省直有关部门督查内容和全省综合考评体系,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加强质量提升成效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组织开展好“质量月”等群众性质量活动,营造人人关心、参与、推动质量提升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作为加快建设质量强省、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将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质量工作考核和质量奖励、示范、督查激励等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附件:重要指标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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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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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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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