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字[2023]1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30
文号:青政办字[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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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青政办字〔2023〕10号             2023-01-30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青岛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和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总体部署,紧扣聚力打造“六个城市”,加快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任务,推动《青岛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落地落实,现制定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1.建设崂山实验室。实施“透明海洋”等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建设崂山实验室成果转化基地,围绕大数据、蓝色生命与生物资源开发、海洋高端智能装备等新兴产业方向,实施“蓝色药库”开发计划,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与单位:青岛蓝谷管理局)

  2.完善实验室建设体系。抢抓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组机遇,组织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高校院所争创国家重点实验室。高标准建设青岛新能源山东省实验室,申报山东省重点实验室,批准新建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形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实验室体系。(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3.增强海洋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支持中国海洋工程研究院(青岛)在海洋工程装备领域加快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中科院海洋大科学中心加快集聚涉海创新资源,开展跨领域协同攻关。推动国家深海基因库、国家深海大数据中心、国家深海标本样品馆建设。加快青岛蓝色种业研究院建设。推进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山东省海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市场化运行。(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海洋发展局)

  4.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实施35项左右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示范类项目,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生态环保等领域取得一批科技成果。实施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1500项以上,培育山东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3家以上,新增国家级“质量标杆”2项以上、省级“质量标杆”10项左右。(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打造多层次创新平台。加快推进“仲华”热物理试验装置、青岛海上综合试验场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高水平建设国家高端智能化家用电器创新中心、国家虚拟现实创新中心(青岛)。围绕优势学科和地方多发病开展临床研究,布局培育中医肺病、耳鼻喉头颈外科等2家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总数达到15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6.突破原创性基础研究。设立青岛市自然科学基金,围绕城市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规划布局,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等单位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激发科技人才积极性、创造性,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7.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群。加强创新创业共同体指导督导和绩效评价,扎实推进6家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围绕重点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打造新型研发机构群,争取新备案一批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8.壮大科技型企业梯队。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企培育—高企认定—高企上市”工作链条,打造量质并举、有序成长的科技企业队伍,争取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8000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7000家、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达到43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9.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在青高校开展山东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组建技术经纪人服务联盟,累计培训技术经纪人达到1500人以上。鼓励专业机构联合高校院所企业等,以市场化方式建设实体化技术市场,推动要素流动和成果转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10.推进孵化器提质增效。围绕重点产业建设细分领域专业孵化器,支持孵化器特色化发展,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标杆孵化器。通过实施“硕果金”推动孵化器持股孵化,提高孵化器服务能级和营利能力。高水平举办创新创业大赛、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青岛创新节等品牌活动,营造浓厚创新创业氛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11.持续优化创新生态。优化科技信贷机制,持续扩大“投(保)贷”联动融资规模,推动科技创新再贷款政策落地。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发挥科创母基金和各类风投创投基金作用,加快集聚形成支持科技创新的全链条基金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实施专利导航工程,扩大高质量专利储备。加快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搭建国际技术转移平台,支持高校院所、龙头企业在国(境)外设立研发机构,鼓励国(境)外机构企业在青设立研发或技术转移机构。(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12.引进培育一流人才。发挥“头雁”作用,创建吸引和集聚人才平台。推进“青岛菁英”人才工程,选拔培育一批产业领军人才和行业拔尖人才,加大战略性、前瞻性领域人才引育支持力度。培育一批人才引领型企业。(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3.创新发展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推进高等教育校地融合发展,启动产教融合示范学科专业建设工程,优先支持“双一流”大学和“双一流”建设学科,创建青岛高等教育校地融合服务中心。推进康复大学建设。开展“百名大师青岛行”活动。推进职业教育支撑24条产业链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优化职业院校学校布局和专业布局,遴选2000名学生参与现代学徒制培养。(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二、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14.优化提升优势产业。推动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高端化工、海洋装备、食品饮料、纺织服装等优势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建设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两个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争创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力争新能源汽车整车产量突破25万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实体经济振兴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5.发展壮大新兴产业。推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智能制造装备、先进高分子及金属材料、精密仪器仪表、通用航空、氢能与储能等新兴产业加速成势。力争集成电路产业规模实现倍增、虚拟现实产业实现较快增长,均突破百亿大关。(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参与单位:市实体经济振兴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6.前瞻布局未来产业。研究基因技术、未来网络、海洋物联网、类脑智能、量子信息、深海开发、空天信息等未来产业发展基础及方向,制定出台《青岛市未来产业发展实施意见》,抢占未来发展新赛道。(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实体经济振兴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7.聚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现代商贸、软件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旅游、会展七大现代服务业赋能增效。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达到5200亿元。新评选认定一批服务业创新中心、服务业创新型示范企业和技术先进型商务服务企业。推动软件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实现两位数增长。(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参与单位:市实体经济振兴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8.壮大现代海洋产业集群。发展集装箱船、大型养殖工船等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推动超大型浮式生产储卸油装置、浮式半潜生产平台等研发建造,打造国内一流海工装备制造基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海洋发展局)

  19.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建设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布局氢能产业园区,推动氢能与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关键零部件制造、燃料电池港口机械应用示范等重大示范试点项目建设,提升氢燃料电池整车制造,加大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力度。壮大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发展污染治理、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环境监测等装备产业,推动建设青岛生态环保产业集群。(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20.实施建群强链行动。统筹推进24条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落实产业链“链长制”,健全“5个1”工作机制,实施产业链招商、科技创新、人才引育、土地保障、产业融资等专项行动,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持续开展重点产业链“链万企”供需对接活动,提升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继续开展制造业产业链重点企业入库申报培育和制造业产业链链主认定工作,跟踪调整入库企业。开展产业链重点企业区(市)赋能行活动,促进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做大做强省“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评选认定一批集群延链补链关键企业。引导构建“龙头企业开放+中小企业承接”的场景协同格局。(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实体经济振兴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经济功能区管委)

  21.持续推进技改升级。深入实施技术改造奖补政策,实行技术改造项目清单管理,支持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滚动推进重点技术改造项目500个以上,年度竣工项目100个。新培育引进一批专业化服务商队伍。推动一批规上制造业企业完成新一轮技术改造。(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2.建设新兴产业专业园区。加快15个新兴产业专业园区建设,实现全部园区挂牌运营,加快虚拟现实、集成电路、新型显示等园区做优做强。落实项目入园评估机制,对标国内一流园区,严格执行园区投入产出标准,严把项目入园关。加大专业园区推介力度,引进一批符合定位、引领发展的重大项目,支撑园区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实体经济振兴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经济功能区管委)

  23.完善化工园区建设管理。根据省级化工园区“十有两禁”要求和化工行业投资管理规定,严格董家口、新河2个省级化工园区和化工行业管理,推动符合要求的化工园区按需开展扩区申请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4.精准管控“两高”行业。用好全省“两高”项目电子监管平台,协同全省构建人员监督和平台监测互为支撑、互相印证的监管体系,对“两高”行业实施精准管控。落实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推进,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能耗、质量、技术等标准,推动相关行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5.实施“工赋青岛”行动。打造“工赋青岛·智造强市”城市品牌,构建政府、企业、市场多维发力的品牌培育新生态。培育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引导企业综合集成自主可控的智能制造装备、软件和控制系统,创新应用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等解决方案,分类梳理工业互联网新模式典型特征、应用场景和落地路径,培育省级智能制造标杆、国家智能制造示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6.完善数字经济产业体系。制定《青岛市数字经济产业体系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大数据产业夯基行动,建立大数据企业名录,发布大数据产品导向目录。推进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落实全国一体化工业大数据中心试点任务,推进1个国家级区域中心、8个行业分中心试点建设。新认定10家以上市级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争取2个项目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27.构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体系。把握国家互联网发展机遇,发挥青岛国际海缆登陆点优势,推动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落地青岛,融入国家互联网战略布局,提升青岛乃至周边信息通信服务能力。统筹优化算力建设布局,按照“2+5+N”的一体化算力网络总体布局,持续推进青岛核心区建设。加快新型数据中心集群建设,建成不少于12个边缘数据中心。加快数据中心规模化建设应用,数据中心标准机架数达到45万个。(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局)

  28.建设中国软件特色名城。支持市南软件园、青岛国际创新园、青岛光谷软件园等园区特色化、专业化、品牌化、高端化发展,争创首批中国软件名园、省级软件名园。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培育30家以上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打造100个左右省级首版次高端软件等创新产品和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9.梯度培育优质企业。实施产业链“链主”和骨干企业倍增计划,实现百亿级企业达到20家左右。完善梯度培育路径体系,新增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40家以上、瞪羚企业50家以上、独角兽企业1家以上。落实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工作方案,充实储备库,新培育单项冠军10家以上。遴选一批新一代“青岛金花”培育企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营经济局)

  30.强化金融助企服务。开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春雨行动”,建立重点行业“白名单”机制,精准开展金融助企行动。探索开展新兴产业专业园区“金融管家”试点,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服务重点产业。稳步扩大金融辅导范围,开展金融辅导扩容攻坚,加大首贷户培植,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覆盖面。全面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法治化条件下做好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推动小微企业融资扩面增量降本。(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三、培育完整内需体系

  31.持续激发城乡消费活力。开展“青岛城市购物节”活动。引导家电企业开展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更新消费活动。围绕打造“国际海洋美食之都”,开展“国际美食嘉年华”“青岛食材节”等活动。规划建设一批消费新地标,打造浮山湾、金家岭等智慧商圈和13处品牌商业步行(特色)街,推动台东步行街争创全国示范步行街。争取中山路等老字号集聚区申报省老字号集聚区,推动“三级”老字号企业提升晋级,组织引导老字号企业进消博会、进博会等系列展会。积极发展首店、首牌、首秀、首发“四首”经济。(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32.优化提升消费品质。鼓励宾馆、饭店、景区推出绿色旅游、绿色消费措施,依法严格限制一次性用品、餐具使用。推广使用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落实限制食品、化妆品等商品过度包装等国家标准,进一步打造“放心消费在青岛”城市品牌,扩大放心消费创建覆盖面,开展放心消费“青岛指数”测评。(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

  33.分类推动重大项目建设。稳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用好专项债券资本金政策,撬动配套资金投入。全力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准备,力争通过国家审核项目和获得分配额度位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聚焦专项债券资金投向,提高项目集中度,加大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力度。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林水利等补短板项目建设。滚动接续实施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推动青岛光电产业园、虚拟现实整机和光学模组等363个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4.建设综合型国家物流枢纽城市。优化“6区11园”物流枢纽空间布局,建设生产服务型(港口型)、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争创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申建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示范城市,物流业增加值突破1500亿元。加快建设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布局董家口水产品冷链中心等3大冷链物流中心和楼山冷链配送基地等6个专业冷链物流节点。(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

  35.大力发展多式联运。聚焦国际多式联运大通道建设,加快实施多式联运“数字一单制”改革试点,推动上合多式联运中心、即墨国际陆港等枢纽节点协同联动,扎实推进“前港后站、港站一体”海铁联运模式,优化打造面向黄河流域的海铁联运“门到门”全程物流服务模式。推动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打造区域性中欧班列集结中心,争创国家中欧班列集结中心示范工程。集装箱海铁联运量达到195万标准箱,开行中欧班列(齐鲁号)720列。(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青岛海关、市发展改革委)

  36.建设世界一流海洋港口。加密港口集装箱直达航线,扩大内贸直达航线网络,提升青岛港航线通达性和覆盖率。推进集装箱海运中转中心建设,加快向枢纽港、贸易港、金融港转型升级。推进董家口港区港投万邦矿石码头、齐鲁富海原油库等项目建设,实现前湾港区泛亚码头工程建设完成、山东液化天然气(LNG)三期码头竣工。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开工建设董家口至沂水铁路。深化5G、北斗、物联网、智能控制等港口场景应用,提升港口码头作业智慧化、自动化水平。积极推动青岛港作为离境港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落地见效。(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市财政局、青岛海关、市税务局)

  37.建设国际门户枢纽机场。提高胶东国际机场时刻容量,提升至华东、华南及中西部航空物流辐射效能,加密欧亚航线,建设面向日韩的重要门户枢纽机场和国际中转口岸。引进基地航空公司、国际知名航空物流公司,建设国际航空邮件集疏分拨中心。推进机场运行电能替代,减少燃油消耗及尾气排放,机场电动车辆设备占比达到25%以上。提高航班保障环节数据自动采集率。加快推进旅客值机、安检、登机等出港全流程“出行一张脸”,提升旅客便捷出行体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38.完善高效陆路交通网络。推进潍坊—烟台、莱西—荣成、青岛至京沪高铁辅助通道等干线铁路项目建设,加快完善“四网五向”轨道交通网,对接国家干线铁路,加快构建以干线铁路、城际铁路为骨干,市域(郊)铁路为补充,城市轨道交通无缝衔接的客运轨道网,打通青岛面向胶东经济圈以及北上、南下、西进的高速铁路通道,完善干支相连、专线延伸的货运铁路网。推进青兰高速双埠至河套段、明董高速等项目建设,优化“五纵五横六连”高速公路网布局,提升路网对外通达能力。(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39.加快轨道交通建设。推进8号线南段、2号线二期、5号线、7号线二期等10个项目。优化调整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线网布局,促进公交、地铁两网融合发展。构建以常规公交为主体、轨道交通为骨干、特色公交为补充的多层次、一体化公共交通出行体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铁办)

  40.加快市政公用设施网建设。推进“15515+N”工程,全力推进重庆路快速路、唐山路快速路、山东路—鞍山路立交等关键工程,打通未贯通道路20条以上。深入推进清洁取暖“煤改气”工作,新建7台燃气锅炉,关停24台燃煤锅炉。加大立体人行过街设施建设力度,在医院、学校、商圈等人流密集区域,推进10处立体人行过街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

  41.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编制《青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结合全市“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落定并逐级传导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合理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空间。与8个区(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带规模、带位置下达耕地保护任务,压紧压实区(市)党委、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加强耕地季度监测,稳妥推进耕地流出问题整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2.健全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制定《青岛市碳达峰工作方案》。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有序推进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重点城市建设。有序推进用能权交易工作,探索开展用能权确权,破解优质项目落地能耗要素制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3.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开展节水、节肥、节药和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农膜与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治理的“三节三治”行动,新增水肥一体化应用面积5万亩以上,全年完成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420吨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保持负增长。(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44.建立健全绿色制造体系。完善绿色制造示范培育机制,逐步形成国家、省、市三级绿色制造示范梯次培育方阵,力争培育绿色工厂20家以上。强化工业节能监察力度,优化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引导企业开展能效对标达标,培育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45.推动绿色城市建设发展。高水平推进全国首个绿色城市建设发展试点工作,落实绿色建筑推广政策,完善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模式,健全绿色金融助推星级绿色建筑发展机制,引导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全市新增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以上,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95%以上,适时推行更高标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6.引导推动城市绿色出行。完善城市绿色交通体系,引导公众优先选择绿色低碳交通方式。持续推进轨道交通发展,加强轨道交通网络化、体系化建设,提升市区与各区(市)畅通联系水平。推进市区公交线网优化,调整公交线路70条(次)。(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7.推动绿色低碳认证。推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推行污染治理、文化休闲、旅游、养老等绿色服务认证,提升市场绿色产品供给。开展海洋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研制。完善绿色产品认证标准评价体系,拓展认证产品覆盖面,构建内容丰富、框架科学、结构合理、层次明朗、相互协调以及与国际衔接的标准、认证体系,开展低碳示范园区和企业培育活动,为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8.加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突出废钢铁、废塑料、废旧轮胎等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推荐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企业参选国家级规范条件企业,争取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达到8家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9.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提升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环卫一体化水平,积极创建省级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提标打造200个垃圾分类五星小区。城市居民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基本全覆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93%以上。(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50.加强自然生态系统碳汇调查评价。组织开展自然生态系统碳汇调查评价工作,完成森林生态系统碳汇计量,确定全市森林生态系统碳储量,逐年推算森林碳汇量。(牵头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

  51.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快建设黄岛、胶州、莱西3个国家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推动开工建设即墨中国电建、黄岛中国大唐2个海上光伏项目。积极推动集中式光伏集约化开发建设,争取“渔光互补”项目纳入全省市场化并网项目并加快实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2.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计划。协调推进中国石化山东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三期扩建工程、山东省天然气环网东干线工程建设,统筹推进青岛液化天然气储备库建设,适时启动山东LNG外输管道泊里—张应管道,增强市内管网输送能力和通达程度,满足新建燃气电厂和沿线用气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地区“煤改气”“煤改电”。探索研究莱阳莱西联合实施核能供热可行性,加快推动海阳核电900MW远距离跨区域供热工程。加快电动汽车推广使用,推进充电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3.实施煤炭消费压减计划。严控新增耗煤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加快煤电机组更新改造,加快机组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有序淘汰煤电落后产能,推动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整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4.提升电力运行调节能力。建设落地服务岛城(黄埠岭)500千伏输变电项目、华电青岛燃机等项目,增强本地电力保障能力。加快大唐水清沟、莱西聚能等重点燃机项目建设进度,为全市电力保障及能源结构调整赋“能”增“源”。科学制定电力负荷管理方案,加快构建全市需求侧可调节负荷资源池。开展电力保障应急演练,优化电网调度方式,确保电网运行平稳有力。(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5.打好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持续开展取用水专项整治,建立取水口动态更新监管机制,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持续推进节水载体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区)达到100%。在全市工业企业、公共机构等领域打造一批省级节水标杆单位。开展节水宣传,营造爱水节水惜水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水务管理局)

  56.加快现代水网建设。编制青岛市现代水网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官路水库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水厂及供水管网建设改造、中小河道治理、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防洪排涝、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和小流域治理等工程,不断完善现代水务基础设施体系。编制青岛市农田灌溉发展规划。(牵头单位:市水务管理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7.强化生态建设和修复。开展荒山造林、退化林修复、城乡绿化等,完成造林3000亩。开展森林质量精准提升,调整树种结构,提升林地生产力,完成森林抚育2万亩。组织实施太平山、浮山生态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生态保护监管,推进“绿盾”问题整改。(牵头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8.推进公园城市建设。系统推进公园城市建设“12131”系统工程,建设绿道100公里以上、山头公园7个、综合公园和口袋公园50个、林荫廊道40条、立体绿化100处。(牵头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

  59.打好蓝天保卫战。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差异化管控,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施大气污染物减排项目。强化建筑工地、城市道路、裸露土地、物料堆场等各类扬尘源管控。推进水泥、焦化行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和林业局)

  60.打好碧水保卫战。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实施国家重点水土保持项目建设,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2平方公里,建设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型小流域6条。排查市政污水管网,巩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成效,完成4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保障全市14个国控地表水考核断面和6个省控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标,完成全市6174个入海排污口整治,从源头上治理陆源污染入海。(牵头单位: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61.打好净土保卫战。推进“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提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五、提升城市发展品质

  62.深度融入黄河战略。完善海陆空铁联动网络,推进内陆港布局建设,健全区域海关协作机制,推广海铁直运业务模式,支持港口拓展腹地物流,加快构筑黄河流域最便捷出海达海通道。深化东西互济、陆海联动合作机制,建立完善开放、产业、科创、人文等多领域、多层次合作平台,推动沿黄与胶东“985”城市优势互补、合作多赢。(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青岛海关)

  63.培育发展青岛都市圈。编制实施青岛都市圈发展规划,推进现代化都市圈建设起步成势。加快都市圈城际、市域(郊)铁路建设,推动轨道交通、城市公交有机衔接,打造便捷高效的交通圈。加快推动胶东经济圈人社一体化发展,“全程网办、胶东通办”事项达到20项以上。利用铁路既有资源,推进胶东半岛城市群铁路公交化运营。逐步健全莱西莱阳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积极推进青岛潍坊同城化,加快打造具有示范效应的胶州高密临空临港协作区。加强与烟台市、潍坊市协作,启动平莱昌绿色化工联动区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4.推进城市更新建设行动。加快老旧小区改造进度,完成473个老旧小区改造,惠及137万户。推进88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推动市北区老四方工业区、李沧区北客站及周边区域、楼山区域等重点低效片区(园区)开发建设,带动其他低效片区改造更新。推进中山路、四方路等历史文化街区更新改造与基础设施提升。(牵头单位:市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

  65.强化城市精细管理。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推进城市管理“一网统管”。落实市容与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临街商户、单位责任区制度参与率达到98%以上。推进违法建设治理,紧盯“两个清零”目标任务,为城市更新提质营造清爽空间。(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66.建设高水平新型智慧城市。在市南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探索开展全区域、全领域数字化转型试点,力争新建智慧社区100个。(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参与单位:市民政局)

  67.推进县域城镇化建设。制定出台《青岛市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按照“3+3”模式,推进以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县城以及李哥庄、南村、姜山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县城基础设施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68.深化建设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落实《青岛市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试点任务,支持推动即墨区、平度市、莱西市积极探索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先行区建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民转让退出农村相关权益、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69.深入开展城市体检。建立健全“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常态化评估机制,完成年度城市体检并形成评估报告,系统调研分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情况,精准查找“城市病”,为打造宜居宜业宜游高品质湾区城市提供决策参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六、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先行区

  70.打造乡村振兴示范片区。高质量建设10个市级乡村振兴示范片区和36个区(市)级乡村振兴示范片区,打造100个美丽乡村示范村,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

  71.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加大高标准农田集中连片建设力度,打造“万亩方”示范区,创新管护模式,支持已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20万亩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72.推动粮食稳产增收。打造绿色“吨半粮”示范区,建设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全市粮食产量稳定在300万吨。(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73.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稳猪、扩牛、增羊、壮禽、强奶、培新”,发展畜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突出发展肉牛、奶山羊、蜜蜂等特色畜牧业养殖。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广农牧循环,打造一批市级以上种养结合样板基地,提升畜产品深加工水平,培育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74.推动渔业养殖高质量发展。积极发展深远海养殖,加快推进国家深远海绿色养殖试验区和国信系列养殖工船建设。新增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1—2处,优化增殖放流品种和规模,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5亿单位。积极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推动渔业绿色循环发展。(牵头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75.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推进3个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高质量发展,积极争创新批次国家级示范园。建设2个国际预制菜产业集聚区,培育一批预制菜知名品牌。推动农业数字化改造升级,争创国家级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省级智慧农业试验区核心区,打造一批市级数字农业示范园和智慧农场。支持开展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76.加快建设国际种都。着力推动国际种都产业集聚核心区、高新技术示范区两大示范高地建设。建立现代种业优质企业库、高端人才库、重点项目库。建设青岛现代种业创新中心、种子质量检测中心。推进“一带一路”国际花生产业科技创新院、中俄未来农业研究院、盐碱地高效农业国际协同创新中心等国际种业科技创新发展平台。创新种子金、种子贷等金融产品。(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77.巩固拓展脱贫成果。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完善防返贫动态监测预警帮扶机制,做到应纳尽纳、应扶尽扶。实施分类帮扶,推进“防贫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齐鲁富民贷”等金融帮扶政策,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持续深化强区和市属企业结对帮扶重点镇。持续深化东西部协作和省内协作帮扶。(牵头单位:市乡村振兴局)

  七、持续深化改革开放

  78.建设服务型数字政府。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提高线下“一窗受理”和线上“一网通办”水平。推动同一事项省、市、区三级贯通,同标准、无差别办理。实施“数字机关+”行动,打造20个“山东通”高频应用示范场景。加强“无证明城市”建设,实现高频电子证照证明在政务服务、社会生活场景中全面应用,证明材料共享率达到60%以上。推进省“居民码”“企业码”与市级平台对接,完成50个以上应用场景。(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

  79.纵深推动国企改革。巩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成果,推进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激活企业发展活力,建立充满活力、利益共享的激励机制,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提高国企资产证券化比重,推进市属企业整体或核心子企业上市,打造资本市场“青岛国企”品牌。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制造业市属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参与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80.推进民营龙头企业倍增。制定《青岛市民营龙头企业三年倍增行动实施方案》,建立培育企业库并实行动态调整,优化培育企业发展环境,定期调度培育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推动更多企业入选全国民营500强和山东省民营100强。(牵头单位:市民营经济局)

  81.打造世界一流企业。建立创建世界一流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培育一批世界一流企业创建单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民营经济局)

  82.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研究制定青岛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力争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深化“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改革,新建工业用地项目容积率原则上在15以上。有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将十大重点低效片区更新建设纳入全市产业规划布局,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三年攻坚行动目标任务。动态调整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新增工业项目原则上全部以“标准地”形式出让土地。完善项目用海机制,加快完成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做好项目用海要素保障,推进青岛港等重点项目用海手续办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海洋发展局)

  83.纵深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持续完善“1+6+N”的预算管理改革框架体系,提高财政资金效能。开展项目政策全周期绩效管理,深入推进成本绩效管理改革。深化财政科技资金“拨改投”改革,探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84.深化金融领域改革。继续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加快数字人民币在零售端、企业端、政务端的融合应用。深化财富管理金融改革创新,推动银行理财子公司创新发展。以金融业扩大开放为契机,加强优质国际金融资源引进力度。(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85.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研究出台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研究居民供热价格调整方案。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86.打造全国一流营商环境。落实《青岛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规划(2022—2024年)》及实施方案,全域深入实施“政务服务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创新创业环境”四大提升行动,进一步完善督查考核机制、强化政策供给、狠抓政策落地,争取营商环境竞争力在全国第一方阵持续进位争先。(牵头单位: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办公室)

  87.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信用监管。高标准打造全国首个以公共信用为主题的信用服务展示中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88.迭代升级“青岛政策通”平台。运营好“青岛政策通”平台,持续扩大项目覆盖面,确保全市惠企政策全部纳入平台申报办理。提升完善平台功能,优化平台绩效评价模块,通过智能化分析比对、智慧化评价改进,判断企业发展趋势,追踪政策实施效果。(牵头单位:市民营经济局)

  89.融入“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培育跨国企业,鼓励优势企业加快全球布局,提升跨国并购整合能力,引导企业通过并购国际品牌、先进技术等要素资源,建设主导产业明确、技术升级带动明显、品牌影响突出的产业园区。实施“合作区+”工程,推动有条件的境外合作区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拓展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现对外实际投资15亿美元,增长10%左右。(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90.全面提升上合示范区建设水平。聚焦“搭平台、创模式、聚产业、强主体”,提升区域物流中心、现代贸易中心、双向投资合作中心和商旅文交流发展中心建设水平。扎实推进上合组织经贸学院建设,举办上合组织产业链供应链论坛、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投资贸易博览会等重大活动。上合示范区力争对上合组织国家进出口额达到120亿元。(牵头单位:上合示范区管委,参与单位:市上合示范区推进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91.实施山东自贸试验区20版。分解落实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升级版目标任务,深化青岛自贸片区改革创新。探索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高质量改革创新成果,充分释放自贸改革红利。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升级版任务实施率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参与单位:市自贸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92.引领中日韩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创建。深化与日韩地方政府合作,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海洋、医养健康等产业,吸引日韩重点企业落户,打造日韩投资重要目的地。进一步强化与日韩进出口贸易互信合作,扩大与日韩认证经营者(AEO)互认成果,推动青岛港与日韩主要口岸“多港联动”,畅通中日韩“海上高速公路”。高水平建设中日(青岛)地方发展合作示范区,加强产业、科技、人文交流合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外办、市贸促会、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93.深化RCEP区域经贸合作。深度对接RCEP等国际规则,加快建设国际门户枢纽城市,积极打造RCEP经贸合作示范城市。持续系统开展RCEP政策解读与利用实务培训,助力企业用好各类贸易协定。优化RCEP山东服务中心线下窗口服务功能,推广使用“RCEP鲁贸通”国际版,搭建泛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加快发展面向RCEP市场的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参与单位:市贸促会、青岛海关)

  94.打造国际展会品牌。围绕国家战略,办好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RCEP经贸合作高层论坛、中国国际渔业博览会等重大展会及论坛。实施“一链一展(会)”行动计划,提升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博览会、虚拟现实创新大会等品牌活动的专业化、国际化水平,推动产展互促、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市贸促会,参与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

  95.提高招商引资质效。落实国家、省、市支持制造业发展相关政策,围绕24条产业链,联系走访世界500强企业、行业头部企业等,谋划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项目招引。力争新签约总投资5亿元以上、符合24条产业链的项目150个以上。顶格组建第六届进博会青岛交易团。(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参与单位:各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

  96.推进出口提质增效。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际展会、“云采购”对接会等线上线下展洽活动。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深化与东盟、欧美等贸易合作,拓展新兴市场贸易。(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97.加快推进跨境电商发展。实施《青岛市加快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推进“产业带+跨境电商”,加快传统外贸企业数字化转型。稳步推动公共海外仓发展,培育壮大优秀公共海外仓,鼓励企业依托公共海外仓设立青岛品牌商品展示中心。举办中国(青岛)第三届跨境电商博览会、2023年青岛跨境电商创新创业职业技能大赛等活动。推动跨境电商进出口实现跨越式增长。(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98.培优做强总部经济。落实《青岛市总部企业招商行动方案》,指导各区(市)出台配套政策,鼓励大、中和成长型总部企业并重发展,形成吸引、扶持和培育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大力引进跨国公司、国内500强、央企在青设立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总部机构,招引省内外优势民营企业总部落户青岛。力争在青各类总部企业总数超过470家,在青外资研发中心总数达到45家(含内设机构)。(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99.优化提升外资企业服务。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做好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工作,确保新开放措施及时落地。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国家产业发展和区域发展等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外商投资全生命周期服务链体系,探索建立服务企业“直通车”服务机制,落实《青岛市“走访重点外资企业促增资发展活动”实施方案》,推动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形成有效投资。(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八、繁荣发展文化事业产业

  100.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制定《青岛市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测评体系责任分解方案》,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深入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实施文明风尚行动,深化移风易俗,大力推进乡村文化振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101.持续强化文明培育。广泛开展道德模范选树活动,举办2022年度“感动青岛”道德模范颁奖典礼。持续开设“德耀青岛礼赞模范”专栏,刊发(播)先进模范感人事迹,推出一批有深度的好人事迹报道。开展“文明市民”评选活动,评选一批青岛市“文明市民”和“新时代好少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102.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强化“五有”标准建设,全域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深化拓展、提质增效。持续优化志愿服务发展生态,发挥市志愿服务协会、市志愿服务学院和四级培训网络作用,细化志愿服务注册登记、激励嘉许制度,打造务实管用的志愿服务项目。举办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项目创益大赛。(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103.研究推广优秀传统文化。落实《打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两创”新标杆行动计划(2022—2025年)》,开展优秀传统文化研究工作,加强地方文献整理与研究,加强以海防、海洋民俗、近代旅青名人等为主的青岛文化史研究。(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参与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04.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建设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新增博物馆不少于5家,争创全国、全省精品展陈奖项。建设崂山文化传承发展片区。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深入挖掘红色资源,开展“红色文化主题月”,促进红色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坚持青岛老城保护更新、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创建5A级景区一体推进,力争青岛老城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积极开展非遗“进景区、进社区、进校园”等宣传推广活动,推进非遗与文化旅游的深度融合。(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05.提升城市对外传播水平。围绕“活力海洋之都、精彩宜人之城”城市愿景,推进“青岛发布”品牌建设,打造权威信息发布平台。结合“国际客厅”战略,聚焦青岛元素,讲好青岛故事,传播中华文化,扩大青岛海内外朋友圈。建设市属媒体对外传播中心,提升城市对外传播能力。开展系列城市推介活动,提升青岛国际影响力和全球美誉度。(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参与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06.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推进市博物馆扩建、市图书馆新馆、国家海洋考古博物馆等项目建设。深入开展文化惠民工程,着力丰富各类群众公共文化活动。推进公共文化数字化发展,优化“青岛公共文化云”,加快文化场馆数字化建设。实施公益电影标准化放映提升工程,推进城乡公益电影放映质效和覆盖面“双提升”。(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07.发展壮大文化产业。编制《青岛市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行动计划》,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提升影视产业优势,力争年内影视备案立项作品超100部。推动“山东手造”工程落地落实,发展壮大手造产业,培育“山东手造青岛有礼”品牌。推进数字出版融合创新工程,加快国家“区块链+版权”创新应用试点建设,建设山东省数字版权交易中心。推进地中海俱乐部、东方伊甸园等一批文旅重点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参与单位:市委宣传部)

  108.深度推进文旅融合。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落实《青岛市旅游品质提升三年攻坚行动方案》,提升旅游环境秩序,实现游客接待量增长20%以上。规划建设“山东千里海岸观光廊道”青岛段。推动奥帆海洋文化旅游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新创建1—2家4A级旅游景区。加快名人故居开放利用。争创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文化旅游产业链产值达到3100亿元。(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09.推动媒体深度融合发展。建设全媒体传播体系,构建全媒体融合传播矩阵,实行集中指挥、信息共享、统一发布,形成主流舆论强势。实施移动优先战略,做大做强观海、蓝睛等新闻客户端和重点新媒体账号,提高内容生产能力和传播力影响力。建强用好区(市)融媒体中心,按照“新闻+政务服务商务”融合发展模式,打造地方主流舆论阵地、综合服务平台和区域性媒体品牌,更好服务中心工作和群众生产生活。(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110.擦亮艺术城市名片。实施重点舞台艺术作品创作,重点打造现代京剧《东方大港》、话剧《樱桃红了》等现实题材文艺作品。持续办好青岛国际小提琴比赛、谭盾音乐周、青岛交响乐团音乐季等活动,完善提升凤凰音乐节等自有品牌,擦亮“音乐之岛”名片。拓展公共阅读空间,建设“城乡书房”,打造“书香青岛”品牌。(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11.举办文旅节会活动。高水平迎办2023山东省旅游发展大会,承办青岛数字文化应用产品交易大会。举办2023中国(青岛)国际海洋科技展览会、2023第十一届中国(青岛)国际邮轮峰会等活动。高标准举办青岛影视博览会,放大“电影之都”品牌影响力。举办“国际友人 Qingdao”、东亚文化之都·中日韩雕塑展等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参与单位:市委宣传部、青岛蓝谷管理局)

  九、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112.建设共同富裕先行样板区。编制出台促进共同富裕行动方案,实施发展质效提升、乡村振兴赋能、全域统筹共建、全民乐业增收、公共服务提质、精神家园共筑、宜居环境营造、社会治理强基等“八大工程”。创建省级、市级共同富裕试点,形成一批具有青岛辨识度的制度创新成果。探索推广共富公司、邻里中心等共同富裕典型案例。推动共同富裕和数字化改革双向赋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13.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力争实现全市城镇新增就业35万人,扶持创业3万人,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5万人。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万人次以上,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2000人以上。全年企业保险参保缴费人数净增8万人以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4.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加快教育设施建设,开工新建、改扩建中小学和幼儿园30所,推动续建完工50所,提供学位约82万个。改造农村薄弱幼儿园70所,改善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加快教育优质资源倍增,深入实施新校高位发展、初中强校提质、优质资源扩容等行动,力争全市65%普通中小学参与集团化办学。深化联盟办园和中小学集团化办学改革,全市优质园占比进一步提高至75%,成立不少于10个城乡跨区域学前教育联盟。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推进教师持续发展,优秀教师不断产出,市级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工作室研修数量达到145个。创建全国智慧教育示范城市。(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115.推进体育强市建设。推进“全民健身一张图”项目,实现全功能上线运行。更新、新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扎实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志愿服务。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积极争创国家体育消费示范城市。举办2023中国·青岛时尚体育产业大会,办好2023青岛马拉松、2023山东半岛城市帆船拉力赛等一批自主品牌赛事。(牵头单位:市体育局)

  116.提升养老服务水平。以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为重点,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优化提升45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完成600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点。扩大医养结合服务供给能力,建设完成2300张护理型床位。(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117.优化提升托育服务。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加快市综合托育指导中心建设,建成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8000个。(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18.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加快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二期、市精神卫生中心红岛院区等项目建设。打造10个青岛市医疗卫生攀峰学科、100个市级临床重点专科、50个县域临床重点专科、特色专科,提升全市重点学科水平。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建设。推广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等分级诊疗模式,强化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深化“三高共管、六病同防”医防融合慢性病管理试点,全市通过技术评估的“三高”中心达到10家、“三高”基地达到100家。(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19.推进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推进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青岛医院二期建设。支持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青岛医院调配、引进、招录紧缺急需人才,确保院士学科的输入支撑,打造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20.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效衔接,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质增效。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改革。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全部纳入DRG付费改革范围。(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121.兜牢民生保障底线。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的救助体系,推进各类救助资源整合、信息融合、制度衔接。落实好低保、特困、临时等救助政策,健全全市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加强对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深化“物质+服务”多维救助,提供更加多维、更高质量的服务保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122.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青年人及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力度,推动城镇常住人口住房保障全覆盖。持续推进公租房建设,稳步增加小户型、低租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坚决守好安全发展底线

  123.着力做好疫情防控。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持续优化调整疫情防控策略,更加科学精准开展防控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医疗救治资源储备。持续推进加强免疫接种,筑牢免疫安全屏障。加强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建成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青岛分中心,启用市传染病医院病房楼。(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24.着力抓实安全防范。统筹做好防震减灾、防汛抗旱等工作,构建“全灾种、大应急”救援体系。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安全总监、有奖举报、专项督导、驻点监督等制度,实行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守好安全生产底线。推进“食安青岛”建设,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加强食药领域违法违规惩处,不断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依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跨境网络赌博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违法犯罪,创建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全国禁毒示范城市。(牵头单位: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125.强化金融风险防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一企一策”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推动不良贷款率保持合理较低水平。用好“金安工程”,加强重点企业流动性、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等领域动态监测,及时识别和主动防控,维持稳定安全金融生态环境。(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十一、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126.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作用,统筹研究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工程,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完善政策,加强指导。各区(市)发挥主体作用,创新机制,细化举措,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127.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信息简报制度,及时编发工作动态,通报重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责任实效化的要求,建立重点工作台账,加强调度督导,定期通报进展,确保重大政策落细、重点任务落实、重大项目落地。建立问题发现、协调、解决、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128.组织宣传推介。及时挖掘各级各部门在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经验做法,注重典型引路,组织宣传报道,加强推广示范,在全社会营造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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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yeyongqing@anlilaw.com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