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发[2023]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16
文号:青政发[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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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青政发〔2023〕2号              2023-01-16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巩固全市经济社会稳中向好态势,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了《青岛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

  一、2023年新实施政策清单(共30项)

  (一)降成本促流通

  1.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银行机构要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避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2.推进2023年度省级旅行社责任险补贴试点,统筹省财政资金按照保费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3.整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登记挂牌手续费、交易佣金和竞价佣金,并按照30%以上的比例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负担。(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4.鼓励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对二手车备案销售企业收购后用于再销售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转让登记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行车号牌,进一步降低二手车交易登记成本。2023年,全市落实待销售二手车单独签注管理实现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二)优供给扩需求

  5.统筹省级专项资金或专项债券,支持获评省级工业强县的区(市)重大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6.对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内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全省前10名和同比增速全省前1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商业汇票签发量全省前10名和同比增速全省前1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供应链票据签发量年度前2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以及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机构、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7.发挥展会平台作用,对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贸易类展会和2万平方米的消费类展会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贸促会、市财政局)

  8.统筹省级激励资金,对达到一定规模、实现较快增长的新增纳统商贸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或奖励一定额度的定向消费券等,提高企业入库纳统积极性。(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9.梯次推进海洋牧场示范创建工作,对新入选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承担的人工鱼礁项目落实中央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上支持。(牵头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10.实施智慧社区建设扩面提升行动,对纳入2022年智慧社区重点建设清单的社区,按照5万元/社区的标准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11.推进中华文化体验廊道建设,建立廊道建设项目库,在财政经费、金融授信额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面予以支持,落实重点项目税收、用地、奖励、补贴等优惠政策。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廊道建设。(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2.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并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3.支持房地产融资合理展期。自2022年11月11日起,未来半年内到期的房地产融资可在原监管规定基础上,遵循依法合规、商业自愿原则多展期1年。商业银行可通过调整还款计划,依法合规对房地产贷款的期限、还本计划、计结息周期等作出相应调整。按照上述政策进行展期的贷款,可不调整贷款风险分类。(牵头单位: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4.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购买我市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在满足首付款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20%确定。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22年12月2日前已完成合同签订的,按照原贷款额度政策执行;申请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2022年12月2日后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凭证为准。(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5.统筹各类资金,发放“亿惠青岛”消费券,即买即享,激发消费潜力。(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6.在规范管理前提下,支持商贸企业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外摆经营”,举办特色集市活动,延长营业时间,丰富早市生活,发展夜间经济。(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

  (三)加快绿色低碳转型

  17.组织创建省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对获批建设的基地,统筹省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奖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

  18.加快推动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并转,鼓励具备条件的机组提前关停退出。对2022—2025年关停退出小煤电机组的企业,每千瓦分别按照50元、40元、20元、1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资金奖励;未按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附加和交叉补贴的不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9.单体项目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燃气机组自发自用电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免收系统备用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青岛供电公司)

  20.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创新要素支撑

  21.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使用市级人才周转编制。对于符合条件的出站(基地)在青就业创业的博士后,给予最高40万元的聚青资助。(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2.组织参与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以竞争性项目的方式给予200—300万元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支持。组织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3.组织参与省数字政府强基2.0工程,加大基层网络建设支持力度,争取承担区域骨干节点建设任务。选取社会关注度高、应用场景广的领域,开展数据创新应用试点示范。(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

  (五)保民生兜底线

  24.巩固现有城乡公益性岗位规模,滚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提质扩容行动,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3.7万个以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25.提高职工和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将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机制报销比例提高到70%左右,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保报销比例提高到85%以上。(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26.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机制,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27.对居住在我市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到所在区(市)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就餐的,按照每人每顿午餐3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对2—5级失能老年人购买上门送餐服务的,按照送餐距离给予2—4元送餐补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8.建立市级牵头、区(市)参与、第三方实施的养老服务中心定期评估机制,制定服务规范和可量化评估等级标准。对评估为五星、四星、三星的养老服务中心,按可量化分值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享受奖励补贴的养老服务中心数量不高于全市养老服务中心总数的50%。(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9.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保种单位的企业、社会组织,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主导或自主选育的主要农作物、非主要农作物、畜禽、水产新品种,通过国家、省级审定并取得新品种权的企业,分别落实相应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30.对获得省级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二、2023年延续实施政策清单(共180项)

  (一)税费支持政策

  1.降低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将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至1800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防办)

  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加大文化行业减税降费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时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4.财政科技创新发展投入集中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原始创新、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和重大创新平台项目。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5.按照省统一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6.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7.降低国有企业混改项目进场交易成本,实现交易双方费用降幅均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8.2021年9月1日起全市契税税率统一为3%,符合法定条件的免征契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9.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可按照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0.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业观光的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发展的乡村旅游项目,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11.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2023年,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为8%(含生育保险),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9%。(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12.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按月全额退还制造业等6个行业和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增量留抵税额。(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3.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4.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财税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5.对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16.煤炭、天然气、石油承储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承储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对承储企业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17.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18.顶格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乡村振兴局)

  (二)金融支持政策

  19.支持金融机构为市内科创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助力全市科创企业做大做强。(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

  20.按季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利率情况开展评估,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勉励”四个档次予以通报,引导金融机构持续提升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1.支持发展汽车消费金融,规范汽车消费贷款办理流程,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执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合理确定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牵头单位: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2.加大汇率避险政策及大宗商品价格风险管理产品宣传推广力度,督促指导商业银行“一企一策”量身定制避险方案,有效应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纳入辖内金融机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明示贷款年化利率,降低企业实际贷款利率。(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23.按照省统一部署,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政策要求和再贴现额度分配下,对供应链票据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推动供应链票据加快发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4.引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长期资金,开展民营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季度评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降准释放资金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5.支持市级转贷引导基金开展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融资工作,日转贷费率不高于0.04%。灵活采取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变更授信品种、调整还款方式等形式,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做好资金接续,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市民营经济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别落实)

  26.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引导实际贷款利率继续下行。按照“应降尽降”原则,降低小微企业账户管理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票据业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支付手续费。(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7.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零售、文旅等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户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8.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9.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建设和使用海外仓的金融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30.用好中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机构给予奖补。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零售业等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牵头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31.鼓励保险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适当延期收取保费、延长保险期限等方式,助力企业正常经营。(牵头单位:青岛银保监局)

  32.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拓展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承保理赔服务能力。(牵头单位:青岛银保监局,各区、市政府)

  33.对纳入国家和省级应急保供企业名单的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资源倾斜力度,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商务局)

  34.完善文旅业银企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符合条件的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演艺、影院等文化旅游市场主体的信贷投放。鼓励探索商标质押、景区门票收入质押、运营收入质押等融资方式。(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35.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鼓励发行科技创新债、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等创新品种公司债券,支持民营企业用好各类信用保护工具。(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证监局、青岛银保监局)

  36.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青岛银保监局)

  37.落实国家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政策,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提升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额度,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指导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落实国家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的政策,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38.根据全省统一部署,争取再贴现“专精特新”专项引导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理贴现。(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民营经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39.根据全省统一部署,争取再贴现交通物流专项引导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交通物流企业签发或收受的票据办理贴现。(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交通运输局)

  40.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专项支持文旅项目建设和文旅企业纾困,加大全市文旅企业新增贷款额度。(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41.用好新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扩大规模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争取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用足用好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对支小支农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保费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42.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担保,银行免除中小微企业保证金,市财政对融资担保机构承办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担保费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43.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加快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重点项目建设,提升枢纽的货物集散、仓储、中转运输、应急保障能力。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44.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按照本金的60%对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5.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拓宽跨境融资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通过要素保障、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等政策,推动外方债权人将债权转增注册资本。(牵头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三)扩投资需求政策

  46.统筹财政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集中支持现代水网、综合立体交通网、现代物流网、能源保障网、市政公用设施网、新型基础设施网、农村基础设施网等“七网”建设。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天然气管线建设工程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47.对于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示范物流园区内自建的仓储物流项目及现代物流网重点项目,按照相关程序优先推荐为省、市、县重点项目,并优先给予土地要素保障。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可以划拨供地;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8.支持智能家电产业补链强链,对新设立的关键零部件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49.2023年实施13.77万户老旧小区、1.5万套棚户区改造,安排中央专项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资金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50.坚持“严控‘两高’、优化其他”发展思路,落实“四个区分”原则方法,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持续优化调整“两高”管控政策。新上“两高”项目实行窗口指导、提级审批和“五个减量或等量替代”,主要产品和装置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能效标杆水平并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坚决控住“两高”行业能耗煤耗增长。存量“两高”项目实施分类处置、改造提升,依法依规推进违规项目整改,稳妥有序退出落后低效产能,深入实施“两高”行业能效升级,力争2025年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明显提升“两高”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强化“两高”项目监管,建立“两高”项目清单,用好“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持续推进清单化、动态化、精准化监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51.对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省重大项目、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优选项目、省“双招双引”重点项目及儒商大会等重大活动签约项目、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经评定,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在购买能耗、煤耗指标时按照基准价格给予20%优惠。(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52.支持青岛国际招商产业园内项目纳入济青烟国际招商产业园重点项目库,对引进的引领示范作用突出、带动能力强、业态模式新且用地集约的标志性重点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

  53.实施重大项目新增指标提前预支政策,在国家明确2023年新增土地计划指标管理方式前,对符合拿地条件、急需开工的项目允许预支用地指标,预支数量控制在2022年各区(市)核补指标的50%以内。(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

  54.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对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在符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及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项目用地用海边界范围等空间矢量信息)承诺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作为规划审查的依据,与用地用海报批组卷材料一并报批、备案。报国务院批准用海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附图承诺。(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局,各区、市政府)

  55.对实施技术改造并达到一定标准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照企业年度设备投资不超过16%的比例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当年获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600万元;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智能家电、高端装备、新材料、高端化工等产业领域实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可视情按上述比例通过财政奖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56.在原依法取得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57.对属于国家、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各区(市)可参照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产业发展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执行项目范围并实行动态调整,实施灵活的用地政策,为企业直接降低用地成本。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

  58.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有效降低制造业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对以弹性年期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照实际出让年期占最高出让年期的比例确定,出让期届满且达到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

  59.对符合全省产业布局和新旧动能转换“三个坚决”要求的“两高”行业企业,实施技术产品升级、环保节能改造、安全水平改造等不新增产能、不增加能耗煤耗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受“两高”项目准入政策限制,依法依规予以核准备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

  60.鼓励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广泛开展存量基础设施项目梳理工作,建立基础设施REITs项目储备库,确保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入尽入”。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创新投融资模式。对注册并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原始权益人,分阶段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400万元;对新设立、新引进的公募REITs基金管理法人机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按规定在基础设施REITs设立前和设立阶段,给予原始权益人免征或递延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证监局、青岛银保监局、市税务局)

  61.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根据充换电站专项规划,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

  62.对纳入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疏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铁路专用线,使用国家计划指标,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推动沿海主要港口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港区实现与铁路直接连通,解决铁路运输“前后一公里”问题。(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63.全市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在老旧小区改造中,结合居民意愿,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青岛供电公司)

  64.设立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按照市考核细则对应进行区(市)考核,排名前4位的区(市)分别奖励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项目建设。2023年一季度完成对2022年度考核并奖励到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65.推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围绕重点水利工程、港口、铁路、能源等领域,谋划推进一批条件具备、论证成熟的项目。争取省给予重大项目谋划实施前期工作费支持,专项用于项目论证、评估咨询、可研编制、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

  66.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落实国家入廊收费政策,拓宽融资渠道。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进一步加强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67.对2022-2025年建成并网的“十四五”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省财政分别按照每千瓦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补贴规模分别不超过10万千瓦、20万千瓦、30万千瓦、40万千瓦。将海上光伏纳入省重点项目,统筹解决用海用地问题。对2025年年底前建成的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免于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优先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局、青岛供电公司)

  68.充分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海上光伏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争取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海上光伏和海上风电项目纳入省项目库,按规定程序予以支持。对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口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等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青岛海关)

  69.积极做好用海要素保障,探索开展海域分层立体使用管理试点工作。支持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海洋牧场等重点项目用海。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予以减缴不超过地方分成部分20%的海域使用金。(牵头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70.优化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和实施,在不改变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年度实施计划和成片开发范围的前提下,允许区(市)根据项目需求变化情况,在已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优化调整项目的类型、面积、位置及实施时序。(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

  71.深入开展数据中心提质增量行动,支持创建新型数据中心,推动一体化算力网络建设,2023年对电源使用效率(PUE)降低0.02以上(或等效节约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高水平服务超过15%、网络层级和互联互通水平较高的大中型数据中心,省级财政对每个在用标准机架最高给予1000元支持;对能够有效提供城市内部低时延算力服务,间接经济效益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年服务超过30万人次)的边缘数据中心,省级财政对每个在用标准机架最高给予3000元支持。(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72.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积极服务城市发展战略,更好服务保障民生,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对其承担的功能公益性业务和重大战略投资项目给予业绩考核和收入分配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73.实行“专精特新”企业职称申报董事长举荐制,突出“专精特新”企业职称评审创新导向,将创新创业、技术开发、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专精特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营经济局)

  74.对符合条件的“十强”“雁阵形”产业集群领军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及技术负责人(不含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为其颁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按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

  75.2023年对符合要求、辐射带动性较好的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给予每个最高200万元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76.推进实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升行动,对2022年度经评估达到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地方标准三星级以上的区(市),根据智慧场景打造、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建设、城市大脑建设应用等,参照省相关标准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77.提升航空货运市场竞争力,对新开直飞定期国际全货机航线给予补助,其中,对新开直飞亚洲(地区)定期全货机航线,根据执飞航点,第一个运营年度每班补助5-20万元,第二、三个运营年度补助依次递减,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新开直飞不定期亚洲(地区)全货机航线按新开直飞定期航线补助标准的50%执行;对新开(续飞)洲际、远程亚洲、上合组织国家的货运航线,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补助标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口岸办、市财政局)

  78.对符合“十强”产业的高新技术设备及关键部件进口,以不超过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贴息率,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9.鼓励市属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在市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奖励加分;支持企业对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的1.5倍予以奖励,对获得省级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1倍予以奖励,发放的奖金据实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0.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市属企业,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团队的工资总额予以单列,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限制。(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1.自2021年起,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具有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离到我市的,按规定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市负担部分,由市与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按1:1负担。(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82.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重点做好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核查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做好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清缴等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83.在青岛大学持续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84.每年组织实施六批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5.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城市建设,积极争取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资金,重点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危险废弃物处置及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等。(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

  86.加快海上风电基地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87.支持莱西市、胶州市、黄岛区开展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对试点区(市)规模化开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整体打包备案,对项目接网工程开辟“绿色通道”;加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贷款规模,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88.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鼓励在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内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支持在交通场站、科研教育园区、物流仓储园区、工业园区、港区内利用现有土地建设自用加氢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

  89.全面推进5G网络基站建设,对完成2021年度5G基站建设目标的电信运营企业,每个新建开通并采取独立组网模式的基站(含共建共享基站)给予1万元补助,单个电信运营企业或采取共建共享模式的联合企业最高补助5000万元。补助资金自2022年起分两年兑现,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各区、市政府)

  90.鼓励广电和电信运营商加快“双千兆”传输网络建设,选取若干住宅小区试点建设4K应用示范小区,提升4K内容和应用服务供给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应用示范小区,按照运营商建设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0万奖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

  91.对新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市级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经费支持,用于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科技交流与合作等。(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92.大力推动进村快递站点共享共用,根据乡村经济发展水平和要素禀赋,积极推广符合本地需求的“快交、快邮、快快、快商、快销”合作进村模式,对2021年9月1日以后新建和升级的3家以上快递公司进驻共用、且能够持续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由各区(市)政府对建站新投入的监控、包裹架和信息录入设备等费用进行奖补,每个站点补贴不超过2000元。(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各区、市政府)

  93.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按照补贴后市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2021年每单不超过0.3元、2022年每单不超过0.2元、2023年每单不超过0.1元的补贴区间,由区(市)财政分年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差异化后补贴政策,补贴期限为2021年至2023年。(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市政府)

  94.组织企业参加“山东制造网行天下”对接活动。创新开展“品牌之都·工匠之城”制造宣传活动,举办“青岛品牌日”活动,提高企业品牌价值。(牵头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5.可再生能源制氢、制氢加氢一体站试点项目不在化工园区发展,且不受固定投资额不低于3亿元的限制。(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化工专项行动办、市交通运输局、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96.积极开展质量强县创建,统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97.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培育行动,积极培育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并统筹省级资金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98.新注册且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分档给予最高4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3年内兑现到位。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其综合产业分类、经营贡献、层级贡献等情况给予一定支持。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落户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由所在区(市)给予提供办公、营业用房支持或对其自建、购置、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的费用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99.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百强”“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我市总部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我市总部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00.对2022-2023年度新引进并认定为省级总部企业的,根据产业分类、经济贡献情况、注册资本等不同情况,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01.对2022-2023年度引进和培育省级总部企业(机构)数量、数量增幅、经营贡献、使用外资和地方经济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位于全省前五名的区(市),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02.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纳入山东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山东省优秀企业家、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评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本人及配偶子女,按照相关规定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便利化服务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3.支持建筑业总部企业创建省级技术中心,对于总部企业设立的技术中心达到相应资金、技术、人才等标准且满2年的,支持其直接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央企、国企建筑业类企业注册后年产值达3亿元并全部纳税的,可享受此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

  104.加快总部经济环评审批,实行并联提速审批、即来即审,审批时限由25个工作日压缩到20个工作日。对列入《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05.对于引进落地对全市和相关区(市)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总部项目,依法依规在政策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一企一策”。(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06.完善市属企业创新发展考核,提高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支出视同效益额比例。(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107.积极创建省级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争取省级资金给予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及相关设施装备建设。(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08.积极创建省级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县,争取省级资金给予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工作。(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09.按照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要求,对全省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管理并实施差异化管控。A级企业和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可以不停产限产,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根据绩效分级采取不同比例停限产减排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10.优化企业环保服务,建立年度省级重点项目服务台账,实行“点对点”跟进服务、上门服务,即来即审、并联评估。帮扶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首次申领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到20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11.坚持新型储能市场化发展方向,推动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积极参与电力现货交易,示范项目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独立储能月度可用容量补偿的2倍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12.对在青岛市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总部,年检验检测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职工达到30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青岛市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认证机构总部,累计发放有效认证证书达到1万张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五)扩大消费政策

  113.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114.落实体育部门所属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支持政策,通过发放体育消费券等方式,支持开展体育惠民消费季活动。(牵头单位: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115.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业态的,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16.鼓励餐饮企业开设连锁直营门店、建设中央厨房或主食加工配送中心,通过互联网开展团餐、外卖送餐业务。对纳统的限上餐饮企业,年营业额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5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17.支持零售企业做大规模。对纳统的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每增长1亿元奖励50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300万元。对纳统的限上品牌连锁便利企业,年零售额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20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18.支持首店经济发展。对在我市开设全国、全省首店的知名国际国内品牌零售及餐饮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3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19.促进汽车家电更新换代消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政策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和企业开展新一轮家电下乡活动,对农村居民购买高清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智能手机、电饭煲、热水器等家电下乡产品给予适当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

  120.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由80%提高至100%。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暂退或缓交保证金补足期限均延至2023年3月31日。持续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通过保险代替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银保监局)

  121.对2022年度组织外地游客来青住宿的旅行社按引进游客人数和天数分档予以奖励。2023年,对淡季(11月至次年4月)引进来青过夜国内游客的旅行社按游客人数分档予以奖励,对组织包机引进入境游客的旅行社,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122.打造“海上观青岛”旅游品牌,对推出串联3个以上旅游景点、年运营时间在200天以上航线的海洋旅游企业,按照淡季(11月至次年4月)每航次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可向游客提供2项以上旅游服务的在线旅游综合营销平台企业,针对青岛以外游客销售青岛住宿、景区、交通等旅游产品,按照年销售情况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123.落实国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争取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公路、水运、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及集疏运体系建设等。(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124.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半年,申贷时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由最长不超过30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50年。取消二手房房龄与首付款比例挂钩的规定,不再按房龄阶梯式提高首付款比例。政策调整后,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8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可申请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购买家庭首套自住新建商品房的,支持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和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25.对认定为全国、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景区化村庄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126.促进信息消费,支持企业、高校、社会组织建设虚拟现实公共应用体验中心,推动制造、教育、文旅、健康、智慧城市等领域的示范性应用解决方案入驻,促进虚拟现实技术在重点行业领域示范推广。培育省级虚拟现实公共应用体验中心,争取省级资金补助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27.宣传推广全民阅读“书香山东·数字阅读”共享工程数字阅读二维码,在农村、社区等公共区域广泛投放,实现全民阅读指数、生活品质“双提升”。(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六)助企纾困政策

  128.根据省统一部署,继续对行驶市内高速公路安装ETC设备货车和纳入监管平台的营运大型客车实行85折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继续对通行市内高速公路其他ETC客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129.将淡化海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费。(牵头单位:市水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130.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45%,对非预留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局)

  131.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132.优化调整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从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作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133.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缓缴期满后一次性缴纳缓缴费款有困难的,经申请,全部缓缴费款2023年底前分期补缴到位。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34.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

  135.支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的,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文化和旅游局)

  136.优化企业招用工服务,实施重点企业用工保障专项行动,“一对一”精准收集企业用工需求并及时线上发布,提升人岗匹配度。全面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行智能化认证、电子化签章、不见面服务,实现全程网办、全省通办。(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稳外资外贸政策

  137.对获评省重点培育且当年度跨境电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共海外仓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38.畅通物流运输,优化“陆海联动、海铁直运”模式,符合海关要求的企业实现在属地海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牵头单位:青岛海关)

  139.加快培育特色服务集群园区,推动优势特色服务扩大出口,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省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40.推动欧亚班列实施铁路快速通关,在具备条件的集装箱口岸实施“运抵直装”和“船边直提”作业模式。对抵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且完整提交相关信息的RCEP缔约方原产易腐货物和快件、空运货物、空运物品,实行6小时内放行便利措施。(牵头单位:青岛海关)

  141.推动“齐鲁进口贷”业务,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进口企业融资发展,促进资源能源性商品、机电高技术装备、农产品等重要民生消费品进口。对落实“齐鲁进口贷”政策突出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42.支持机电产品、农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利用新业态新模式开拓新市场,鼓励企业采取“前展后仓”方式,在东盟、中东、非洲、俄罗斯等公共海外仓设立青岛品牌商品展示中心,对展示场地租金给予不低于7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鼓励企业面向东盟、中东、俄罗斯等市场,布局建设农产品团购平台或独立站,按照平台建设和运营费用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扶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43.创建省级跨境电商孵化机构试点单位,对通过试点单位培训、有新增线上店铺并产生业绩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培训费用最高给予70%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最高2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44.进一步完善通关流程,将进出口环节需要验核的监管证件,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全部纳入“单一窗口”办理,并实现联网核查。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牵头单位:青岛海关、市口岸办)

  (八)改善社会民生政策

  145.对符合条件的家庭,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以及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146.2023年分解下达21.7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市与区(市)财政按照规定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保障。(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147.加大对清洁取暖工程建设支持力度,市、区(市)两级财政给予奖补,完成2023年清洁取暖改造任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政府)

  148.对85岁及以上自理农村老年人、60岁及以上2-5级失能和重度失智农村老年人群体发放农村养老服务消费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49.对护理型家庭养老床位,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提供优质上门服务,并按照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成本监测报告6.5折收取老年人费用的,对于优惠的3.5折折扣部分,区(市)民政部门以居家养老床位运营补贴的形式,给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补助,补助额度每人每月不超过350元。(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50.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作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约束性任务给予重点支持,确保县域范围内原建制村村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11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51.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支持力度,重点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152.对经批准创建并认定的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给予政策奖补,其中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标准参照省级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53.2021年起,村卫生室普遍配备重点人群智慧随访设备及康复理疗设备,中心村卫生室普遍配备血液分析仪、除颤仪、心电图机等设备。对全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老年友善环境整治。(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54.根据农村改厕后续管护覆盖率,按照农村户厕每户每年30元、农村公厕每座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列入市级专项资金,切块分配到区(市),由区(市)统筹使用,重点支持农村改厕服务站建设、管护平台建设、抽粪车配置维护、管护保洁人员工资、户厕抽粪费用等。(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

  155.创建5个省级农业产业强镇,创建40个省级乡土产业名品村。(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56.做好全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和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57.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8.深入开展大学生(含海外留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每年扶持3000名以上大学生在青创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9.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产生收益向村集体成员倾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

  160.市、区(市)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可累积发放不超过36个月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月,承租人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300元/月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补贴。按照学历层次等因素分级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一级,上浮标准应不低于50元/月;对由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员工,定向配租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市)两级分担。(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

  161.深化“双全双百”工程,落实国家确定的13个“一件事一次办”主题集成服务场景,实现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高频主题集成服务全覆盖;完成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标准化,优化事项实施清单和办事指南;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成“网上办事体验区”,引导企业和群众优先选择网上办事服务;搭建政策兑现事项集成服务平台,统一服务入口,方便企业、群众快速查找兑现。(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市民营经济局)

  162.全面推进“无证明城市”建设,在政务服务、执法检查、社会生活等领域,全面推广电子证照证明应用,减少实体证明材料提交。(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

  163.对所有来青投资兴业的企业家和高端人才的子女,就近就便安置到优质学校(幼儿园)就读。(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164.全面放宽城镇落户限制,精简落户手续,健全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65.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现有帮扶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继续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进行帮扶。(牵头单位:市乡村振兴局)

  166.进一步扩大异地就医联网医疗机构覆盖范围,开展“双通道”药店省内联网结算试点,提升群众就医购药便捷度。扩大山东省“双招双引”人才医疗保障服务平台服务功能,逐步将更多更高层次人才纳入平台服务范围,为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障帮办代办服务。(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167.2022年5月4日起,核酸检测对所有人员免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168.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69.对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个人10万元及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170.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

  171.按照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推荐不多于3个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市)参与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评选。对入选省级耕地保护激励的区(市),省级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区(市)政府统筹使用;省级奖励资金,由区(市)政府全部用于激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街道)。(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172.落实国家粮食收益保障政策,及时足额发放农资补贴。完善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173.争取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推动以县城为主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争取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174.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对于使用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项贷款整县制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的,按照贷款额分档,统筹省级财政于次年给予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175.对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态公益林,市财政按照每亩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财政局)

  176.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77.对拟在国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北交所上市的本市企业,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4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120万元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鼓励区(市)出台更大力度的扶持企业上市政策。(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178.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其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对开展荒山荒地、废弃矿山、黑臭水体、工业遗址等综合整治的社会主体,在保障生态效益和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允许其利用不超过3%的治理面积从事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相关产业开发。(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79.拆旧复垦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在扣除村民安置、公共服务配套、村集体自身发展用地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包括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可参与全省有偿调剂使用。指标调剂在全省统一的“调剂平台”上运转,实行网上公开竞价。(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80.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将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最高100元。(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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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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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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