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字[2023]1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青岛2023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14
文号:青政办字[20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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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青岛2023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23〕14号            2023-03-14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数字青岛2023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4日

数字青岛2023年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数字强省、数字青岛规划,推动城市全方位数字化转型,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标杆实践区,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实施数字政府场景变革创新工程

  (一)打造“双12”服务标杆场景

  1.政务服务“一件事”改革。重点打造社保参保、无感认证、智慧社区、托育服务、消防救援、电梯应急处置等流程性、并联式服务场景,深化一个入口、一个流程、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网集成、一事联办改革。(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2.城市运行“一个场景”改革。重点打造出行服务、养老服务、安全生产、数据运营、智慧急救、农机管理等系统性、一体化服务场景,深化全数据共享、全场景整合、全业务协同、全方位互联、全系统接入、全行业统筹改革。(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打造统建共用政务设施创新场景

  3.“空天地网”政务设施。统筹智慧低空、物联感知一体化共享平台建设,深化视频资源综合治理,探索低空数据、视频数据、物联感知数据等深度融合利用的立体化城市管理模式。做好山东省政务网络区域骨干(青岛)节点建设,推动胶东地区网络高速互联。强化微服务、云原生等技术应用,健全覆盖平台、数据、应用等各层级的全栈服务体系,完善数字政府“一朵云”能力。(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4.通用平台政务设施。完善“一网统揽”综合慧治市级平台,推动“城市云脑”实现整体协同、一体联动。实施标准规范完善、资源汇聚融合、重点领域赋能等专项行动,制定城市云脑通用服务能力管理制度,新增各类资源总量不少于1000项,打造5个以上跨部门、跨层级、跨行业的综合应用。开展城市云脑创新大赛,遴选标杆应用场景。提升城市云脑通用能力服务平台(UCS)效能,推动形成“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联动”的生态运营机制。(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基于城市云脑打造领导驾驶舱,加强经济社会运行监测预警。(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强化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在信息化项目建设中共享复用,持续完善CIM平台数据和CIM+应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打造高效便捷政务服务场景

  5.一网通办。推动全市网上政务服务事项从“能办、好办”向“标准办、主动办、智能办”迭代升级,以“爱山东”为服务品牌,强化网上受理、权力运行、用户评价等全流程应用支撑体系,统一全市事项线上申报渠道,实现标准统一、服务同质;全面拓展免审即享、无感审批、智能审批等事项范围。组织在5个以上便民高频场景创新开展“视频办”,试点数字孪生、元宇宙等新技术在网上政务中的应用。建设高水平“掌上办事之城”,全市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可办率达95%以上。(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扩能升级“青岛政策通”,依法依规加强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数据资源汇聚和监测,助推惠企政策“一站式”兑现、智慧民营及数字中小平台“一站式”管理。(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加快推动不动产一码关联、项目图纸、仲裁、耕地保护、消防救援、电梯应急处置、信访等业务“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青岛仲裁办、市消防救援支队)深化“智慧统计”平台应用,探索搭建区(市)级“经济运行一张图”。进一步扩大企业统计报表“最多报一次”服务效能,争取参与企业达到2000家。(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6.无证明城市。实施个人事项“免提交免填写”、企业事项“一照通办”、申请材料“应减尽减”、历史数据电子化等专项行动。推动使用频率最高的前100项电子证照证明在政务服务、行政执法和社会化场景全面应用,政务服务表格(表单)字段共享率、证明材料共享率分别达到60%、70%,电子证照用证事项覆盖80%以上服务事项。(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聚焦交通出行、医疗保障、金融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无证明场景深度应用,新增电子证照证明应用场景不少于40个。升级优化市级“居民码”,围绕个人出生、教育、就业、就医、养老等全生命周期社会化场景与领域,实现民生服务办事“一码通行”,推进“一码通城”社会化运营。(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四)打造协同化政府运行场景

  7.数字机关。加快“山东通”推广应用,实现非涉密业务移动办公全覆盖,在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疫情防控、综合治理、机关服务等领域,创新打造不少于20个跨领域、跨层级的服务场景。推进标准化建设、数字化运行、协同化联动、智慧化监管和便捷化体验的数字机关建设,推行“集成式”和“套餐式”的数字机关服务,全面推广20个机关运转高频应用,打造不少于12个机关协同业务事项“一件事”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各区、市政府)加快数字组工、数字统战、数字人大、数字政协等专项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优化电子税务局建设,加快对划转至税务征收的非税收入全部实现网上申报和缴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8.智慧法治。深化政府法治一张网改革,构建覆盖市、区(市)、镇(街道)三级线上法治政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推进智慧法院、智慧检察院建设,提升电子卷宗、司法审判、破产处置、检察监督等效率。(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推动智慧公安提档升级,完善部门、警种、派出所和街面警务站协作机制,打造一批智慧巡防体系示范。建设公共安全防控一张网,实现公共安全防患提前发现、违法犯罪案件快速侦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9.智慧监管。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网络运行系统”“通用移动检查系统”监管数据汇聚至省“互联网+监管”平台,推动监管数据有序共享、高效利用。(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厅)深化政府职能运行智能监管e平台建设,探索“无感化”职能运行监管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委编办)依托市场监管一张图,推动市场监管、食品药品检验等数据的流通、整合,探索推行“检验+政务服务”“检验+行政监管”,提高“三品一械”全流程的实验室信息化检验平台应用和支撑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打造建设工程一张图,实现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管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快国资监管、审计监督、发展改革、营商环境监测等数字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数字化运行标准和规范。(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

  10.一网统管。深化城市管理一张网建设,打造“一部手机知城管家底”“一个平台统城管执法”等城市管理领域标杆场景,全面提升环境卫生、市容景观、燃气供热、综合执法等领域数字化、智慧化水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事件部件问题处置率达到98%以上。(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深化社会治理一张网建设,进一步整合网格资源并深化场景应用,构建“上面千条线、基层一张网”的新型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加大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健全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监管制度;深化生态环境一张网建设,建立森林、湿地等监测预警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建设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一张网,实现特定领域安全风险监测、感知、预警。(责任单位:市应急局)

  二、实施数字社会服务变革创新工程

  (五)打造底线民生服务样板

  11.智慧民政。建设民政待遇资格“无感认证服务一件事”平台,构建服务场景进入、退出、在册动态管理规则,实现特殊群体待遇资格认证全流程无感服务新模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2.智慧社(医)保。构建社保、医保、公积金、税务、就业关联业务协同服务体系,实现社保参保一件事办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加快推动国家医疗保障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建设医保基金支付平台,实施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面向医疗机构提供各类救助基金和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基金的对账、清算和支付服务,实现医保基金支付一件事。优化医保公共服务能力,探索“视频办”新模式。深化医疗费用报销一件事改革,推动信用就医结算,加快推广“诊间支付”“床旁结算”“线上结算”等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13.智慧养老。着力“老有所养”场景建设,建设养老机构监管一张网,整合养老机构注册审批、食品安全监管等业务,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经营效率和闭环监管力度。深化时间银行、养老地图等应用,实现养老服务需求“掌上办”“指尖办”。采用“卡码脸”等多种身份识别技术,普及智慧助餐“岛城通”应用,实现“全城通用、优惠通享”。推广“养老院+互联网医院”模式,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动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医学服务。梳理智慧养老应用场景需求清单,探索市场化养老服务模式。加快青岛西海岸新区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六)打造基本民生服务样板

  14.智慧教育。深化全国智慧教育示范区建设,开展教学资源一张网、学校情况一张图、教育服务一号通等场景改革。实施“云上教育”行动,深化“全市一个教育平台”建设,探索学校、教师、学生的画像服务。实施人工智能教育普及行动,建成20个人工智能教育示范校、200个人工智能教育实验室、1个人工智能教育示范区。(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5.智慧医疗。深化“全市一家医院”改革,建设“健康云脑”,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医学影像信息共享和互认互通的医院数量达40家,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动态使用率保持80%。推广“互联网+护理”“智能随访管理”等服务,开展线上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医院数量达到50家。推动急救调度与公安、交通运输、应急、消防等部门及医疗机构一体化联动,进一步提高急救服务效率。推动用血管理、医疗机构院感、远程超声等领域数字化场景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6.智慧托育。着力“幼有所育”场景建设,构建政府部门、托育机构和家庭多方融合的智慧托育一体化综合服务监管平台,构建完整的地方托育生态链。推动托育场所智能化升级,加强智能看护、健康监测等场景应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七)打造质量民生服务样板

  17.智慧出行。推动出行即服务(MaaS)支撑平台建设,深化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构建交通一体化出行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上线运行“全市一个停车场”管理服务平台及“青岛停车”应用,提升城市停车管理水平。优化智能交通系统,提升道路交通运行健康指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8.智慧文旅。深化“一部手机游青岛”应用,接入旅游资源数量达13万个。推动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利用数字技术打造“冬季旅游”“夜间消费”等新消费场景,逐步构建全域、全季、全时发展旅游新格局。大力发展元宇宙、数字创意、沉浸式演艺、网红直播等文化新业态、文化消费新模式,建设山东省数字版权交易中心。引导旅游景区设施和体验智能化升级,打造5个智慧示范景区。发展智慧体育,拓展智慧场馆、数字办赛、在线健身、青少年体育、数字体育传媒等应用场景,力争公共体育场馆中智慧场馆覆盖率达到60%。(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体育局)

  19.智慧社区。实施智慧社区提质扩面行动,新建智慧社区100个。建设智慧社区综合信息平台,促进数字资源基层治理智慧化应用。深化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分级分类在居民小区、重点部位安装应用周界防护、电子巡查等智能感知设备。(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各区、市政府)

  20.智慧街区。推动街区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探索利用元宇宙、无人驾驶等技术打造未来街区示范。打造“规范管理、高效运营、优化服务”的智慧商圈,构建从进场、游玩消费到离场的一体化场景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大数据局,各区、市政府)

  21.数字乡村。完善升级乡村基础设施,深化千兆宽带、5G网络建设,行政村5G通达率达80%以上。加快农村电网、水利等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改造。(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提升农业农村公共服务效能,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数字文化等服务向乡村延伸。(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22.数字家庭。深入开展城阳区国家数字家庭试点建设,加快部署社区和住宅智能感知终端,推动数字家庭系统基础平台与智慧物业管理、智慧社区信息系统以及社会化专业服务平台等对接,探索数字家庭建设经验模式。(责任单位:城阳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数字经济模式变革创新工程

  (八)打造数字产业化新模式

  23.数字经济产业链。实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提速”行动,突破发展5G、大数据、元宇宙、区块链等数字产业,力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增速达到10%以上。高水平建设中国软件特色名城、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加快集成电路、新型显示、虚拟现实、人工智能产业链建设,力争每个产业链引进20亿元以上或行业引领性项目不少于2个。高水平规划建设数字经济领域专业园区,加快虚拟现实产业园、人工智能产业园、集成电路产业园、新型显示产业园等园区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4.数字化经济生态体系。重点培育工业互联网、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智慧医疗健康、数字文旅、智能体育、数字农业、现代物流、大宗商品交易、民生服务等十大平台经济生态体系,打通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金融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

  (九)打造产业数字化新模式

  25.工业数字化转型。争创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及国家级工业互联网技术创新中心,引领建设国家(山东半岛)工业互联网示范区。深化“工赋青岛”专项行动,新上线智能装备、集成电路、新型建材等10家以上特色型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新发布1000个以上工业赋能场景。推动1000家企业数字化改造,新建80个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自动化生产线,关键业务环节全面数字化的企业比例达到671%。依托工业大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加快人工智能在工业领域的应用,开展省级“晨星工厂”和“数据赋能”优秀产品征集。(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26.农业数字化转型。积极创建国家级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推动数字技术与大田种植、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深度融合应用,培育众筹农业、特色定制农业、共享农业、创意农业等多元化新业态,培育1个数字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农机管理一张网,全面提升农机化政策实施支撑、农业生产管理和行业服务效能。推动农产品“产运销”电子商务一体化,升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程,发展直播电商、跨境电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27.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数字贸易,依托光谷软件园、天安数码城、上合国际物流港等数字经济园区推动数字服务出口,建设离岸贸易示范基地和开放式新型数字化易货贸易平台。支持发展智慧超市、智慧商店、智慧餐厅等新零售业态,精准打造体验式沉浸式消费新场景。探索开展跨境贸易一件事改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口岸办)发展数字仓库,加快形成数字仓储、数字贸易、数字金融三位一体的新型大宗商品贸易生态体系。(责任单位:青岛自贸片区管委)打造多元化金融科技业态,探索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供应链金融、支付清算、跨境贸易、金融交易等领域的应用。深化数字人民币试点,加快“区块链+区域股权交易”区块链创新应用。(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发展数字文娱产业,推动数字技术在动画动漫、数字化内容制作等领域多样化创新应用。(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28.海洋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海洋数字装备,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加快推动海洋信息感知技术装备研发制造,培育壮大水下机器人、水下智能设备、深水探测等新型海洋装备研发和生产规模。发展智慧海洋牧场,建设智慧渔业超大型养殖工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海洋发展局)

  29.建筑业数字化转型。加快开展全国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以建设全过程BIM技术应用为核心,开展全环节智能建造项目试点、智能工厂、监管服务智慧化建设,培育智能建造产业,建设5个以上智能化工厂、50个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推动20个以上建筑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0.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先进制造、公益服务等重点行业开展数字化转型示范建设。探索分行业分领域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研究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指数,培育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标杆,“专精特新”企业数字化转型率达40%。(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民营经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打造数字科创新模式

  31.数字科创。前瞻布局数字科创技术,发展先进半导体、未来网络、量子信息、元宇宙、先进计算、空天信息等未来产业,支持前沿领域颠覆性创新技术成果落地转化,建设山东空天大数据应用创新中心、智慧海洋大数据平台等载体,力争电子信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达到800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局、市发展改革委)打造一批创新应用实验室和场景应用实验室,推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市场化验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打造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实施数字基础设施韧性变革创新工程

  (十一)建设高速信息基础设施

  32.高速通信基础设施。着力构建“空天地海”一体化网络体系,推动面向城市应用、全面覆盖的导航、遥感空间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共享,构建立体、韧性高速信息网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升级公安卫星通信网,深化通信、导航、遥感等卫星技术在公安领域融合应用,打造天地一体、全域可达、全时可用、全程可通的卫星网络体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加快推进城市“1ms时延圈”建设,加快发展第五代固定网络(F5G),推动万兆无源光网络(10G—PON)规模部署。加快5G网络全面深度覆盖,推进5G专网建设,5G基站数达335万个。发挥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集聚辐射效应,加快石老人海底光缆登陆站建设,争设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打造国际通信枢纽。(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

  33.一体化算力基础设施。围绕“全市算力一张网”总体布局,统筹新型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新一代超算、边缘数据中心建设,数据中心标准机架数达到45万个。持续推进重点大型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创建国家级大型数据中心。推动超算平台融入国家算力枢纽网络,支持国家超算互联网、“东数西算”等重大工程,建设低时延数据中心核心区,加快实现城市任意地点的企业1ms算力可得。构建上合算力联盟,打造上合组织国家大数据合作创新先行区。(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胶州市政府)

  34.物联感知基础设施。依托全市统一的物联感知共享平台,汇聚各级各类城市物联感知终端,提升公安、交通、环保、应急、海域、城管等行业监测能力。(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城市管理局)推广“多表合一”,开展水、电、天然气计量器具智慧升级改造,加强数据一体化采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

  (十二)建设韧性融合基础设施

  35.交通融合基础设施。加快构建海陆空铁一体化智慧交通运行服务体系。发展智慧物流,统筹推进跨境智慧物流配套供应链、智慧物流园等重点物流项目建设。升级智慧港口,开展集装箱码头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推广干散货全流程自动化作业,打造国际领先的智慧绿色港口。发展智慧道路,构建支持自动驾驶的车城协同环境,开展自动驾驶通勤出行、智能物流配送、智能环卫等场景示范应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6.能源融合基础设施。优化智慧电网,结合城市更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统筹开展城市配电网扩容和升级改造,推进城市电力电缆通道建设和具备条件地区架空线入地,推动设备状态环境全息感知、故障主动研判自愈,提高电网韧性、可靠性。加快推进青岛西海岸新区能源互联网示范区建设。发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新建电动汽车充电桩9000个以上。探索“虚拟电厂+储能”项目试点应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7.水务融合基础设施。深化水务管理一张网建设,构建含雨情、水情、工情、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信息的天空地一体化水利物联感知体系,推动水资源、水生态、水安全、供排水等多维智能应用。加快水务资产数字化,增强水务数据对内支撑对外服务的能力。(责任单位:市水务管理局)

  38.海洋融合基础设施。完善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体系,提升近海海域、岸线、海岛监管覆盖范围。推进海洋生态系统智能模拟研究设施、智能航运科学实验设施等建设,加快形成一流的海洋科技基础设施群。(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科技局)

  39.市政融合基础设施。推广“多杆合一、多牌合一、多井合一、多箱合一”,新建智慧灯杆500个。深化“CIM+市政设施”应用,构建市政设施部件基础数据库,加快推动供水、排水、排污、燃气、照明、通信、暖气、园林、绿化、环卫等市政设施数据共享利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推动数字基础设施纳入城市空间规划、城市更新建设等体系,促进提升城市发展的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

  (十三)建设技术创新基础设施

  40.新技术创新基础设施。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建设开源平台,孵化一批基础性、前瞻性开源项目,加快构建开源软件生态。加快推动卫星互联网等项目建设,探索研究卫星互联网与地面网络融合发展。加快崂山实验室、青岛人工智能计算中心、海洋科学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建设,培育新型“算力+生态”体系。(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五、实施数字生态机制变革创新工程

  (十四)打造数据开放机制

  41.数基行动。深化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推进统筹管理、数据目录、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数据服务、算力设施、标准规范、安全保障等一体化,推动海洋、交通、工业等行业数据平台与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全市数据资源一本账管理。(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42.数链行动。实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三年行动,研究制定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健全数据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探索建立数据运营产业创新基金。推动数据全流程一体化治理,提升数据供给能力。培育一批数据要素标杆企业和行业领域“数字实验室”。探索数据资产评估、数据资源利用新模式,逐步构建数据供应商、运营商、服务商、应用商多元一体的生态圈。(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十五)打造数据应用生态

  43.数效行动。开展数据管理能力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政府部门公共数据管理能力分类分级标准。加强数据清单化管理,规范公共数据对外服务一体化,提升公共数据开放广泛性、精准性、高效性和规范性,力争形成不少于100个具有影响力的数据创新应用成果。(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44.数融行动。加快“公共数据运营一个平台”建设,构建数据规则体系和市场运营体系,推动金融、商贸、海洋、工业、交通、医疗、文旅等领域数据有序流通和融合应用。加快青岛大数据交易中心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45.数信行动。建成公共信用信息“1+N”目录体系,实现信用数据应归尽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合规率、及时率达100%。加强信用数据应用,依法依规扩大涉企信息共享服务,全面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现更有深度的数据挖掘。完成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网站省、市、县一体化,创新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和信用预警机制。探索推进“互联网+监管”数据和行业领域信用数据融合创新应用,探索在停车领域、医疗领域等代表性应用场景推行“先享后付”新业态,推动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

  六、实施综合保障体制变革创新工程

  46.统筹推进。充分发挥数字青岛建设领导小组作用,统筹规划、项目、数据、行业、应用,强化数字青岛建设评估、督导、考核,确保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建立数字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项目统筹,强化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审计监督、绩效评估,开展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运维服务绩效评价。加强数据统筹,将全国、省、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融合和数据共享作为项目立项及验收条件。加强行业统筹,组织各级各部门制定行业数字化转型方案及改革清单、场景清单。加强应用统筹,对重点应用建立“一张改革清单、一个改革流程图、一张改革对比表”制度,探索建立全生命流程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47.人才保障。成立数字青岛改革建设专家委员会,健全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机制。培育一批智慧城市领军人才,推行政务数据首席代表制度。推动数据要素与人才要素有机结合、数据应用与人才培养双向联合、数据运营与人才队伍深度融合,探索建设政校企一体、产学研协同的数据要素实验、实训、实习基地。积极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数字化改革理论研究机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参与数字化改革理论研究。(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

  48.要素保障。鼓励社会化资本参与数字青岛建设,市级财政对评审纳入规划计划的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经费保障,鼓励区(市)设立数字化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数字化转型相关基金,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按照程序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数字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强化重大数字化平台、项目建设中的能耗、土地等要素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

  49.安全保障。加强骨干网络、云计算平台、大数据中心、灾备中心、重要网络平台等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强化商用密码应用,加强安全审查管理、评估和保密技术检查监管。坚决落实信创工作要求,严格信创产品采购管理,不断提高各类政务信息系统安全可控水平。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分级分类、风险评估、检测认证等制度,落实数据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公众数据安全意识,定期开展数据安全宣传教育。着力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建立数据安全工作推进、制度规范、技术防护、运行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委机要保密局、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

  50.发展环境保障。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依法依规简化现有涉及数字经济、数字基础设施等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完善数字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

  51.宣传推广。广泛宣传数字化转型新理念、新做法,总结推广一批做法经验、典型模式,吸引各类企业和人才参与数字青岛建设。举办中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峰会,打造全国智慧城市建设领域高端峰会品牌。(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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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yeyongqing@anlilaw.com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