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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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行动方案》

  2023年2月13日,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陕西省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行动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行动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推进高质量项目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是优化供给结构、持续扩大内需、塑造发展新动能、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关键一招。为深入实施高质量项目推进年,持续巩固拓展全省高质量项目建设成效,不断推进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质效提升,形成实施项目、壮大实体、带动增收、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落实省委十四届三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安排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握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补短板和扬优势、需求牵引和问题导向、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之间的关系,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过程导向、结果导向,把高质量要求落实到项目建设各环节、全过程,完善“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项目动态管理机制,持续谋划实施经济效益高、社会效益好、资源消耗少、引领作用强的高质量项目,做大总量、优化存量、提升质量,为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行动目标

  紧盯秦创原创新驱动、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赛道、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稳就业促增收等重大战略、重点领域,推动一批打基础、利长远的项目落地建设、投产见效,促进高质量项目“四个一批”的良性循环,着力提升投资质量和效益。

  ——总量扩大。全年省市两级重点项目完成投资1.56万亿元以上,在固定资产投资总量中占比达到70%左右,省级重点项目完成年度投资4800亿元以上,其中新开工项目完成投资超过1500亿元,全年引进内外资分别增长12%和10%以上,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8%左右,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进一步提高。

  ——结构优化。立足陕西区位、资源优势,聚焦重点产业链和产业前沿趋势,更大力度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积极实施一批政府有税收、员工有收入、企业有利润的产业项目,年度民间投资增长8%以上,工业投资和制造业投资分别增长10%、8%以上,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占比进一步提高。

  ——速度加快。项目前期谋划、审批服务、要素保障、建设进度、竣工投产速度持续加快,一批重大项目提前开工,力争三季度专项债券项目开工率达到100%、支付率达到90%,年底前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率达到60%,省级重点新开工项目一、二季度开工率分别达到50%、80%,三季度全部开工。

  ——储备充足。聚焦经济发展和民生急需,紧抓“十四五”规划中期调整契机,适度超前布局一批新基建项目,在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文化等领域储备补充一批高质量项目,全年新开工项目个数、计划总投资均增长10%以上。

  ——管理科学。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水平进一步提升,协同推进机制进一步健全,高质量项目决策科学化、推进专业化、实施规范化、要素配置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能力显著提高、作风更加扎实,项目服务效能持续加强。

  三、重点任务

  (一)高质量做好谋划储备。深抓项目谋划,做到接续当下与备足长远相统一,加强前瞻布局、做到审慎决策、做精前期工作,不断充实储备库、扩大总盘子,形成梯次推进的良性循环。

  1. 围绕产业强化项目招引。始终坚持思维创新,始终做到靶向发力,始终强化制度激励,实现项目招引量质并进、以量为基、以质取胜。围绕全省重点产业链发展,运用投行思维、链式思维、闭环思维精准招商,瞄准投资规模大、产业层次高、创新能力强、带动潜力足的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靶向发力,建立省内重大招商项目跨区域统筹机制,开展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评价和奖励,持续完善区域间重大招商项目差异化优惠政策,强化招商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创新办好全球秦商大会等招商引资活动,全年落地总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300个以上,50亿元以上项目30个以上。

  2. 紧盯政策做优项目储备。紧盯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对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投融资政策,持续滚动做好项目储备,确保高标准承接、高效率落地,力争全年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1500亿元以上,更多项目纳入国家102项重大工程,打好基础设施联网补网强链攻坚战。

  3. 抢占先机加快项目谋划。探索建立高质量项目发现培育工作机制,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基金等作用,紧盯新能源、新基建、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新领域新赛道,做好“无中生有”、“有中生新”文章,培育谋划一批引领性、成长性强的新项目、好项目。

  4. 加快落地做深项目前期。对省市“十四五”重点前期项目进行梳理评估,集中力量调整一批不符合高质量要求的项目,新谋划一批接续发展的项目,持续做深做实前期工作,加快完成各类审批和要素配置。不断做大做实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库,推动重点项目储备质量和数量动态有序增长,其中为2024年储备省市两级新开工重点项目不少于2500个,新增总投资2.5万亿元以上。

  (二)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立足当期稳增长加快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着眼长期高质量持续优化投资项目结构,做到扩大规模与优化结构相统一。

  5. 全链条推进产业链项目建设。紧扣制造业24条、文化旅游业7条、现代农业9条重点产业链,压实链长和产业链责任部门职责,聚焦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明确“链主”企业、重点企业的重点项目及招商引资目标,梳理一批标杆项目,建立“一链一清单”,加快打造先进制造、现代能源、文化旅游、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万亿级产业集群,确保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

  6. 加快科技创新项目落地实施。建好用好秦创原,持续深化“三项改革”,实施科技型企业“登高、升规、晋位、上市”四个工程,带动产业投资规模扩大。优化省级创新中心建设布局,高起点建设西安综合性科学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高标准建设转化医学、高精度地基授时系统,争取先进阿秒激光、电磁驱动聚变等大科学装置尽快获批,全力争创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

  7. 强化政府投资引导支撑作用。坚持“管行业就要管项目、管行业就要管投资”,建立交通、能源、水利、电力、通信、农业、文化、卫生、新基建等领域年度项目推进清单,争取一批重大项目提前开工建设,力争全年综合交通、水利设施分别完成投资800亿元、430亿元,基础设施投资增长12%以上,能源化工投资增长10%以上。

  8. 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制定支持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举措,建立重大民间投资项目清单,定期举办民间投资项目对接会。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建设和国有存量资产盘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破除市场准入壁垒。

  9. 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鼓励现有外资企业扩大在陕投资规模,完善海外招商工作网络体系,面向欧美、日韩等国家和港台地区引进重点项目。持续跟进、加快推进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重点外资项目落地,积极做好三星12英寸闪存芯片M-fab项目等重大外资项目服务保障,加快推进落地。

  (三)高质量提供要素保障。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推动要素充分集聚、高效整合、合理配置,加快向优势区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倾斜,持续提升保障供给能力。

  10. 强化有效投资政策保障。围绕全年投资增长预期目标,建立扩大有效投资政策“工具箱”,积极储备财政贴息、投资补助、融资对接、要素供给、重大项目提前开工等调控调节政策,高标准做好承接国家重大政策的准备,超前做好预期引导和调节,防范超预期因素冲击,确保全年投资运行在合理区间。

  11. 优化项目资源要素保障。探索建立省级层面土地要素供应保障专班,持续深入推进“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扎实开展“标准地+承诺制”试点,积极推广节地型、紧凑型高效开发模式。对省市重点项目全部开通土地和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即报即办。建立“两高”项目管理目录,制定实施“两高”项目用能管理若干政策措施,不断优化完善能耗要素配置。

  12. 及时提供财政资金保障。坚持财政资金快拨快用,用于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省级财政资金原则上6月底前下达完毕。一季度专项债券提前下达额度发行65%以上,力争上半年资金支付率达到100%。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一季度开工率达到100%、中央资金支付率达到50%,上半年支付率达到80%。

  13. 强化市场化融资支持保障。完善金融机构和重点项目常态化对接工作机制,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项目清单,围绕项目促进政银企有效对接,努力解决项目“融资难”和“钱等项目”等问题。发挥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建设作用,争取全年首发募集资金100亿元以上。用好投融资改革政策,建立政府和专业机构深度协作机制,合理扩大非金融企业公司信用类债券融资规模,力争发行基础设施REITs项目3至5个,新增储备REITs项目8个以上,盘活存量资产200亿元以上。

  (四)高质量实施服务管理。围绕服务精致化、管理精细化,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流程优化服务,确保项目高效率决策审批、高标准管理推进。

  14. 深入论证、科学决策。做深做实项目前期论证,全面论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科学测算投入与产出、运营成本与收益水平,合理确定选址规模、建设方案、运行模式、要素需求,精准研判把握项目风险,确保项目自身质量过硬。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完善项目评审机构库、专家库,加大前期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完善咨询评估、专家评议、公众参与、风险评估、集体决策等投资决策流程,不断提升项目决策科学化水平。

  15. 创新方式、高效审批。建立健全“多部门参与、事前会商,充分衔接、一次办结”并联审批工作机制,推动重大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加快办结、要素一次保障到位。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数据共享和系统集成,稳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可承诺事项+并联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改革试点,严格控制新增或变相增加审批环节,不断提高审批效率。

  16. 专业推进、规范实施。坚持“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全面推行项目审批委托评估、项目招引尽职调查、合同签订依法审查,稳妥推进并适时推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更好发挥第三方机构专业优势。坚持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科学划定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边界,实行差异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牢牢守住资源、生态、文保、安全、民生、债务、产业、廉洁等底线红线,严防违法违规项目上马,构建多重约束条件下规范实施项目新常态。

  17. 精准监测、全面评价。推动建立以“亩均效益”为导向的项目评价体系,构建资源要素配置与评价结果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秦务员APP、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等各类数字化平台深度联通,加强统计、审批、要素保障等各类数据的定期监测和协同运用,持续完善高质量项目动态监测评价机制。对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展全覆盖中期评估,持续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省市县成立高质量项目推进年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抓好推进年各项任务落实,全面协调推进工作,定期会商研判、综合调度、安排部署。夯实工作责任。各市县扛牢压实本地高质量项目推进主体责任,细化落实措施和任务目标。省级各有关部门明确本领域推进年工作举措,按照“四个一批”要求,建立完善项目推进清单和要素保障清单,加强项目调度、协调、推进、保障。强化协同联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集中力量破解制约重大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以高质量为导向健全完善重点项目集体会诊机制,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要素保障部门严格项目入库论证,综合考虑项目环境容量、资源耗度、投资密度、产出效度等因素,动态管理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库,坚持“退一补一”,确保重点项目总量稳定、质量提升。

  (二)严格督导推进。组织集中开工。一季度举办全省重点项目集中开工仪式,市县结合实际常态化组织开展项目开工促进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促进项目成熟一批、开工一批,能开全开、应开尽开,推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开展集中观摩。按照一季度抓开工、二季度抓观摩、三季度抓推进、四季度论成效工作路径组织全年项目推进工作,分季度、分片区组织现场或视频观摩活动;强化跟踪问效,对开工项目和观摩项目进行定期调度和“回头看”,确保真开实开、扎实推进。强化专班推进。建立关系全局的重大前期项目清单,制定开工任务书、时间表,明确责任人,采取专班式推进;省工作专班对严重影响重大项目建设、推进严重滞后的重大事项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限期完成,挂牌督办事项实行台账化管理。

  (三)优化管理服务。领导联系包抓。做实省市县三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包抓重点项目工作机制,包抓领导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办公,了解建设进度、实地解决问题。干部跟踪服务。为省市两级重点项目一对一选派“干部服务员”,帮助项目单位协调对接政府部门,加快办理各类审批手续,“干部服务员”至少每月到项目现场实地服务一次。强化政策培训。将推进高质量项目纳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课程体系;政府有关部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投资项目政策进基层培训活动,突出抓好资金争取、要素保障、项目管理、市场化融资等政策培训。

  (四)强化激励约束。加强成效评价。将谋划储备的质量数量、前期工作的深度效率、项目建设的进度管理纳入项目全生命周期评价体系,每季度安排4500万元激励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对评价成效较好的市县、按期开工的项目、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优化投资环境。加快突破一批短板弱项、完善一批改革举措、推广一批典型经验,持续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和项目保障服务水平;将抓高质量项目能力和成效作为选人用人重要参考,鼓励干部迎难而上、挺膺负责;及时查处吃拿卡要、恶意刁难、推诿扯皮等破坏投资环境的行为,典型案例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加强宣传引导。常态化开展高质量项目推进年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及时报道重大项目建设成效,宣传推广经验做法,营造高质量项目推进年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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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同时构成内地和香港居民,适用“加比规则”确定税收居民身份

实务中,个人可能同时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居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税收协定中普遍采取“加比规则”判定。“加比规则”的使用有先后顺序,即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顺序来确定最终税收居民身份,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部分纳税人的生活和工作呈现出“双城模式”,其实际申报缴纳税款时,需注意居民身份的判定。

  典型案例

  王先生持有中国内地(北京)户籍和身份证,并于2018年取得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一家合伙企业并任职,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时,王先生受雇于某香港公司,从香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在香港缴纳薪俸税(类似于内地个人所得税)和强制性公积金(类似于内地社保)。

  根据CRS(共同申报准则)信息交换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将王先生在港金融资产信息交换至内地主管税务机关。2025年7月,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按非居民身份申报纳税。进一步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北京)和香港均有停留,但据本人陈述说明和后期出入境记录核验,在任意一个纳税年度内,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时间均未超过183天,在香港的停留时间也未超过180天。同时,王先生的配偶和子女长期在北京工作学习,家庭核心成员的生活重心在北京。

  由于王先生的主要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均集中于内地,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王先生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是否须就全球所得在内地履行申报义务发出核查通知。

  政策分析

  如何准确判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案例中,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天数明确未满183天,因此判断其是否构成居民个人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代表个人的长期居住意愿和生活归属。

  王先生认为,其已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香港购置物业、受雇工作、缴纳税款和强制性公积金,体现了其将香港作为长期稳定生活中心的明确意愿,其已经构成了香港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住房且始终保留内地户籍,其配偶、子女等核心家庭成员均长期在内地生活、工作和学习,同时其在内地拥有合伙企业股权,且担任职务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这是构成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的最有力证据,也是判定“习惯性居住”的核心要素。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判断,王先生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内地习惯性居住,构成了内地的税收居民。

  案例中,王先生的情况已同时触发了内地和香港的居民身份判定条款,形成了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此时,应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中的“加比规则”来确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

  判断结论

  根据《安排》规定,启动“加比规则”后,首先进行“永久性住所”测试。案例中,王先生在北京和香港均拥有自有住房,即王先生在内地和香港均拥有永久性住所,故此标准无法明确判定,应按照顺序转入“重要利益中心”测试。

  “重要利益中心”要求审视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一方,以此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案例中,王先生尽管在香港有工作并购置物业,但其配偶、子女均长期在北京生活、工作和学习,即最密切的家庭关系位于内地。同时,王先生在北京任职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且其主要资产(如房产、投资、银行存款)也集中于内地,这意味着王先生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位于内地。

  据此,王先生的家庭纽带、经济重心和社会关系均位于内地,“重要利益中心”已明确指向内地。按照“加比规则”,当“重要利益中心”可确定时,即应认定王先生为“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最终判定王先生为内地税收居民,王先生认可该判定后,就此前未申报的全球所得,包括香港公司支付给王先生的薪金及香港的投资收益等,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拆分收入骗享优惠再被查,合理商业目的架构如何搭建?

编者按: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至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与此同时,一些本已超过标准、应正常纳税的企业,试图通过人为拆分业务、资产或收入,制造符合优惠条件的假象,从而非法获取税收利益。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年第22号),明确将分拆收入列为税收违法行为,释放出强化监管拆分收入偷税的信号。

  本文基于国税总局最新公布的三个典型“拆分收入”偷税案,从行为模式、违法动因、法律后果及合规边界等多维度展开分析,旨在为市场主体厘清“拆分收入”中合理安排与违法偷税的界限。

  一、案例引入

  (一)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拆分收入偷税案

  2020年至2022年,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通过操控关联企业拆分收入偷逃税款。该公司在广西拥有多家关联企业,均登记为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表面合规,实则由同一集团控股:销售人员由咕咕狗公司统一管理考核,但劳动合同和社保被周期性调至不同关联企业,制造独立经营假象;收入通过预收账款挂账,再按需拆分至关联公司开票,确保单家公司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门槛。

  经查,该公司通过拆分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118.94万元。2024年5月,南宁市税务局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64.67万元。

  (二)安顺百年婚宴公司拆分收入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

  2021年至2023年间,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为使其单体收入始终维持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门槛之内,利用其员工身份注册了两家无实际经营场所的空壳个体工商户,将本属于公司的巨额婚宴收入,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分流至这些空壳主体,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掩盖其真实营收规模。该公司因此少缴各项税费249.77万元,最终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合计392.79万元。由于逾期未缴清款项,该案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夏安阳拆分收入骗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偷税案

  2019年至2021年,夏安阳以其实际控制的9家注册于宁波象山的个体工商户为工具,承接某影视公司的综合服务项目后,将本应归属于其个人的经营收入人为拆分至多家个体户,利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等个税优惠政策,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部门最终查实其拆分收入少缴个税345.92万元。2024年9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罚款,合计518.88万元。因夏安阳逾期未缴清款项,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面临刑事责任追究风险。

  二、从案例看“拆分收入”的常见形式

  (一)集团控制下的多主体协同拆分

  该模式常见于集团化运营企业,其核心特征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形式,掩盖业务、资产、人员及资金的统一控制实质。违法性主要体现在:

  1.各关联主体在核心经营要素上不具备真实独立性,如人员由同一团队统一管理、考核与调配,业务承接与执行由同一控制方决策,资金收支实行统一归集与调度。

  2.收入款项通常先归集于某一核心主体或挂账处理,再根据各关联主体的税收优惠额度进行反向拆分配比与开票,导致发票流、资金流与真实的业务流、经营主体严重背离。

  (二)企业借助空壳个体工商户分流收入

  此模式关键识别特征在于作为收款方的个体工商户缺乏经营实质,通常表现为:

  1.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必要从业人员、无真实开展业务的能力与记录,仅作为配合主体现金流与开票的“工具主体”。

  2.业务款项往往不直接进入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账户,而是经由企业控制的个人账户或直接转入空壳个体户,形成“公司业务、个人收款、个体户开票”的资金回路,刻意阻断收入与企业主体的关联。

  3.该类个体户在整体业务链中不承担任何创造价值的经营功能,其设立和存在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即为开具发票并适用低税率或免税政策。

  (三)个人收入分拆至多个个体户

  个人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收入性质为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主要体现为:

  1.实际控制人通常在短期内集中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这些主体在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开票对象上高度相似或一致,并全部由该自然人实际控制。

  2.这些个体户共同承接源自同一委托方或关联方的同一类型业务,将本应由个人作为单一提供者取得的整体收入,在无合理商业理由的情况下,机械性地拆分至多个主体进行核算与申报。

  三、违法“拆分收入”的原因

  (一)增值税优惠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超过该标准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营收规模超过免税额度的企业或个人而言,拆分收入后,单个主体的销售额可控制在免税门槛内,从而全额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年销售额130万元的主体,拆分至两家个体户后,若每家月销售额均不超过10万元,可全额免税;若不拆分,则需缴纳约1.3万元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低至5%,而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税负差距高达20个百分点。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若通过拆分业务使拆分后的主体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大幅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例如,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的企业,不拆分需缴纳100万元企业所得税(25%税率),拆分后若两家主体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合计仅需缴纳20万元企业所得税(5%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率最高为35%,如果个人按照劳务报酬申报所得税率最高为45%,考虑到20%的扣除,实际劳务报酬税率最高为36%(45*(1-20%))。从以上看来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税负率相差不大,但是因为在实践中,经营所得往往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政策,例如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那么经营所得最高的实际税率只有3.5%,个别地方甚至能达到更低,这样大的税负差异是吸引个人成立多个个体户将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的重要原因。

  以取得增值税和附加税税后100万的收入为例,假定当年仅有6万的基本减除费用,以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税为(100*80%-6)*35%-8.592=17.3万元,而如果按照经营所得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则需缴纳个税仅为100*10%*20%-1.05=0.95万元。

  四、违法“拆分收入”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述三起案例中,税务机关均依法作出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罚款比例在50%左右,合计处罚金额均远超少缴税款本身,也体现了税务机关对该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二)刑事责任

  当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能从行政违法领域上升至刑事犯罪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构成逃税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述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与夏安阳案,均因当事人逾期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案件已由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这标志着案件性质已从行政违法质变为刑事犯罪,当事人将面临失去人身自由并处财产刑的严峻后果。

  五、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拆分收入”不构成违法

  (一)判断标准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2号公告)的解读中提出,判断拆分收入是否违法的核心标准在于其是否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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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通过案例与法理相结合的分析,揭示出“拆分收入”违法与合规的本质界限在于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违法拆分通常表现为人为制造多个缺乏经营实质的主体,以套取税收优惠为核心目的,其背后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差异驱动。

  随着税收监管从“以票管税”迈向“以数治税”,税务机关对业务实质、资金流向与发票逻辑一致性的审查能力显著增强。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架构安排,不仅面临补税、滞纳金和高额罚款的行政责任,更可能因逾期未缴而触发刑事风险,导致企业及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税务合规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生存发展的底线要求。任何组织架构与交易模式的调整,都应以真实业务为基础,以长期价值为导向,确保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不逾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