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医保秘[2022]103号 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11-25
文号:皖医保秘[2022]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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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皖医保秘〔2022〕103号               2022-11-25

各市医保局、财政局:

  为加快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异地就医结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政策优化集成、管理规范统一、业务协同联动、服务高效便捷,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制度改革,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异地就医结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2025年底前,全省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制度体系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支撑作用持续强化,异地就医结算能力显著提升。医保异地就医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提高到70%以上;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实现翻一番,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覆盖范围稳步扩大;群众需求大、各地普遍开展的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逐步纳入跨省直接结算范围;异地就医备案管理、业务协同等经办服务更加规范、便捷、高效,基本实现医保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线上线下、省内外跨区域通办。

  二、明确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分类

  将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分为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两类人员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一)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在参保地以外的地区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或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三、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待遇政策

  (一)统一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政策。

  (二)支持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仍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执行参保地跨省转诊待遇政策。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当次可享受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相关医保待遇。承诺人在承诺之日起1个月内补齐备案材料的,可在备案地和参保地长期享受双向就医医保待遇。

  (三)确定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分级诊疗要求,合理设定差异化的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直接结算报销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合理有序就医。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待遇可低于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人员医保支付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支付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四)允许补办备案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跨省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视为有效备案,就医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直接结算该次住院医疗费用。

  (五)允许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参保人员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对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医疗费用,经参保人员本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个人承诺书后,可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就医地医保部门要将相关费用一并纳入核查范围。

  四、规范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

  (一)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服务

  1.拓展备案渠道。按照统一规范、精简便民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线上与线下一体化、多渠道的异地就医备案服务。线上备案渠道包括: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皖事通APP、安徽省医保局微信公众号、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小程序等。线下备案渠道包括:参保地医保经办窗口、参保地政务服务窗口等。

  2.统一备案有效期。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行“一次备案、长期有效”;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实行“一次备案、12个月有效”,有效期内根据病情需要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3.异地就医备案到就医地。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备案时,可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等,并在备案地开通的所有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4.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参保人员在异地因急诊抢救就医的,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按技术规范上传急诊抢救相关标识,参保地应视同已备案,允许参保人员按参保地异地急诊抢救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二)规范异地就医转诊备案服务

  1.方便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跨省转诊就医。参保人员应按分级诊疗的相关规定有序就医,确因病情需要跨省异地就医的,可通过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跨省转诊,参保人员可在住院或门诊期间办理转诊手续。

  2.规范参保地转诊备案服务。各级医保部门应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方便转诊人员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不得在政策规定范围外设定前置条件,限制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

  (三)规范跨省直接结算流程

  1.扫码(持卡)就医。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时,应在就医地的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主动表明参保身份,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应做好参保人员身份核验工作,指引未办理备案人员及时办理备案手续,为异地就医参保患者提供规范合理的诊疗服务和便捷高效的医保结算服务。

  2.费用信息上传。外省参保人员在我省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时,就医地医保信息平台将住院费用明细信息转换为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信息进行实时上传,结算后3日内将全量明细数据经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上传至国家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跨省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时,按照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对每条费用明细进行费用分割后实时全量上传。因故无法直接结算的,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应根据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采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将医疗费用明细、疾病诊断等就诊信息补传至医保信息平台,用于支持国家开展异地就医零星报销线上办理试点、医保基金监管等工作。

  (四)落实就医地管理规定

  各级医保部门应将来我省异地就医的人员纳入本地统一管理,履行日常管理服务责任,将异地就医业务经办管理情况纳入经办机构规范化建设和行风建设考评。各级经办机构要将定点医药机构的异地就医服务行为纳入本地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范围,对直接结算率、医药服务行为、异地就医服务效能等进行考核评价。实行DRG/DIP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统筹地区要在异地就医结算中探索结果应用,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诊疗。

  (五)加强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

  各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机制,规范备案审核、费用协查、问题协同、信息共享等工作,逐步形成职责明晰、分工明确、流程统一的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体系。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共同协作的原则,参保地和就医地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履行异地就医结算过程中需要双方或多方协同联动的职责,积极主动做好日常结算、疑似违规费用协查、系统故障排查等事项的协同处理工作,保障异地就医业务平稳有序进行。

  (六)做好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接入管理

  1.持续扩大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覆盖范围。各级医保部门应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及时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将社会办定点医药机构一视同仁接入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与公立医药机构享受同等的医保政策、管理和服务。在实现每个县开通2家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鼓励支持各地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心村卫生室、定点零售药店等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推进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城乡区域全覆盖,进一步满足参保群众的异地就医需求。

  2.规范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发布。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全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119号)要求,做好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维护工作,定期核查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等渠道发布的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信息,发现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情况,应及时更新维护,确保各渠道发布的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准确、完整,方便参保群众就医选择。

  五、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资金管理

  (一)预付金管理。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中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每年1月底前,国家级经办机构原则上根据上年第四季度医保结算资金月平均值的两倍核定年度预付金额度,并确认当年预付金调整额度。省级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各统筹地区按规定及时归集资金。

  (二)费用清算。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按照国家统一清分,省、市两级清算的方式,按月全额清算。跨省异地就医清算资金由参保地省级财政专户与就医地省级财政专户进行划拨。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按照《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见附件)要求,协同做好资金划拨和收款工作。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协调督促各统筹地区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六、强化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监管

  (一)落实就医地监管职责。就医地医保部门要把跨省异地就医作为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重点内容,严厉打击异地就医领域各类欺诈骗保行为。要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基金监管机制,完善区域协作、联合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异地就医结算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配合参保地做好异地就医相关核查工作。

  (二)明确参保地管理责任。参保地医保部门要定期开展跨省异地就医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分析,精准锁定可疑问题线索,按规定提请就医地医保部门对疑似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协查,或按程序向就医地医保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共同合作开展稽核检查,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

  (三)做好违规费用处理。对就医地医保部门监管追回的医保基金、扣款等,按原渠道返回参保地账户;行政处罚、协议违约金等,由就医地医保部门按规定处理。

  七、提升信息系统支撑能力

  (一)强化医保信息平台全业务全流程应用。扎实推进医保业务编码动态维护和深化应用,不断提升医保数据治理水平,深化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移动支付、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医保服务平台网厅等推广应用,推进更多的跨省异地就医服务跨省通办。

  (二)优化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按照统一的接口标准规范,优化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推进定点医药机构接口改造工作,加快推动医保电子凭证、居民身份证作为就医介质。优化信息系统性能,提升响应速度,改善参保群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体验。全面贯彻应用国家统一的医保业务编码,按规定做好异地就医相关业务编码的动态更新维护工作。

  (三)加强系统运维和安全保障。各地要加强医保信息化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系统运维和安全保障体系。要加强异地就医业务数据安全管理,强化信息系统边界防护,压实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的数据安全责任、接口规范改造责任等,按规定做好机构端的网络、设备及操作的安全管理工作,严禁定点医药机构连接医保系统的信息系统接入互联网。要按照异常交易报错信息质控标准规范,做好问题分类,做到错误原因描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方便异常交易的问题定位,并及时响应处理。

  八、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推进长三角一体化指示批示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压实责任,扎实推进,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我省全面落地实施。

  (二)加强组织协同。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高位推进,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纳入目标任务考核管理,确保工作成效。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医保异地就医结算资金,合理安排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加强异地就医资金账户收付、核算、对账管理。

  (三)做好过渡衔接。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及时调整本地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政策措施,于2022年12月底前出台本地实施细则,确保与国家及省级政策相衔接。各级医保部门要同步做好医保信息平台改造、测试等工作,确保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医保异地就医政策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全面精准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要加强异地就医领域舆情监测分析,及时回应群众来电来访和日常关切,及时帮助群众协调解决异地就医结算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社会预期。

  (五)开展工作督导。为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确保国家和我省“十四五”医保规划中“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率达到70%”的目标顺利实现,自2023年起,省医保局将定期对各统筹地区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率、备案管理、业务协同、定点医药机构接入等开展督导,进一步提升异地就医服务能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25日

  附件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统一和规范经办业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推进业务协同联动,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及《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跨省异地就医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关系所在省份以外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就医、购药行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时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审核后支付。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及相关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第四条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级经办机构承担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流程、标准规范在本省的组织实施,建设和完善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协同、资金管理和争议处理等职能。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级跨省异地就医管理规定,做好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管理、问题协同处理和资金结算清算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医保部门按规定及时划拨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合理安排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加强与医保经办机构对账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第五条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资金原则上来源于参保人员所属统筹地区的医保基金。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和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预付款项和划拨跨省异地就医资金过程中发生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不得在基金中列支。预付金在就医地财政专户中产生的利息归就医地所有。

  第六条 优化业务经办流程,支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等作为有效凭证,按照“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的要求,提供便捷高效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具备条件的,可按规定将符合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政策的医疗费用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一)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在参保地以外的地区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或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安徽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安徽省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以下简称个人承诺书,见附件2)。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备案表;

  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备案表;

  3.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四)异地转诊就医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备案表;

  3.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材料。

  (五)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

  (六)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需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以及备案表。

  第九条 参保人员可在参保地的医保经办窗口、政务服务窗口,或指定的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皖事通APP、安徽省医保局微信公众号、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小程序等多种渠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通过全国统一的线上备案渠道申请办理登记备案的,原则上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参保人员提供即时办理、即时生效的自助备案服务。

  第十条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登记备案后,未申请变更备案信息或参保状态未发生变更的,备案长期有效,参保地可设置变更或取消备案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后,12个月有效,有效期内根据病情需要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在为参保人员办理备案时原则上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等,参保人员到海南省、西藏自治区等省级统筹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医,可备案到就医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保人员可在备案地开通的所有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的,不受备案有效期限制,可正常直接结算相应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变更和取消业务,并将异地就医备案、门诊慢特病认定资格等信息实时上传至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方便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查询。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就医地非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各统筹地区将本地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纳入跨省联网直接结算范围。各级经办机构按要求在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中做好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医保服务协议状态等信息的动态维护工作。不同投资主体、经营性质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均可申请开通跨省联网直接结算服务,享受同等的医保政策、管理和服务。

  第十六条 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应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为符合就医地规定的门(急)诊、住院患者提供规范合理的诊疗服务和便捷高效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实时上传就医和结算信息;提供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时,应专病专治,合理用药。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指引下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出院结算前完成登记备案的,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跨省联网直接结算服务。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就医地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应主动表明参保身份,主动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遵守就医地就医、购药有关流程和规范。

  第五章 预付金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医保部门设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省级周转金(以下简称省级周转金),是指从各统筹地区管理的医保基金中按规定标准提取的专用资金,统筹用于预付、清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保费用。

  第十九条 省级周转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实行“先预付后清算”资金收付管理。省级周转金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借用。

  第二十条 省级周转金预付额度原则上按各统筹地区上年第四季度医保结算资金月平均值的2倍核定,按年调整。省财政厅、省医保局根据核定的预付额度从各统筹地区筹集资金,跨省预付金通过省级财政专户划拨至对应的外省财政专户。原则上每年2月底前应完成跨省预付金调整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省级周转金调增机制。各统筹地区月度清算资金占省级周转金的比例达到90%以上时,启动省级周转金调增流程,调整金额上限为当期月度清算资金2倍与已付省级周转金之差。省级周转金(预付金)调增由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起,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用款计划。

  第六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二条 医疗费用结算是指就医地经办机构与本地定点医药机构对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对账确认后,按协议或有关规定向定点医药机构支付费用的行为。医疗费用对账是指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就门诊就医、购药以及住院医疗费用确认医保基金支付金额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时,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政策。

  参保人员因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时,就医地有相应门诊慢特

  病病种及限定支付范围的,执行就医地规定;就医地没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的,定点医药机构及接诊医师要遵循相关疾病诊疗规范及用药规定合理诊疗。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使用全国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及病种名称。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多个门诊慢特病待遇的,由参保地确定报销规则。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住院费用跨省异地就医出院结算时,就医地医保信息平台将其住院费用明细信息转换为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信息,经国家及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实时传输至参保地,参保地按照当地政策规定计算出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以及各项医保基金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传回至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用于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按照就医地支付范围及规定对每条费用明细进行费用分割,经国家及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实时传输至参保地,参保地按照当地政策规定计算出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以及各项医保基金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用于定点医药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结算”或“入院登记”时,应按接口标准规范要求如实上传“门诊急诊转诊标志”或“住院类型”。对于“门诊急诊转诊标志”或“住院类型”为“急诊”的,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地应视同已备案,允许参保人员按参保地异地急诊抢救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相关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外伤人员身份认证和伤情认定,首诊医生应如实记录参保患者外伤伤情,对于符合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且参保人员主诉无第三方责任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可结合接诊及参保人员病情等实际情况,由参保人员本人或授权委托人填写《安徽省跨省异地就医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见附件3),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办理入院登记时,应按接口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外伤标志”和“涉及第三方标志”两个字段,如实上传参保人员外伤就医情况。

  第二十八条 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对于异地就医患者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需提供《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单》(见附件4),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印章,相关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就医地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凭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就医,根据《安徽省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见附件5)、医疗收费票据等,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服务协议结算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条 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每日自动生成日对账信息,实现参保地、就医地省级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和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的三方对账,做到数据相符。原则上,参保省应每日完成当日结算信息对账,每月3日前完成上月所有结算费用的对账。如出现对账信息不符的情况,省级经办机构应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提请国家级经办机构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在参保人员发生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后3日内将医疗费用明细上传至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参保地经办机构可查询和下载医药费用及其明细项目。

  第三十二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在次月20日前完成与定点医药机构对账确认工作,并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按时将确认的费用拨付给定点医药机构。

  第三十三条 就医地对于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过程跨自然年度的,应以出院结算日期为结算时点,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并将医疗费用信息传回参保地。参保地根据本地跨年度费用结算办法,可以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也可以计算日均费用后,根据跨年度前后的住院天数,将住院医疗费用分割到两个年度,确定医保基金和个人费用分担额度。

  第三十四条 各统筹地区要支持参保人员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后合理的退费需求,提供隔笔退费、跨年退费和清算后退费服务。

  第三十五条 跨省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按照就医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进行费用审核,对发生的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就医地医保服务协议约定予以扣除。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后,因结算网络系统、就诊凭证等故障导致无法直接结算的,相关医疗费用可回参保地零星报销,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用。

  第七章 费用清算

  第三十七条 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是指省级经办机构之间、省级经办机构与辖区内经办机构之间,确认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应收应付金额,据实划拨的过程。

  第三十八条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清算,由省级经办 机构与外省据实划拨;省级经办机构将省内各统筹地区在外省发生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清算费用与外省参保人在省内各统筹地区发生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清算费用进行差额清算。

  第三十九条 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按月清算。每月5日前,定点医疗机构完成上月结算费用申报工作。每月20日前,就医地经办机构完成结算费用审核。每月25日前,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进行清算数据确认。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根据清算确认后的数据,生成当期清算报表。清算报表生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就医地经办机构将清算资金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次月20日前,各统筹地区与省级经办机构完成差额清算资金的收付工作。

  第八章 审核检查

  第四十条 跨省异地就医医疗服务实行就医地管理。就医地经办机构要将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纳入本地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范围,细化和完善协议条款,将急诊抢救、无第三方责任外伤、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纳入就医地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第四十一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当对查实的违规行为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执行,涉及欺诈骗保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程序报请医保行政部门处理,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医保部门。

  第四十二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行为涉及的医药费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扣除,用于冲减参保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并处以违约金的,由就医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级经办机构适时组织各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巡查抽查、交叉互查、第三方评审等方式,开展跨省异地就医联审互查工作,将就医地落实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审核管理责任情况纳入经办机构规范建设考评指标,结合国家医保局飞行检查、第三方行风评价等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国家级经办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因费用审核、资金拨付发生的争议及纠纷。

  第四十四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审核,建立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运行监控制度,健全医保基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跨省异地就医次均费用水平、医疗费用涨幅、报销比例等重点指标进行跟踪监测,定期编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运行分析报告。

  第九章 业务协同

  第四十五条 异地就医业务协同,是指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结算全过程中,涉及参保地经办机构、就医地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双方或多方之间的业务协同联动工作。

  第四十六条 跨省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家级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省际业务协同管理工作,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并实施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级要求做好业务协同工作。各级经办机构可依托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业务协同管理模块等多种渠道发起问题协同,并按要求做好问题响应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参保地医保部门对一次性跨省住院医疗总费用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疑似违规费用,可以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提出费用协查申请。申请费用协查时,需提交待协查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医疗服务机构名称、住院号、发票号码、入院日期、出院日期、费用总额等必要信息,以确保待协查信息准确。

  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每月26日零时生成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费用协查申请汇总表,就医省组织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下载当期汇总表,并通过本地医保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已生成申请汇总表的费用协查申请原则上不予修改或删除。

  就医地医保部门接到本期汇总表后,原则上需于次月26日前完成本期费用协查工作,并将费用协查结果及时上传至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遇到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自动记录至下一期,并记入本期完成情况统计监测。协查结果分为“核查无误”和“核查有误”两类,如协查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需填写“核查有误”的具体原因方能上传结果。

  参保地医保部门收到就医地医保部门返回的协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在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内进行确认。对协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及时与就医地医保部门沟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医保部门可根据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问题的紧急程度,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提出问题协同申请,明确待协同机构、主要协同事项、问题类型等,针对特定参保人员的问题协同需标明参保人员身份信息,其中备案类问题需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系统故障类问题需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其他类问题回复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问题协同遵循第一响应人责任制,各级医保部门在接收协同申请后即作为第一响应人,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问题处理,根据实际情况标注问题类型,并在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上进行问题处理登记,确需其他机构协助的,可在问题处理登记时详

  细列出其他协同机构。如不能按期完成,需及时与申请地沟通延长处理时限。

  各级医保部门需在收到协同地区处理结果后进行“处理结果确认”,明确问题处理结果。超过10个工作日未确认的,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默认结果确认。对问题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或尚未解决的,可重新发起问题协同,或申请上一级医保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医保部门可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发布停机公告、医保政策等重要信息,实现医保经办信息共享。

  第五十条 探索跨省异地就医零星报销线上办理,参保人员因故无法直接结算,回参保地零星报销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可依托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上传至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医疗费用明细、疾病诊断等就诊信息探索实现线上报销。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和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预付款项和暂收款项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五十二条 异地就医业务档案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和就医地经办机构按其办理的业务分别保管。

  第五十三条 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业务协同、费用结算清算等业务流程参照此规程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由安徽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1-5

  1.安徽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2.安徽省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

  3.安徽省跨省异地就医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

  4.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单

  5.安徽省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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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同时构成内地和香港居民,适用“加比规则”确定税收居民身份

实务中,个人可能同时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居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税收协定中普遍采取“加比规则”判定。“加比规则”的使用有先后顺序,即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顺序来确定最终税收居民身份,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部分纳税人的生活和工作呈现出“双城模式”,其实际申报缴纳税款时,需注意居民身份的判定。

  典型案例

  王先生持有中国内地(北京)户籍和身份证,并于2018年取得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一家合伙企业并任职,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时,王先生受雇于某香港公司,从香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在香港缴纳薪俸税(类似于内地个人所得税)和强制性公积金(类似于内地社保)。

  根据CRS(共同申报准则)信息交换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将王先生在港金融资产信息交换至内地主管税务机关。2025年7月,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按非居民身份申报纳税。进一步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北京)和香港均有停留,但据本人陈述说明和后期出入境记录核验,在任意一个纳税年度内,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时间均未超过183天,在香港的停留时间也未超过180天。同时,王先生的配偶和子女长期在北京工作学习,家庭核心成员的生活重心在北京。

  由于王先生的主要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均集中于内地,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王先生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是否须就全球所得在内地履行申报义务发出核查通知。

  政策分析

  如何准确判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案例中,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天数明确未满183天,因此判断其是否构成居民个人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代表个人的长期居住意愿和生活归属。

  王先生认为,其已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香港购置物业、受雇工作、缴纳税款和强制性公积金,体现了其将香港作为长期稳定生活中心的明确意愿,其已经构成了香港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住房且始终保留内地户籍,其配偶、子女等核心家庭成员均长期在内地生活、工作和学习,同时其在内地拥有合伙企业股权,且担任职务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这是构成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的最有力证据,也是判定“习惯性居住”的核心要素。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判断,王先生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内地习惯性居住,构成了内地的税收居民。

  案例中,王先生的情况已同时触发了内地和香港的居民身份判定条款,形成了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此时,应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中的“加比规则”来确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

  判断结论

  根据《安排》规定,启动“加比规则”后,首先进行“永久性住所”测试。案例中,王先生在北京和香港均拥有自有住房,即王先生在内地和香港均拥有永久性住所,故此标准无法明确判定,应按照顺序转入“重要利益中心”测试。

  “重要利益中心”要求审视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一方,以此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案例中,王先生尽管在香港有工作并购置物业,但其配偶、子女均长期在北京生活、工作和学习,即最密切的家庭关系位于内地。同时,王先生在北京任职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且其主要资产(如房产、投资、银行存款)也集中于内地,这意味着王先生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位于内地。

  据此,王先生的家庭纽带、经济重心和社会关系均位于内地,“重要利益中心”已明确指向内地。按照“加比规则”,当“重要利益中心”可确定时,即应认定王先生为“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最终判定王先生为内地税收居民,王先生认可该判定后,就此前未申报的全球所得,包括香港公司支付给王先生的薪金及香港的投资收益等,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拆分收入骗享优惠再被查,合理商业目的架构如何搭建?

编者按: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至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与此同时,一些本已超过标准、应正常纳税的企业,试图通过人为拆分业务、资产或收入,制造符合优惠条件的假象,从而非法获取税收利益。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年第22号),明确将分拆收入列为税收违法行为,释放出强化监管拆分收入偷税的信号。

  本文基于国税总局最新公布的三个典型“拆分收入”偷税案,从行为模式、违法动因、法律后果及合规边界等多维度展开分析,旨在为市场主体厘清“拆分收入”中合理安排与违法偷税的界限。

  一、案例引入

  (一)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拆分收入偷税案

  2020年至2022年,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通过操控关联企业拆分收入偷逃税款。该公司在广西拥有多家关联企业,均登记为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表面合规,实则由同一集团控股:销售人员由咕咕狗公司统一管理考核,但劳动合同和社保被周期性调至不同关联企业,制造独立经营假象;收入通过预收账款挂账,再按需拆分至关联公司开票,确保单家公司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门槛。

  经查,该公司通过拆分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118.94万元。2024年5月,南宁市税务局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64.67万元。

  (二)安顺百年婚宴公司拆分收入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

  2021年至2023年间,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为使其单体收入始终维持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门槛之内,利用其员工身份注册了两家无实际经营场所的空壳个体工商户,将本属于公司的巨额婚宴收入,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分流至这些空壳主体,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掩盖其真实营收规模。该公司因此少缴各项税费249.77万元,最终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合计392.79万元。由于逾期未缴清款项,该案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夏安阳拆分收入骗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偷税案

  2019年至2021年,夏安阳以其实际控制的9家注册于宁波象山的个体工商户为工具,承接某影视公司的综合服务项目后,将本应归属于其个人的经营收入人为拆分至多家个体户,利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等个税优惠政策,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部门最终查实其拆分收入少缴个税345.92万元。2024年9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罚款,合计518.88万元。因夏安阳逾期未缴清款项,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面临刑事责任追究风险。

  二、从案例看“拆分收入”的常见形式

  (一)集团控制下的多主体协同拆分

  该模式常见于集团化运营企业,其核心特征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形式,掩盖业务、资产、人员及资金的统一控制实质。违法性主要体现在:

  1.各关联主体在核心经营要素上不具备真实独立性,如人员由同一团队统一管理、考核与调配,业务承接与执行由同一控制方决策,资金收支实行统一归集与调度。

  2.收入款项通常先归集于某一核心主体或挂账处理,再根据各关联主体的税收优惠额度进行反向拆分配比与开票,导致发票流、资金流与真实的业务流、经营主体严重背离。

  (二)企业借助空壳个体工商户分流收入

  此模式关键识别特征在于作为收款方的个体工商户缺乏经营实质,通常表现为:

  1.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必要从业人员、无真实开展业务的能力与记录,仅作为配合主体现金流与开票的“工具主体”。

  2.业务款项往往不直接进入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账户,而是经由企业控制的个人账户或直接转入空壳个体户,形成“公司业务、个人收款、个体户开票”的资金回路,刻意阻断收入与企业主体的关联。

  3.该类个体户在整体业务链中不承担任何创造价值的经营功能,其设立和存在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即为开具发票并适用低税率或免税政策。

  (三)个人收入分拆至多个个体户

  个人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收入性质为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主要体现为:

  1.实际控制人通常在短期内集中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这些主体在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开票对象上高度相似或一致,并全部由该自然人实际控制。

  2.这些个体户共同承接源自同一委托方或关联方的同一类型业务,将本应由个人作为单一提供者取得的整体收入,在无合理商业理由的情况下,机械性地拆分至多个主体进行核算与申报。

  三、违法“拆分收入”的原因

  (一)增值税优惠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超过该标准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营收规模超过免税额度的企业或个人而言,拆分收入后,单个主体的销售额可控制在免税门槛内,从而全额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年销售额130万元的主体,拆分至两家个体户后,若每家月销售额均不超过10万元,可全额免税;若不拆分,则需缴纳约1.3万元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低至5%,而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税负差距高达20个百分点。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若通过拆分业务使拆分后的主体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大幅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例如,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的企业,不拆分需缴纳100万元企业所得税(25%税率),拆分后若两家主体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合计仅需缴纳20万元企业所得税(5%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率最高为35%,如果个人按照劳务报酬申报所得税率最高为45%,考虑到20%的扣除,实际劳务报酬税率最高为36%(45*(1-20%))。从以上看来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税负率相差不大,但是因为在实践中,经营所得往往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政策,例如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那么经营所得最高的实际税率只有3.5%,个别地方甚至能达到更低,这样大的税负差异是吸引个人成立多个个体户将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的重要原因。

  以取得增值税和附加税税后100万的收入为例,假定当年仅有6万的基本减除费用,以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税为(100*80%-6)*35%-8.592=17.3万元,而如果按照经营所得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则需缴纳个税仅为100*10%*20%-1.05=0.95万元。

  四、违法“拆分收入”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述三起案例中,税务机关均依法作出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罚款比例在50%左右,合计处罚金额均远超少缴税款本身,也体现了税务机关对该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二)刑事责任

  当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能从行政违法领域上升至刑事犯罪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构成逃税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述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与夏安阳案,均因当事人逾期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案件已由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这标志着案件性质已从行政违法质变为刑事犯罪,当事人将面临失去人身自由并处财产刑的严峻后果。

  五、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拆分收入”不构成违法

  (一)判断标准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2号公告)的解读中提出,判断拆分收入是否违法的核心标准在于其是否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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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本文通过案例与法理相结合的分析,揭示出“拆分收入”违法与合规的本质界限在于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违法拆分通常表现为人为制造多个缺乏经营实质的主体,以套取税收优惠为核心目的,其背后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差异驱动。

  随着税收监管从“以票管税”迈向“以数治税”,税务机关对业务实质、资金流向与发票逻辑一致性的审查能力显著增强。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架构安排,不仅面临补税、滞纳金和高额罚款的行政责任,更可能因逾期未缴而触发刑事风险,导致企业及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税务合规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生存发展的底线要求。任何组织架构与交易模式的调整,都应以真实业务为基础,以长期价值为导向,确保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不逾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