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规[2023]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31
文号:沪府办规[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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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3〕9号               2023-03-3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31日

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更大力度支持全市外贸稳规模、提质量,巩固和放大经济向稳向好态势,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促进外贸规模稳定增长

  (一)支持重点外贸企业稳定发展。深入实施“四个一百”专项行动,制定新一批外贸进口、出口、新业态和自主品牌百强企业名单,加强通关、外汇和退税等便利化政策支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对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实施“免填报”。支持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贸易型总部,对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给予人才落户、融资担保、出入境等便利化支持,鼓励各区依法依规在开办企业、租房等方面给予支持,在法定权限内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市税务局、上海海关、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边检总站、各区政府)

  (二)发挥重点产业进出口带动作用。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拓展多元化市场,鼓励企业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临时申请汽车出口许可。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中欧班列等铁路运输的新能源汽车等产品不按危险货物管理。研究推进中欧班列监管场所建设,进一步夯实中欧班列运行基础。深化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监管创新试点,扩大试点企业范围,支持试点企业运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汇总征税等模式,加快进出口通关速度。对“两头在外”转口贸易的医疗器械产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动态调整汽车平行进口和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二手车出口交易服务平台申请开通车辆转移待出口登记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浦东新区政府、闵行区政府)

  (三)合理扩大进口规模。发挥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提升新能源技术发展所需的能源矿产和重要农产品进口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粮食、棉花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推进外高桥、虹桥等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制订淮海新天地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实施方案,引导国际知名贸易企业集聚。建设“优质产品进口示范区”。对进博会上海交易团“6天+365天”交易服务平台实施动态调整,放大进博会溢出带动效应。(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黄浦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四)优化外贸企业融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根据申请,对暂时受困的外贸企业给予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延期付息和无还本续贷等支持,对符合延期付息条件的企业免收罚息。鼓励商业银行继续加大对外贸企业账户服务费、结算手续费等费用减免力度。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设立1500亿元外贸专项信贷额度,用好2000亿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进口专项额度。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进一步扩大外贸企业优惠利率贷款规模,利用政策性金融资源加大对跨境电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布局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升级保单融资增信模式,依托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融资申请线上办理,对优质外贸企业试点批量主动授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

  (五)加大信用保险支持力度。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保障力度,全年支持不少于一万家外贸企业,承保规模不低于500亿美元,限额满足率不低于90%。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投保信用保险予以支持。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发挥全球信保风险信息数据库作用,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免费提供海外客户风险查询服务。开设理赔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在判定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忽略非主要因素先行定损核赔,赔付后再进行深入调查和代位追偿。(责任单位: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六)加强中小微外贸企业支持。鼓励银行机构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差异化贷款延期方式,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和线上续贷产品。支持中小外贸企业通过上海电子口岸在线向金融机构申请进出口业务相关信贷及贸易融资产品。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施不低于10%(含)的优惠费率措施,落实“免申即享”政策。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设立100亿元小微外贸企业专项信贷额度,通过直贷和转贷方式,支持小微外贸企业。(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

  二、促进外贸创新发展

  (七)发挥上海自贸试验区创新引领作用。加快推进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三期扩区,研究扩大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径予放行口岸。支持临港新片区设立国际转运集拼监管中心,开展国际中转集拼业务。持续推进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争取试点实施更开放包容的沿海捎带政策。支持外高桥保税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深化发展全球营运管理、全球贸易结算、全球分拨配送、全球研发维修等功能。建设外高桥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园和外高桥保税区国际医疗器械智造基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交通委、上海边检总站、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八)推动跨境电商创新发展。深化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围绕跨境电商平台、物流、支付等环节培育一批标杆企业。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部分非处方药品及家庭常用医疗器械业务。推动跨境电商B2B出口海运清单模式落地。便利跨境电商退货,允许跨境电商进口退货商品与出口商品合并同一总单申报出口。落实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退运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支持本市跨境电商出口平台运用人民币跨境结算。(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药品监管局、市税务局、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九)支持保税维修和再制造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鼓励维修企业延伸产业链,提升承接国际维修业务能力。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在监管部门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业务。加快推进部分再制造产品按新品进口实施监管试点。(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生态环境局、上海海关、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

  (十)促进离岸贸易提质扩容。鼓励新型离岸贸易发展,支持银行机构对无法采用同一币种办理收支结算的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在做好“三反”审核后,可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办理。支持有实际需求且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自由贸易账户开展离岸经贸业务,动态调整离岸经贸业务企业名单。深入推进临港新片区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鼓励试点银行扩大试点区域内优质企业范围,根据客户指令办理经常项目相关外汇业务,进一步便利优质企业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优化落实离岸贸易专项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十一)支持保税燃料加注业务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业务,稳步扩大加注业务规模。推动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气)线上办理加注业务,推出线上保税油(气)加注交易品种,做大线上交易规模。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积极稳妥在本市锚地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市交通委、上海海关、上海海事局、上海边检总站、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三、支持开拓多元化市场

  (十二)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举办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线下展,组织更多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线下展,支持外贸企业参加进博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境内国际性展会。鼓励企业参加推荐目录内重点展会,加大对企业展位费支持。继续举办“出海优品云洽全球”跨境磋商活动,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线上贸易对接。加强与海外经贸促进机构、境外商(协)会合作,联合举办各类经贸、投资对接活动,带动企业国际联络和团组互访。(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贸促会、有关会展单位)

  (十三)支持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完善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原产地规则查询系统和最优关税税率查询系统功能。加大经核准出口商培育力度,指导企业用好原产地自主声明便利化措施。提升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服务效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免费申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证书。优化实施原产地规则,实施原产地证书及自主声明微小瑕疵容缺机制,允许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正,货物可先予担保放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贸促会)

  (十四)发挥海外仓带动作用。建设海外仓综合服务平台,加快推进跨境电商海外仓数据归集,为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收结汇和办理退税提供便利。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积极布局海外仓,加快推进公共海外仓建设,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海外仓“抱团出海”。优化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业务模式。(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税务局、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十五)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入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鼓励商业银行通过信用证、福费廷、押汇、贴现、保理、代付等业务,满足企业人民币贸易融资需求。推进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内外贸结算信用联动方式,推动内外贸一体化企业的人民币全程使用。鼓励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各类贸易新业态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形成一批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示范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通过提高限额满足率、优先推动承保等方式,支持企业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支持上海票据交易所扩大跨境贸易再融资服务。完善汇率避险产品,鼓励银行机构对企业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丰富境内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种类。(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商务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

  (十六)便利国际经贸人员往来。以洽谈商务、签订合同等为由的临时紧急来沪外籍人员,可凭主管部门或邀请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办理口岸签证,由口岸签证机关提供“24小时”办证服务。在“一网通办”平台开通口岸签证网上预受理,实现“零次跑”在线服务。优化“一带一路”企业专窗服务和“走出去”企业出入境便捷办证机制,为相关企业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政府外办、上海边检总站)

  四、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

  (十七)便利外贸许可证件办理。深化进口关税配额联网核查及相应货物无纸化通关。指导机电产品进口企业自动许可证全程网办,实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无纸化办理,确保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请材料受理和转报。支持合规制度运行良好的企业对特定两用物项申请通用许可,实现一次办理、一年内多批次进出口。(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上海海关)

  (十八)提升跨境贸易便利。深化“离港确认”模式试点,提升水水中转货物口岸作业效率。深化汽车出口“抵港直装”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车辆实行无干预通关。推广海关查验无陪同作业改革,无陪同查验比例达到70%以上。拓展长三角区域异地货站业务,提升货物集散功能。对出入境船舶实施“一船一策”服务保障,推进实施空港口岸直接过境航班机组免办边检手续等便利化措施,提高口岸通关和货物周转效率。(责任单位:上海海关、市交通委、市商务委、上港集团、机场集团、上海边检总站)

  (十九)推进贸易数字化建设。制订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三年行动计划,推进面向货主企业的移动平台、跨境互助通关平台等重点项目建设。探索上海口岸船公司、货代、进出口企业间保函交换无纸化试点。鼓励船公司和港口企业开展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业务单证无纸化换单。支持建设虹桥贸易数字化赋能中心,推动研发制造、市场营销、跨境通关、物流仓储、贸易融资及售后服务等贸易环节数字化改造和场景应用,集聚贸易数字化服务商。(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海关、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上港集团、机场集团)

  (二十)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制订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和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意见。健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加大海外公益性服务站点的布局力度,推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库、典型案例库建设,加强企业海外维权和纠纷应对指导。支持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案件调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深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进一步拓展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业务范围。推进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沪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工作,支持代表机构依法从事有关专利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委)

  (二十一)完善涉外经贸法律服务。深化上海产业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开展重点领域产业链供应链韧性评估。优化上海贸易调整援助公共服务,加强经贸摩擦预警中心和中小企业经贸摩擦服务平台建设,对企业经贸摩擦应对开展帮扶指导。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业务机构,对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事商事争议开展涉外仲裁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司法局、市贸促会)

  本文件自2023年4月6日起施行。

《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更大力度支持外贸稳规模、提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要求,市商务委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起草了《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从促进外贸规模稳定增长、促进外贸创新发展、支持开拓多元化市场和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四个方面提出21条政策措施。

  一是促进外贸规模稳定增长,聚焦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加大通关、金融和退税支持,挖掘企业增长潜力。主要包括:支持重点外贸企业稳定发展,发挥重点产业进出口带动作用,合理扩大进口规模,优化外贸企业融资支持,加大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加强中小微外贸企业支持。明确提出:制定新一批“四个一百”企业名单。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拓展多元化国际市场。“两头在外”医疗器械产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鼓励扩大重点能源矿产和重要农产品进口。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设立100亿元外贸小微企业专项信贷额度。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全年承保规模不低于500亿美元等。

  二是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加大创新支持力度,推动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释放外贸发展新动能。主要包括:发挥自贸试验区创新引领作用,推动跨境电商创新发展,支持保税维修和再制造发展,促进离岸贸易提质扩容,支持保税燃料加注业务发展。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三期扩区,研究扩大洋山特殊综保区径予放行口岸。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加快推进再制造产品按新品进口实施监管试点。支持银行机构对离岸贸易结算跨币种收付。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优化落实离岸贸易专项奖励政策。积极稳妥在本市锚地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业务等。

  三是支持开拓多元化市场,适应疫情防控新形势,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深入实施为契机,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主要包括:支持外经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支持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发挥海外仓带动作用,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便利国际经贸人员往来。明确提出:举办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线下展,组织更多企业参加广交会线下展。加大企业参加海外重点展会展位费支持。加大经核准出口商培育力度,指导企业用好原产地自主声明便利化措施。建设海外仓综合服务平台,推进海外仓数据归集。鼓励跨境货物贸易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开通口岸签证24小时服务和网上预受理等。

  四是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围绕边境和边境后措施,加大外经贸公共服务保障力度,优化营商环境。主要包括:便利外贸许可证件办理,提升跨境贸易便利,推进贸易数字化建设,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障,完善涉外经贸法律服务。明确提出:支持合规企业申请特定两用物项通用许可。拓展长三角区域异地货站业务。支持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案件调查。拓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业务范围。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业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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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同时构成内地和香港居民,适用“加比规则”确定税收居民身份

实务中,个人可能同时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居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税收协定中普遍采取“加比规则”判定。“加比规则”的使用有先后顺序,即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顺序来确定最终税收居民身份,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部分纳税人的生活和工作呈现出“双城模式”,其实际申报缴纳税款时,需注意居民身份的判定。

  典型案例

  王先生持有中国内地(北京)户籍和身份证,并于2018年取得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一家合伙企业并任职,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时,王先生受雇于某香港公司,从香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在香港缴纳薪俸税(类似于内地个人所得税)和强制性公积金(类似于内地社保)。

  根据CRS(共同申报准则)信息交换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将王先生在港金融资产信息交换至内地主管税务机关。2025年7月,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按非居民身份申报纳税。进一步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北京)和香港均有停留,但据本人陈述说明和后期出入境记录核验,在任意一个纳税年度内,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时间均未超过183天,在香港的停留时间也未超过180天。同时,王先生的配偶和子女长期在北京工作学习,家庭核心成员的生活重心在北京。

  由于王先生的主要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均集中于内地,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王先生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是否须就全球所得在内地履行申报义务发出核查通知。

  政策分析

  如何准确判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案例中,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天数明确未满183天,因此判断其是否构成居民个人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代表个人的长期居住意愿和生活归属。

  王先生认为,其已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香港购置物业、受雇工作、缴纳税款和强制性公积金,体现了其将香港作为长期稳定生活中心的明确意愿,其已经构成了香港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住房且始终保留内地户籍,其配偶、子女等核心家庭成员均长期在内地生活、工作和学习,同时其在内地拥有合伙企业股权,且担任职务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这是构成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的最有力证据,也是判定“习惯性居住”的核心要素。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判断,王先生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内地习惯性居住,构成了内地的税收居民。

  案例中,王先生的情况已同时触发了内地和香港的居民身份判定条款,形成了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此时,应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中的“加比规则”来确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

  判断结论

  根据《安排》规定,启动“加比规则”后,首先进行“永久性住所”测试。案例中,王先生在北京和香港均拥有自有住房,即王先生在内地和香港均拥有永久性住所,故此标准无法明确判定,应按照顺序转入“重要利益中心”测试。

  “重要利益中心”要求审视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一方,以此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案例中,王先生尽管在香港有工作并购置物业,但其配偶、子女均长期在北京生活、工作和学习,即最密切的家庭关系位于内地。同时,王先生在北京任职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且其主要资产(如房产、投资、银行存款)也集中于内地,这意味着王先生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位于内地。

  据此,王先生的家庭纽带、经济重心和社会关系均位于内地,“重要利益中心”已明确指向内地。按照“加比规则”,当“重要利益中心”可确定时,即应认定王先生为“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最终判定王先生为内地税收居民,王先生认可该判定后,就此前未申报的全球所得,包括香港公司支付给王先生的薪金及香港的投资收益等,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拆分收入骗享优惠再被查,合理商业目的架构如何搭建?

编者按: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至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与此同时,一些本已超过标准、应正常纳税的企业,试图通过人为拆分业务、资产或收入,制造符合优惠条件的假象,从而非法获取税收利益。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年第22号),明确将分拆收入列为税收违法行为,释放出强化监管拆分收入偷税的信号。

  本文基于国税总局最新公布的三个典型“拆分收入”偷税案,从行为模式、违法动因、法律后果及合规边界等多维度展开分析,旨在为市场主体厘清“拆分收入”中合理安排与违法偷税的界限。

  一、案例引入

  (一)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拆分收入偷税案

  2020年至2022年,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通过操控关联企业拆分收入偷逃税款。该公司在广西拥有多家关联企业,均登记为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表面合规,实则由同一集团控股:销售人员由咕咕狗公司统一管理考核,但劳动合同和社保被周期性调至不同关联企业,制造独立经营假象;收入通过预收账款挂账,再按需拆分至关联公司开票,确保单家公司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门槛。

  经查,该公司通过拆分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118.94万元。2024年5月,南宁市税务局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64.67万元。

  (二)安顺百年婚宴公司拆分收入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

  2021年至2023年间,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为使其单体收入始终维持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门槛之内,利用其员工身份注册了两家无实际经营场所的空壳个体工商户,将本属于公司的巨额婚宴收入,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分流至这些空壳主体,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掩盖其真实营收规模。该公司因此少缴各项税费249.77万元,最终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合计392.79万元。由于逾期未缴清款项,该案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夏安阳拆分收入骗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偷税案

  2019年至2021年,夏安阳以其实际控制的9家注册于宁波象山的个体工商户为工具,承接某影视公司的综合服务项目后,将本应归属于其个人的经营收入人为拆分至多家个体户,利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等个税优惠政策,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部门最终查实其拆分收入少缴个税345.92万元。2024年9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罚款,合计518.88万元。因夏安阳逾期未缴清款项,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面临刑事责任追究风险。

  二、从案例看“拆分收入”的常见形式

  (一)集团控制下的多主体协同拆分

  该模式常见于集团化运营企业,其核心特征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形式,掩盖业务、资产、人员及资金的统一控制实质。违法性主要体现在:

  1.各关联主体在核心经营要素上不具备真实独立性,如人员由同一团队统一管理、考核与调配,业务承接与执行由同一控制方决策,资金收支实行统一归集与调度。

  2.收入款项通常先归集于某一核心主体或挂账处理,再根据各关联主体的税收优惠额度进行反向拆分配比与开票,导致发票流、资金流与真实的业务流、经营主体严重背离。

  (二)企业借助空壳个体工商户分流收入

  此模式关键识别特征在于作为收款方的个体工商户缺乏经营实质,通常表现为:

  1.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必要从业人员、无真实开展业务的能力与记录,仅作为配合主体现金流与开票的“工具主体”。

  2.业务款项往往不直接进入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账户,而是经由企业控制的个人账户或直接转入空壳个体户,形成“公司业务、个人收款、个体户开票”的资金回路,刻意阻断收入与企业主体的关联。

  3.该类个体户在整体业务链中不承担任何创造价值的经营功能,其设立和存在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即为开具发票并适用低税率或免税政策。

  (三)个人收入分拆至多个个体户

  个人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收入性质为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主要体现为:

  1.实际控制人通常在短期内集中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这些主体在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开票对象上高度相似或一致,并全部由该自然人实际控制。

  2.这些个体户共同承接源自同一委托方或关联方的同一类型业务,将本应由个人作为单一提供者取得的整体收入,在无合理商业理由的情况下,机械性地拆分至多个主体进行核算与申报。

  三、违法“拆分收入”的原因

  (一)增值税优惠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超过该标准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营收规模超过免税额度的企业或个人而言,拆分收入后,单个主体的销售额可控制在免税门槛内,从而全额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年销售额130万元的主体,拆分至两家个体户后,若每家月销售额均不超过10万元,可全额免税;若不拆分,则需缴纳约1.3万元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低至5%,而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税负差距高达20个百分点。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若通过拆分业务使拆分后的主体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大幅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例如,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的企业,不拆分需缴纳100万元企业所得税(25%税率),拆分后若两家主体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合计仅需缴纳20万元企业所得税(5%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率最高为35%,如果个人按照劳务报酬申报所得税率最高为45%,考虑到20%的扣除,实际劳务报酬税率最高为36%(45*(1-20%))。从以上看来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税负率相差不大,但是因为在实践中,经营所得往往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政策,例如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那么经营所得最高的实际税率只有3.5%,个别地方甚至能达到更低,这样大的税负差异是吸引个人成立多个个体户将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的重要原因。

  以取得增值税和附加税税后100万的收入为例,假定当年仅有6万的基本减除费用,以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税为(100*80%-6)*35%-8.592=17.3万元,而如果按照经营所得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则需缴纳个税仅为100*10%*20%-1.05=0.95万元。

  四、违法“拆分收入”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述三起案例中,税务机关均依法作出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罚款比例在50%左右,合计处罚金额均远超少缴税款本身,也体现了税务机关对该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二)刑事责任

  当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能从行政违法领域上升至刑事犯罪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构成逃税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述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与夏安阳案,均因当事人逾期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案件已由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这标志着案件性质已从行政违法质变为刑事犯罪,当事人将面临失去人身自由并处财产刑的严峻后果。

  五、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拆分收入”不构成违法

  (一)判断标准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2号公告)的解读中提出,判断拆分收入是否违法的核心标准在于其是否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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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本文通过案例与法理相结合的分析,揭示出“拆分收入”违法与合规的本质界限在于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违法拆分通常表现为人为制造多个缺乏经营实质的主体,以套取税收优惠为核心目的,其背后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差异驱动。

  随着税收监管从“以票管税”迈向“以数治税”,税务机关对业务实质、资金流向与发票逻辑一致性的审查能力显著增强。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架构安排,不仅面临补税、滞纳金和高额罚款的行政责任,更可能因逾期未缴而触发刑事风险,导致企业及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税务合规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生存发展的底线要求。任何组织架构与交易模式的调整,都应以真实业务为基础,以长期价值为导向,确保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不逾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