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23]2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5-11
文号:晋政办发[20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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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3〕28号              2023-05-1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3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3年行动计划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促进服务业稳定恢复发展,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聚焦提振微观主体信心,加快促进生活性服务业恢复发展,在更广范围激发市场活力;聚焦产业转型升级需求,着力推动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发展,在更高水平上支撑制造业转型;进一步帮助服务业企业纾困解难,促进服务业稳定增长。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恢复发展

  (一)商贸服务

  1.加速“烟火气”回归。持续开展“晋情消费·品质生活”系列促消费活动,支持商贸零售、住宿餐饮等重点领域消费,促进汽车、家电、家居、油品等大宗商品消费。推动夜间经济发展,修订完善夜间经济集聚区认定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丰富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供给,打造文化特色更加鲜明的夜间消费场景。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各类“烟火气”空间场所,持续推进便民经营点优化设置和规范管理,简化夜间活动审批程序,探索实行包容审慎市场监管,不断优化夜间消费营商环境。借力电商平台技术、流量、场景和资源优势,打造“小而美”网红品牌,提升“人气”口碑。(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住宿餐饮恢复发展。继续开展“品鉴山西美食·晋享山西味道”餐饮品牌推广活动,举办中国山西面食文化节,制作山西美食大全,打造山西美食旅游路线。鼓励传统餐饮企业加强与互联网订餐平台合作,推广“中央厨房+线下配送”等经营模式。以旅游、会展等活动为契机,完善服务供应链条,拉动餐饮业和住宿业市场需求。(省商务厅负责)

  3.加快推进消费场景和平台创建。支持太原、大同打造区域消费中心城市。推动太原市钟楼街、忻州古城步行街创建国家级示范步行街,加快中正天街、长治市城隍庙等省级步行街提升品质。在全省开展步行街(商圈)促消费活动,发挥9条省级步行街(商圈)的消费主阵地作用,激发城市消费新活力。抓好晋中、忻州、朔州等省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省商务厅负责)

  4.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补齐商品市场短板,支持20个县(市、区)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新建或改造乡镇商贸中心10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10个,推进公益性大型农贸市场建设。引导邮快、交快、快快深度合作,推动100个乡村e镇全部建成运营,构建“产业+电商+配套”生态,推动农村电子商务体系和快递物流体系贯通发展。(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厅、省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家政服务提质扩容。持续开展“家政兴农”行动,指导各地落实家政服务领域助企纾困政策,做好家政服务脱贫和返贫风险人员稳岗返岗。提升家政服务业企业运行管理水平,强化家政服务业企业的品牌建设、标准化推广、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省商务厅负责)

  (二)文化旅游体育

  6.提振文旅市场。持续实施“好邻居多走动”活动,深化与重点客源地交流,积极融入京津冀“朋友圈”,在长三角、珠三角、粤港澳地区打响山西文旅品牌。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促进出入境旅游有序恢复。开展“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依据旅行社接引游客数量、游客参观景区数量及留晋天数分梯次兑现奖金,引导旅行社优化服务水平,提高接引游客能力。(省文旅厅负责)

  7.加快景区提质升级。深入实施龙头景区梯次打造培育计划,推动A级景区倍增。支持晋祠天龙山、关帝庙、王莽岭景区按序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支持乔家大院复牌5A级旅游景区。推进旅游景区智慧化建设,支持和指导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特色化智慧化旅游景区。(省文旅厅负责)

  8.推动文旅业态融合创新发展。扎实推进文旅康养旅游,集中打造10个文旅康养集聚区,集聚一批星级酒店、精品民宿、特色文创、旅游服务、康养等市场主体。办好大同康养峰会和晋城康养大会,打响“康养山西·夏养山西”品牌。持续发展休闲旅游,推进文化特色鲜明的文化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创建,打造新型旅游消费业态。全面发展红色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研学旅游等多种业态,打造一批精品旅游线路,提升文旅产品品质,形成更多新增长点、增长极。(省文旅厅、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实施旅游安全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三提升”行动。强化A级景区动态管理,加强对星级饭店、旅游民宿的引导和管理,提升标准化管理水平。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行为。实施导游素质提升工程,畅通旅游投诉渠道。推动山西文旅综合管理智慧平台建设,积极推进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满意在山西”工程,营造良好旅游氛围。(省文旅厅负责)

  10.丰富体育健身活动。围绕重要节庆和时间节点,举办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系列活动。打造群众身边体育健身圈行动,加快实施54个全民健身场地器材补短板工程乡镇、街道项目和20个社区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建设任务。(省体育局负责)

  (三)养老服务

  11.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出台省级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制定全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推动各市出台养老服务清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强化农村养老服务,开展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抓好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省民政厅负责)

  12.实施社区养老服务提升工程。实施100个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鼓励同步实施市、县级幸福工程,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在老旧小区改造中,补建改造一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积极发展社区食堂、老年餐厅。继续开展社区养老服务“1251”工程,壮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态,培育养老服务品牌。(省民政厅、省住建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开展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针对特殊困难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需求,推动各地开展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积极探索发展家庭养老床位。(省民政厅负责)

  (四)托育服务

  14.完善托育服务供给体系。深入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多渠道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将托育服务纳入全省民生实事项目大力推进,每个县建设1所80-150个托位的示范性公办综合托育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托育服务机构。(省卫健委、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持续开展托育服务试点示范活动。深入推进托育服务试点示范活动,积极推进全省托育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2023年争取新增10个省级托育服务示范机构,打造1-2个“山西品牌”托育机构,积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省卫健委负责)

  (五)房地产业

  16.推进“保交楼、稳民生”工作。用足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政策工具,加强专项借款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协调金融机构跟进配套融资,落实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已售逾期难交付商品住宅项目及时建设交付,稳妥化解房地产企业风险。(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推动住房消费健康发展。因城施策,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的首套刚性住房需求,鼓励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生育多子女家庭等改善性住房消费,促进商品房销售市场企稳回暖。探索长租房市场建设,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省住建厅负责)

  三、推动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发展

  (六)交通运输

  18.强化交通运输保障。做好能源物资公路运输保障,提升“公转铁”承接能力,培育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积极开发公铁多式联运产品,强化大宗货物输出能力。持续促进网络货运健康发展,推进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提高网络货运车、货平台交易比重,2023年末网络货运营业额达到1200亿元。(省交通厅、太原铁路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促进航空运输发展。打造连接国内主要枢纽机场间的空中快线,有效提升并沪快线服务功能。盘活基地航空公司市场份额。努力开辟国际航线,精准把握太原机场国际货运市场方向,稳步开拓国际货运航线。(省交通厅负责)

  20.优化现代物流体系。围绕提质、降本、增效目标,着力提升枢纽网络服务能级和物流主体竞争力,加快物流数字化转型和智慧化改造。大力发展专业化物流、跨境物流、冷链物流、电商物流、供应链物流、应急物流等重点行业,推动发展无人配送、分时配送、共同配送、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开展农村寄递物流服务全覆盖提质工程,持续构建开放惠民、集约共享、安全高效、双向畅通的农村寄递物流体系。(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金融业

  21.保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指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满足实体经济有效融资需求,促进贷款合理增长,持续支持实体经济。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和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对经济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用好各类专项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碳减排、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交通物流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大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指导金融机构针对企业特点开发动产抵质押和信用贷款产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用好现有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贴息、风险补偿等融资配套机制,为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运输物流等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增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持续推进企业上市“倍增”,发挥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作用,加快推动更多优质企业挂牌上市。落实上市后备企业分片入企服务机制,做好上市后备资源挖掘和培育工作,完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持续推动资本市场县域工程强基扩面,引导金融资源向县域下沉。大力支持优质企业利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绿色债、低碳债等特色品种债券,提升融资规模、优化融资结构,服务创新转型、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强基金合作交流。推动省级天使投资基金、上市倍增基金发挥作用,充分发挥投早投小优势,孵育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推动补齐风投创投短板,落实好私募基金综合研判会商机制,吸引优质基金管理人来晋创业,提高股权投资企业落户效率。建立年度省级投资基金项目库,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证监局、山西金控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科技服务

  25.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全力推进怀柔实验室山西基地加快建设,积极承接国家实验室任务,探索新型举国体制山西路径。新建2-3家省实验室,加大现有省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力度。依托现有5家国家重点实验室和2家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争取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2-3家。(省科技厅负责)

  26.打造高水平“双创”平台。加快推进智创城产城融合、功能提升,建设专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引进高水平“双创”运营团队,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双创”全链条培育体系。(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完善质量基础设施,逐步搭建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加快建设国家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中心。积极在计量检定校准、医疗器械产品检测、特种设备检验等领域扩充检测范围,发展一站式服务,增强满足企业发展所需的检验检测能力。提升检验检测认证公信力,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活动监督抽查,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28.培育壮大创新企业。开展省属企业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行动,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开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探索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备案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6000家,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000家,新培育高科技领军企业50家。(省科技厅负责)

  29.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托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促进产学研用有效对接。加强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培育,持续推动我省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认定一批省级科技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科技厅负责)

  (九)信息服务

  30.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持续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山西软件园、清控创新基地和中北软件园快速发展。用好数字经济专项资金,支持行业领军企业深化业务应用,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应用软件发展。开展优秀工业软件产品推广,争取1-2件我省工业软件优秀产品跻身全国工业软件优秀产品行列。(省工信厅负责)

  31.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数实融合、数智赋能,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积极拓展数字融合应用新场景。聚焦教育、能源、交通、金融、制造、通信等重点领域,推动开展信息技术创新应用试点。支持吕梁、晋城发展壮大数据标注产业,推动大同和太原智能算力、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和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数据流量、晋中数字农谷、阳泉智能车联网等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布局建设一批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示范园区,辐射带动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省工信厅负责)

  (十)高端商务服务

  32.推动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发展。深化人力资源市场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兴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标准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成阳泉、晋城产业园,支持运城创建省级产业园,培育一批骨干企业和服务品牌。支持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网络招聘、人才培训、高级人才寻访和测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和管理咨询等新兴业态。(省人社厅负责)

  33.培育壮大会展品牌。继续支持举办中国杏花村国际酒业博览会、平遥国际摄影展、山西(运城)国际果品交易博览会等会展活动。充分发挥省级会展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作用,重点打造5-10个具有国家影响力的本土会展品牌,鼓励引进1-2个品牌会展活动。积极支持企业打造线上展会平台,探索线下线上同步互动、有机融合的办展新模式。(省商务厅负责)

  34.大力发展商务咨询等服务。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优化配置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资源,组织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通过对口援建、交流培训等形式支持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业建设发展,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积极推进会计审计、税务服务、咨询评估等商务服务重点行业,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商务服务机构和品牌。(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住建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节能环保服务

  35.加大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完善节能环保重点领域省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布局。在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煤层气开采、新能源与大规模储能、氢能等重点领域,谋划布局一批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推动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升我省节能环保领域科技创新水平。(省科技厅负责)

  36.探索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管理模式。扎实开展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深入分析环境服务业发展现状,及时研究解决环境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大气、水、土壤和固体废物等领域,探索开展“环保管家”综合治理模式研究,对环保疑难杂症进行科学会诊,及时提出预警和针对性措施,在降低企业治污成本的同时,提升企业的治污能力。(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

  37.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把农业生产托管作为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的重要服务方式,适应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小农户的农业作业环节需求,发展单环节托管、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综合托管和全程托管等多种托管模式,扩大托管服务覆盖面。2023年,力争全省托管面积达3300万亩。(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完善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服务主体延伸产业链条,提供产前生产资料供应、产中耕种防收、产后贮藏加工销售,构建完整完备的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全产业链服务。加快服务平台建设,完善设施设备、扩增服务内容。(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培育农业服务组织。支持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主体发挥优势和功能,积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特”“优”农业转型。评定20个农业生产托管省级优质服务主体,组织实施好3个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县、5个创新试点服务组织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发展非营利性服务业

  40.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促进城镇低收入群体增收。开展年度企业薪酬调查工作,公布重点行业(岗位)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市场对标依据。发布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明确增长基准线、上线和下线,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与增幅。(省人社厅负责)

  41.保障工资支付。在预算安排、执行和资金拨付上,优先保障工资支出。县级工资预算纳入“三保”预算审核范围,指导县级优先足额保障工资支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保障监测预警,对财力困难的县(市、区)在转移支付和资金调度上加大倾斜力度,确保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培育壮大服务业新动能

  42.强化数字化赋能。推广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仿真、区块链等技术应用,发展在线研发、数字金融、智慧物流、在线检测等在线新经济。探索开展无人智慧配送试点推广工作。积极争取数字人民币试点。争取平台经济头部企业在晋设立地区性总部、区域运营中心,加快在网络货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能源产品等领域打造若干大型平台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主体培育工程,引导骨干电商企业做大做强网络零售。培育电商直播产业生态,开展省级电商直播基地创建,发展直播电商、内容电商、社交电商等营销新模式。加强线上线下融合互动,拓展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场景。发展动漫产业,推进文化馆、档案馆、图书馆等数字化建设,打造云端电影院、云端博物馆、数字文化街区等。(省工信厅、省科技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能源局、省文旅厅、省广电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3.推动融合化发展。深入推进服务型制造发展,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总集成总承包、定制化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共享制造、供应链管理等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创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城市、企业、项目、平台。引导农业生产向生产、服务一体化转型,大力发展农村金融、涉农物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村劳动力培训、农机租赁等为农服务产业。(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4.促进集群集聚发展。各市持续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立足比较优势和产业发展需求,努力创建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备、结构合理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要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强化资源要素集聚发展,重点在软件信息服务、科技服务、融合发展等方面积极探索。(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45.推进标准品牌建设。积极开展“标准化+”行动,推进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促进服务标准化品牌化提升。支持和指导各市加快区域品牌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第三方质量评价体系。持续扩大服务业品牌综合影响力,开展地域品牌、老字号系列宣传推广活动,组织重点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品牌日”等重大品牌活动。(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服务业提质增效支撑保障

  46.持续推进助企纾困。落实好国家及我省稳经济、促消费一系列政策举措,落实好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增值税留抵退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六税两费”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企业应享尽享。对商贸流通、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房地产等行业持续加大助企纾困力度,需要延期的政策措施要延期,保持支持力度。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和制定新的政策措施,增强政策的操作性和实效性。鼓励通过财政补助、金融支持等手段,帮扶重点领域服务业市场主体活下来、稳定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交通厅、省住建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7.深入开展十大行动。推动加快消费回暖升级、乡村e镇培育、网络货运发展、金融服务业提质增效、房地产市场稳投资扩消费促转型、数字化场景拓展、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文旅体高质量发展、养老惠民提升、加快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十大行动开展,制定实施方案,以精准有力举措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纵深发展。(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文旅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8.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聚焦商贸、文旅、康养、交通、科技、信息等服务业重点领域,深入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加快培育服务业领军龙头企业。加大潜力企业培育力度,引导企业快速成长,对年度新增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平台统计的服务业调查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省、市财政按5:5比例负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9.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着力提升开放平台功能,加强太原武宿综保区建设,推进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制定加快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工作方案,推动太原、大同、运城跨境电商综试区加快建设,壮大跨境电商交易规模。积极申建山西自贸试验区,不断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省商务厅负责)

  50.健全机制强化落实。各市、各部门要将服务业加快恢复发展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大力推进,强化调度机制,压实目标责任。各级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抓好常态化月调度各项工作。服务业各工作专班要发挥好行业领域牵头抓总作用,进一步优化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行业调度分析,细化行动举措,加强行业指导。各市、各专班要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时间节点上,清单化管理、项目化推进,远近结合,精准施策,重点解决好制约服务业恢复发展的关键性问题,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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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同时构成内地和香港居民,适用“加比规则”确定税收居民身份

实务中,个人可能同时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居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税收协定中普遍采取“加比规则”判定。“加比规则”的使用有先后顺序,即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顺序来确定最终税收居民身份,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部分纳税人的生活和工作呈现出“双城模式”,其实际申报缴纳税款时,需注意居民身份的判定。

  典型案例

  王先生持有中国内地(北京)户籍和身份证,并于2018年取得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一家合伙企业并任职,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时,王先生受雇于某香港公司,从香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在香港缴纳薪俸税(类似于内地个人所得税)和强制性公积金(类似于内地社保)。

  根据CRS(共同申报准则)信息交换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将王先生在港金融资产信息交换至内地主管税务机关。2025年7月,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按非居民身份申报纳税。进一步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北京)和香港均有停留,但据本人陈述说明和后期出入境记录核验,在任意一个纳税年度内,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时间均未超过183天,在香港的停留时间也未超过180天。同时,王先生的配偶和子女长期在北京工作学习,家庭核心成员的生活重心在北京。

  由于王先生的主要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均集中于内地,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王先生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是否须就全球所得在内地履行申报义务发出核查通知。

  政策分析

  如何准确判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案例中,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天数明确未满183天,因此判断其是否构成居民个人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代表个人的长期居住意愿和生活归属。

  王先生认为,其已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香港购置物业、受雇工作、缴纳税款和强制性公积金,体现了其将香港作为长期稳定生活中心的明确意愿,其已经构成了香港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住房且始终保留内地户籍,其配偶、子女等核心家庭成员均长期在内地生活、工作和学习,同时其在内地拥有合伙企业股权,且担任职务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这是构成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的最有力证据,也是判定“习惯性居住”的核心要素。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判断,王先生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内地习惯性居住,构成了内地的税收居民。

  案例中,王先生的情况已同时触发了内地和香港的居民身份判定条款,形成了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此时,应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中的“加比规则”来确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

  判断结论

  根据《安排》规定,启动“加比规则”后,首先进行“永久性住所”测试。案例中,王先生在北京和香港均拥有自有住房,即王先生在内地和香港均拥有永久性住所,故此标准无法明确判定,应按照顺序转入“重要利益中心”测试。

  “重要利益中心”要求审视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一方,以此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案例中,王先生尽管在香港有工作并购置物业,但其配偶、子女均长期在北京生活、工作和学习,即最密切的家庭关系位于内地。同时,王先生在北京任职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且其主要资产(如房产、投资、银行存款)也集中于内地,这意味着王先生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位于内地。

  据此,王先生的家庭纽带、经济重心和社会关系均位于内地,“重要利益中心”已明确指向内地。按照“加比规则”,当“重要利益中心”可确定时,即应认定王先生为“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最终判定王先生为内地税收居民,王先生认可该判定后,就此前未申报的全球所得,包括香港公司支付给王先生的薪金及香港的投资收益等,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拆分收入骗享优惠再被查,合理商业目的架构如何搭建?

编者按: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至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与此同时,一些本已超过标准、应正常纳税的企业,试图通过人为拆分业务、资产或收入,制造符合优惠条件的假象,从而非法获取税收利益。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年第22号),明确将分拆收入列为税收违法行为,释放出强化监管拆分收入偷税的信号。

  本文基于国税总局最新公布的三个典型“拆分收入”偷税案,从行为模式、违法动因、法律后果及合规边界等多维度展开分析,旨在为市场主体厘清“拆分收入”中合理安排与违法偷税的界限。

  一、案例引入

  (一)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拆分收入偷税案

  2020年至2022年,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通过操控关联企业拆分收入偷逃税款。该公司在广西拥有多家关联企业,均登记为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表面合规,实则由同一集团控股:销售人员由咕咕狗公司统一管理考核,但劳动合同和社保被周期性调至不同关联企业,制造独立经营假象;收入通过预收账款挂账,再按需拆分至关联公司开票,确保单家公司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门槛。

  经查,该公司通过拆分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118.94万元。2024年5月,南宁市税务局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64.67万元。

  (二)安顺百年婚宴公司拆分收入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

  2021年至2023年间,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为使其单体收入始终维持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门槛之内,利用其员工身份注册了两家无实际经营场所的空壳个体工商户,将本属于公司的巨额婚宴收入,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分流至这些空壳主体,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掩盖其真实营收规模。该公司因此少缴各项税费249.77万元,最终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合计392.79万元。由于逾期未缴清款项,该案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夏安阳拆分收入骗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偷税案

  2019年至2021年,夏安阳以其实际控制的9家注册于宁波象山的个体工商户为工具,承接某影视公司的综合服务项目后,将本应归属于其个人的经营收入人为拆分至多家个体户,利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等个税优惠政策,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部门最终查实其拆分收入少缴个税345.92万元。2024年9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罚款,合计518.88万元。因夏安阳逾期未缴清款项,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面临刑事责任追究风险。

  二、从案例看“拆分收入”的常见形式

  (一)集团控制下的多主体协同拆分

  该模式常见于集团化运营企业,其核心特征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形式,掩盖业务、资产、人员及资金的统一控制实质。违法性主要体现在:

  1.各关联主体在核心经营要素上不具备真实独立性,如人员由同一团队统一管理、考核与调配,业务承接与执行由同一控制方决策,资金收支实行统一归集与调度。

  2.收入款项通常先归集于某一核心主体或挂账处理,再根据各关联主体的税收优惠额度进行反向拆分配比与开票,导致发票流、资金流与真实的业务流、经营主体严重背离。

  (二)企业借助空壳个体工商户分流收入

  此模式关键识别特征在于作为收款方的个体工商户缺乏经营实质,通常表现为:

  1.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必要从业人员、无真实开展业务的能力与记录,仅作为配合主体现金流与开票的“工具主体”。

  2.业务款项往往不直接进入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账户,而是经由企业控制的个人账户或直接转入空壳个体户,形成“公司业务、个人收款、个体户开票”的资金回路,刻意阻断收入与企业主体的关联。

  3.该类个体户在整体业务链中不承担任何创造价值的经营功能,其设立和存在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即为开具发票并适用低税率或免税政策。

  (三)个人收入分拆至多个个体户

  个人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收入性质为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主要体现为:

  1.实际控制人通常在短期内集中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这些主体在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开票对象上高度相似或一致,并全部由该自然人实际控制。

  2.这些个体户共同承接源自同一委托方或关联方的同一类型业务,将本应由个人作为单一提供者取得的整体收入,在无合理商业理由的情况下,机械性地拆分至多个主体进行核算与申报。

  三、违法“拆分收入”的原因

  (一)增值税优惠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超过该标准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营收规模超过免税额度的企业或个人而言,拆分收入后,单个主体的销售额可控制在免税门槛内,从而全额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年销售额130万元的主体,拆分至两家个体户后,若每家月销售额均不超过10万元,可全额免税;若不拆分,则需缴纳约1.3万元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低至5%,而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税负差距高达20个百分点。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若通过拆分业务使拆分后的主体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大幅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例如,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的企业,不拆分需缴纳100万元企业所得税(25%税率),拆分后若两家主体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合计仅需缴纳20万元企业所得税(5%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率最高为35%,如果个人按照劳务报酬申报所得税率最高为45%,考虑到20%的扣除,实际劳务报酬税率最高为36%(45*(1-20%))。从以上看来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税负率相差不大,但是因为在实践中,经营所得往往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政策,例如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那么经营所得最高的实际税率只有3.5%,个别地方甚至能达到更低,这样大的税负差异是吸引个人成立多个个体户将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的重要原因。

  以取得增值税和附加税税后100万的收入为例,假定当年仅有6万的基本减除费用,以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税为(100*80%-6)*35%-8.592=17.3万元,而如果按照经营所得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则需缴纳个税仅为100*10%*20%-1.05=0.95万元。

  四、违法“拆分收入”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述三起案例中,税务机关均依法作出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罚款比例在50%左右,合计处罚金额均远超少缴税款本身,也体现了税务机关对该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二)刑事责任

  当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能从行政违法领域上升至刑事犯罪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构成逃税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述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与夏安阳案,均因当事人逾期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案件已由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这标志着案件性质已从行政违法质变为刑事犯罪,当事人将面临失去人身自由并处财产刑的严峻后果。

  五、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拆分收入”不构成违法

  (一)判断标准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2号公告)的解读中提出,判断拆分收入是否违法的核心标准在于其是否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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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本文通过案例与法理相结合的分析,揭示出“拆分收入”违法与合规的本质界限在于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违法拆分通常表现为人为制造多个缺乏经营实质的主体,以套取税收优惠为核心目的,其背后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差异驱动。

  随着税收监管从“以票管税”迈向“以数治税”,税务机关对业务实质、资金流向与发票逻辑一致性的审查能力显著增强。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架构安排,不仅面临补税、滞纳金和高额罚款的行政责任,更可能因逾期未缴而触发刑事风险,导致企业及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税务合规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生存发展的底线要求。任何组织架构与交易模式的调整,都应以真实业务为基础,以长期价值为导向,确保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不逾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