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企服办[2023]1号 上海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5-17
文号:沪企服办[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61

上海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企服办〔2023〕1号                2023-05-17

各区人民政府,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医保局:

  《上海市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市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

上海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

上海市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助力本市中小微企业纾解困难,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一)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各区对新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不低于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不低于30万元奖励。至2023年底累计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2万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万家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700家以上。(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二)支持企业“小升规、规转强”。支持“小升规”企业采购数字化管理、技术创新、法律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对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鼓励各区给予支持。对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市区联动给予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5%、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三)支持科技成果创新转化。实施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政策扶持金额基础上加计30%。建设全球技术供需对接平台,组织全球技术转移大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和新产品推广。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建设和升级企业技术中心,至2023年底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突破1000家。(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四)加大产业人才支持力度。落实国家“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备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中小企业申请入驻本市各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支持中小企业申报东方英才领军项目、“上海产业菁英”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等项目。(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五)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市级技术改造专项支持门槛由项目总投入20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支持金额不超过核定总投入的10%,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

  (六)支持企业绿色化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绿色化升级,最高支持1000万元。开展节能降碳“百一行动”和清洁生产改造。支持30家企业建设绿色工厂、5家企业建设零碳工厂。(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助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七)加大数字能力供给。支持中小企业使用线上会议软件、工业软件等“小快轻准”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实施智评券、算力券等,支持中小企业购买智能工厂诊断咨询及人工智能算力等服务。对在上海数据交易所首次挂牌数据产品、优秀数据品牌和数商给予资金补助,培育不少于300家中小数商企业,形成不少于30个品牌数据产品。(市经济信息化委)

  (八)加强平台服务赋能。发布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推荐目录,2023年培育不少于20个细分领域专业服务商,推动25万家中小企业上平台上云。对中小企业与数字化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合同给予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支持。(市经济信息化委)

  (九)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行动。建设“工赋学院”,面向重点企业开展高管轮训。支持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中小企业“工赋伙伴”计划,开展DCMM贯标评估、数字化转型水平评测和诊断。打造一批数字化转型“小灯塔”企业,鼓励中小企业“看样学样”,逐步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全覆盖。举办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推进周,打造数字化服务专员队伍和服务联合体。(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各区政府)

  三、营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生态

  (十)引导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举办“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活动。推动本市国有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鼓励大型企业和平台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创新数据产品经营,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充分发挥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特色载体作用,开放应用场景、加强资源匹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十一)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到2023年底。支持企业进入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参与本市各类重大应用场景“揭榜挂帅”行动。对企业抢抓订单相关商务费用给予补贴,推动外贸“千企万品”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强对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服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十二)支持企业参与重大展会活动。对企业参加列入“上海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海外展会推荐项目”等境外展会,以及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主办的重点国际性展会给予支持。支持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览展会,促进中小企业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五五购物节”等重大特色活动。(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构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梯度培育体系,加大与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及龙头企业合作。支持发展现代农业产业等重点领域集群。2023年培育10个左右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力争建设5个左右国家级特色产业集群。(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工商联、各区政府)

  四、强化中小企业金融赋能服务

  (十四)加大普惠金融服务支持。落实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支持银行加大普惠信贷投放。实施普惠金融顾问制度。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推进“融资畅通”工程和无缝续贷“十百千亿”工程,至2023年底普惠贷款余额达1.1万亿元、无缝续贷累计投放突破1.2万亿元,为企业节约成本100亿元以上。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机制延期至2023年底,纾困融资金额突破6000亿元。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五)降低企业信用担保贷款成本。对2022年第四季度通过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担保、从上海辖内商业银行首次获得普惠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2%的贴息补助,单户企业贴息金额最高20万元。落实2023年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保持1%(含)以下。(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十六)支持产业链融资。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标准化票据、供应链票据、保理等业务。鼓励银行制定专门授信方案,高效服务链上中小企业。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深化产融对接和信息共享。力争2023年供应链金融融资余额突破4500亿元。(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银保监局)

  (十七)支持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持续推动“浦江之光”行动升级,完善改制上市培育机制,对后备库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加快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十八)支持中小企业股权融资。通过参股等方式支持有条件的机构申报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子基金,探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引导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专精特新”专板。(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五、加大中小企业纾困力度

  (十九)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实施重点群体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吸纳在本市登记失业3个月及以上人员或本市2023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二十)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用人单位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二十一)防范化解企业账款拖欠。开展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账款拖欠专项行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企逾期未支付中小微企业账款信息披露制度,实现无分歧账款化解率100%,50万元以下无分歧账款清偿率100%。(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二十二)落实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和税收宣传月活动,助推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红利直达快享。2023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自2023年至2024年,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实际发生额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市税务局)

  (二十三)开展助企纾困专项行动。组建中小企业政策宣讲团,深入开展政策宣讲。发挥中小企业服务专员作用,提供政策上门服务。发挥诉求流转机制作用,提升诉求办结率和企业满意度。市区协同加大政策创新力度,持续优化发展环境。(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六、加强中小企业精准服务

  (二十四)优化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充分发挥“上海市企业服务云”“益企服”等平台和中小企业服务专员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开展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培育优质公共服务机构。(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十五)支持中小企业质量标准品牌建设。开展中小企业质量提升公益培训工程和“质量月”系列活动,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提供全产业链的质量问诊、技术帮扶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参评各级政府质量奖,培育一批质量标杆。支持中小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内外标准编制,按规定给予标准化专项资金资助。开展标准化业务培训。推进“四个一百”行动,支持外贸自主品牌建设。(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

  (二十六)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发布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支持新技术、新产品高效获取知识产权保护,便利开展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融资。依托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等机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市知识产权局、市司法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十七)优化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深化精细化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推动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全面覆盖有关行政执法领域。完善“12348”小微企业服务专线,提供针对性法律咨询服务。举办上海市企业法务技能大赛,组织开展宪法法律进企业主题法治宣传活动。(市司法局)

  (二十八)加强组织保障。充分发挥市区两级企业服务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季度部门会商和调研督导工作机制。深入开展“益企赋”系列专项行动,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召开全市中小企业大会,加强中小企业舆论宣传、政策解读,形成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良好氛围。(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各区政府)

  附件

“益企赋”系列专项行动清单

  1.中小微企业助企纾困专项行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2.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行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3.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4.“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活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5.“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6.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账款拖欠专项行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7.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8.“上海产业菁英”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活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9.中小企业“工赋伙伴”计划行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10.应用场景“揭榜挂帅”行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11.节能降碳“百一行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12.上海“融资畅通”工程(上海银保监局)

  13.无缝续贷“十百千亿”工程(上海银保监局)

  14.“质量月”系列活动(市市场监管局)

  15.中小企业质量提升公益培训工程(市市场监管局)

  16.市企业法务技能大赛活动(市司法局)

  17.宪法法律进企业主题法治宣传活动(市司法局)

  18.税收宣传月活动(市税务局)

  19.“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市税务局)

  20.“浦江之光”行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1.“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22.“四个一百”行动(市商务委)

  23.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市科委)

  24.“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市教委)

推荐阅读

“630”将至,境外个人所得税追征应防范的法律风险

近期有部分客户接到了税务局的电话或短信,通知其对境外所得进行纳税申报。尤其是2025年6月30日的追征截止日已临近,如尚未完成补征申报,应尽快着手进行。

  对申报准备中经常涉及且比较敏感的问题,我们作如下分析提请客户注意。对于申报范围、申报形式和申报内容,仍建议咨询律师以避免相应风险,特别是如已接到税务局通知作进一步现场解释的客户,更应引起注意,复查自己的首次申报是否存在疏漏,积极应对现场解释。

  一、税务机关如何获取境外收入信息

  税务机关通过共同申报标准系统(“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进行信息交换。共同申报标准是经合组织(“OECD”)从2014年就发布的一套税务信息交换系统,对各国税务机关之间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规则、要求和程序作出了指引。实际上,从2018年9月开始,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已实现首次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交换信息。

  在香港的银行开立账户时,除了提交身份证明,银行会要求个人在申请表格中勾选税收居民身份,如属于中国的税收居民,则银行账户信息会被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不仅是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其控制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如作为控股人设立的离岸控股公司,同样受此管辖。如何确认是否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需要分析其资产构成和收入来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甄别。

  二、税务机关能够接收到的账户信息颗粒度

  如已接收到税务局的通知要求补征,建议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根据共同申报标准的实施规范,通常,以下金融账户的信息将被交换回国内:

  1、账户信息–金融资产如存款账户、托管账户、股权或债权交易账户中账户持有人的信息如姓名、证件号(即“纳税人识别号”)和地址等信息;

  2、账户财务信息–年末账户余额、利息、股息及其他收入金额等,注意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也被纳入管理。

  三、哪些境外收入需要纳税

  对境内个人来说,这次主要涉及的个人境外收入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该等股票、股权所得,如在境外持有房产,还可能包括财产租赁或转让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3号公告《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3号公告”)中具体约定: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股票亏损是否能抵扣?

  首先明确的是,按照3号公告的规定,境内账户的亏损不能抵扣境外账户的应纳税额。

  “二(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然而,对于境外账户中的抵扣,涉及的情况相当复杂,例如,股票交易是以单次交易的资本利得计算纳税额,或是以全年净额计算纳税额?如按照财产转让征收,应当按此征收,对于交易频率较高的客户来说申报程序复杂程度成倍增加;若按照国税函[2006]120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中规定:

  “(六)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从这条规定的原则来推断,股票交易应当按照全年收益净额来缴纳。但该条规定是否适用于境外收入仍待推敲。

  此外,涉及亏损抵扣仍有许多问题是缺乏明确规定和过往实践的。例如,过去由于港股“打新”,为了提高中签率,许多客户都开立有好几个港股的交易账户,而几个境外账户之间的亏损能否互相抵扣?针对这些尚未出现明确规定的情形在计算亏损抵扣时,建议客户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五、申报时取得的所得是外币,折算成人民币采用什么汇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如属于补征税款的,应当按照最后一款的规定,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三十二条,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六、如实进行税务申报后,是否会被外管机构追索外汇合规问题?

  出境资金如涉及到历史上外汇出境的合规问题,则此后受到外管机构的追索风险是切实存在的。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曾签署过《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

  “《备忘录》明确,税务总局与外汇局共同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机制,共享税收征管和外汇监管相关数据。两部门利用共享的数据,对出口退税管理、跨境税源管理、外汇收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提高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根据双方共享的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共同实施相应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助、结果互认”。

  两部门未来深度合作,交换信息目前看来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就税务申报而言,为了避免外管合规的风险作不实申报也无异于饮鸩止渴。建议面临此类风险的客户,尽早咨询律师进行相应的事后补救措施。

  “630”期限已经临近,境外收入补征的工作也刚开始。如已接到通知的客户建议积极应对,尚未接到通知的客户更应及早调整投资策略和投资渠道,以优化自己的税务结构从而提升投资收益率——例如在这一次的追征下,QDII产品和港股通较之直接境外开户就体现出了税收方面的优势。

  经济新周期面前,海外资产的配置也应更注意安全和合规。合规框架下的结构化布局,方能实现资产长期增值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专家解读

专家解读一

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促进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 樊勇

  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健全了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将有效维护公平税收环境,规范互联网经济秩序,助力平台经济向稳向好发展。

  近年来,平台经济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迅速发展壮大,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4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约12.79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26.5%。平台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暴露出来的平台之间的无序内卷、平台内主体之间的恶性竞争等问题也不容忽视。此外,各类以次充好、刷单刷好评也严重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破坏了市场的诚信环境。

  这些问题的发生,一方面是部分经营者法律和责任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则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备,有效的监管措施不足。事实上,我国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就要求平台承担涉税信息报送义务,但缺乏具体操作性规定。现在《规定》的出台,有力促进了与电子商务法的有效衔接,是对电子商务法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细读此次出台的《规定》,主要目的还是通过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提升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从目前情况看,《规定》出台对绝大多数平台商家,以及平台上的家政人员、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快递小哥等各类“小哥”没有影响,只有少数高收入且低纳税遵从度群体的税负将提升到正常合规水平,这是维护税收公平、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应有之义。

  对良好税收秩序的有效维护,就是对守法经营者最好的保护。《规定》出台实施后,将促进对平台内不当经营行为的及时有效监管,有利于推动市场竞争进一步回归到以产品质量、服务创新、技术研发为核心的良性轨道,以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高效配置,促进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进而推动整个实体与线上经济生态的协同发展。

  专家解读二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出台

将带来多重积极效应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经济学家 汤继强

  近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实施,此举将有利于促进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公平竞争良好市场秩序,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规定》的出台,是规范平台经济竞争秩序的重要一招,不仅有利于防范隐匿收入少缴税款,同时还有利于打击恶意刷单、虚假营销等不合规经营行为,更好促进我国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平台内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于平台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自身运营而言,报送涉税信息仅是在其既有业务开展基础上附加合规的程序性动作,不涉及经营模式、市场策略调整,更不会影响其收入、成本和净利润等指标。

  于平台内经营者而言,既能有效遏制商户刷单等虚假销售的恶性竞争行为,又能有效防止个别不合规经营者,特别是高收入者虚假申报等,为诚信经营筑牢法治公平的“堤坝”。

  于广大消费者而言,《规定》出台后,将建立起更加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和信任机制,减少网络虚假交易、以次充好的发生,消费者可更加安心消费。

  据了解,当前平台内超过九成的经营者都是中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一直是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对象,在现行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下,其本身所需缴纳的税收很低或者基本不用缴纳。也就是说,即使《规定》实施后,这类企业规范了自身税务申报,企业税负依然不会变化。

  《规定》特别强调,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收入信息不需要报送,最大限度兼顾了民生服务的实际和平台报送便利性的需要。同时,《规定》明确要求,涉税信息报送工作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直接完成,无需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另行填报相关涉税信息,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来说基本是“无感”的。

  专家解读三

平台经济在法治轨道才能行稳致远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施正文

  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释放消费潜力、吸纳社会就业、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成为经济发展的有力引擎。

  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并非新兴事物,早在201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就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规定》的出台促进了与电子商务法的有效衔接,构建起更加严密的法治网络,更好促进各类经营主体的公平竞争。

  在全球范围内,出台法律明确规定平台企业的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已成为一种广泛认可的国际通行惯例。德国、法国等欧盟国家早在2023年1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欧盟税收行政合作指令》规则,要求平台运营商按规定报送平台上卖家的基本信息和金融账户、交易时间、运营商代扣或收取的费用、税款等交易信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平台经济要健康持续发展,必须始终走在法治的轨道上,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建立平台企业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将有效堵塞税收漏洞,保护守法者,打击违法者,营造更加公平、有序、活跃、健康的平台经济发展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按照《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否则将承担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顿的法律后果。报送规则的明确统一、公平适用,有利于在规范的市场“赛道”上,理性化的市场竞争成为“指挥棒”,引导互联网平台资源朝着更合理高效方向流动,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将受到有力保护,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将得到有效约束,有助于构建起层次分明、健康有序、创新活力迸发的平台经济新生态。

  专家解读四

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无需报送收入信息

对其工作生活没有影响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 张巍

  为健全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有效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秩序,国务院于6月20日公布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是我国针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税收公平、优化市场秩序,推动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报送涉税信息的义务主体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做任何操作;而且还设定了多种可以不报送涉税信息的情形,一是对《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不需要报送;二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三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四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从第二种情况看,《规定》出台不会对各类“小哥”、家政人员的日常工作、收入和税负产生影响。

  据统计,目前我国平台内从业人员近1亿人,主要集中在外卖、出行、配送、货运、家政等领域。配送主要包括外卖送餐、同城配送、快递配送等,运输主要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搬家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网约车服务或者代驾服务等,家政主要是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家务料理、家庭成员照护、家电家具维修服务等。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税务部门前期公布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数据,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基本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绝大部分“小哥”们的收入在减除基本扣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基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