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西新管发[2023]8号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71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22
文号:青西新管发[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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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71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西新管发〔2023〕8号            2023-02-22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激发新区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为新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经管委区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3.按照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5.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6.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7.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8.实施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减免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区退役军人事务局(58098197)、区人社局(86882653)、区农业农村局(88181322)

  9.2022年4月26日起,经青岛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可申领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执行期限至2025年4月25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882653)

  10.实施互联网平台灵活就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政策。符合补贴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同一灵活就业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补贴一次。执行期限至2024年7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132379)

  11.加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名符合条件人员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其他各类创业实体的,根据吸纳就业情况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3次。2021年1月1日起,受理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利率的200个基点给予贴息。执行期限至2023年8月15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882653/86880105)、人民银行黄岛支行(86970721)

  12.对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个人10万元及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880105)、人民银行黄岛支行(86970721)

  13.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等六类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等创业实体(不含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创业补贴。其中,创办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补贴标准为6000元;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补贴标准为12000元。符合创业带动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以及申领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增加补贴额度。以上创业补贴累计不超过30000元。执行期限至2025年4月25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882653)

  14.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0%的纳统限上住宿业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奖励2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文旅局(85176201)

  15.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可以每月领取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可以每年领取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期限最长5年;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可以每年领取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执行期限至2024年1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882653)

  二、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

  16.延续认可“个转企”企业转型前获得的荣誉信息,转型企业原则上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支持顺利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最大限度的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字号和行业特点。转型企业申报招投标项目资格,转型前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经营数据等条件,可延续至转型企业。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行政审批局(86165012/86958607

  /68976507)、区市场监管局(86175311)

  17.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微企业的,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均可通过办理转移手续予以沿用;属自然人(包括非个体工商户业主)名下的不动产,在“个转企”后投资入股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自然资源局(66075300/66075200)

  18.对“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个转企”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区工信局(85161795)

  19.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转型后的企业类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对申请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注销新设程序办理,可以同时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和企业设立登记,也可以先申请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待办理个体工商户清税等手续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但拟转型企业与原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除外。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设立登记时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企业登记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行政审批局(86165012/86958607)、区市场监管局(86175311)

  三、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20.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财税支持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2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22.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按月全额退还制造业等6个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和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增量留抵税额。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23.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区退役军人事务局(58098197)、区人社局(86882653)、区农业农村局(88181322)

  24.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借款前12个月内 (以借款申请日为准),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拖欠职工工资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按每人30万元的标准核定,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执行期限至2023年8月15日。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提供商标贷、信用贷等融资服务,支持其扩大经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882653)、人民银行黄岛支行(86970721)

  25.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2023年,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为8%(含生育保险),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9%。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882120)、区医保局(86166186)、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26.对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青岛市户籍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青岛市户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青岛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青岛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且培训出勤率不低于60%,经考核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后,可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全市实行统一的培训、鉴定费补贴标准,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和等级进行补贴。执行期限至2024年5月19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891905)

  27.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45%,对非预留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财政局(86887231)

  28.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5161772)、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29.对获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青岛市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小企业产业园或市级创业创新基地的,新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民发局(85161573)

  30.用自主研发的“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为全市家电、机械装备、橡胶、汽车、轨道交通装备、船舶海工、电子信息等产业重点骨干企业配套的小微企业,青岛市按其年度新增配套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补助。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民发局(88151066)

  31.对申请青岛市技术创新中心奖补的企业,根据市技术创新中心运营绩效,青岛市每年遴选不超过100家,每家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申请“云上研发中心”奖补的企业,根据“云上研发中心”运营绩效,青岛市每年遴选不超过500家,每家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5161795)

  32.在原依法取得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住建局(86766808)

  33.在专业展馆举办的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的专业贸易类展会,实际展览面积每5000平方米,扶持5万元;在专业展馆举办的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的消费类展会,实际展览面积每5000平方米,扶持2万元。单个展会每届扶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会展业发展促进中心(86768299)

  34.在新区酒店或会议中心举办的参会人数500人及以上、会期2天及以上的各类会议论坛活动,酒店住宿500间夜数及以上,给予5万元扶持;酒店住宿1000间夜数及以上,给予10万元扶持;酒店住宿2000间夜数及以上,给予20万元扶持。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会展业发展促进中心(86768299)

  35.对参加国内外知名专业展会的工业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6175786)

  36.对新区工业品牌“瑯琊榜”新上榜企业,每家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复审通过的新区工业品牌“瑯琊榜”上榜企业,每家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6175786)

  37.青岛市对获得省级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补。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新区对年内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知名区域公用品牌或农产品品牌的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纳入“瑯琊榜”农业品牌或年内新获得“三品一标”农产品的经营主体,每个经营主体给予3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5年4月28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农业农村局(88195195)

  四、支持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

  38.对当年实现纳统的“四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30万元;施工总承包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000万元及以上和专业承包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增纳统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其他“四上”企业(包括纳入“四上”企业联网直报范围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餐饮企业、住宿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以及除批零住餐、交通运输以外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服务业)奖励2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6988895)、区发改局(85166068)、区交通运输局(68976591)、区商务局(85162720)、区住建局(86998126)、区文旅局(85176201)

  39.支持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品牌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实施“倍增计划”,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亿元、150亿元、80亿元、30亿元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80万元、30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6988895)

  40.对符合新区制造业发展规划的技改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6%给予支持,其中对属于新区“5+3”产业的技改项目,按1.2倍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对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重大技改项目,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技改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且当年度增幅超过100%、50%、30%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6175786)

  41.对经核定当年研发投入较上年度新增200万元以上,且增量排序居全区前200位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给予最高5%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5161795)

  42.支持新区“四上”企业中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自完成股份制改造第一个盈利年度起3年内,对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长率超过20%的,给予其主营业务收入新增部分2%的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25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6989353)

  43.对获评国家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青岛市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获批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的,青岛市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准建设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的,青岛市分别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发改局(86989508)

  44.青岛市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奖励金额按晋级补差原则执行),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新区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6175786)

  45.青岛市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奖励金额按晋级补差原则执行),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新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研究院等创新平台,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最高4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6175786)

  46.支持零售企业做大规模。青岛市对纳统的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每增长1亿元奖励50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300万元。青岛市对纳统的限上品牌连锁便利企业,年零售额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20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10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商务局(85162720)

  47.支持规模以上企业采取新建、兼并、重组等方式,成立人力资源服务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等,提升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水平,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根据年度营业额增幅进行奖励,同一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0月18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132326)

  48.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新纳统的规上会展企业,在纳统奖励基础上给予10万元经营业绩奖励。已纳统在库且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幅10%及以上的会展企业,给予10万元经营业绩奖励。降低会展企业融资成本,给予规上会展企业专项贷款利息30%的贴息,贷款贴息每年申请一次,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三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会展业发展促进中心(86768299)

  五、支持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49.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青岛市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并按其认定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新区对新引进或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青岛市给予10万元奖励,新区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有成长性的青岛市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市、区(两级)按照1:1比例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5161795)

  50.对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区工信局(85161795)

  51.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区工信局(85161795)

  52.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区工信局(85161795)

  53.对新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青岛市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市级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优秀的,青岛市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经费支持,用于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5162339/85161795)

  54.新区对依托企业为主体建设,新认定或获准组建的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最高4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备案建设的市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中心,择优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5162339/85161795)

  55.支持国际技术转移和跨境创新合作。支持企业通过技术转移或股权并购方式引进境外先进技术,对在新区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给予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0%的奖励,最高200万元人民币。企业并购境外研发机构,对经核准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奖励,最高300万元人民币。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25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商务局(86989309)

  56.支持科技型企业争取股权投资。对新区科技型企业首次获得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被投资企业奖励,最高100万元;第二次获得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25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6989353)

  六、支持企业升级为“专精特新”“民营百强”企业

  57.鼓励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技改,对新上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青岛市按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奖补,最高10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民发局(88151066)

  58.新区“专精特新”企业可通过纯信用方式,申请专项贷款用于生产经营,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85BP(不超过4.55%),最快1个周完成审批。执行期限至2024年3月23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地方金融监管局(86989821)、区民发局(86988875)、人民银行黄岛支行(86970732)

  59.支持“专精特新”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拓宽跨境融资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通过要素保障、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等政策,推动外方债权人将债权转增注册资本。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商务局(86989397)、人民银行黄岛支行(86970732)

  60.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山东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青岛市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青岛民营100强的企业,新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民发局(88151077)

  七、培育企业上市

  61.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补助,市区两级最高给予企业中介费用补助700万元。其中:签订上市中介服务协议并形成改制重组方案或尽职调查报告补助100万元,完成青岛证监局备案辅导补助200万元,中国证监会(注册制为证券交易所)受理首发上市材料补助4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700万元补助。企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成功后,奖励企业家30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地方金融监管局(86989600)

  62.对在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企业,市区两级最高给予企业中介费用补助180万元;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市区两级最高给予企业中介费用补助700万元(含以上新三板挂牌补助18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地方金融监管局(86989600)

  63.对“四上”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给予补助40万元。其中:给予中介费用补助20万元,由区财政负担;首次股权融资最高补助20万元,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2%标准核算,由区财政负担。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地方金融监管局(86989600)

  64.对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股权融资和发行可转债融资)的,按融资额度给予相应奖补。其中,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青岛市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青岛市给予30万元奖励;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青岛市给予50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民发局(85161573)

  八、给各类市场主体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65.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水平。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无需固定住所(经营场所)的企业,可委托具备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以住所托管的方式登记注册,解决初创企业“选址难”“成本高”问题。深化“一照多址”改革,允许经营项目不涉及前置或后置审批的商事主体〔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分公司、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除外〕,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区市不同地址的,在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经营场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行政审批局(86165012/86958607)、各镇街

  66.推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落地。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歇业制度安排,允许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优化相应的税收、社保办理手续,帮助市场主体降低维持成本。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行政审批局(86165012/86958607)、区市场监管局(86175311)、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区人社局(86882120)

  67.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发挥“新区法律服务超市”作用,整合律师、公证、鉴定、调解等资源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多元化”法律服务。深化律师进企业服务活动,组织开展面向企业、行业协会的系统性合规服务,助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管理。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高效办理拖欠账款案件。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司法局(85139677/86160306)、区人民法院(18563901279)

  68.以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依托新区国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推动市场主体专利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对新认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山东省专利奖、中国专利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省长、市长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获中国、省长质量奖提名的,按50%比例奖励。执行期限至2024年10月29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市场监管局(86996628/86976280)

  69.建立联系服务企业长效工作机制。在巩固前期走访活动成果的基础上,建立“我与企业一起成长”联系服务企业长效工作机制,形成新区全量企业专人联系数据库,保持机关干部与企业“一对一”联系长期固定,彻底打通服务企业的“最后一公里”。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86989267)、区行政审批局、区工信局(86986596)、财政局(85167613)

  70.推行市场主体监管执法新模式。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动态调整新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不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给予“四新经济”企业1-3年包容期,在包容期内以行政指导和服务为重点,通过法规宣传、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柔性监管方式,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司法局(86116162)、区市场监管局(86111886)、各行政执法部门

  71.激发商会活力。研究制定新区星级商会管理办法,依据评分标准,按照得分情况评出“五星商会”1名,“四星商会”2名,“三星商会”3名,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向国家、省、市推荐“四好商会”和“优秀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的重要参考;在各项荣誉评选、媒体宣传、培训学习等方面向星级商会倾斜。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民发局(88151077)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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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yeyongqing@anlilaw.com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