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23]1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河南省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4-27
文号:豫政办[20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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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河南省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2023〕17号           2023-04-27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23年河南省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7日

2023年河南省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各地、各部门要围绕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分行业分区域挖掘、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的岗位,更好发挥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建立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机制,各地定期统计收集发布岗位需求信息,帮助高校毕业生尽早就业。国有企业除涉密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外,应实行公开招聘。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且按要求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年度招聘计划60%的国有企业,2023年可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教育厅、税务局等部门,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事业单位招聘力度。2023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中,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2022年。上半年集中组织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原则上于7月底前完成聘用工作。简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公开招聘方案备案后,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自主决定招聘时间、自主组织考试考务、自主确定拟聘用人员。(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基层就业空间。2023年“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规模不低于2022年。扩大大学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规模。医学院校毕业生特招计划、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招募规模在2022年基础上分别提高25%、75%。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城乡社区专项计划、村医专项计划、特岗教师计划,支持、引导高校毕业生在社区治理、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教育、社会工作等领域就业创业。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有关经费可按规定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中列支。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待遇编制、定向招录、贷款代偿、考试加分等政策。(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科技厅、省委编办、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稳定大学生参军入伍规模。义务兵征集和直招军士、军队文职人员招录中优先吸纳2023届高校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院校毕业生。畅通毕业生参军入伍“绿色”通道,落实参军“四优先”、事业单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普通高职(专科)士兵免试参加普通专升本招生、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等优惠政策。对应集入伍的在读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每人给予500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应征入伍给予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的学费补偿,对应征入伍的大学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省军区动员局、政治工作局、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就业指导。健全高校学生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体系,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高校要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创业基础课列入教学计划,并给予学时学分保障。高校要按一定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相关职称评审。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列入大中专院校职称专业设置范围,鼓励高校按照条件和比例为申报就业创业指导专业职称的人员分配1—2个高级职称名额。开展就业指导名师、优秀职业指导师、优秀就业指导课程和教材遴选推荐评定工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招聘服务。加强校园招聘市场建设,提高招聘活动频次和质量。省级财政统筹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活动补助+成效补助”模式对高校校园招聘给予经费补助,高校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合作组织开展招聘活动,省教育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按规定拨付资金。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进校园,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24365”校园招聘等活动,举办区域、行业、专业等定制式招聘活动,持续打造“‘职’在河南”高校毕业生系列招聘活动品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各高校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开展毕业生档案转递接收服务专项行动。自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离校未就业服务专项行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开展全口径、全方位、全天候信息交互会商研判,持续跟进落实实名服务。教育部门要落实高校毕业生去向登记制度,将去向登记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必要环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遍联系,对有就业意愿的,为每人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开展就业见习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梦想启航—河南省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2023年募集就业见习岗位10万个以上。对年度吸纳见习人员超过100人、留用率超过70%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就业见习单位,优先评定为省级示范见习基地,按规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鼓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升就业见习保障水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或者参加企事业单位项目研究,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开展就业困难结对帮扶行动。完善就业帮扶机制,落实“一人一档一策”帮扶措施。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面向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能力培训。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继续免除2023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3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本金部分可再申请延期1年偿还,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省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团省委、省乡村振兴局、残联、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各高校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青年专项技能提升行动。扩大青年职业技能培训规模,将有培训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纳入职业培训服务范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考试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开展青年创业服务支持行动。实施青年创业扶持计划。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网络(电商)创业培训各一次,按规定分别给予200元、1000元、300元、1500元的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按个人不超过20万元、小微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经金融机构同意后可给予展期还款。支持各类孵化载体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并依据服务在校大学生创业者的数量和质量给予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团省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将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点,确保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资源对接、服务协同工作机制,做到就业促进、创业引领、基层成长、见习培训、权益维护同向发力,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高校要积极开展高质量充分就业示范高校(院系)创建,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各地、各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就业政策服务专项或主题宣讲,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环境。(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以及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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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同时构成内地和香港居民,适用“加比规则”确定税收居民身份

实务中,个人可能同时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居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税收协定中普遍采取“加比规则”判定。“加比规则”的使用有先后顺序,即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顺序来确定最终税收居民身份,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部分纳税人的生活和工作呈现出“双城模式”,其实际申报缴纳税款时,需注意居民身份的判定。

  典型案例

  王先生持有中国内地(北京)户籍和身份证,并于2018年取得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一家合伙企业并任职,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时,王先生受雇于某香港公司,从香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在香港缴纳薪俸税(类似于内地个人所得税)和强制性公积金(类似于内地社保)。

  根据CRS(共同申报准则)信息交换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将王先生在港金融资产信息交换至内地主管税务机关。2025年7月,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按非居民身份申报纳税。进一步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北京)和香港均有停留,但据本人陈述说明和后期出入境记录核验,在任意一个纳税年度内,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时间均未超过183天,在香港的停留时间也未超过180天。同时,王先生的配偶和子女长期在北京工作学习,家庭核心成员的生活重心在北京。

  由于王先生的主要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均集中于内地,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王先生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是否须就全球所得在内地履行申报义务发出核查通知。

  政策分析

  如何准确判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案例中,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天数明确未满183天,因此判断其是否构成居民个人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代表个人的长期居住意愿和生活归属。

  王先生认为,其已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香港购置物业、受雇工作、缴纳税款和强制性公积金,体现了其将香港作为长期稳定生活中心的明确意愿,其已经构成了香港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住房且始终保留内地户籍,其配偶、子女等核心家庭成员均长期在内地生活、工作和学习,同时其在内地拥有合伙企业股权,且担任职务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这是构成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的最有力证据,也是判定“习惯性居住”的核心要素。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判断,王先生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内地习惯性居住,构成了内地的税收居民。

  案例中,王先生的情况已同时触发了内地和香港的居民身份判定条款,形成了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此时,应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中的“加比规则”来确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

  判断结论

  根据《安排》规定,启动“加比规则”后,首先进行“永久性住所”测试。案例中,王先生在北京和香港均拥有自有住房,即王先生在内地和香港均拥有永久性住所,故此标准无法明确判定,应按照顺序转入“重要利益中心”测试。

  “重要利益中心”要求审视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一方,以此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案例中,王先生尽管在香港有工作并购置物业,但其配偶、子女均长期在北京生活、工作和学习,即最密切的家庭关系位于内地。同时,王先生在北京任职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且其主要资产(如房产、投资、银行存款)也集中于内地,这意味着王先生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位于内地。

  据此,王先生的家庭纽带、经济重心和社会关系均位于内地,“重要利益中心”已明确指向内地。按照“加比规则”,当“重要利益中心”可确定时,即应认定王先生为“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最终判定王先生为内地税收居民,王先生认可该判定后,就此前未申报的全球所得,包括香港公司支付给王先生的薪金及香港的投资收益等,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拆分收入骗享优惠再被查,合理商业目的架构如何搭建?

编者按: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至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与此同时,一些本已超过标准、应正常纳税的企业,试图通过人为拆分业务、资产或收入,制造符合优惠条件的假象,从而非法获取税收利益。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年第22号),明确将分拆收入列为税收违法行为,释放出强化监管拆分收入偷税的信号。

  本文基于国税总局最新公布的三个典型“拆分收入”偷税案,从行为模式、违法动因、法律后果及合规边界等多维度展开分析,旨在为市场主体厘清“拆分收入”中合理安排与违法偷税的界限。

  一、案例引入

  (一)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拆分收入偷税案

  2020年至2022年,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通过操控关联企业拆分收入偷逃税款。该公司在广西拥有多家关联企业,均登记为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表面合规,实则由同一集团控股:销售人员由咕咕狗公司统一管理考核,但劳动合同和社保被周期性调至不同关联企业,制造独立经营假象;收入通过预收账款挂账,再按需拆分至关联公司开票,确保单家公司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门槛。

  经查,该公司通过拆分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118.94万元。2024年5月,南宁市税务局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64.67万元。

  (二)安顺百年婚宴公司拆分收入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

  2021年至2023年间,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为使其单体收入始终维持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门槛之内,利用其员工身份注册了两家无实际经营场所的空壳个体工商户,将本属于公司的巨额婚宴收入,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分流至这些空壳主体,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掩盖其真实营收规模。该公司因此少缴各项税费249.77万元,最终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合计392.79万元。由于逾期未缴清款项,该案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夏安阳拆分收入骗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偷税案

  2019年至2021年,夏安阳以其实际控制的9家注册于宁波象山的个体工商户为工具,承接某影视公司的综合服务项目后,将本应归属于其个人的经营收入人为拆分至多家个体户,利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等个税优惠政策,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部门最终查实其拆分收入少缴个税345.92万元。2024年9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罚款,合计518.88万元。因夏安阳逾期未缴清款项,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面临刑事责任追究风险。

  二、从案例看“拆分收入”的常见形式

  (一)集团控制下的多主体协同拆分

  该模式常见于集团化运营企业,其核心特征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形式,掩盖业务、资产、人员及资金的统一控制实质。违法性主要体现在:

  1.各关联主体在核心经营要素上不具备真实独立性,如人员由同一团队统一管理、考核与调配,业务承接与执行由同一控制方决策,资金收支实行统一归集与调度。

  2.收入款项通常先归集于某一核心主体或挂账处理,再根据各关联主体的税收优惠额度进行反向拆分配比与开票,导致发票流、资金流与真实的业务流、经营主体严重背离。

  (二)企业借助空壳个体工商户分流收入

  此模式关键识别特征在于作为收款方的个体工商户缺乏经营实质,通常表现为:

  1.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必要从业人员、无真实开展业务的能力与记录,仅作为配合主体现金流与开票的“工具主体”。

  2.业务款项往往不直接进入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账户,而是经由企业控制的个人账户或直接转入空壳个体户,形成“公司业务、个人收款、个体户开票”的资金回路,刻意阻断收入与企业主体的关联。

  3.该类个体户在整体业务链中不承担任何创造价值的经营功能,其设立和存在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即为开具发票并适用低税率或免税政策。

  (三)个人收入分拆至多个个体户

  个人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收入性质为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主要体现为:

  1.实际控制人通常在短期内集中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这些主体在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开票对象上高度相似或一致,并全部由该自然人实际控制。

  2.这些个体户共同承接源自同一委托方或关联方的同一类型业务,将本应由个人作为单一提供者取得的整体收入,在无合理商业理由的情况下,机械性地拆分至多个主体进行核算与申报。

  三、违法“拆分收入”的原因

  (一)增值税优惠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超过该标准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营收规模超过免税额度的企业或个人而言,拆分收入后,单个主体的销售额可控制在免税门槛内,从而全额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年销售额130万元的主体,拆分至两家个体户后,若每家月销售额均不超过10万元,可全额免税;若不拆分,则需缴纳约1.3万元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低至5%,而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税负差距高达20个百分点。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若通过拆分业务使拆分后的主体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大幅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例如,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的企业,不拆分需缴纳100万元企业所得税(25%税率),拆分后若两家主体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合计仅需缴纳20万元企业所得税(5%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率最高为35%,如果个人按照劳务报酬申报所得税率最高为45%,考虑到20%的扣除,实际劳务报酬税率最高为36%(45*(1-20%))。从以上看来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税负率相差不大,但是因为在实践中,经营所得往往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政策,例如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那么经营所得最高的实际税率只有3.5%,个别地方甚至能达到更低,这样大的税负差异是吸引个人成立多个个体户将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的重要原因。

  以取得增值税和附加税税后100万的收入为例,假定当年仅有6万的基本减除费用,以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税为(100*80%-6)*35%-8.592=17.3万元,而如果按照经营所得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则需缴纳个税仅为100*10%*20%-1.05=0.95万元。

  四、违法“拆分收入”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述三起案例中,税务机关均依法作出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罚款比例在50%左右,合计处罚金额均远超少缴税款本身,也体现了税务机关对该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二)刑事责任

  当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能从行政违法领域上升至刑事犯罪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构成逃税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述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与夏安阳案,均因当事人逾期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案件已由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这标志着案件性质已从行政违法质变为刑事犯罪,当事人将面临失去人身自由并处财产刑的严峻后果。

  五、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拆分收入”不构成违法

  (一)判断标准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2号公告)的解读中提出,判断拆分收入是否违法的核心标准在于其是否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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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本文通过案例与法理相结合的分析,揭示出“拆分收入”违法与合规的本质界限在于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违法拆分通常表现为人为制造多个缺乏经营实质的主体,以套取税收优惠为核心目的,其背后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差异驱动。

  随着税收监管从“以票管税”迈向“以数治税”,税务机关对业务实质、资金流向与发票逻辑一致性的审查能力显著增强。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架构安排,不仅面临补税、滞纳金和高额罚款的行政责任,更可能因逾期未缴而触发刑事风险,导致企业及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税务合规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生存发展的底线要求。任何组织架构与交易模式的调整,都应以真实业务为基础,以长期价值为导向,确保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不逾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