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发[2023]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支持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5-12
文号:粤税发[202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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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支持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税发〔2023 〕31号            2023-05-12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收支持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5月12日

税收支持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广东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聚焦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紧扣高质量发展关键环节,精准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持续提升税费服务水平,不断优化税收法治环境,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地,服务以实体经济为本、坚持制造业当家,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助推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创新驱动发展、制造强省、扩大内需、就业优先等重大战略实施,以新征程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为广东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税务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服务新阶段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1.充分发挥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作用。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纲,精准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境外人才实际税负水平与港澳趋同。用足用好国家赋予横琴和南沙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横琴境内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等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细化配套措施,强化跟踪分析,力求政策效应最大化。总结粤港澳大湾区先行先试经验,持续研究并推动出台更多税收领域创新措施,着力破除制约粤港澳人流、物流、资金流等自由流通障碍,促进要素流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竞争力。

  2.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以涉税征信跨境互认、智能终端跨境互设、涉税服务跨境互融为重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征管服务规则标准互鉴统一。推进统一优化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事项。全面放宽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南沙的执业限制。优化升级跨境电子办税缴费渠道,升级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探索智能引导、智能填单、智能审核等智能办税服务。推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全流程线上办。推进跨境人民币全程电子缴税、退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创立涉税费事项“湾区通办”服务示范区,打通粤港澳大湾区涉税费事项跨城协同服务“最后一公里”。

  (二)着力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制造业当家

  3.继续实施留抵退税助力制造业加快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进一步优化制造业常态化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措施,加强精准辅导和宣传,通过“反向预约”“双向直联”等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用好“一键体检”功能,提高退税审核效率,确保退税资金精准高效退付到制造业企业。巩固深化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成效,引导制造业企业高效用好用活退税资金,拓展退税效应。

  4.全力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结合广东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计划,有效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等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推动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协调科学技术部门加快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5.开展“一项目一专班” “一企一策”精准服务。各级税务机关围绕大产业、大平台、大项目、大企业、大环境提升行动,主动对接联系当地重点产业项目,实施“一项目一专班”全过程精准税费服务,针对产业链条不同环节、项目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综合施策。实施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服务,协调解决项目从立项、建成到运营全流程遇到的税费问题。对重点产业项目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等涉税费业务采取即时办理举措,协助推进“交地 (验)即发证”。拓展制造业大企业集团性、行业性税收定制服务,实施“一企一策”,在复杂涉税事项政策确定性、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方面提供个性服务。开展制造业大企业产业链专题分析,量身定制大企业健康报告,为服务地方政府科学决策、助力企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三)着力支持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

  6.聚焦所得税优惠政策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投入基础研究按100%加计扣除、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等税收政策,主动研究解决重大技术攻关工程、企业高端化智能化发展中遇到的涉税新问题。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以及股权激励、创业投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造创新人才新高地。

  7.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加强对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新兴产业集群税收服务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落实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编写和持续更新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对专精特新企业、行业“小巨人”、单项冠军等科技创新市场主体实施清单化管理。

  落实落细税收政策措施,助力国际高端人才引进。推广“产学研一体化粤税院士服务站”,助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四)着力服务“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8.积极培植巩固税源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细化完善税源培植巩固工作措施,加强分析研判,发挥各地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政策作用,大力巩固优势税源,培育新兴税源。对工业园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集群等开展针对性税收服务,打好税费支持政策“组合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落实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9.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促进富民兴村强镇。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落实农业生产者、“公司+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大力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龙头企业、预制菜产业发展。落实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保险公司涉农保险相关税收优惠,加强涉农普惠金融服务。持续推进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已开展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的地市,当地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税收指引细则,细化明确税种认定和计算口径。

  10.健全绿色税制推动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坚持绿色发展,积极做好绿色税种的质量管理、协同共治和政策储备,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更好发挥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促进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的功能。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以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政策,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掌握政策实施成效,切实发挥政策引导和调节作用。

  (五)着力服务稳定外资外贸扩大消费投资

  11.支持传统贸易和外贸新业态发展。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确保符合规定的一、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符合规定的其他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建立“零逾期”常态化督促督办机制。积极落实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和市场采购出口货物免税等政策,探索促进“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发展的措施,推进综合保税区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落实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支持加工贸易提升水平。用好研发设计、技术服务出口的退税政策,为科研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助力制造业智能化升级。

  12.完善“走出去”和“引进来”分类服务模式。发挥税收职能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帮助解决企业跨境涉税争议,进一步用好税收协定,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展“非居民个人纳税人制度性便利化措施”试点工作。深化落实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促进存量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

  13.立足重点领域有效扩大内需提振消费。促进汽车消费、汽车以旧换新,落实好阶段性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新能源和节能汽车车船税、销售二手车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餐饮、住宿、文旅消费,继续实施13个特定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支持配合免税店建设,积极推动离境退税第三方支付方式办理退税、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延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六)着力促进就业增收切实保障改善民生

  14.落实好就业民生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最优标准顶格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深化跨部门数据应用,广泛运用政府职业培训、就业服务中心、招聘会等平台,更加有针对性送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军营。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多种途径广覆盖、靶向式开展政策宣传,为服务“一老一小”提供税收保障。落实好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鼓励社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15.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减负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实行免申即享,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2022年阶段性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6.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深入实施特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在前期创新试行将网约车、外卖、快递劳务等8类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保障群体。积极开展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优化业务流程,总结试点成效,着力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保障失业人员生育保险权益,支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税收支持高质量发展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牵头落实,细化工作措施,形成任务清单,高站位、高水平谋划推进税收支持高质量发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夯实税收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财力基础。各级税务机关及时跟进掌握政策措施实施情况,

  健全政策落实常态化督促检查和定期评估机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优化工作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二)提升税费征管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动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费征管新体系。以“一次不用跑” “一次性解决”为导向,优化移动端办税缴费功能,全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逐步实现依申请事项全部可“线上办”, “非接触式”办税率超过96%。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上线“非居民跨境办税”场景,为非居民企业提供智能化跨境双语办税渠道。探索“税企直连”,推进“确认式” “合并”申报,推广应用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键零申报”功能,推行财产行为税和企业所得税“十一税”合并申报。拓展全省、跨省通办税费服务事项。进一步推广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辅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乐企直连服务试点。完善覆盖全缴税渠道、全数币运营机构、全税费种的数字人民币支付缴纳税费新格局。完善征纳互动平台,拓展纳税人端办理渠道“边问边办”“办问协同”服务功能。推动线下税费服务全面融入政务服务体系,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融合度。

  (三)纵深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见效。以“清单+机制+指引”的策略方法,快准稳好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分门别类梳理发布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推动更多优惠政策申报享受、免申即享。线上线下全方位开展政策宣导,

  利用税收大数据精准定位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信息和红利账单,帮助市场主体及时、便利、准确享受优惠。加强政策效应分析储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市场主体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推动完善有利于实体经济的税费政策措施,争取更多创新政策在广东先行先试。

  (四)优化税务执法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全面推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统一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执行口径、征管服务标准。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助力新业态发展,“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不在发票领用中设置不合理限制。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争议解决机制。实施“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精准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常态化打击“假企业” “假出口” “假申报”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部门联动构建更加精诚互通的共治格局。各级税务机关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以及行业协会等部门常态化沟通协作,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机制,围绕市场主体困难诉求、享受政策难点堵点,联合从资格认定、流程衔接、优惠享受、效应测算等环节,为市场主体提供“全链条”服务。积极推动广东税费征管保障制度地方性立法,从制度层面规范税费征管支持协助事项,切实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关于《税收支持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2023年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均对我省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部署,2023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已出台系列政策文件。税务部门作为经济职能部门,始终全力以赴落实各项税费支持政策措施,为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加力。2022年全省退税减税缓税降费4656亿元、惠及21万户市场主体,力度历年来最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进一步精准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提升税费服务水平、优化税收法治环境,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税务支撑。省税务局聚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关键环节,详细梳理税费支持政策措施,广泛开展调研和征求意见,制定了《税收支持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总体要求

  《若干措施》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即要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精准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持续提升税费服务水平、不断优化税收法治环境,为广东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税务支撑。

  三、主要内容

  (一)《若干措施》第二部分为重点任务。聚焦高质量发展重要关键环节,提出如下6方面16条政策措施:

  一是着力服务新阶段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出充分发挥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作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等2项措施。

  二是着力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制造业当家。提出继续实施留抵退税助力制造业加快发展、全力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开展“一项目一专班”“一企一策”精准服务等3项措施。

  三是着力支持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提出聚焦所得税优惠政策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等2项措施。

  四是着力服务“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出积极培植巩固税源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促进富民兴村强镇、健全绿色税制推动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等3项措施。

  五是着力服务稳定外资外贸扩大消费投资。提出支持传统贸易和外贸新业态发展、完善“走出去”和“引进来”分类服务模式、立足重点领域有效扩大内需提振消费等3项措施。

  六是着力促进就业增收切实保障改善民生。提出落实好就业民生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减负政策、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等3项措施。

  (二)《若干措施》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提出加强税收支持高质量发展组织领导、提升税费征管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纵深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见效、优化税务执法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部门联动构建更加精诚互通的共治格局等5项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若干措施》中提及的税费优惠政策均为国家出台的现行有效的优惠政策,相关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省税务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查询具体政策内容、享受方式等。省税务局也将分门别类梳理、更新发布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帮助各类市场主体懂政策、会操作、快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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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同时构成内地和香港居民,适用“加比规则”确定税收居民身份

实务中,个人可能同时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居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税收协定中普遍采取“加比规则”判定。“加比规则”的使用有先后顺序,即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顺序来确定最终税收居民身份,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部分纳税人的生活和工作呈现出“双城模式”,其实际申报缴纳税款时,需注意居民身份的判定。

  典型案例

  王先生持有中国内地(北京)户籍和身份证,并于2018年取得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一家合伙企业并任职,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时,王先生受雇于某香港公司,从香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在香港缴纳薪俸税(类似于内地个人所得税)和强制性公积金(类似于内地社保)。

  根据CRS(共同申报准则)信息交换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将王先生在港金融资产信息交换至内地主管税务机关。2025年7月,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按非居民身份申报纳税。进一步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北京)和香港均有停留,但据本人陈述说明和后期出入境记录核验,在任意一个纳税年度内,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时间均未超过183天,在香港的停留时间也未超过180天。同时,王先生的配偶和子女长期在北京工作学习,家庭核心成员的生活重心在北京。

  由于王先生的主要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均集中于内地,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王先生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是否须就全球所得在内地履行申报义务发出核查通知。

  政策分析

  如何准确判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案例中,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天数明确未满183天,因此判断其是否构成居民个人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代表个人的长期居住意愿和生活归属。

  王先生认为,其已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香港购置物业、受雇工作、缴纳税款和强制性公积金,体现了其将香港作为长期稳定生活中心的明确意愿,其已经构成了香港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住房且始终保留内地户籍,其配偶、子女等核心家庭成员均长期在内地生活、工作和学习,同时其在内地拥有合伙企业股权,且担任职务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这是构成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的最有力证据,也是判定“习惯性居住”的核心要素。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判断,王先生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内地习惯性居住,构成了内地的税收居民。

  案例中,王先生的情况已同时触发了内地和香港的居民身份判定条款,形成了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此时,应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中的“加比规则”来确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

  判断结论

  根据《安排》规定,启动“加比规则”后,首先进行“永久性住所”测试。案例中,王先生在北京和香港均拥有自有住房,即王先生在内地和香港均拥有永久性住所,故此标准无法明确判定,应按照顺序转入“重要利益中心”测试。

  “重要利益中心”要求审视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一方,以此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案例中,王先生尽管在香港有工作并购置物业,但其配偶、子女均长期在北京生活、工作和学习,即最密切的家庭关系位于内地。同时,王先生在北京任职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且其主要资产(如房产、投资、银行存款)也集中于内地,这意味着王先生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位于内地。

  据此,王先生的家庭纽带、经济重心和社会关系均位于内地,“重要利益中心”已明确指向内地。按照“加比规则”,当“重要利益中心”可确定时,即应认定王先生为“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最终判定王先生为内地税收居民,王先生认可该判定后,就此前未申报的全球所得,包括香港公司支付给王先生的薪金及香港的投资收益等,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拆分收入骗享优惠再被查,合理商业目的架构如何搭建?

编者按: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至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与此同时,一些本已超过标准、应正常纳税的企业,试图通过人为拆分业务、资产或收入,制造符合优惠条件的假象,从而非法获取税收利益。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年第22号),明确将分拆收入列为税收违法行为,释放出强化监管拆分收入偷税的信号。

  本文基于国税总局最新公布的三个典型“拆分收入”偷税案,从行为模式、违法动因、法律后果及合规边界等多维度展开分析,旨在为市场主体厘清“拆分收入”中合理安排与违法偷税的界限。

  一、案例引入

  (一)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拆分收入偷税案

  2020年至2022年,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通过操控关联企业拆分收入偷逃税款。该公司在广西拥有多家关联企业,均登记为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表面合规,实则由同一集团控股:销售人员由咕咕狗公司统一管理考核,但劳动合同和社保被周期性调至不同关联企业,制造独立经营假象;收入通过预收账款挂账,再按需拆分至关联公司开票,确保单家公司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门槛。

  经查,该公司通过拆分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118.94万元。2024年5月,南宁市税务局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64.67万元。

  (二)安顺百年婚宴公司拆分收入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

  2021年至2023年间,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为使其单体收入始终维持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门槛之内,利用其员工身份注册了两家无实际经营场所的空壳个体工商户,将本属于公司的巨额婚宴收入,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分流至这些空壳主体,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掩盖其真实营收规模。该公司因此少缴各项税费249.77万元,最终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合计392.79万元。由于逾期未缴清款项,该案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夏安阳拆分收入骗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偷税案

  2019年至2021年,夏安阳以其实际控制的9家注册于宁波象山的个体工商户为工具,承接某影视公司的综合服务项目后,将本应归属于其个人的经营收入人为拆分至多家个体户,利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等个税优惠政策,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部门最终查实其拆分收入少缴个税345.92万元。2024年9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罚款,合计518.88万元。因夏安阳逾期未缴清款项,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面临刑事责任追究风险。

  二、从案例看“拆分收入”的常见形式

  (一)集团控制下的多主体协同拆分

  该模式常见于集团化运营企业,其核心特征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形式,掩盖业务、资产、人员及资金的统一控制实质。违法性主要体现在:

  1.各关联主体在核心经营要素上不具备真实独立性,如人员由同一团队统一管理、考核与调配,业务承接与执行由同一控制方决策,资金收支实行统一归集与调度。

  2.收入款项通常先归集于某一核心主体或挂账处理,再根据各关联主体的税收优惠额度进行反向拆分配比与开票,导致发票流、资金流与真实的业务流、经营主体严重背离。

  (二)企业借助空壳个体工商户分流收入

  此模式关键识别特征在于作为收款方的个体工商户缺乏经营实质,通常表现为:

  1.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必要从业人员、无真实开展业务的能力与记录,仅作为配合主体现金流与开票的“工具主体”。

  2.业务款项往往不直接进入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账户,而是经由企业控制的个人账户或直接转入空壳个体户,形成“公司业务、个人收款、个体户开票”的资金回路,刻意阻断收入与企业主体的关联。

  3.该类个体户在整体业务链中不承担任何创造价值的经营功能,其设立和存在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即为开具发票并适用低税率或免税政策。

  (三)个人收入分拆至多个个体户

  个人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收入性质为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主要体现为:

  1.实际控制人通常在短期内集中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这些主体在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开票对象上高度相似或一致,并全部由该自然人实际控制。

  2.这些个体户共同承接源自同一委托方或关联方的同一类型业务,将本应由个人作为单一提供者取得的整体收入,在无合理商业理由的情况下,机械性地拆分至多个主体进行核算与申报。

  三、违法“拆分收入”的原因

  (一)增值税优惠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超过该标准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营收规模超过免税额度的企业或个人而言,拆分收入后,单个主体的销售额可控制在免税门槛内,从而全额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年销售额130万元的主体,拆分至两家个体户后,若每家月销售额均不超过10万元,可全额免税;若不拆分,则需缴纳约1.3万元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低至5%,而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税负差距高达20个百分点。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若通过拆分业务使拆分后的主体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大幅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例如,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的企业,不拆分需缴纳100万元企业所得税(25%税率),拆分后若两家主体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合计仅需缴纳20万元企业所得税(5%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率最高为35%,如果个人按照劳务报酬申报所得税率最高为45%,考虑到20%的扣除,实际劳务报酬税率最高为36%(45*(1-20%))。从以上看来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税负率相差不大,但是因为在实践中,经营所得往往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政策,例如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那么经营所得最高的实际税率只有3.5%,个别地方甚至能达到更低,这样大的税负差异是吸引个人成立多个个体户将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的重要原因。

  以取得增值税和附加税税后100万的收入为例,假定当年仅有6万的基本减除费用,以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税为(100*80%-6)*35%-8.592=17.3万元,而如果按照经营所得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则需缴纳个税仅为100*10%*20%-1.05=0.95万元。

  四、违法“拆分收入”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述三起案例中,税务机关均依法作出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罚款比例在50%左右,合计处罚金额均远超少缴税款本身,也体现了税务机关对该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二)刑事责任

  当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能从行政违法领域上升至刑事犯罪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构成逃税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述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与夏安阳案,均因当事人逾期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案件已由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这标志着案件性质已从行政违法质变为刑事犯罪,当事人将面临失去人身自由并处财产刑的严峻后果。

  五、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拆分收入”不构成违法

  (一)判断标准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2号公告)的解读中提出,判断拆分收入是否违法的核心标准在于其是否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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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本文通过案例与法理相结合的分析,揭示出“拆分收入”违法与合规的本质界限在于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违法拆分通常表现为人为制造多个缺乏经营实质的主体,以套取税收优惠为核心目的,其背后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差异驱动。

  随着税收监管从“以票管税”迈向“以数治税”,税务机关对业务实质、资金流向与发票逻辑一致性的审查能力显著增强。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架构安排,不仅面临补税、滞纳金和高额罚款的行政责任,更可能因逾期未缴而触发刑事风险,导致企业及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税务合规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生存发展的底线要求。任何组织架构与交易模式的调整,都应以真实业务为基础,以长期价值为导向,确保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不逾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