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23]6号 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17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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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17条措施的通知

宁人社发〔2023〕6号               2023-01-10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2〕76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民工及脱贫人口就业创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多措并举稳增长稳就业,现提出以下17条措施。

  一、大力发展产业引领就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共享经济、创意农业等新业态,促进农村多元化就业。加快培育就业帮扶车间、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引更多劳动力就近就地创业就业。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培育一批现代农业产业园、乡土产业名品村,发挥吸纳就业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区城镇化建设,鼓励新办环境友好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提升县域就业承载力,为农民工提供更多就近就业机会。

  二、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就业。坚持“应用尽用、能用尽用”,在交通、水利、能源、农业农村、新型城镇、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灾后恢复等八大领域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充分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和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加强指导协调、宣传摸底、对接吸纳,更多促进当地特别是县域内农民工参加工程建设,实现就业增收。采取“培训+上岗、学校、项目”方式,组织有就业意愿农民工和重点工程项目用工对接,开展针对性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工就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水平。落实以工代赈重点工程劳务报酬占比30%的规定,确保劳务报酬按时足额通过银行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

  三、鼓励返乡创业带动就业。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引导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多渠道灵活就业,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对个人创业、合伙创业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组织创业服务专家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专业化服务。建设高质量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对带动就业明显、发展前景好的返乡入乡创业项目,实施“拎包入驻”,提供全方位“打包办”“提速办”公共就业服务。对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创业补贴(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上浮30%),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贴(两次申领最高不超过1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促进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就业。加大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保障力度,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落实脱贫人口(监测对象)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帮扶车间就业、易地转移就业、托底安置就业等政策措施,促进稳定就业。实施“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将监测对象家庭子女纳入雨露计划助学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4000元(从2023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所需经费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五、培育选树一批劳务品牌。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中高端技能型劳务品牌;聚焦急需紧缺现代服务业,打造高品质服务型劳务品牌;聚焦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打造文化旅游类劳务品牌;聚焦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移民搬迁安置区等,打造民生保障型劳务品牌。培育一批劳务品牌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东耀家政”“中宁枸杞技工”“吴忠厨师”“大武口凉皮师”“海原司机”“西吉绣女”等有特色、有规模的劳务品牌,带动更多农民工创业就业。开展劳务品牌诚信评价和自律承诺行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内劳务品牌信用承诺制度,举办劳务品牌推介活动,搭建展示交流平台。各地可根据本地财力给予劳务品牌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一定的奖补,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六、发挥劳务协作机制作用。持续深化宁夏与福建、浙江、广东、新疆、内蒙古等省区劳务合作,充分利用黄河流域和谐劳动关系联盟平台机制,强化省际间用工信息联通、职业培训联动,必要时可开展“点对点”劳务输出,并为农民工购买“铁杆庄稼保”,确保外出务工安全有保障。动态掌握农民工返乡情况,建立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和有意愿外出人员“三个清单”。发挥自治区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市县驻外劳务工作站协调作用,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就业服务,帮助有意愿的农民工外出务工。对外出务工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脱贫农民工(含监测对象)、低收入农民工和移民搬迁农民工,按规定一次性给予每人每年交通补贴,其中跨省区务工800元、区内跨县务工200元。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统筹列支。

  七、健全用工信息对接机制。建立区内用工需求量大的地区与劳务输出量大的地区用工信息对接机制,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作用,利用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微信、网站等多形式开展用工需求、人力资源信息对接交流,将岗位信息及时推送给农民工和用工企业,引导有序外出务工。对吸纳符合条件农民工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给予企业实际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200元标准补贴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对吸纳农民工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补贴政策,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八、及时落实助企稳岗政策。加快落实社会保险费缓缴、降费率、稳岗返还、留工培训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措施,相关标准、施行日期、享受范围等执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免申即享”“直补快办”方式,将相关资金打入企业账户或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建立农民工就业相对集中的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企业常态化服务对接机制,定期了解企业需求,协调解决问题,提供优质服务,将农民工稳定在就业岗位上。对于吸纳农民工就业人数多、成效较好的项目,要合并简化相关手续,压缩审批备案流程,促进农民工尽快就业。

  九、健全完善稳岗服务机制。在项目规划、安排、资金投入等方面,优先考虑发展吸纳农民工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或企业,加快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对吸纳农民工就业较多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在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建立定期走访吸纳农民工就业量大的企业、工业园区机制,加强常态化用工指导,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通共享用工服务,为暂时停工企业、用工短缺企业搭建用工余缺调剂平台,在协商一致、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组织开展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保障好共享用工中劳动者权益,努力将农民工稳在当地。

  十、提供精准就业服务。完善失业农民工再就业帮扶机制,常住地、就业地、户籍地、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对其进行失业登记,“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纳入就业援助台账。结合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推广“直播带岗”“隔屏对话”“无接触面试”等新模式,加密线上线下求职招聘,优化“互联网+就业”线上服务,满足农民工多样化求职需求。开展“131”就业帮扶,对有就业需求的农民工至少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适合岗位信息和1次免费培训。在灵活就业集中的地区,依托现有或新开发的场地设施,改造和建设一批零工市场,搭建线上“数字零工驿站”,为灵活就业农民工提供“即时快招”服务,促进农民工多就业快就业。

  十一、支持提升就业能力。支持企业、职业培训机构等采取“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和“互联网+”等培训方式,围绕市场急需紧缺工种,为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展针对性技能培训、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升就业技能。大力开展新职业新业态培训,对获得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每人不少于1000元的培训补贴。积极推进乡村振兴所需农业农村本地人才实用技术培训,为不愿外出农民提供现代农业技术培训,提升农业农村产业发展能力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能力,帮助农民工稳定收入。

  十二、切实维护劳动权益。进一步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同行”和“百千万”计划,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维护中小微企业、新业态经济、平台经济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尊重大龄农民工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需要,指导企业根据农民工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不得以年龄为由“一刀切”清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有就业需求的大龄农民工免费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零工信息等公共就业服务。持续深化推进根治欠薪,畅通线上线下维权渠道,依法依规快立、快结、快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问题。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快调速裁劳动争议纠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三、强化就业监测评估。依托全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聚焦未就业和就业不稳定脱贫人口,建立完善就业帮扶台账。建立常态化农民工数据信息监测分析机制,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按月开展农民工就业状况跟踪调查和统计分析。加强人社、公安、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比对,定期电话联系、上门走访,准确掌握就业失业状态,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

  十四、优先实施就业帮扶。引导企业优先留用农民工,对失业的优先提供转岗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将农民工特别是脱贫劳动力作为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优先保障对象,推动脱贫人口愿出尽出。将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数量作为认定就业帮扶车间的基本标准,利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给予奖补。在此基础上,按照吸纳农民工人数再给予就业帮扶车间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11人至20人的补贴2万元,吸纳21人至30人的补贴3万元,吸纳31人至100人的补贴6万元,吸纳100人以上的补贴1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五、突出重点地区帮扶。聚焦国家、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搬迁安置区,持续实施就业帮扶专项行动,密集开展岗位投放和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大力挖潜产业项目、企业实体、重点工程和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岗位,带动更多农民工就业,重点要确保脱贫人口务工规模保持总体稳定,确保不发生规模性失业返贫风险。深化易地搬迁安置区按比例安排就业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置区周边以工代赈项目、基层服务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安排不少于15%的岗位用于吸纳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群众就业,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

  十六、加大托底保障力度。统筹用好现有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且有就业意愿、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实施安置,不得在现有规定外另行设置限制条件。对受疫情等突发情况影响,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临时性公益岗位托底安置,岗位补贴标准以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月发放。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中属于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予以全额代缴。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在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在确保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允许其兼职其他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退出公益性岗位。

  十七、压实责任形成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及脱贫人口就业创业工作,切实履行政府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主管责任,强化政策落实,优化就业服务,动态掌握就业失业情况,及时提供针对性就业帮扶。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广泛挖掘就业创业先进典型经验,讲好就业创业故事,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作为稳就业促就业效能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将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加强日常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压实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和资金使用标准,及时报自治区备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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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同时构成内地和香港居民,适用“加比规则”确定税收居民身份

实务中,个人可能同时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居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税收协定中普遍采取“加比规则”判定。“加比规则”的使用有先后顺序,即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顺序来确定最终税收居民身份,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部分纳税人的生活和工作呈现出“双城模式”,其实际申报缴纳税款时,需注意居民身份的判定。

  典型案例

  王先生持有中国内地(北京)户籍和身份证,并于2018年取得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一家合伙企业并任职,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时,王先生受雇于某香港公司,从香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在香港缴纳薪俸税(类似于内地个人所得税)和强制性公积金(类似于内地社保)。

  根据CRS(共同申报准则)信息交换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将王先生在港金融资产信息交换至内地主管税务机关。2025年7月,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按非居民身份申报纳税。进一步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北京)和香港均有停留,但据本人陈述说明和后期出入境记录核验,在任意一个纳税年度内,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时间均未超过183天,在香港的停留时间也未超过180天。同时,王先生的配偶和子女长期在北京工作学习,家庭核心成员的生活重心在北京。

  由于王先生的主要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均集中于内地,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王先生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是否须就全球所得在内地履行申报义务发出核查通知。

  政策分析

  如何准确判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案例中,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天数明确未满183天,因此判断其是否构成居民个人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代表个人的长期居住意愿和生活归属。

  王先生认为,其已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香港购置物业、受雇工作、缴纳税款和强制性公积金,体现了其将香港作为长期稳定生活中心的明确意愿,其已经构成了香港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住房且始终保留内地户籍,其配偶、子女等核心家庭成员均长期在内地生活、工作和学习,同时其在内地拥有合伙企业股权,且担任职务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这是构成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的最有力证据,也是判定“习惯性居住”的核心要素。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判断,王先生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内地习惯性居住,构成了内地的税收居民。

  案例中,王先生的情况已同时触发了内地和香港的居民身份判定条款,形成了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此时,应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中的“加比规则”来确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

  判断结论

  根据《安排》规定,启动“加比规则”后,首先进行“永久性住所”测试。案例中,王先生在北京和香港均拥有自有住房,即王先生在内地和香港均拥有永久性住所,故此标准无法明确判定,应按照顺序转入“重要利益中心”测试。

  “重要利益中心”要求审视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一方,以此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案例中,王先生尽管在香港有工作并购置物业,但其配偶、子女均长期在北京生活、工作和学习,即最密切的家庭关系位于内地。同时,王先生在北京任职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且其主要资产(如房产、投资、银行存款)也集中于内地,这意味着王先生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位于内地。

  据此,王先生的家庭纽带、经济重心和社会关系均位于内地,“重要利益中心”已明确指向内地。按照“加比规则”,当“重要利益中心”可确定时,即应认定王先生为“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最终判定王先生为内地税收居民,王先生认可该判定后,就此前未申报的全球所得,包括香港公司支付给王先生的薪金及香港的投资收益等,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拆分收入骗享优惠再被查,合理商业目的架构如何搭建?

编者按: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至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与此同时,一些本已超过标准、应正常纳税的企业,试图通过人为拆分业务、资产或收入,制造符合优惠条件的假象,从而非法获取税收利益。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年第22号),明确将分拆收入列为税收违法行为,释放出强化监管拆分收入偷税的信号。

  本文基于国税总局最新公布的三个典型“拆分收入”偷税案,从行为模式、违法动因、法律后果及合规边界等多维度展开分析,旨在为市场主体厘清“拆分收入”中合理安排与违法偷税的界限。

  一、案例引入

  (一)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拆分收入偷税案

  2020年至2022年,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通过操控关联企业拆分收入偷逃税款。该公司在广西拥有多家关联企业,均登记为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表面合规,实则由同一集团控股:销售人员由咕咕狗公司统一管理考核,但劳动合同和社保被周期性调至不同关联企业,制造独立经营假象;收入通过预收账款挂账,再按需拆分至关联公司开票,确保单家公司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门槛。

  经查,该公司通过拆分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118.94万元。2024年5月,南宁市税务局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64.67万元。

  (二)安顺百年婚宴公司拆分收入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

  2021年至2023年间,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为使其单体收入始终维持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门槛之内,利用其员工身份注册了两家无实际经营场所的空壳个体工商户,将本属于公司的巨额婚宴收入,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分流至这些空壳主体,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掩盖其真实营收规模。该公司因此少缴各项税费249.77万元,最终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合计392.79万元。由于逾期未缴清款项,该案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夏安阳拆分收入骗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偷税案

  2019年至2021年,夏安阳以其实际控制的9家注册于宁波象山的个体工商户为工具,承接某影视公司的综合服务项目后,将本应归属于其个人的经营收入人为拆分至多家个体户,利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等个税优惠政策,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部门最终查实其拆分收入少缴个税345.92万元。2024年9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罚款,合计518.88万元。因夏安阳逾期未缴清款项,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面临刑事责任追究风险。

  二、从案例看“拆分收入”的常见形式

  (一)集团控制下的多主体协同拆分

  该模式常见于集团化运营企业,其核心特征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形式,掩盖业务、资产、人员及资金的统一控制实质。违法性主要体现在:

  1.各关联主体在核心经营要素上不具备真实独立性,如人员由同一团队统一管理、考核与调配,业务承接与执行由同一控制方决策,资金收支实行统一归集与调度。

  2.收入款项通常先归集于某一核心主体或挂账处理,再根据各关联主体的税收优惠额度进行反向拆分配比与开票,导致发票流、资金流与真实的业务流、经营主体严重背离。

  (二)企业借助空壳个体工商户分流收入

  此模式关键识别特征在于作为收款方的个体工商户缺乏经营实质,通常表现为:

  1.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必要从业人员、无真实开展业务的能力与记录,仅作为配合主体现金流与开票的“工具主体”。

  2.业务款项往往不直接进入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账户,而是经由企业控制的个人账户或直接转入空壳个体户,形成“公司业务、个人收款、个体户开票”的资金回路,刻意阻断收入与企业主体的关联。

  3.该类个体户在整体业务链中不承担任何创造价值的经营功能,其设立和存在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即为开具发票并适用低税率或免税政策。

  (三)个人收入分拆至多个个体户

  个人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收入性质为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主要体现为:

  1.实际控制人通常在短期内集中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这些主体在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开票对象上高度相似或一致,并全部由该自然人实际控制。

  2.这些个体户共同承接源自同一委托方或关联方的同一类型业务,将本应由个人作为单一提供者取得的整体收入,在无合理商业理由的情况下,机械性地拆分至多个主体进行核算与申报。

  三、违法“拆分收入”的原因

  (一)增值税优惠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超过该标准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营收规模超过免税额度的企业或个人而言,拆分收入后,单个主体的销售额可控制在免税门槛内,从而全额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年销售额130万元的主体,拆分至两家个体户后,若每家月销售额均不超过10万元,可全额免税;若不拆分,则需缴纳约1.3万元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低至5%,而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税负差距高达20个百分点。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若通过拆分业务使拆分后的主体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大幅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例如,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的企业,不拆分需缴纳100万元企业所得税(25%税率),拆分后若两家主体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合计仅需缴纳20万元企业所得税(5%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率最高为35%,如果个人按照劳务报酬申报所得税率最高为45%,考虑到20%的扣除,实际劳务报酬税率最高为36%(45*(1-20%))。从以上看来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税负率相差不大,但是因为在实践中,经营所得往往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政策,例如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那么经营所得最高的实际税率只有3.5%,个别地方甚至能达到更低,这样大的税负差异是吸引个人成立多个个体户将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的重要原因。

  以取得增值税和附加税税后100万的收入为例,假定当年仅有6万的基本减除费用,以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税为(100*80%-6)*35%-8.592=17.3万元,而如果按照经营所得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则需缴纳个税仅为100*10%*20%-1.05=0.95万元。

  四、违法“拆分收入”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述三起案例中,税务机关均依法作出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罚款比例在50%左右,合计处罚金额均远超少缴税款本身,也体现了税务机关对该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二)刑事责任

  当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能从行政违法领域上升至刑事犯罪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构成逃税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述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与夏安阳案,均因当事人逾期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案件已由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这标志着案件性质已从行政违法质变为刑事犯罪,当事人将面临失去人身自由并处财产刑的严峻后果。

  五、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拆分收入”不构成违法

  (一)判断标准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2号公告)的解读中提出,判断拆分收入是否违法的核心标准在于其是否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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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本文通过案例与法理相结合的分析,揭示出“拆分收入”违法与合规的本质界限在于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违法拆分通常表现为人为制造多个缺乏经营实质的主体,以套取税收优惠为核心目的,其背后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差异驱动。

  随着税收监管从“以票管税”迈向“以数治税”,税务机关对业务实质、资金流向与发票逻辑一致性的审查能力显著增强。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架构安排,不仅面临补税、滞纳金和高额罚款的行政责任,更可能因逾期未缴而触发刑事风险,导致企业及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税务合规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生存发展的底线要求。任何组织架构与交易模式的调整,都应以真实业务为基础,以长期价值为导向,确保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不逾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