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23]1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度推进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3-06-13
文号:渝府发[20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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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度推进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渝府发〔2023〕15号           2023-06-13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全会部署要求,大力度推进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奋力开创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新局面

  (一)把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作为重要支柱产业来抓。统筹推进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方向,做优做强主导产业,实施食品安全、种养基地建设、品牌建设、平台建设、园区建设、“头羊计划”六大专项行动,构建完善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将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打造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二)创新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思路。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坚持“立足本地”与“两头在外”相结合,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坚持改革创新与科技创新相结合,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技术装备改造,提升生产管理现代化水平。坚持集聚发展与融合发展相结合,引导加工产能集聚,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坚持营造产业发展环境与厚植产业发展优势相结合,构建完善科技研发推广体系、生产要素保障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消费市场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建立产业生态联盟。

  (三)打造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高地。未来五年,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规模跨上新的台阶,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培育一批知名品牌,壮大一批龙头企业,完善一批产业链条,建成一批特色园区。到2027年,力争全市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产值达到5000亿元以上,规模以上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达到1.5%以上。

  (四)健全联农带农利益共享机制。坚持把带动农业、繁荣农村、致富农民作为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的基本出发点。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引导加工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集体经济组织等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推广“农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更多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就业。

  二、推进主导产业集群发展

  (五)优化发展布局。根据“一区两群”各区域发展定位,完善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规划。鼓励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跨区域建设原料基地,探索建立区域间原料基地共建共用、产值税收分享机制。推动加工产能向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长江、嘉陵江黄金水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和重要物流基地布局,打造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集中区和产业带。

  (六)做强做优主导产业。巩固提升竹木加工等传统优势产业,加快发展渝酒、精制茶等潜力较大的产业,聚焦重庆小面等特色美食加工,培育发展新优势。以粮油、肉蛋奶、果蔬、休闲食品、预制菜、火锅食材、中药材等产业为重点,推动跨越式发展。支持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重点培育1个主导产业、2个辅助产业,建设一批食品及农产品加工强区强县。

  (七)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一体推进标准化原料基地建设改造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推动科研、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全链条融合发展。培育壮大“链主”企业,鼓励食品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牵头组建产业联盟或产业联合体,促进产业链上各关联主体协同发展,培育形成一批综合产值1000亿元以上的产业集群。

  三、打造功能配套完善的园区载体

  (八)高水平建设一批产业园区。积极争创中国(重庆)国际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创建50亿元级、100亿元级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示范园区20个以上,建设一批中小企业集聚区。鼓励各区县充分利用中心镇粮站、废旧学校等闲置资源建设小型食品园,依托工业园区、物流基地、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建设“园中园”,不具备条件的区县可在异地合作共建加工园区。支持建设火锅食材、重庆小面、预制菜等特色产业园和为食品及农产品加工配套服务的功能产业园。

  (九)完善园区功能配套。统筹布局园区的研发、生产、加工、物流、服务等功能板块,完善仓储物流、标准厂房、供能供水、废污处理等配套设施,健全科技研发、融资担保、检验检测、电商营销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东盟农产品集散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建设人才公寓和员工集体宿舍。

  四、培育壮大龙头和头部企业

  (十)大力培育领军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坚持大中小企业一体培育,大力推动企业升规入统。实施“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壮大亿元级企业群体,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龙头企业、头部企业和品牌企业。实施“头羊计划”,重点打造100家领军企业、100家高成长性企业、100家综合服务保障企业和50家上市后备企业。鼓励企业强强联合,引导发展企业集团。

  (十一)加快企业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装备升级和模式创新,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装备。深入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融合应用,建设一批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推动企业原料采购、生产制造、市场销售数字化融通发展。推广应用减排减损技术和节能装备,提高企业绿色发展水平。

  (十二)着力招大引强。坚持全产业链招商,引进一批集仓储和商品化处理于一体的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企业。瞄准食品及农产品加工领域世界500强及中国100强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精准招商,引进培育一批“链主”企业。发挥区县主体作用,强化部门横向协同和市、区县纵向联动,建立联合协同招商机制。

  五、突出科技创新支撑

  (十三)建立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加强共用技术研发平台、专业研发机构、设计赋能中心建设,强化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引进食品及农产品加工领域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研团队来渝联合办学或设立研发机构。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开放式创新平台或协同创新中心。整合市内外科研资源,建立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联合研发平台。组建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联盟。

  (十四)加强关键技术攻关。探索“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园区+产业投资基金”模式,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产学研联合体。建立人才资源库、企业技术难题库和技术需求清单,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研发攻关。加大科技研发投入,采取竞争立项、“揭榜挂帅”等方式,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

  (十五)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完善技术转移体系和交易服务平台,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共建研发和技术转移机构。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完善权益分配方式。鼓励科研人员参与企业项目合作,或以科技成果入股企业。支持建设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中试基地。

  (十六)实施人才培养工程。推行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建立健全科研人员校(院)企双聘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兼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食品及农产品加工相关专业,与园区共建实训基地。积极引进国内外食品及农产品加工领域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加大职业经理人队伍培育力度。

  六、高度重视和抓好质量品牌建设

  (十七)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引导企业制定高水平的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支持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加快制定食品及农产品加工技术规程地方标准,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完善地方特色食品及农产品加工技术标准体系。

  (十八)塑造一批知名品牌。唱响“三峡柑橘”等区域公用品牌,做大重庆火锅、重庆小面等特色品牌,打造“老字号”“原字号”等品牌,支持创建企业品牌。推进品牌设计升级,造就一批市场知名度高、溢价能力强的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建立品牌目录制度,完善名牌产品征集、评选标准,健全定期审核和退出机制。

  (十九)打造“爆品”“爆款”“爆点”。深入研究消费者行为和市场变化趋势,推动产品重新定义,引导企业合理定位产品,加强产品研发设计,完善综合解决方案。细分赛道,找准小切口,打造一批“爆品”“爆款”“爆点”。制定“爆品”培育计划,力争7大重点产业各培育2—3个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爆品”。

  (二十)加强公共检测平台建设。深化产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推进检验检测集聚区、示范区建设,健全完善区域性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市级质检中心创建工作,提升检验检测能力,推动数字化转型。加强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和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十一)把食品安全放在首位。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鼓励企业落实良好生产规范要求,支持企业开展先进的质量管理、食品安全控制等体系认证。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数据库,建立溯源管理平台。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七、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二十二)扩大对外交流合作。加强与长江经济带沿线地区、东西部对口协作地区的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协作,主动承接产业转移。深入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协同发展,联手打造产业集群。着眼国内外大市场发展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支持企业根据需要在市外、国外布局原料基地。

  (二十三)促进“一区两群”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协同发展。强化对口协同,引导主城都市区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到“两群”区县建立原料基地,开办加工企业。探索创新“大带小、强带弱”“一区多园”等园区协同发展机制,鼓励主城都市区园区与“两群”区县园区联动发展。由结对区县共同组建协同招商专班,联手开展招商引资。主城协同区要帮助“两群”对口区县至少发展1个食品及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八、强化综合配套服务保障

  (二十四)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市、区县联动,增加对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的投入。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统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工业及冷链物流相关资金等,向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倾斜。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对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全面落实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和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五)创新金融服务。设立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生态基金。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强化数字金融创新运用,扩大产权抵押融资范围,创新各类应收款、预付款、仓单质押融资等供应链金融。强化“政银担”协同支持,健全信贷风险共担机制,完善农业担保“双控”管理,加大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担保贷款贴费力度。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完善全过程企业上市推进机制。

  (二十六)强化用地用电保障。按照“计划跟着项目走”和“消化存量确定增量”的原则,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和仓储流通设施建设用地应保尽保。因地制宜确定产业园区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投入产出强度。建立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用地项目库。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供配电设施建设,保障用电需求。

  (二十七)构建完善物流体系。完善农村三级物流体系,优化本地农产品原料“最先一公里”运输。加快构建城乡冷链物流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冷链物流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国际冷藏集装箱运输,充分发挥西部陆海新通道、中欧班列等出海出境大通道对产业的支撑作用。强化现有口岸功能应用,拓展海关特殊商品监管区域功能。

  (二十八)积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加强宣传营销推广,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引进培育多渠道网络(MCN)机构,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大特色电商平台、消费互联网平台建设力度,加强与大型电商平台合作及资源对接力度。用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等载体,改善投资贸易条件,引导企业加强国际合作,发展国际贸易。

  九、健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二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作用,构建完善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落实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责任,加强政策协同,强化要素支持,细化工作举措,定期开展赛马比拼,形成“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和整体合力。

  (三十)强化企业服务。加强营商环境建设,打造便利的市场环境、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抓好政策宣传解读,全面落实惠企政策。开展企业帮扶活动,组建由区县领导干部牵头的企业服务团队,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一)强化督查激励。将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纳入市政府对区县年度督查激励工作措施,对成效突出的区县进行激励。加强工作督查,健全约谈、通报机制。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支持政策措施,加大对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的支持力度。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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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同时构成内地和香港居民,适用“加比规则”确定税收居民身份

实务中,个人可能同时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居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税收协定中普遍采取“加比规则”判定。“加比规则”的使用有先后顺序,即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顺序来确定最终税收居民身份,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部分纳税人的生活和工作呈现出“双城模式”,其实际申报缴纳税款时,需注意居民身份的判定。

  典型案例

  王先生持有中国内地(北京)户籍和身份证,并于2018年取得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一家合伙企业并任职,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时,王先生受雇于某香港公司,从香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在香港缴纳薪俸税(类似于内地个人所得税)和强制性公积金(类似于内地社保)。

  根据CRS(共同申报准则)信息交换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将王先生在港金融资产信息交换至内地主管税务机关。2025年7月,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按非居民身份申报纳税。进一步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北京)和香港均有停留,但据本人陈述说明和后期出入境记录核验,在任意一个纳税年度内,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时间均未超过183天,在香港的停留时间也未超过180天。同时,王先生的配偶和子女长期在北京工作学习,家庭核心成员的生活重心在北京。

  由于王先生的主要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均集中于内地,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王先生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是否须就全球所得在内地履行申报义务发出核查通知。

  政策分析

  如何准确判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案例中,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天数明确未满183天,因此判断其是否构成居民个人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代表个人的长期居住意愿和生活归属。

  王先生认为,其已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香港购置物业、受雇工作、缴纳税款和强制性公积金,体现了其将香港作为长期稳定生活中心的明确意愿,其已经构成了香港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住房且始终保留内地户籍,其配偶、子女等核心家庭成员均长期在内地生活、工作和学习,同时其在内地拥有合伙企业股权,且担任职务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这是构成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的最有力证据,也是判定“习惯性居住”的核心要素。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判断,王先生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内地习惯性居住,构成了内地的税收居民。

  案例中,王先生的情况已同时触发了内地和香港的居民身份判定条款,形成了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此时,应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中的“加比规则”来确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

  判断结论

  根据《安排》规定,启动“加比规则”后,首先进行“永久性住所”测试。案例中,王先生在北京和香港均拥有自有住房,即王先生在内地和香港均拥有永久性住所,故此标准无法明确判定,应按照顺序转入“重要利益中心”测试。

  “重要利益中心”要求审视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一方,以此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案例中,王先生尽管在香港有工作并购置物业,但其配偶、子女均长期在北京生活、工作和学习,即最密切的家庭关系位于内地。同时,王先生在北京任职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且其主要资产(如房产、投资、银行存款)也集中于内地,这意味着王先生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位于内地。

  据此,王先生的家庭纽带、经济重心和社会关系均位于内地,“重要利益中心”已明确指向内地。按照“加比规则”,当“重要利益中心”可确定时,即应认定王先生为“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最终判定王先生为内地税收居民,王先生认可该判定后,就此前未申报的全球所得,包括香港公司支付给王先生的薪金及香港的投资收益等,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拆分收入骗享优惠再被查,合理商业目的架构如何搭建?

编者按: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至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与此同时,一些本已超过标准、应正常纳税的企业,试图通过人为拆分业务、资产或收入,制造符合优惠条件的假象,从而非法获取税收利益。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年第22号),明确将分拆收入列为税收违法行为,释放出强化监管拆分收入偷税的信号。

  本文基于国税总局最新公布的三个典型“拆分收入”偷税案,从行为模式、违法动因、法律后果及合规边界等多维度展开分析,旨在为市场主体厘清“拆分收入”中合理安排与违法偷税的界限。

  一、案例引入

  (一)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拆分收入偷税案

  2020年至2022年,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通过操控关联企业拆分收入偷逃税款。该公司在广西拥有多家关联企业,均登记为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表面合规,实则由同一集团控股:销售人员由咕咕狗公司统一管理考核,但劳动合同和社保被周期性调至不同关联企业,制造独立经营假象;收入通过预收账款挂账,再按需拆分至关联公司开票,确保单家公司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门槛。

  经查,该公司通过拆分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118.94万元。2024年5月,南宁市税务局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64.67万元。

  (二)安顺百年婚宴公司拆分收入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

  2021年至2023年间,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为使其单体收入始终维持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门槛之内,利用其员工身份注册了两家无实际经营场所的空壳个体工商户,将本属于公司的巨额婚宴收入,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分流至这些空壳主体,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掩盖其真实营收规模。该公司因此少缴各项税费249.77万元,最终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合计392.79万元。由于逾期未缴清款项,该案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夏安阳拆分收入骗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偷税案

  2019年至2021年,夏安阳以其实际控制的9家注册于宁波象山的个体工商户为工具,承接某影视公司的综合服务项目后,将本应归属于其个人的经营收入人为拆分至多家个体户,利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等个税优惠政策,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部门最终查实其拆分收入少缴个税345.92万元。2024年9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罚款,合计518.88万元。因夏安阳逾期未缴清款项,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面临刑事责任追究风险。

  二、从案例看“拆分收入”的常见形式

  (一)集团控制下的多主体协同拆分

  该模式常见于集团化运营企业,其核心特征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形式,掩盖业务、资产、人员及资金的统一控制实质。违法性主要体现在:

  1.各关联主体在核心经营要素上不具备真实独立性,如人员由同一团队统一管理、考核与调配,业务承接与执行由同一控制方决策,资金收支实行统一归集与调度。

  2.收入款项通常先归集于某一核心主体或挂账处理,再根据各关联主体的税收优惠额度进行反向拆分配比与开票,导致发票流、资金流与真实的业务流、经营主体严重背离。

  (二)企业借助空壳个体工商户分流收入

  此模式关键识别特征在于作为收款方的个体工商户缺乏经营实质,通常表现为:

  1.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必要从业人员、无真实开展业务的能力与记录,仅作为配合主体现金流与开票的“工具主体”。

  2.业务款项往往不直接进入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账户,而是经由企业控制的个人账户或直接转入空壳个体户,形成“公司业务、个人收款、个体户开票”的资金回路,刻意阻断收入与企业主体的关联。

  3.该类个体户在整体业务链中不承担任何创造价值的经营功能,其设立和存在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即为开具发票并适用低税率或免税政策。

  (三)个人收入分拆至多个个体户

  个人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收入性质为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主要体现为:

  1.实际控制人通常在短期内集中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这些主体在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开票对象上高度相似或一致,并全部由该自然人实际控制。

  2.这些个体户共同承接源自同一委托方或关联方的同一类型业务,将本应由个人作为单一提供者取得的整体收入,在无合理商业理由的情况下,机械性地拆分至多个主体进行核算与申报。

  三、违法“拆分收入”的原因

  (一)增值税优惠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超过该标准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营收规模超过免税额度的企业或个人而言,拆分收入后,单个主体的销售额可控制在免税门槛内,从而全额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年销售额130万元的主体,拆分至两家个体户后,若每家月销售额均不超过10万元,可全额免税;若不拆分,则需缴纳约1.3万元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低至5%,而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税负差距高达20个百分点。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若通过拆分业务使拆分后的主体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大幅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例如,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的企业,不拆分需缴纳100万元企业所得税(25%税率),拆分后若两家主体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合计仅需缴纳20万元企业所得税(5%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率最高为35%,如果个人按照劳务报酬申报所得税率最高为45%,考虑到20%的扣除,实际劳务报酬税率最高为36%(45*(1-20%))。从以上看来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税负率相差不大,但是因为在实践中,经营所得往往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政策,例如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那么经营所得最高的实际税率只有3.5%,个别地方甚至能达到更低,这样大的税负差异是吸引个人成立多个个体户将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的重要原因。

  以取得增值税和附加税税后100万的收入为例,假定当年仅有6万的基本减除费用,以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税为(100*80%-6)*35%-8.592=17.3万元,而如果按照经营所得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则需缴纳个税仅为100*10%*20%-1.05=0.95万元。

  四、违法“拆分收入”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述三起案例中,税务机关均依法作出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罚款比例在50%左右,合计处罚金额均远超少缴税款本身,也体现了税务机关对该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二)刑事责任

  当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能从行政违法领域上升至刑事犯罪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构成逃税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述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与夏安阳案,均因当事人逾期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案件已由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这标志着案件性质已从行政违法质变为刑事犯罪,当事人将面临失去人身自由并处财产刑的严峻后果。

  五、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拆分收入”不构成违法

  (一)判断标准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2号公告)的解读中提出,判断拆分收入是否违法的核心标准在于其是否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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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本文通过案例与法理相结合的分析,揭示出“拆分收入”违法与合规的本质界限在于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违法拆分通常表现为人为制造多个缺乏经营实质的主体,以套取税收优惠为核心目的,其背后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差异驱动。

  随着税收监管从“以票管税”迈向“以数治税”,税务机关对业务实质、资金流向与发票逻辑一致性的审查能力显著增强。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架构安排,不仅面临补税、滞纳金和高额罚款的行政责任,更可能因逾期未缴而触发刑事风险,导致企业及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税务合规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生存发展的底线要求。任何组织架构与交易模式的调整,都应以真实业务为基础,以长期价值为导向,确保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不逾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