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23]3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6-19
文号:人社部发[202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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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34号           2023-06-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我部决定实施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全面推行数字化改革,为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现将《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信息中心)

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十四五”系列规划部署要求,为实施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增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履职效能,推进人社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数字中国的重要论述,强化人社业务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构建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人社工作新形态,发展数字政务、赋能数字经济、助力数字社会,以数字人社助力中国式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数字人社建设各方面各环节,贯穿人社数字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全过程,确保数字人社建设正确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着力破解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让数字人社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促进共同富裕和人口高质量发展。

  坚持数据赋能。树立数字化思维,强化全流程进系统,形成全周期数据链,充分发挥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先导作用,让数据在政策实施、支持决策、服务群众、配置资源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提升人社领域管理服务水平,赋能政府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改革引领。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注重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双轮驱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有机结合,以数字化改革推动人社领域经办、服务、监管、决策模式的全方位变革。

  坚持整体协同。强化系统观念,增强系统集成,联通业务,打通数据,贯通上下,促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

  坚持安全可控。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构建制度、管理和技术衔接配套的安全防护体系,强化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应用平台等安全保障能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守牢网络和数据安全底线。

  (三)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是,依托金保工程等信息化项目,全面推行人社数字化改革,推进理念重塑、制度重构、流程再造,深化一体化、发展数字化、迈向智能化,优化数字社保、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加强数字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实现一体化办理、精准化服务、智能化监管、科学化决策、生态化发展,引领和支撑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数字人社建设体系初步形成,人社数字化底座基本建立,“全数据共享、全服务上网、全业务用卡”成效更加广泛,人社数字化应用场景不断涌现,业务实现有机联动,建成横向打通、纵向贯通、协同高效的人社一体化发展格局。

  到2027年,数字人社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数字化管理新体系、服务新模式、监管新局面、决策新途径、生态发展新格局全面形成,全国人社领域数字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成熟完备,实现整体“智治”。

  (四)整体框架

  数字人社建设行动按照“1532”的整体框架进行布局。“1”即1个总体目标,深化一体化、发展数字化、迈向智能化,提升人社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5”即着力打造一体化办理、精准化服务、智能化监管、科学化决策、生态化发展5类对内对外应用场景,引领各类业务工作;“3”即持续完善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人社大数据平台、公共基础设施3项能力底座,夯实发展基础;“2”即建立健全政策标准、安全保障2个工作支柱,提供有力有效支撑。

  二、推进一体化办理,塑造数字化管理新体系

  (五)以数字化推动政策精准落实,支持建立高质量充分就业工作体系。建成全省统一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和就业信息平台,对内实现业务统一办理、对外实现服务统一提供。推进招聘求职、政策申领、职业指导等在线服务,支持劳动者和企业便捷享受就业政策和服务。汇聚人社全领域数据资源,共享相关部门和市场机构数据,实现政策申领、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等信息“一库管理”,做准、做实、做全服务对象底数。打造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开通就业失业登记、就业见习、就业政策服务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支持全国性、跨地区就业业务线上办理。完善中国公共招聘网和“就业在线”,提升全国一站式招聘求职服务能力。构建全国就业信息资源库,实时归集就业管理和服务数据,支持业务办理和形势分析研判。(责任单位:就业司、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以数字化推动经办服务升级,支持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深入推进社保经办数字化转型,实行“全险合一”的社保经办管理服务,实现社保业务在省内无差别受理,全省通办。实现社保业务、财务、档案联动管理,实现“社税共享”“社银直联”,协同推进“社税财银”四方对账。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申领协同办理,实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省内及跨省联网直接结算。强化职业伤害保障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保服务支撑能力。健全社保数据准实时归集共享机制,实现企业(职业)年金数据汇聚、个人养老金数据共享,搭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数字全景图。加大“数据找人”工作力度,精准扩大参保覆盖面。(责任单位: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司、工伤保险司、失业保险司、农保司、基金监管局、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以数字化推动人才精准培养和有效供给,支持人力资源开发创新。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体系,发展覆盖职业生涯全过程的数字化职业技能培训,动态感知市场需求,形成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终身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建立全国统一的技工教育数字资源服务平台,推动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认。加强职称评审、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信息化,推进相关人才信息归集共享,健全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库。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建立职业技能评价服务监管平台,实现职业技能评价全过程信息记录和监管预警。加强事业单位工资管理信息化,推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生涯全周期管理。(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司、专技司、工资司、事业管理司、信息中心、指导中心、考试中心、专家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以数字化推进劳动维权便利化,支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广应用电子劳动合同,拓宽在人社服务中的应用场景。推进“互联网+调解仲裁”、数字仲裁庭、智能仲裁院建设。推进劳动关系协同治理,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联动处置,实现案件信息共享、查证事实互认。与法院等部门实现裁审信息衔接比对和案件协查,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促进调解仲裁与诉讼有效衔接。统筹推进农民工信息采集归集,加强农民工实名信息管理。(责任单位:劳动关系司、农民工司、调解仲裁司、监察局、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推行“一门综窗”。将各级人社服务大厅的“单一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大力推行受办分离模式,现场办理事项“只进一扇门、一窗全办结”。向有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银行、邮政下沉人社服务窗口,建立覆盖广泛的自助服务体系,推行全天候随时办服务。通过数据共享,进一步精简办事环节和材料。(责任单位:就业司、信息中心、社保中心、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化人社业务一体化应用。深入推进人社领域系统互联互通、数据融合共享、业务协同联动、部省纵向贯通,推动更多关联事项“智能联办”。以就业为牵引,持续推动业务整合、事项重组、岗责优化。统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社保登记、劳动用工备案。聚焦个人全生命周期、单位用人全过程,深化人社领域关联事项“一件事”打包办,联合相关部门推进新生儿出生、企业开办、员工录用、灵活就业、军人退役、职工退休、公民身后等重要阶段关联事项的“一件事一次办”。探索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就业、社保等相关业务联办。(责任单位:行风办、就业司、劳动关系司、信息中心、社保中心、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行精准化服务,构建优质便捷服务新模式

  (十一)大力推行主动服务。运用大数据精准识别政策享受对象,实现“政策找人”“人策匹配”,主动推送政策信息和相关服务,实现政策待遇“免申即享”“民生直达”“直补快办”。运用多源数据为服务对象精准“画像”,线上核验办事群众身份,自动核对办事材料,实行“免证办”“智能秒批”。推广“辅助帮办”“全程代办”,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暖心服务。在线发布本地区政策清单,实现惠企惠民政策及其兑现操作办法同步发布,“一网全查、一看就懂”。(责任单位: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持续推进“一网通办”服务。全面实现人社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网办”,向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服务热线延伸,线上线下事项统一、服务联动、多端协同。推动全国人社“一网通办”服务事项下沉至地方服务渠道。推动更多事项“跨省通办”,强化就业失业登记、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劳动维权、社会保障卡服务等高频事项协同办理,扩大异地经营企业和流动人员的“跨省通办”事项范围,实现相关人社政策待遇享受资格的异地共认或跨地区核验。实现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社保、职业资格、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劳动维权等个人权益信息全国一键查询,实现多支柱养老保险账户权益信息的联动查询。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川渝等区域联动协作。(责任单位:就业司、流动管理司、职业能力司、专技司、劳动关系司、基金监管局、调解仲裁司、监察局、信息中心、社保中心、指导中心、考试中心、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快发展智能服务。积极探索新技术应用,打造面向未来的智能化、沉浸式服务体验。建设集中统一、共享共用、动态更新的人社政策文件库,推进政策信息智能关联解读,实现政策赋能。构建全国智能化政策问答知识库,推进12333电话智能语音、在线智能客服、智能外呼等服务,加强话务数据分析,创新电话办事方式,逐步实现“一线通答”。建立智能化的业务规则引擎,以事项引导方式实现智能导办,同一事项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运用知识图谱、数字孪生等新技术,提供“数字柜员”24小时在线服务。在部分业务探索开展系统自动受理审核服务。(责任单位:办公厅、法规司、信息中心、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智能化监管,开创精确风险防控新局面

  (十四)加强就业失业风险防控。全面推行就业管理和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等拨付发放全流程数字化。通过数据比对、智能核查,对相关补助资金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精准管控。通过对政策享受数据的关联分析,开展相关补助资金使用效能评估。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探索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就业运行监测,提升就业失业风险预判和应对能力。(责任单位:就业司、职业能力司、失业保险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深化社保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基于大数据技术,建立常态化疑点数据筛查核查机制。健全业务规则,建立风控模型,优化系统风控预警功能,实现对社保关键业务环节和高风险业务智能化监控。依托生产库数据,全面加强社保基金非现场监督。深化社保待遇支付和工伤保险就医结算费用支出合规性智能监控。持续提升养老保障基金投资运营信息化监管能力。开展个人养老金运行信息核验,对相关政策进行运行监管。(责任单位:基金监管局、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司、失业保险司、工伤保险司、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共享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名录库,动态掌握机构经营服务情况。健全违法查处机制,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多元数据汇聚功能,打击造假、欺诈、侵权、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纳入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责任单位:流动管理司、职业能力司、劳动关系司、监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升用工监测和监察执法精准度。加强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建立企业用工风险预警机制,重点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欠薪预警监管。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联动处置根治欠薪反映线索。依托系统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违法风险较高的企业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督。探索开展远程监管、移动监管、信息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探索归集平台企业用工信息,加强平台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监测。动态分析舆情和投诉热点,联动处置违法违规线索。(责任单位:劳动关系司、监察局、宣传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动智能化内控。人社各项业务纳入一体化信息平台,实现全流程数字化运行。建立覆盖全领域、防控全过程、全员全岗有责的人社数字化内控监督体系,将管理手段融入工作流程,将风控规则嵌入信息系统,实现事前预警、事中管控、事后核查。基于“中台化”“原子业务”等模式,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大管控”应用,建立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社保其他险种等部省联动管控机制,在部级逐步实现对关键业务环节和高风险业务的实时管控。建立相关领域的案件库和案例库,形成专家知识图谱,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辅助支持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争议办案。利用5G、视频、区块链等技术,辅助远程实现工伤事故调查、劳动能力鉴定。全面实现非涉密人社信息系统通过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责任单位:就业司、职业能力司、养老保险司、工伤保险司、调解仲裁司、信息中心、社保中心、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撑科学化决策,开拓数字化监测分析新途径

  (十九)加强统计分析决策。推动实现从业务系统直接提取统计数据,加快构建统计现代化采集体系,严防统计造假。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就业趋势变化、社保基金收支平衡、养老待遇测算调整等开展挖掘分析、预测预警和模拟仿真,完善“用数据说话”的循证决策机制。推进人社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治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责任单位:规划司、就业司、养老保险司、信息中心、社保中心、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动态监测指挥。全面梳理反映人社部门履职效能的核心指标。完善人社监测指挥平台,实现数据指标的动态展示和“随查随用”。重点建设就业形势、社保基金运行、人才流动、劳动用工、农民工权益和流动、舆情热点等动态监测预警,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形成即时感知、主动应对的治理模式。实现对各级人社服务大厅的实时监控,对人事考试、根治欠薪及重大舆情、重大要情、网络安全等突发事件的调度指挥。(责任单位:规划司、就业司、流动管理司、农民工司、劳动关系司、养老保险司、监察局、行风办、宣传中心、信息中心、社保中心、考试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政策成效评估。基于大数据和模型,对高质量充分就业、社会保障等重大改革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实施效果开展分析评估,构建“决策-执行-评估-改进”的量化闭环,推动实现精准施策。(责任单位: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生态化发展,构筑高效共享协同新格局

  (二十二)积极推广居民服务“一卡通”。将社会保障卡作为政府民生服务的基础性载体,实现人社领域全面用卡,推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推广社会保障卡在政务服务、就医购药、养老服务、交通出行、文化体验、旅游观光、乡村振兴等方面应用,在相关区域探索实现“同城待遇”,积极扩大在校园、企业、园区、社区的应用。支持银行、商户、服务商等多方共建“一卡通”应用生态。推进电子社保卡与政务服务码等互通互认,持续深化“多卡合一”“多码融合”,实现应用赋能。依托社会保障卡构建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和支付结算模式,建立“区块链+电子社保卡”个人信息授权使用机制。(责任单位:信息中心、宣传中心、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跨业务跨层级跨部门数据共享。制定人社部门内部及跨部门数据共享目录并及时更新,全面实现人社部门内部跨业务精准高效共享应用,加强各级人社部门与相关民生服务、经济产业、公安、司法等部门数据按需共享。深化人社领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应用,实现业务联动、状态联查、服务联通。基于部省两级的人社数据资源,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面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数据共享和比对服务,实现数据赋能。(责任单位:信息中心、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社会化协同应用。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推动人社领域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按需对接市场机构和平台企业的社会数据,促进人社领域公共数据和相关社会数据融合应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共享使用人力资源市场供需信息,充分运用电子劳动合同、电子证照等服务资源,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数字化转型升级。探索与重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对接,打造“政企智联”服务模式,实现相关人社业务的衔接办理。(责任单位:流动管理司、劳动关系司、专技司、信息中心、社保中心、指导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夯实数字化底座,打牢人社数字化改革技术基础

  (二十五)健全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健全人社一体化管理平台。建成省级集中部署、业务协同联动、实时联网管控的人社一体化管理平台,推进信息系统整合,探索开辟应用创新区,支持市县两级开展数字化创新应用,实现平台赋能。完善全国集中性、跨地区业务系统功能,加强金保工程建设成果推广应用。健全人社一体化服务平台。推进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与省级平台联动建设,做好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持续提升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力,推进跨平台共享服务资源,提升掌上12333、电子社保卡移动端的智能化服务能力,实现服务赋能。健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平台。推进部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平台数字化升级,实现区域“一卡通”应用接入全国“一卡通”专区。构建持卡人数字空间,归集整合持卡人信息,实现“一卡一人一档”。提升社会保障卡社银联动服务水平,探索推进社会保障卡加载数字人民币支付功能。(责任单位:信息中心、规划司、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建立人社大数据平台。持续完善人社数据指标体系和技术标准。建立部省两级人社数据资源目录,实行“一数一源一标准”,实现动态管理。加强人社数据汇聚融合和全生命周期治理,开展“清数”专项工作,加强数据资产管理,健全全国人社数据归集机制。建立部省两级人社大数据平台,完善持卡人员、用人单位基础库,建立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人事、劳动关系等主题库和应用场景专题库,加载算法,训练模型,形成“人社数字大脑”。按信息主体健全人社电子档案袋,开展标签画像,提供精确感知、精准识别、分类评价、监管决策能力,支持场景化数字化应用。建立安全有序的数据回流机制,部级向省级、省级向有需求的地市回流相关人社数据,支持定制大数据应用。(责任单位:信息中心、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部省联动的人社区块链基础支撑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电子证照库,实现全国共建共用、互通互认。建设省级电子档案库,实现相关纸质档案电子化、证照化。提升部省两级数据中心实时业务支撑能力、全国主干网络承载能力,完善部省两级灾备系统。开展人社领域核心业务系统的测试验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安全可靠技术和产品应用,提高自主可控水平。(责任单位:信息中心、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筑牢工作支柱,支撑人社数字化改革

  (二十八)完善政策标准。加快完善与数字人社相适应的体制机制,修订清理不相适应的政策制度、管理规定,以数字化改革驱动人社业务流程再造、事项整合。继续推行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统一全省服务标准,规范服务入口,持续完善事项要素、电子档案等标准,动态调整人社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统一发布“跨省通办”事项办事指南。推广全国统一的社保经办服务技术标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拓展容缺办理事项。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办事模式,实现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预填申报等。合理界定岗位职责,加强监督管理、风险防控、数据治理和应用等岗位的人力配置。(责任单位:规划司、人事司、行风办、社保中心、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强化安全保障。全面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建立制度规范、技术防护、运行管理三位一体的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安全评估、监测预警、应急演练、事件处置等机制。实现与当地政务云的安全有效衔接。注重供应链安全,加强安全教育和运维人员管理。落实人社行业数据分类分级规范,强化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开展对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评估,探索对算法的审核管理。加强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建设应用。(责任单位:信息中心、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数字人社建设组织实施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数字人社建设协调机制,将数字人社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统筹协调,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落实,综合、业务、信息化等各部门全程参与。省级人社部门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参照本方案任务安排及部内责任分工,分解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明确本地牵头部门和参与单位,强化业务驱动,配备专门力量。多渠道筹集经费,创新重大任务和工程的资金投入方式,引导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规范参与建设。(责任单位:部网信办、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加强创新实践。部里发布数字人社参考应用场景,建立全国“揭榜领题”攻关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选择部分场景先行探索实践,适时总结推广。各地应从“小切口”破题,围绕难点痛点,研究提出本年度重点应用场景,并报部里备案。加强对数字人社建设成果和创新实践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部网信办、宣传中心、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加强调度评估。部里牵头制定数字人社建设评估体系,定期开展工作调度,重点分析评估统筹管理、实施进度、改革措施、应用成效等情况。省级人社部门定期开展跟踪调度和调查研究,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将数字人社建设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部网信办、部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加强队伍建设。分层级组织人社干部数字化业务能力培训,把数字素养纳入业务技能练兵比武活动。持续加强作风建设。加强人社数字化专业队伍建设,创新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交流使用机制,形成一支讲政治、懂业务、精技术的复合型干部队伍。(责任单位:行风办、人事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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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创投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仅适用于计算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4月末,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84673只,存续规模5.51万亿元;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0205只,存续规模10.96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25830只,存续规模3.41万亿元。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发展,现行税收政策下,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也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需要提醒的是,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仅适用于计算个人合伙人应纳税额。

  案例介绍

  A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020年12月21日在我国境内G省注册成立,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有关规定,并已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A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C公司,合伙人为自然人投资者甲某和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甲某实缴出资为5000万元,B公司实缴出资为5000万元。A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C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后,以甲某和B公司的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A合伙企业作为一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备案。

  2022年1月,A合伙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H公司和初创科技型企业M公司,投资额均为1000万元,持股比例均为40%。H公司和M公司接受A合伙企业投资后,于2024年2月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2024年11月,A合伙企业所持H公司和M公司的股份解禁流通,A合伙企业以市场价格分别对外转让其所持H公司和M公司的股权,转让其所持股权的比例均为50%,取得转让收入分别为400万元和2500万元。2024年,H公司向A合伙企业分配股息红利100万元,C公司提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200万元。除上述交易事项外,A合伙企业2024年未发生其他交易。

  政策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规定,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第一步,应计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二步,应将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抵减后的余额大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等于零或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息红利所得,采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上述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据此,A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B公司,不能适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基金管理人C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200万元,也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实操建议

  案例中,A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基金管理人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后,以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来确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A合伙企业2024年度来源于所投资项目H公司和M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合计为10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甲某应以其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100×50%=50(万元),按照20%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50×20%=10(万元),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4号公告规定,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案例中,A合伙企业以合理的对价对外转让H公司和M公司股权取得的转让收入,分别为400万元和2500万元,在暂不考虑交易过程中其他合理税费的情况下,A合伙企业2024年度投资H公司和M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分别为-100万元和2000万元,抵减后的余额为1900万元,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

  A合伙企业投资的H公司和M公司,符合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自然人合伙人甲某可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即可抵扣额=1000×50%×70%+1000×50%×70%=700(万元),甲某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1900×50%=950(万元),抵减后的余额=950-700=250(万元),按照20%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250×20%=50(万元),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适用何种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第四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究竟是否属于“劳动报酬”从而能否适用特殊仲裁时效?此问题深刻关切用人单位管理决策和劳动者权益保护,亟待厘清。目前司法实践对此莫衷一是,究其根本,源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不明。

  观点一: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

  持此观点者认为,劳动报酬即工资,指职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的对价。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因职工在应休而未休的假日期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报酬,只是报酬计算的标准较平时较高。未休年休假与加班加点类似,若加班加点中职工放弃的是休息权,未休年休假中职工放弃的也是休息权,而实践中一般都将加班费视为工资报酬的一部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工资用的也是“工资报酬”一词,既然认定加班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将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认定为劳动报酬,也有助于避免概念的混乱。

  在(2016)渝民申1134号一案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规定第十条明确‘定期休假’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带薪年休假应是定期休假的一种,相应地未休假应享受的待遇应属于工资报酬范围。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假应享受的待遇按该款规定也属于工资报酬。”此外,(2023)渝04民终1385号、(2016)冀民申3139号等均持类似观点。

  观点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福利待遇

  “福利待遇说”认为,带薪年休假是法律对各行各业职工所做的贡献的认同,职工之所以能取得与正常工作时相同的工资收入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单位为了自身良性发展而作出的一种福利安排(李富民,2016)。此外,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年休假天数的确定,并不仅仅以职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为依据,而是规定在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累计后确定,而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的,是职工当下的用人单位。故若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则要求当下的用人单位为职工于原用人单位的工作贡献买单的逻辑何在?

  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十九条规定:“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然而,2024年4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则删除了有关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因不明。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法院认为:“因带薪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款规定。“而在(2022)鲁民申5393号一案中,法院直接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律性质是劳动报酬还是福利待遇,目前在劳动立法层面尚缺失明确的规范依据,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该项费用不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对价,而是劳动者因未依法享受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而获得的额外报酬,因而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待遇,申请人主张上述费用属于劳动报酬理据不足。”(2016)沪01民终2832号、(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456号等亦持此观点。

  观点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惩罚性赔偿

  持此观点者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为据,认为立法者希望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因而苛用人单位以惩罚性赔偿。

  (2020)晋民申332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各种报酬,包括货币工资、实物报酬、社会保险三个部分,其中货币工资总额又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关于再审申请人所提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当予以支付的问题,因年休假工资是基于员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时,用人单位在支付职工正常工资即劳动报酬之外,还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该部分工资报酬并非职工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对价,系企业对职工未休年休假的一种经济补偿,因此并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

  笔者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福利待遇,因而相关主张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

  第一,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故加班加点工资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因此,劳动法律对加班加点的范围予以清晰界定,即仅限于在工作日、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而不包含年休假(贾迪、赵磊,2017)。因此,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并不属于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从而,将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排除在了工资总额的范围之外。职工福利系指行业和单位为了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保证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职工及亲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关怀、林嘉等,2016)目前,我国法定福利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和法定休假。(曾湘泉,2016)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能安排年休假的补偿是基于职工福利而产生的费用不应记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报酬是职工提供劳动的回报,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基础并不在于基于职工提供的劳动而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故即使使用“工资”一词,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其属于劳动报酬。

  第四,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资报酬与赔偿金系并列关系,不应将前者拆解为惩罚性赔偿金。

  (以上第一、二、三点用以评析“观点一: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第四点用以评析“观点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