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23]4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3-06-08
文号:粤府[202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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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实施意见

粤府〔2023〕47号       2023-06-08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更好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统筹数字政府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以促进政府履职协同高效为主线,以数据资源要素为核心驱动,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全面深化“数字政府2.0”建设,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充分发挥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对数字经济、数字文化、数字社会、数字生态文明的引领作用,特别是对实体经济发展、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促进作用,以数字化驱动生产生活和治理方式变革,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3年,“数字政府2.0”建设取得积极成效,数字政府体制机制日益健全,基础设施和网络安全水平持续增强,数据资源要素的驱动作用充分显现,“粤系列”品牌更加深入人心,省域治理“一网统管”、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府运行“一网协同”实现融合发展,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水平显著提升,打造全国数字政府建设标杆。

  到2025年,“智领粤政、善治为民”的“数字政府2.0”全面建成,政府治理流程模式不断再造优化,政务服务水平、省域治理能力、政府运行效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能力实现全国领先,数字政府引领驱动全面数字化发展的作用日益明显,带动数字经济、数字文化、数字社会、数字生态文明实现协同发展,打造数字中国创新发展高地。

  到2035年,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数字政府体系框架更加成熟完备,整体协同、敏捷高效、智能精准、开放透明、公平普惠的数字政府基本建成,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深化“三网”融合发展,提升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

  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优化业务流程,创新协同方式,推动“一网统管”“一网通办”“一网协同”相互促进、融合发展,不断提升政府数字化履职效能。

  (一)以“一网统管”开创省域治理新格局。

  1. 提升经济数字化治理水平。深化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金融、税务等行业部门信息化建设,为本行业及跨行业业务开展和创新提供技术支撑。全面构建经济治理指标体系,强化经济治理数据汇聚治理和共享应用。搭建全省协同的经济态势感知研判平台,探索运用各类经济分析研判算法模型,提升覆盖经济运行全周期的趋势研判和宏观调度能力。依托广东省规划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规划编制和实施动态监测、统一管理。促进各经济领域业务系统融合,实现经济政策有效衔接。加强对实体经济政策和重大决策落实效果的监测分析,持续提升经济调节政策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

  2.强化市场智慧化监管能力。强化食品安全、“两品一械”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数字化监管。建设完善市场监管大数据专区,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提高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强监管事项清单数字化管理,深化“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完善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进监管标准互通、违法线索互联、检验鉴定结果互认。充分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穿透式等新型监管手段,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智慧监管。强化以网管网,加强平台经济等重点领域监管执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创新与新经济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3.创新社会智能化管理模式。深化智慧信访建设,构建集分析、研判、预警、指挥于一体的决策指挥平台。推进“雪亮工程”和公安大数据平台建设,创新指挥决策、反恐维稳、打击犯罪、治安防控、民生警务等警务机制。建设完善应急通信网和全域风险感知网,深化综合监测预警、社会动员防控、智能监管执法、应急救援处置、智慧辅助决策等数字化业务应用。推进“粤平安”社会治理云平台建设,深化综合网格管理、矛盾纠纷化解、态势分析决策等应用。加快“数字住建”一体化应用体系建设,打造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推进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应用。推进交通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加快交通运输一体化数字平台建设应用。

  4.加强公共服务数字化管理。增强教育、医疗、人社、民政、法律服务等行业数字化管理能力,促进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推进数字校园建设,构建教育大资源服务体系,运用信息技术赋能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进智慧医院建设,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完善公共卫生智能化监测预警体系,强化疫情防控信息化支撑。升级改造广东省智慧人社中心,建立重点领域风险监管预警系统。深化民政业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应用,提高资金管理、社会救助、城乡社区治理、殡葬管理、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慈善社工等业务监督管理能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水平,加强法律服务数据分析研判。推进文化旅游体育监管智慧化建设,加强景区运行监测和文旅市场监管。

  5.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化水平。构建生态环境天、空、地一体化智能立体监测监控体系,加快智慧生态云平台建设,推动大气、水、海洋、土壤、固废、气候变化、核与辐射等业务协同互联。推进智慧自然资源建设,强化自然资源数据采集汇聚、协同关联、智能分析,全面提升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资源要素的调查监测、资产管理、审批监管和时空数据管控能力。推进水利工程智慧化建设,完善广东智慧水利综合应用平台,探索构建数字孪生试点流域,推动水利业务管理流程数字化全覆盖。

  6.提升“一网统管”综合支撑能力。升级完善“粤治慧”省域治理数字化总平台,打造城市操作系统。推进治理事项标准化,整合基层、群诉、行业治理入口,打造全省一体化协同联动中心,建立健全协同共治工作机制,为构建纵向联通、横向协同、智能管理、多级闭环的多元社会治理模式提供有力支撑。完善指挥调度体系,提供平战结合、融合指挥、全域资源快速调度能力。搭建监督管理体系,提供任务管理和指标管理能力。建立赋码管理体系,构建物、事二维码编码规范和标识体系,打造全省一体化赋码管理平台。加快构建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机制,拓展动态监测、统计分析、趋势研判、效果评估、风险防控等应用场景,不断提升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

  (二)以“一网通办”打造政务服务新高地。

  1.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编制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推动村级证明事项标准化、电子化改革。升级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全面推广实行同源管理、地市二次统筹功能,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健全政务服务标准体系,推动政务服务领域标准编制和修订。

  2.加强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规范审批服务行为,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强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枢纽作用,统筹整合各类网上办事入口,提升网上办事深度,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从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完善线下服务渠道,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立和政务服务窗口设置,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建设省级政务服务中心,合理设置无差别或分领域综合办事窗口。推动标杆政务服务中心创建,持续提升政务服务环境。合理配置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规范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深化政务服务监督平台建设,开展政务服务常态化监测。

  3.加快政务服务便利化建设。推出高频“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不断扩大“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范围。升级优化省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加大与国垂系统、省级自建业务系统的对接融合和数据共享力度,支持各地自建业务系统与省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对接。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共支撑能力,建立电子证照跨省互通互认机制,不断扩大电子证照应用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统筹推进政务服务“跨域通办”工作,不断扩大通办事项范围。建设个人和法人数字空间,推出“免申即享”、政务服务地图、“视频办”“云窗口”智慧政务服务等创新应用模式。

  4.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推动企业开办全环节、全链条审批联动,建立线上线下注销服务专区。深化“一照通行”和“一证多址”改革。推动投资项目审批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和电水气网市政公用服务系统信息共享,提供工程建设类项目全程免费帮办代办服务。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次数,优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搭建供应链金融服务体系。强化数字政府助企纾困,建设完善企业诉求响应平台,推动市场主体诉求提交、分办、监督全流程闭环管理。

  5.深化“粤系列”政务服务平台应用。拓展“粤省事”平台服务事项覆盖范围,推进市场主体公共服务事项进驻,支持各地各部门新进驻服务一次开发、多端复用。增强“粤商通”一站式服务能力,健全“一企一码”的“粤商码”体系,建设全省统一、功能完备的招商引资和产业转移平台,鼓励大型企业入驻“粤商通”提供市场服务。深化“粤省心”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应用,建立健全对企业群众诉求高效办理的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加快推进“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基层全覆盖,上线更多高频服务事项。推进“粤优行”车载政务服务平台应用。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深化“粤公平”推广应用,强化全流程交易服务集成、交易数据资源汇聚和交易协同监管。

  (三)以“一网协同”构建数字机关运行新模式。

  1.优化政府内部办事流程。全面梳理政府内部高频事项,探索“内部一件事”集成应用,推动机关内部非涉密服务事项线上集成化办理,实现内部办事“少跑动、零跑动”。以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政府治理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推动政府运行更加协同高效。

  2.完善一体化协同办公体系。强化“粤政易”平台开放集成能力,打通行政协同数据流和业务流,支撑横向纵向全方位政务办公协同。加快“粤视会”系统纵向五级全覆盖、横向全联通,推动“粤视会”向融合移动视讯方向拓展。推进“粤系列”融合互通,构建数字政府统一平台。建设智慧机关事务一体化平台,全面提升机关事务管理共性办公应用水平。探索政务智能(GI)系统建设应用,推动依托GI系统研究部署工作、解决问题,提升辅助决策能力。

  3.完善行政监督体系。推进法治广东信息化工程建设,加快构建依法治省一体化平台。强化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深化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建设应用。推动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等全流程数字化运行、管理和监督,建设行政权力运行管理平台,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深入推进“互联网+督查”,构建线上收集线索、线下核查线索的督查模式,提高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升级优化政务公开平台,推进全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和政务新媒体矩阵建设。加强重大政策解读回应,充分整合各类政策资源,打造集智能化政策问答、政策服务热线咨询答复、线下政策窗口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政策咨询综合服务平台,提高政务公开实效。

  5.赋能各类党政机关数字化发展。赋能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机关数字化建设,推动系统网络互联互通和数据按需共享,推动省内各级党政机关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业务高效协同。

  三、强化安全自主可控,筑牢数字政府网络安全防线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数字政府发展和安全,全面构建制度、管理和技术衔接配套的全方位安全防护体系,加快推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切实守住数字政府网络安全底线。

  (一)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厘清安全监管部门、系统主管单位、数字政府建设运营中心的安全工作职责,强化国安、网信、公安、保密、密码管理、通信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网络安全协同联动。健全数字政府安全评估、责任落实和重大事件处置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建设,加强项目外包流程控制,强化供应链安全管理。

  (二)完善安全制度机制。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数据脱敏、风险评估、检测认证、安全审计、问题通报、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加大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数据的保护力度。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摸清现有信息资产现状,落实保护工作部门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及运营者主体责任。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和人才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粤盾”数字政府网络安全攻防演练,发布数字政府网络安全指数标准及评估报告。

  (三)强化安全保障能力。推进全省数字政府一体化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强化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构建数字政府本质安全保障体系。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密码应用,研究制定密码应用支撑能力清单,探索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密码应用服务目录。加强政务外网IP、网络、系统、网站、数据、主机、设备等信息化资产的收集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统一安全运营支撑平台,提升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闭环管理、态势感知、预警通报和应急响应能力,实现重要政务信息系统全时在线、平稳运行,高效响应服务需求。

  (四)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加快数字政府建设领域核心技术攻关,提高关键软硬件技术创新和供给能力。建立完善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保障服务体系,拓展信创产品和服务在全省政务领域应用的广度深度。强化对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评估,建立健全对算法的备案、审核、运用、监督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四、优化数字政府体制机制,健全制度规则体系

  优化“政企合作、管运分离”的数字政府建设运营模式,加强系统工程设计和总规控制,强化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健全数字政府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和理论研究体系,强化区域协同和创新试点示范,释放改革发展新活力。

  (一)优化建设运营模式。推动省数字政府建设运营中心聚焦基础设施、政务大数据、公共支撑等基础平台及相关业务系统建设运营和安全保障,构建服务能保障、质量能稳定、效益能测算的一体化支撑体系。积极探索省数字政府建设运营“1+N”模式,加强资源整合,组建部门(领域)分中心(子中心)。强化对省数字政府建设运营中心的指导监督。

  (二)创新项目管理模式。构建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一体化管理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内部信息化项目管理,推进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创新。优化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协调会商机制,构建项目全流程管理体系,加强全生命周期质量管控,强化项目实施效果跟踪评价。完善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动态管理机制,强化软件代码管理。加强和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推进各级各类移动政务应用和资源整合。健全政务信息化咨询、监理、测评等第三方服务体系。

  (三)完善法规制度体系。推进数据领域立法,加快出台广东省数据条例,加快制定数据产权、数据流通交易等基础制度。推进政务服务领域立法,推动出台广东省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法,健全政务服务中心制度规范。明确运用新技术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积极探索数字化治理相关立法。健全数字政府配套制度,清理不适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完善数字政府标准规范体系,发布数字政府标准规范目录,加快数字政府重点领域标准规范研制。加强标准规范应用实施,强化标准规范符合性检测。争取创建数字政府领域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五)完善理论研究体系。加强数字政府前瞻理论、政策机制、评估监测等专业研究,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数字政府建设理论体系。充分发挥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专家委员会的智力支撑作用,支持各地设立本级专家委员会。加强数字政府专业咨询机构能力建设,整合各类研究资源,建设数字政府行业智库。

  (六)构建区域协同机制。加大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数字政府建设支持力度,探索建立数字政府对口帮扶机制,推动全省数字政府基础能力均衡化发展。加大公共平台省级统建力度,构建省数字政府公共能力清单。完善“省统、市建、共推”机制,打造“粤复用”数字政府应用超市,实现“一地创新、各地复用”。

  (七)推进创新试点示范。积极争取数字中国建设综合试点、国家数字政府综合改革试点,为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建设贡献更多“广东经验”。开展特色政务服务试点,推动应用创新、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推进政府治理数字化试点示范,加快形成行业标志性成果。探索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

  五、坚持集约高效建设,夯实数字政府基础支撑底座

  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云网端”一体化管理,提升公共支撑和共性应用能力,打造数字政府新型基础设施智能管理平台“粤基座”,强化基础能力支撑。

  (一)加快构建全省“一片云”。完善全省政务云“1+N+M”总体架构,推动政务云升级扩容,推动全省政务应用迁移上云。探索建立政务云资源统一调度机制,提升云资源平均利用率。创新政务云购买服务建设模式,建立全省统一的服务目录。构建省、市政务云分级管理体系,打造“两地四中心”的灾备体系,推动政务云由单边管理转为多方共管。

  (二)优化升级全省“一张网”。创新政务外网管理、业务、服务三个“1+N”新型运作架构,提升“一网多平面”网络综合承载能力。推动网络建设模式向购买服务转变,实现网络服务“按需下单、按量计费、按质结算”。推进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升级改造,推动政务网络集约化、标准化建设,加快IPv6规模部署和5G无线政务专网应用,打造“有韧性、全融合、广覆盖”的新一代电子政务外网。有序推进电子政务内网、外网数据安全交换。

  (三)强化数字基础设施统筹管理。推动全省数据采集智慧感知“神经元”系统化部署,加强各类感知设备终端统筹管理。强化视频和感知数据资源共享管理能力,构建省市县“两级平台、三级管理”的物联感知数据共享体系,形成“一中心多节点”的省市一体化物联感知总体布局。系统摸查全省融合通信、行业专网、城市部件等基础能力,推动财政资金建设的数字基础设施“一家建设、全省共用”。统筹优化布局先进算力资源。

  (四)健全公共支撑能力体系。依托“粤治慧”建设数字政府应用开发平台,提供通用技术和业务能力组件库,支撑各类应用便捷组装构建和快速上线。加强全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建设,创新认证服务和身份核验方式。加强可信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平台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库。加强省电子印章平台建设,完善应用支撑服务保障体系。促进电子文件管理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建设数字档案资源体系。

  (五)加强共性应用平台建设。加快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全省财政电子票据一站式查验。深化非税支付平台应用,推动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办理的非税缴费直接与非税支付平台对接。完善社会信用公共平台功能,构建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评价、监管闭环体系。加快“粤政图”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增强地图数据统一支撑服务能力,打造全省统一的时空信息服务应用。

  六、充分释放数据价值,强化数据要素赋能作用

  完善数据管理机制和基础制度,加快构建数据资源“一网共享”体系,深入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充分释放数据价值,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健全数据管理机制。

  1.强化公共数据管理。全省推广首席数据官(CDO)制度,强化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统筹协调。完善权威高效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省级政务数据共享协调小组的作用。定期开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持续提升政府数据管理能力。

  2.推进社会数据管理。加强公共数据、社会数据统筹管理,全面提升数据共享服务、资源汇聚、安全保障等一体化水平。推进社会数据“统采共用”,提升数据资源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社会数据紧急调拨、采购等制度,提高应急状态下数据要素高效协同配置能力。

  (二)推进数据资源“一网共享”。

  1.健全省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立完善省、市两级人口、法人、宏观经济、电子证照、社会信用、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按需推进主题数据库、专题数据库建设。立足应用场景,选取若干行业领域推动“块数据”的汇聚共享落地,赋能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疫情防控等方面。规划建设数据储存专用场所,实现政府核心数据物理隔离。加快建设省级隐私计算和数据资产管理运营平台。支持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探索在特定区域发展建立国际大数据服务和离岸数据中心。

  2.加强数据治理。持续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普查,构建省、市、县(市、区)联动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探索将企业数据纳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实行“一数一源一标准”,明确数据责任部门、数据源头、更新机制、质量标准、使用方法等基本属性,形成统一权威的“数源”目录。开展数据治理专项工作,确保数据质量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完整性。加强政务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完善公共数据脱敏规范,依托省级政务云平台推动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进行异地容灾备份,保障公共数据安全。

  3.推进数据高效有序共享。建立健全数据共享通道、机制和流程,促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政务数据共享。建设完善省市一体化“一网共享”技术体系,推动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构建面向场景的数据服务,推动数据精准高效共享。全面推进国垂、省垂系统数据回流,按照数据资源的行政区划将数据回流相关地市,探索高频数据服务“整体授权”模式。

  4.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建立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制度,以市场主体应用需求为导向,分批制定公共数据开放清单,推动重点领域公共数据资源安全有序向社会开放。统筹推进全省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设,构建公共数据开放超市。引导企业开放数据,鼓励市场力量挖掘商业数据价值,培育壮大数据服务产业。

  (三)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

  1.加快数据运营和交易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运营规则,探索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推动省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建设,创新公共数据开发运营模式,有序开展公共数据资产登记、评估、统计报告、合规性审查等工作。充分发挥广州、深圳两大数据交易所的枢纽作用,完善数据交易模式,促进数据要素流通规范有序、配置高效公平。

  2.推进数据资产化管理。探索制定公共数据资产化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产登记和价值评估试点。开展数据资产计价研究,探索推进重点行业数据资产登记。建设完善数据资产管理运营平台,支撑数据资产凭证发布、流通、溯源、监管等各环节应用。探索开展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试点和企业会计核算试点。

  3.促进数据流通利用。探索推进数据综合业务网建设,构建数据要素市场基础运营体系。完善个人和法人数字空间,通过“粤省事”“粤商通”等平台对外提供可信授权访问服务,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拓宽基于数字空间和公共数据资产凭证模式的数据要素流通和场景应用。引导市场主体探索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深度融合创新。推动数据要素在粤港澳大湾区、全国范围有序流动,引导市场主体进场交易,释放数据价值,为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数据要素新动能。加快发展第三方数据服务商,探索建立数据经纪人管理制度。

  4.强化数据流通监管。探索构建数据流通监管体系,研究制定数据交易和监管规则。建立数据交易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依托数据资产管理运营平台,促进监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探索建立“数据海关”,落实国家关于数据跨境流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

  七、加强数字政府引领,驱动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

  加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以数字政府建设带动数字经济、数字文化、数字社会、数字生态文明协同发展,推动广东全面数字化发展。

  (一)助推数字经济发展。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探索建立与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相适应的治理方式,创新基于新技术手段的监管模式,把监管和治理贯穿创新、生产、经营、投资全过程。推进数字政府基础软硬件产品自主研发和技术应用创新突破,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应用解决方案开发适配和落地应用,打造全国领先的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生态。支持数据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带动数据产业发展,培育壮大数据要素集聚发展区。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充分释放数据价值,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二)促进数字文化发展。加大数字阅读、微视频、艺术慕课等数字资源建设力度,建立广东省地方特色数字资源总库,打造全省“一站式”综合性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推动全省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共建共享。整合各级公共图书馆数字资源,实施“粤读通”数字证卡服务计划,实现“一次办证、全省通用”。发展智慧图书馆、智慧博物馆、数字文化馆、数字美术馆、云剧场等,探索基于5G等新技术应用的数字服务类型,拓宽数字文化服务应用场景。

  (三)引领数字社会建设。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拓展教育、医疗、社保、就业、住房等数字化公共服务,推进全民健康平台、“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网络平台、城乡社区治理服务平台等建设应用。推动数字普惠,推进公共服务应用适老化、适残化、无障碍改造,按需保留非数字化供给方式,消除地区间和群体间数字鸿沟。深化智慧城市建设综合改革试点,探索建设数字孪生城市,打造韧性城市。系统部署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增强数据感知、边缘计算和智能分析能力。统筹建设城市大脑,打造多元融合应用场景,加快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加快数字乡村建设,推动“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向乡村延伸,构建面向农业农村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以数字化赋能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深入推进智慧社区建设,构建智慧社区服务平台,提供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社区生活服务、社区治理及公共服务、智能小区等服务,打造便民惠民智慧服务圈。

  (四)赋能数字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行动,加快数字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动数字技术赋能传统行业绿色化转型。建设智慧能源系统,推进传统能源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加快构建碳排放智能监测和动态核算体系,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倡导绿色智慧生活方式,打造一批低碳智慧建筑和低碳智慧城市,提升社区水资源、垃圾、电力等智慧化管理水平,积极倡导远程办公、在线会议、绿色出行、绿色消费。

  八、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数字政府建设保障

  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健全保障措施,强化考核评估,确保数字政府改革建设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将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纳入党委(党组)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数字政府改革建设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首席数据官(CDO)的作用,履行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数字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各级部门要履职尽责,不断强化部门内部信息化队伍建设,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以数字政府改革倒逼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运行效能。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统筹整合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数字政府建设经费保障。积极探索建立社会资本投入、国有资本代建等多渠道投入的资金保障机制,保障数字政府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人才保障。实施公务员数字化能力提升工程,强化应用导向,把提高领导干部数字治理能力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重要教学培训内容,建立分层次、分系统、普及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的常态化培训机制,推动干部数字素养提升。充分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信息化龙头企业人才资源,实施全省数字政府建设人才培养计划。围绕拓展数字生活、数字学习、数字工作、数字创新四大场景,加强数字技能普及培训,不断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

  (四)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构建与数字化发展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积极参与数字化发展国际规则制定。加快推进“数字湾区”建设,强化粤港澳数字政府交流合作,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智慧城市群,推进政务服务“跨境通办”。鼓励支持相关行业联盟和研究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数字政府建设,营造开放多元的数字政府生态圈。建立健全数字政府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体系。积极争取将数字政府建设峰会上升为国家级论坛,打造高水平数字政府建设交流合作平台。定期举办数字政府开放日等活动,不断提升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

  (五)加强考核评估。加强审计监督,将数字政府建设有关事项列入审计年度计划,开展常态化审计。定期开展全省数字政府建设评估、常态化监测,加强重点任务跟踪分析和督查督办。将数字政府建设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最大程度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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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yeyongqing@anlilaw.com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